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重视和加强青少年的个性发展/杨峰

时间:2024-07-01 15:55: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视和加强青少年的个性发展

杨 峰

21世纪是以知识经济为主导的世纪,需求的个性化是21世纪的基本特征。为此,我国推出人才强国的战略,而人才强国战略的理念是科学的人才观。科学的人才观认为,人才具有多样化、层次性和相对性;人人都可以成才。这就形成了我国由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精英教育到大众化教育的转变。素质教育、大众化教育是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它不仅要求培训学术型人才,同时要求培养众多类型的各具特长的创新型人才。
素质教育、大众化教育促进了青少年的个性发展,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应该看到:“应试教育”虽然已受到社会的强烈抨击,但它仍有一定的教育市场;大众化教育中的职业技术教育有待于发展和规范;相当一部分青少年的个性得不到发展和充分利用,缺乏动手、生存或就业等能力。众所周知,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重视和加强青少年的个性发展,使各具个性的青少年人人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最终实现人人都成才,成为社会各行各业的栋梁之才,是我们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当务之急。
一、发展个性是青少年成才的基础
什么叫个性?个性是指一个人在其生活、实践活动中经常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带有一定倾向性的个体心理特征的总和,指一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独特的精神面貌和心理特征。个性对于一个人的活动、生活具有直接的影响;对于一个人的命运、前途有直接的作用。个性是大脑结构的特征,我国通称为禀赋,一般表现为个人的兴趣、爱好、特长。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人都有个性。
我们说,发展个性是青少年成才的基础,这是现代科学研究的重要成果。著名心理学家霍华德纳于1983年提出,后经十几年的补充,提出了多元智能理论。他说:“我觉得更好的教育是注重个体发展的教育,这种教育不是自私,也不是自我中心,而是要求教育工作者在最大程度上了解每一个儿童,知道他们的长处和短处,更好地提供教育措施,更好地测量评价他们,让儿童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潜能”。盖洛普公司的一项连续30年的研究报告阐述的中心主题是:每个人都有天赋!只是大部分的天赋不是被摆错了位置,就是没有努力或没有正确的方法发掘自己的内在天赋。
有的人反应不快,但很有耐心;有的人拙于言词,但长于策略性思考;有的人天赋就有迷人的特质;每个人的天赋都是持久而独特的;每个人的最大成长空间在于他最擅长的领域;只要找到自我天赋,并将之在正确的地方发挥到极大值,你我都可以是快乐天才。
事实上,由于先天的条件和后天的影响,每个青少年都有自己的独特性,不同的认识特征、不同的兴趣爱好、不同的欲望要求、不同的价值取向、不同的创造潜能,铸造了青少年千差万别的个性。创造性的培养是以青少年个性的健康发展为基础的。个性的充分发展,能极大地激发创新精神和提高创新能力,因而充分发展个性,是促使青少年成才的不可缺的条件。
我们国家教育的一个突出弊端,是过分强调共性,忽视甚至抹杀个性。新中国成立后,在高度集中统一的体制下,全国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带来了严重后果。其一是,与这种“大一统”要求不相适应的学生的个性——兴趣、爱好、特长被扼杀了;其二是,即使是与这种“大一统”要求基本适应的学生,但由于这种“大一统”是取其“中间水平”为着眼点的,于是那些更有特长,有更高发展的“要求”,也不能得到满足,只能停留在“中间水平”上。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缺乏创新人才的原因之一。
二、个性化教育是青少年成才的关键
在当今这个多元化的大变局的时代,学习、成长早由以前的“自古华山一条路”变成了今天的“条条大道通罗马”。既然是条条道路通罗马,那么就要充分尊重个性,进行个性化的学习,走个性化的道路。
然而,我们现在有的学校,还没有走出“应试教育”的重围,没有重视或者完全不考虑学生的个性特点,老师讲一样的内容,有的学生虽然已经了解了,但还是叫他们上课听讲;而有的学生程度太差,听得一知半解,但老师讲完了就再也不讲了。我们用刻板的定规将千姿百态的人“整齐划一”,不同资质的人输进去后按着同样的标准、同样的程序、同样的时间予以统一制造。难怪南怀瑾先生说过这样一句话:“现在天下父母以及所有老师都在做一件事”——到底做什么事呢?——“都在残害我们的幼苗”。当然这句话,在一个做老师、做父母的人听起来是不太舒服,也不愉快,但是很多的老师和父母都是做着这样的事,做着把天才变成庸才的事。
做一个成功的老师或父母,首先应当帮助孩子弄清楚孩子到底是一只鹿还是一只鹰,做到因材立志、因材为学、因材施教,让鹿去猛跑,让鹰去高飞。因此,是否能成才关键取决于家庭和学校是否对青少年进行个性化教育和进行符合教育规律的培养。那么我们就应该根据青少年的不同特点,努力发展其个性,寻找青少年的闪光点,确定并培养青少年的特长、兴趣、爱好,使其得到充分的发展,让孩子找到自己真正的人生坐标,实现自己真正的人生价值。
被誉为“发明大王”的爱迪生,8岁才上学,每逢课本上的知识考试,总是全班倒数第一。但爱迪生从小就对周围的事物充满好奇,喜欢幻想,爱做“白日梦”。比如,12岁的爱迪生当时想到一个问题:鸟儿能飞,为什么人就不能飞呢?他想,用柠檬酸加苏打制成的“沸腾散”吃到肚子里可以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说不定用这个方法,人也就象气球那样能飞起来。于是,他便竭力劝说他家的帮工欧斯特喝下“沸腾散”。结果,欧欺特灌了一肚了的碳酸气,疼得趴在地上打起滚来。有一次,小爱迪生在火车上做实验而引起了火灾,险些闯下大祸。……爱迪生的这些行为,曾经引起他母亲南希的忧虑。但南希并不因噎废食而禁止孩子做实验,还一再鼓励孩子大胆地继续进行创造性的实验。正是这些创造性的实验,锻炼了爱迪生的创造性思维,加强了他的实际应用能力,促使了他迅速地走上了科学发明的道路。这就是南希根据儿子爱迪生的个性进行教育,使得爱迪生的个性充分发挥而成才的。
三、办学特色是“个性成才”的保证
青少年个性是否得到充分发展,即“个性成才”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学校的办学特色。近年来,人们对发展个性的问题是越来直关心,越来越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扩大职业教育招生规模。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增强高校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从而青少年的个性发展有了政策上的支持和保障。同时,我们也看到,从教育主管部门到许多学校和广大教师,从不同层面进行改革,采取了许多措施,并且开始取得成效。其中的一个亮点,就是人们越来越重视每一个学校都要办出自己的特色,认为办学特色是促进具有不同个性的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的有效保证。英国的教训和美国的经验从正反两方面说明了这个问题。
英国的教训在于,把原来属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院都改为普通大学。而在这之前,把原来主要从事职业教育的技术中学和现代中学也逐渐改为综合中学,名义上综合中学既担负普通教育也担负职业教育,但由于高校教育忽视职业教育的导向,实际上在综合中学里是以为升学服务的学术居主导地位,职业教育则受到冷落。这样带来的恶果是:那些长于动手而拙于学术的学生,大批辍学,即使勉强去读那些学术型的学校,其个性——兴趣、特长也得不到发挥,抑制了这类人才的成长。即使大学毕业了,拿到学士学位后,依然难于找到合适的工作,于是出现“满街都是大学生”的不正常现象。
美国的高等学校,根据不同学生的兴趣、爱好及自己的实际条件,努力发挥优势,创办出自己的特色,在使不同个性的学生都得到发展的同时,学校自身也得到了发展,真正实现了“双赢”。
美国从学校满足学生不同的兴趣、爱好,努力办出特色,吸引不同个性学生的角度,评选最受欢迎的大学,反映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趋势,非常值得我们重视。因为这种趋势反映了我们时代的特征。同时,在我国大众化教育中,要吸取英国的教训,处理好普通学校与职业技术学校的关系,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建立以能力为中心的培养模式,走产学结合之路,依托企业办学。
事实上,到了大众化阶段后,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学校之间争夺生源之战也愈演愈烈。这种状况,也迫使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根据自身的不同条件和社会及学生的多样化需求出发,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吸引不同个性的学生,否则就会陷入困境,甚至倒闭。这种情况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屡见不鲜。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学校创办特色,是个性成才的保证,也是学校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的必然选择。

