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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任新农

时间:2024-07-23 20:12: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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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重要性

信访工作作为各级党政部门与群众联系,群众与党政机关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战略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管理机制发生了重大变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农村经济向城市经济和工业经济的转型,信息由较为缓慢、闭塞的人文传播到快速扩展的网络传播等方面转变,已日益凸现并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方向。通过利益分配形式和标准的变化,以及信息的高速传递带来各类观点的融合渗透,大多数人的维权意识逐步加强,部分群众利己观念有所抬头,群众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一特点更易于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较小的事态扩大化,给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新的难度。
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尤其是要认真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开展好基层信访工作,始终是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解决好社会转型期间出现的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之一。下面,笔者如何就加强基层信访工作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要高度认识到做好基层信访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信访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各方面发挥了“稳压器”、“晴雨表”以及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心桥”作用。
(一)准确掌握和正确认识基层信访工作形势,科学地加强基层信访工作。
当前,由于下游信访量大幅增加,使基层信访工作面临着新的考验。资料显示,近五年来我国由下至上各级信访部门、党政机关都不同程度地感受到群众信访大幅增多的压力。据有关权威机构和人士通过一项较为全面的调查,把2003年、2004年的信访增多现象称之为“信访洪峰”,并与八十年代初期“文革”结束后拨乱反正带来的信访潮,九十年代国企改革出现部分职工下岗带来的信访潮进行了比较,进入二十一世纪的最近几年,则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快速转型与利益分配形式发生变化,部分人没有适应这一形势而产生了新一轮信访高峰(据《民情与信访》2004年第9期《中国遭遇信访洪峰》一文)。近三年来兵团信访统计数据表明,群众越级到兵、师两级的信访量达到总量的50%以上,其中80%以上的越级上访问题应在基层得到解决。
与此同时,基层的信访工作也呈现出诸多新特点、新特征。以笔者所在单位(县团级,总人口为18000人)2003年、2004年和2005年上半年群众信访情况为例,信访问题多元性发生且成变异状扩散和转换,以往规律性信访的局面已不复存在,形成了普遍性问题为重,克隆出的派生性问题激增,一般性问题越来越多的现状。突出的信访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以维权为由带来的信访问题大幅增多。如我单位前两年内237件群众来信来访中,有93件是涉及到维权方面的问题,占期内信访总量的39%。二是信访人认为政策不合理或执行政策不公引发的信访问题比较突出,且相当棘手。如我单位2003年群众来访总量是87件,以上述理由来访的达38件,占当年信访总量的44%;在深入调查、解释政策和耐心劝导后仍然缠访、闹访的有7件,占总量的8%。三是在经济社会转型和利益分配过程中,因企业改制、房屋拆迁、承包收入、经营方式、社会保障等方面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进行政策调整,在执行新政策当中出现的一些信访问题。如2004年全兵团实行养老保险扩面时,我单位有22件群众信访问题都是因不愿交纳社会保险费,或是要求解决以往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时期所出现的补交费问题。四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增多。相当一部分群众仍受人治社会管理意识的影响,信访不信法,认为权大于法,走司法程序解决问题需要支付一定费用,而采取向党政机关信访的形式又直接、不需交费等。明明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的问题,偏偏坚持走信访路子求决。五是异常访有增无减。如发生交通事故方面的问题,本应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处理;正常情况下的职工病故问题也非工伤死亡等,但部分信访人在信访部门明确解释和引导后,仍然坚持到党政机关缠访、闹访要求解决。类似现象,我单位2003年有4件,2004年有6件,2005年上半年就达到5件。六是有组织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且矛盾趋向社会性。部分信访人利用便捷地交通和信息工具,能在较短时间内组织串联多个单位甚至跨区、跨省信访,多数采取突发行动,搞轰动效应,演变为群体性治安事件。如兵团发生的军转人员要求享受特殊待遇的信访问题、六十年代的“五•七”人员要求享受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等,都是经少数人较短时间内串联而突发的规模较大的信访案件。七是择机上访现象突出。近年来国家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已成为信访敏感期和群众上访高发期。部分人以个人利益至上,在统一政策框架下想当然的要求特殊化,在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产生抵触情绪,引发赴省城和进京信访。据兵团统计数据证明,这一现象已越来越突出,越来越明显。
上述种种现象,只是导致“信访洪峰”的部分因素,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这样那样的新问题、新情况将不断地出现。作为产生信访问题的最基层,是成千上万的信访问题的发源地,是形成“信访洪峰”的上游。要减轻上层压力,就必须从整治“微波细流”入手,全面加强最基层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发生信访问题的最基层单位责任性,加大信访问题始发前的预防和始发期的解决力度,使大多数群众信访问题少发生或解决在初始阶段,就必须随时随地做到准确地认识当前信访形势,追根求源,注重治本,科学地做好最基层的信访工作。
