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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办公室主任的道德素质/崔照铭

时间:2024-07-23 17:18: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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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办公室主任的道德素质

崔照铭


道德素质就是个人所拥有的一定的社会背景下的道德的所有要素的总和。对于办公室主任来讲,除了须遵循一般的道德标准外,他还具备与其职业特征密切相关的独有的道德素质。作为法院办公室主任,更应该具备一定的道德素质。
一、办公室主任道德素质体系
办公室主任的道德素质包含多方面的内容,主要有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其中职业道德对社会及个人的影响最显著。
(一)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的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公德和基本要求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本要求和社会公共生活规范中。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社会公行的基本内容。
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本内容。
社会公德是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办公室主任作为社会成员,不仅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而且应当成为遵守社会公德的典范,起表率作用。
(二)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里也明确了家庭美德的基本内容: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新时期办公室主任应当遵循的家庭美德主要内容有:
男女平等,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尊敬和赡养老人;爱护和教育子女;情趣高雅,生活丰富;邻里团结、互让互助等。
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人们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规范,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谐,也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美满幸福,还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文明发展程度。
作为社会成员,办公室主任总要处于一事实上的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他的生活、学习乃至工作。因而,办公室主任只有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以及家庭美德,才能更好地投入工作和生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三)职业道德
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与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并且有一定职业特征的道德和行为规范。它来源于职业实践。办公室主任的职业道德素质就是在自己的工作实践中形成的,对自己的工作有直接影响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
职业道德对个人及社会的影响最为显著。社会分工形成了各样不同的工作和职业;从业的人在工作中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发,形成了职业道德,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通过职业道德接受或深化一般的社会道德,综合形成一个人的道德素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办公室主任的职业道德基本包括: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行政;钻研业务,熟悉办公室主任的各项工作;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掌握必要的现代化技能,提高业务能力;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深入实际;注意交际行为;追求快速准确、高效;保守国家秘密;廉洁奉公等。
办公室主任的道德素质体系是一个完整而不可分割的系统,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是紧密联系,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一个有机整体。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办公室主任的道德素质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二、办公室主任道德素质的基本内容
正如前文所说,办公室主任道德素质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内容比较丰富,就整体而言,不仅包括道德固有规范,还包括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着重要突出和倡导的规范。
(一)忠于国家和政府
忠于国家和政府,指办公室主任对国家和政府忠实诚信,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政府的权威,在其言行上不得背叛国家和政府。它要求做到:
维护政府权威和声誉,忠实地坚持和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大政方针;不得有有损于政府的言论和行动;服从组织,服从领导。
(二)敬业奉献
敬业奉献,即办公室主任遵守工作制度,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地完成工作任务。这是办公室主任应尽的起码义务。做到身在其位,谋其政,司其职,尽其责。敬业奉献就是要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切实有效地服务,具体地说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办公室主任应有服务于社会的理念和高效能的工作姿态,以做好本职工作为己任。有理想有目标有追求,才能矢志不渝地顽强奋斗和承担起相应责任。办公室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心和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克己奉公,恪尽职守,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地做好本职工作。
其次,反对和克服官僚主义。在我国,官僚主义主要表现为:高高在上,无所用心;衙门作风,老爷态度;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好大喜功;夸夸其谈,不干实事;互相推诿,不讲效率,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权力,不负责任。其显著特点是不负责任。办公室主任必须坚决反对和克服。
再次,精益求精,一丝不苟。敬业奉献,忠于职守不等于单纯按要求被动地完成工作任务,而是把握工作目标,领会工作意图,超越工作任务本身,既要有量上的追求,更要在质上有所提高。为此,必须认真钻研业务,熟悉工作。
(三)清正廉洁
清,即清静、恬淡,淡泊名利;正,即为人正直,不邪不恶;廉,即不贪不占,不以权谋私利;洁,即洁身自好,守身如玉,品行高洁。清正廉洁,要求办公室主任应为公共利益服务,绝不允许以权谋私,更不得贪赃枉法。清正廉洁,在新的历史时期更有特殊意义。它不仅反映办公室道德水准的高低,更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市场经济的成败、国家盛衰和前途命运。
新的历史时期,市场经济负面影响,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权钱交易、唯利是图等行为容易出现。在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许多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行为成为当前不良道德中最严重的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丑恶现象,极大地毒化了政风、民风,危害无穷。
树立清正廉洁的道德风尚,办公室主任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严守法纪,不贪赃枉法。这应成为办公室主任立身行事的格言。
第二,秉公尽责,不以权谋私。办公室主任在执行公务时,应公道正派,不偏不倚,光明正大,尽职尽责,不得利用权力谋取私利。
第三,勤俭节约,不挥霍浪费。应从衣、食 、住、行、用抓起,杜绝浪费。不得找机会、寻理由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出国考察”,超标装修或修建豪华办公大楼。按编制配车,不得动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利用职权多占住房,等等。
(四)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要做到依法行政,应遵循两条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即权力的设立及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范要求。任何人不得拥有法律规范以外的特权。其具体要求是:
(1)职权必须基于法律或相关规定的授权才能合法存在。任何行政主体不得自行设定权力,也不得超越职权范围行事。
(2)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随意执法。
(3)职权的委托及其运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药监人[2001]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是在一段时期内弥补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的有效措施。为贯彻实
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必须在积极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同时,进
一步加强和完善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经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国药管人[2000]562
号文件的基础上,扩大从业药师资格认定范围,并对扩大范围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采取全
国统一领导、统一考试的方式实施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领导与组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考试报名、人员审核、组织
培训、考务等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确定考试内容、编写应试指南、命题
组卷、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管理、资格认定及证书发放、人员统计等技术业务工作。