(二)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就是把信访工作第一关。
结合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形势,使信访工作能有效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将群众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是维护好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任务。
基层是信访工作的基础,是形成信访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信访问题的源头。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就是从源头上解决、处理好存在的群众来信来访,研究制定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政策、措施,以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信访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这一规定更加直接地明确了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基础地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属地、分级”就是层层负责,其重点是信访问题发生地的最基层。“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解决信访问题的“基层负责”的要求,如“依法”的概念,直观上是依照法律、法规或与国家政策相统一的相关政策来解决信访问题,也是最基层单位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程序中的一个重要依据。比如遇到政策性很强,或最基层单位无法直接答复、处理的信访问题,按照这一规定,其单位负责人仍然不能一推了之,而应该认真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尽快向上级信访部门或相关部门反映,请求协助处理。“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规定,更加充分地强调了解决信访问题的时效及范围,即必须在最短时间内答复、解决与在信访问题始发地解决问题的两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只有加强最基层的信访工作,特别是更直接地明确基层单位,特别是县(团场)、乡(连队)两级在信访工作中的地位和责任,减少和杜绝因人为因素造成不该出现的信访问题,或对出现的正常情况下的信访问题及时、就地、依法解决在萌芽状态,我们才能夯实信访工作基础,使大多数群众信访问题在基层得以解决。
(三)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就是降低信访成本。
重访、缠访、越级访、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等,都将造成成本浪费,使信访人增加经济负担,各级行政机关就同一信访事项重复处理,加大了社会管理成本。
众所周知,群众信访一旦延伸两至三个环节以上,其成本必将成倍增加。以一个距离县机关10公里、地级城市50公里、省府城市300公里、京城500公里,月平均工资水平在900元左右的基层单位为例,假设此单位有三名信访人因其提出的信访诉求在信访问题始发地(乡或连队)没有给予重视和解决,紧接着又延伸到县级(团场)机关仍未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最后延伸到地区(师)机关、省(兵团)机关、直到京城国家机关。按其在本单位提起诉求三人两次计,时间各半天,合计3天,折合误工损失约90元;到县级以上机关发生的费用另附加车船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各级工作人员接待所发生的费用等,费用将成倍增长,而最终结果其问题还必须由基层解决,造成不可弥补的巨大浪费势在必然。因此,笔者认为,各级党政要高度重视解决好群众初信初访,竭尽全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最基层,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既能达到解决信访问题的难度小、成本小、影响小的效果,又利于社会稳定,赢得民心,节约成本,减少信访人、相关党政机关等各方面的损失。
(四)加强基层信访工作有利于争取人民群众对社会管理事务等工作的支持。
信访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以人为本,做好“人”的文章,办好“人”的事情。
从广义上讲,信访工作已形成一门新兴学科,它涉及法学、心理学、行为学、语言学、逻辑学、文书学、信息学等,工作内容包罗万象,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工作、生活的各个角落,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做好信访工作,最突出的作用就是搞好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更快捷地了解、掌握社情民意,随时随地的与群众取得共识、获得支持,争取群众都来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
基层信访工作做得扎实,才能筑牢信访工作的基础,有利于更广泛、更便捷地收集群众对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争取群众对各项工作的参与、支持和理解,有利于就地、及时地疏导存在的人民内部矛盾,减少越级访、集体访、群体访的发生,促进各项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这也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饯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直接体现。
二、做好基层信访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党政齐抓共管,是做好基层信访工作的重要保证。
扎实开展好信访工作必须做到党政齐抓共管,积极争取党委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影响稳定的政策不出,影响稳定的事不做;把信访工作与三个文明建设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协调解决重大群众信访问题,遇到重大信访问题,领导都能亲临现场,解决问题。特别要坚持主要领导半月一次信访接待日制度,提前公告,固定场所,集中解决群众来访问题。如去年5月份我单位3连职工因滴灌问题,50余人准备集体上访到机关。得到信息后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亲自与职工对话,参与调查,作好疏导工作,迅速化解了一起职工集体上访事件。仅2004年我单位主要领导亲自处理的信访问题就达30多件,批示群众来信来访50余件,以此解决了问题,维护了稳定,赢得了民心。
(二)加强基础工作,是正常开展信访工作的前提。
一要坚持实行信访工作周报制,每周信访部门对阶段信访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做简要汇报,对重要信访信息随时报告,确保信访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二要规范日常办信接访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应坚持超前预防和解决问题的思想,始终要站在第一线,尽可能提前疏导妥善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为领导工作创造轻松环境。三要坚持信访问题集中排查和处理的制度。全面加强机关科室信访工作挂钩制和轮流值班制,做好对信访问题的日清月查,对每阶段信访问题心中有数,对较突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告党委作为决策依据。对集体访等重大信访问题,坚持情、理、法并用,同时加强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信访工作环境,为更快捷、更全面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提供方便。四要有效发挥信访联席会议和听证会的作用,利用司法所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方面的主导作用,以及基层调委会等群团组织,积极调解民事纠纷,对信访工作责任实行合理分流。五要坚持实行好重点时期和节假日信访值班制,主要领导带班,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突发事件,维护重点时期的稳定。六要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在贯彻执行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同时,要不断地完善、巩固和落实好《信访联席分析制度》、《信访首问制》、《重大信访问题听证会制度》、《信访工作属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信访问题督查、督办和受理告知制度》等制度,强化部门和基层单位抓信访的工作职责,规范信访程序。
(三)采取有效措施,使信访问题的处理落到实处。
一要坚持实行好信访工作定期会办通报、督查督办制。基层单位应每季度举行一次信访形势通报分析会,每半月进行一次信访案件汇办、督查督办会,研究部署信访工作,检查落实情况。以此促进信访事项的落实。
二要全面加强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建设。切实把《信访条例》赋予信访部门的“三个权利(督办权、建议权、受理和交办权)”着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责任和任务分解在基层。
三要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坚持走连入户,排查调处信访问题。组织好专项工作组每月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处理信访问题活动,将苗头性事件妥善处理在基层。
四是信访部门要参与重大决策的研究和讨论,避免工作失误。加强信访问题多发期的巡视,完善依法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程序。
(四)创新工作机制,是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的保证。
一是实行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特派员”制。如我单位2连和24连2004年初出现职工无序上访形势,党委安排2名工作能力较强的机关科室领导担任这两个单位第一书记,协调处理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使这两个单位下半年实现了信访为零目标。
二是结合《信访条例》,进一步创新信访工作制度,特别要加强责任考核、督查督办、矛盾调处等方面制度的建设。如将信访问题及不稳定因素的定期排查和处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考核,整合人民调解等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信访工作。
三是加强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特别是要加强实施“法治信访”,把日常工作与《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起来,发挥联席处理信访问题小组作用,将大多疑难信访问题通过司法程序或拟司法程序处理解决,引导信访群众依法信访,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三、对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当前制约信访工作的主要问题,一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二是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送,只转不办,责任不清,效率低下;三是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四是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违法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五是对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而这些问题绝大多数取决于基层,因此,提出如下几点加强基层工作的建议:
(一)要强化初信初访办理工作。一是着力推进信访首办工作责任制,把解决信访问题的责任落实到机关职能部门,把好信访工作的第一道关口,防止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二是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努力减少重复信访、由信转访的情况。三是落实信访事项受理的告知、答复制度。四是确保机构、人员到位。所有县团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均设立专职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使信访科(局)有效发挥协调处理群众信访工作的作用。