二、申报条件
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主管药师或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
员,均可申请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认定从业药师资格。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地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申报者须提
供以下材料:1、《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复印件;3、身份证明
文件复印件;4、近期免冠半身照片2张。

(二)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人员按规定程序和申报条件审批
同意后,发给准考证。

(四)应考人员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考前培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考前培训的组
织和管理工作。

四、考试内容
(一)取得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参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事
法规科目考试。

(二)取得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参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事法规、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和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五、考试
(一)全国从业药师资格认定考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统一
组织与管理,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场设在各地、市级以上的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
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试日期定为每年的7月份,报名时间定为每年的4月份。

(四)考试分两个半天,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小时。

六、资格认定
(一)试卷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统一组织评判,考试成绩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通知应考人员。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承认1999年(含)以后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和技能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

(三)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

七、其他
(一)从业药师资格认定人员的发证、继续教育、职责及管理均按国药管人[2000]562
号文件意见执行。

(二)符合国药管人[2000]562号文件规定条件人员的认定办法,仍按该文件规定执
行。


附件: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编号:
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
├────┼─────┼────┼───┴────┴───┤ 照 │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 │
├────┼─────┴────┼───────┬────┤ │
│ 参加工 │ │ 身体状况 │ │ 片 │
│ 作时间 │ │ │ │ │
├────┼──────────┴───────┼────┼──────┤
│毕业院校│ │ 学 制 │ │
├────┼─────┬─────┬──────┼────┼──────┤
│毕业时间│ │ 所学专业 │ │ 学 历 │ │
├────┴─────┼─────┴──────┼────┼──────┤
│ 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 │ 现工作 │ │
│ 资格及任职时间 │ │ 岗位 │ │
├──────────┼────────────┼────┼──────┤
│ 现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 工作单位地址 │ │ 邮 编 │ │
├──┬───────┼────────────┴────┼──────┤
│ │ 起 止 时 间 │ 工 作 单 位 │从事技术工作│
│ ├───────┼─────────────────┼──────┤
│ 工 │ │ │ │
│ 作 │ │ │ │
│ 简 │ │ │ │
│ 历 │ │ │ │
│ │ │ │ │
│ │ │ │ │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表

┌──┬────┬────────────┬────┬──────────┐
│ │ 时 间 │ 考试科目 │ 成 绩 │ 组织单位 │
│ 考 ├────┼────────────┼────┼──────────┤
│ 试 │ │ │ │ │
│ 情 │ │ │ │ │
│ 况 │ │ │ │ │
├──┼────┴────────────┴────┴──────────┤
│ │ │
│ │ │
│所在│ │
│单位│ │
│意见│ 公 章 │
│ │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 │
│地市│ │
│药品│ │
│监督│ │
│管理│ │
│ 局 │ │
│审核│ 公 章 │
│意见│ │
│ │ 年 月 日 │
├──┼─────────────────────────────────┤
│ │ │
│省级│ │
│药品│ │
│监督│ │
│管理│ │
│ 局 │ │
│审批│ 公 章 │
│意见│ │
│ │ 年 月 日 │
├──┼─────────────────────────────────┤
│ 备 │ │
│ 注 │ │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教育事业发展,适应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教师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四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教师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和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人事、科技干部等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教师法》的规定,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教师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对实施规划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

  各级教育工会应当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七条 在本市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还应具有中级技术人员或者中级技工以上水平。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非师范毕业生取得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资格,应当接受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等教育基本理论的培训。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教师职务的除外。

  第八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市属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由认定部门授予教师资格证书。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1年的试用期。

  第九条 教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者其教师资格是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的,由教师资格认定部门予以撤销。

  丧失或者撤销教师资格的,由认定的部门或者学校收回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不具备合格学历又未取得教师职务的,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有关办学部门和学校安排进修培训;5年之内仍未取得合格学历或者未通过国家资格考试的,调离教学岗位。(2010年12月23日删除)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教师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升工资和职务、续聘或者不予晋升工资、解聘、低聘教师职务以及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标准,规划、建设师范院校,提高师范教育质量。

  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中接受师范教育的学生免交学杂费,享受专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应当保障学生基本生活需要,具体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有关部门予以保障。

  本市实行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5年。鼓励师范毕业生终身从教。

  非师范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应当履行聘任协议规定的义务,工作满5年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师范生在校专业奖学金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现有教师的学历水平,并有计划、有步骤地使新补充的高等院校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高级中等学校教师具有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学历,小学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划拨专项经费,办好教师进修院校和培训基地。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进修、培训、接受继续教育,重点培养教育教学骨干和青年教师。教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教师的工资,使本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享受教龄津贴,教龄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凡在本市山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工资在原有等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档次,每满5年的予以固定,并再向上浮动一个档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从城镇地区到山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给予奖励性补贴。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教师住房建设,划拨专款建设教师住房,优先、优惠纳入“康居工程”计划,在1997年前解决好城近郊区教师中人均住房在5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逐步使教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本市居民平均水平。

  对于住房困难的中小学特级教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拨专款专项解决。建设计划由市和区、县计划、建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和驻军单位为职工分配住房时,夫妻一方为中小学教师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予以照顾。(2010年12月23日删除)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增加教师公费医疗经费,建立教师医疗周转金,教师医疗费应当及时予以报销,不得超过3个月,并逐步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险制度,为教师提供医疗保障。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办学部门予以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特级教师提供特殊医疗保健。

  第二十条 教龄满30年(女满25年)的中小学退休教师享受100%的退休金待遇;有条件的其他学校也可以对退休教师在原有退休金的基础上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艺术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对教师实行减免费或者其他优待。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人民教师”称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理的,依照《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师范毕业生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完成服务年限的,由教育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缴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拖欠教师应予报销的医疗费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指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接受教师申诉。申诉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