(二)不断加强对基层信访工作的支持。一要保障信访工作经费,使每一个县级以上的信访机构都做到人员齐、阵地实(要有接待室、谈话室、办信室、联席会议室、听证室等)、设施全(有充足的办公桌椅、文档柜、计算机、电话、专用或兼用交通工具等日常办公设备)、牌子硬(具有一定的督查、督办权和建议权,工作上可以独当一面)。二要对信访工作的管理实行一岗多责、一考多评的办法,将信访工作考核与各类评优挂钩,与政绩挂钩,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心。三要重点加强最基层单位的信访工作队伍力量,建立基层乡镇(连队)信访站,并要求做到“六有”即:有房子、有牌子、有人员、有资料、有制度、有措施。四要赋予信访机构一定的干部任免考核权和工作建议权,加强信访工作的奖惩。五要始终坚持实行好信访问题定期排查、处理和通报、会办制度。六要各级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在解决信访问题过程中必须坚守原则,依法、依规办事,杜绝“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
(三)实行信访案件终结制,不断提高信访案件办结质量。按照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事项的办理,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经过调查、明确处理决定的依据和标准、办理机关的书面答复、说服解释、督促执行等几个主要环节,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影响案件的办结质量,各级组织必须落实责任,严格程序,严格做好调查、取证、处理,执行好终结制度,不断提高信访案件的查办质量。
总之,基层是群众信访问题的发生地,也是大部分信访问题得以彻底解决的源头。要切实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在当地尤其是在基层提出信访事项,并及时得到解决,使人民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就如同在省城和北京提出一样,就必须要求各级党政坚持做好初信初访工作,不断加强对基层信访阵地建设和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信访问题一次性办结率,更好的掌握工作主动权。(作者:任新农)
地址:新疆兵团一师三团信访办843011 0997-2330154)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开展代理深交所和上交所证券资金清算业务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开展代理深交所和上交所证券资金清算业务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积极稳妥地开拓证券资金清算代理业务。各行要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在办理证券资金清算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为券商提供垫款和透支,禁止我行资金流入股市。要在坚决杜绝风险的基础上,积极
稳妥地开拓证券资金清算代理业务。
二、严格实行报批制度。各行在办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前,须向总行提出申请,经批准方能正式办理。未经总行批准,各行均不得办理证券资金清算代理业务。对于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办理了此项业务的分行,必须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将业务开展状况以及防范风险情况上报总行。

三、开办证券资金清算代理业务的分行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协议文本,与深交所或上交所签订资金清算代理协议。各行与深交所(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和上交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签定代理协议时,应分别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中国建设银行代理深圳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证券资金清算协议》文本(文本附后)和《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证券资金清算协议》文本(文本另发),不得使用其他文本。在此之前已与深交所和上交所签订协议的,应迅即将协议收回,改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文本,非经总行批准,不得签订任何补充协议。
四、各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代理行必须与当地券商签订协议,明确规定不为券商提供垫款和透支。当券商的交易金额超过其在我行的清算资金存款余额时,对其超过的部分不予清算。
五、认真做好证券资金清算代理业务工作。各行要认真履行协议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我行清算系统优势,保证清算及时、准确、快捷。代理异地证券资金清算应通过我行电子联行清算系统进行,因此而出现清算资金不足时要向上级行请领资金,总行在必要时根据一级分行申
请可采用越级调拨方式保证代理证券清算资金的及时到位。
六、建立严密的内部监控制度。各代理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证券资金清算业务的操作部门和监督部门应互相分离。操作人员至少要由两人以上组成。应制定具体的操作
规程和管理细则。稽核部门要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监督。代理行应于每月末五日内向总行传送业务报表(表式附后),及时报告资金清算情况。
七、总行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代理行开展证券资金清算代理业务的状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代理行违反总行规定,为券商提供垫款和透支的,总行将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处罚规定,对该代理行行长、主管副行长以及其他责任人、经办人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代理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证券资金清算协议(统一格式)
甲方: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分行(甲方开户行)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 分行( 地区券商开户行)
为方便 地区证券商准确及时进行资金清算,提高该地区券商资金使用效率,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就甲方委托乙方和丙方代理该地区证券商(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资金清算事
宜,特定协议如下:
第一条 清算流程
1.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清算交割准备金帐户和资金清算帐户,并通知该地区券商在丙方开立资金清算帐户。
2.甲方应于T日(成交当日),将该地区各券商当日资金清算净收入额或净付出额提供给乙方、丙方和券商,乙方和丙方应指定专人接收数据。丙方在接到数据后,应在T日最迟于T+1日上午9:00前与券商清算帐户余额核对,并通知乙方。
3.甲方与各券商之间通过乙方和丙方的资金清算,以乙方为报单发报行,丙方为报单收报行。
乙方在收到丙方帐户余额信息后一般应于T+1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前,按甲方提供的数据分别处理。如属甲方付款的,在不超过甲方在乙方资金清算帐户余额内,乙方及时通过建设银行清算系统将资金汇入丙方券商帐户;如属丙方券商付款的,乙方在收到丙方确认的券
商资金清算帐户余额后分别处理。如券商帐户余额足够支付的,乙方向丙方发划付报单,及时与甲方完成清算;如券商帐户余额不足清算的,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清算数据与券商帐户余额轧抵,扣除不足部分后,向丙方发划付报单,按实际余额与甲方完成清算。丙方在通知券商资金帐户余
额不足以清算的同时,应将券商未足额清算的原因及违约金额通知甲方。
4.清算款项最迟应在T+1日营业终了时到达对方帐户。如在T+2日营业终了前,乙、丙双方仍未收到对方的资金汇划数据信息或汇划数据信息有误,要立刻主动查询,被查询方要及时查复。
5.丙方应于T+1日向甲方传送开户券商上日资金清算帐户余额表,以便甲方及时监控券商资金清算情况。
6.丙方应开通该地区券商的就近开户与清算业务,以便券商就地、就近存取资金。
第二条 清算交割准备金与清算头寸
1.甲方将该地区券商向甲方交纳的清算交割准备金一次性划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清算交割准备金帐户。
2.该地区券商向甲方交纳的清算头寸由券商全额存入丙方清算资金帐户。该帐户按金融机构往来利率计息,利息由丙方按季划给开户券商。
3.清算交割准备金和清算头寸基数皆为25万元人民币,每季末视交易情况予以调整。
第三条 各方的责任与免责
1.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丙方和券商提供清算数据,如甲方传送的数据有误或传输时间推迟,责任由甲方承担,乙、丙方可顺延推迟资金清算时间。如甲方传至乙、丙方的清算数据因甲方的原因而失密或被篡改,其责任由甲方承担;因乙、丙方的原因而失密或
被篡改,其责任由乙、丙方承担。
2.乙方和丙方如对甲方所传资金清算净额数据有疑问,应及时与甲方或券商查询核对,责任由甲方或券商承担。如清算电报所载明数据与实际清算数据不符,乙方(或丙方)应立即向丙方(或乙方)查询,认真核对清算数据,发现问题由乙方和丙方尽快协商解决。
3.在正常情况下,如乙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将清算净额款收进或付出甲方在乙方开设的资金清算帐户,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在本条第5款所规定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身承担。
4.在正常情况下,如丙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清算时间将清算净额款收进或付出券商在丙方开设的资金清算帐户,所产生的损失由丙方承担。但在本条第6款所规定的情况下,丙方不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券商自身承担。
5.当清算金额超过甲方在乙方资金清算帐户余额时,乙方不为甲方提供透支,待甲方补足资金后再清算或部分清算,由此造成无法足额清算或延误清算的责任由甲方自身承担。
6.丙方在T+0当日对甲方传来的清算数据应认真核对,如发现券商清算数额超过其资金清算帐户上的存款余额,即通知乙方于T+1日按实际帐户余额清算,由此造成无法足额清算的责任由券商承担。
7.在券商的清算资金已经汇出的情况下,如因乙、丙方的清算系统出现故障而使清算资金不能及时到帐,由此而造成甲方垫款或造成在丙方开户之券商不能如期收款,其垫款利息或迟收款利息由责任方按同业存放利率计付给甲方或在丙方开户之券商。
8.若开户券商出现未如期交割情况,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由甲方根据《会员买空、卖空处理试行办法》对未及时交割的券商进行严格处罚。
9.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当事某一方违约,违约方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第四条 帐务核对
乙方应每日向甲方递送对帐单;甲方应每月末与乙方核对清算交割准备金及资金清算帐户余额;甲方应按时向丙方传送该地区券商清算资金数据周报表、月报表;丙方应每月与开户券商核对资金清算帐户余额,以确保甲、乙、丙及券商四方的往来帐务相符。
第五条 期 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壹年期满后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可续签协议。若任何一方不同意续签,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条 其 他
本协议未规定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没有规定的,由签约各方协商解决。
如国家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证券交易清算有新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应及时协商,根据规定要求补充或修改有关条款。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涉及证券商的有关规定,由甲方通知证券商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1997年7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判决管制,交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的工资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判决管制,交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的工资问题的复函

1957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3月5日办研字35号函收到,关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判决管制,交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间的工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应当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给他们以应得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