作者单位:上高县检察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7月11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2.取消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3.取消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4.取消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5.取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6.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7.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8.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
  9.取消影视互济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10.取消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军事预算审批。
  11.取消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
  12.取消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13.取消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审批,同时强化政策导向和管理措施。
  14.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实行梗概公示。
  15.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职责,工作由相关协会、学会承担。
  16.取消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职责,工作由中国出版协会承担。
  17.取消报纸、期刊综合质量评估职责,工作分别由中国报业协会和中国期刊协会承担。
  18.取消涉外著作权登记服务职责,工作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承担。
  19.取消调控书号总量的职责。创新书号管理方式,规范书号使用,遏制违规行为。
  20.取消管理广播剧的职责。
  21.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2.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3.将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4.将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5.将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6.将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7.将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工作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8.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繁荣发展。
  2.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
  3.加强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4.加强对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
  5.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公共服务和国际应对,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
  6.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
  7.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老少边穷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负责制定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监制管理。
  (六)负责对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八)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和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大案要案,承担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和机关财务等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和政务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制司。
  研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管理重大政策。组织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涉外法律事务等工作。
  (三)规划发展司(改革办公室)。
  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调控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研究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重大改革措施,指导、协调推进有关体制机制改革工作。依法承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四)公共服务司。
  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和保障标准,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对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扶助,指导监督相关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五)综合业务司。
  指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工作。拟订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承办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六)宣传司。
  承担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指导、监管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和播出。具体指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的重大宣传工作。
  (七)新闻报刊司。
  承担报纸(报社)和期刊(刊社)出版活动,国内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报纸、期刊内容的审读和舆情分析工作。承担全国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监制审核、发放、备案和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
  (八)电影局。
  承担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电影内容进行审查。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电影活动。指导电影档案管理、技术研发和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承办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
  (九)出版管理司(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
  承担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组织指导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教科书的出版工作,组织实施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承担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书号、版号管理工作。
  (十)电视剧司。
  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对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进行审查。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
  (十一)印刷发行司。
  承担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纠正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教科书的印制发行工作。指导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印刷管理工作。推动印刷业转型升级及新兴印刷业发展。
  (十二)传媒机构管理司。
  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三)数字出版司。
  承担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网络文学、网络书刊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
  承担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
  (十五)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
  拟订“扫黄打非”方针政策和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和违禁出版传播活动的大案要案。承担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十六)版权管理司。
  拟订国家版权战略纲要和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进行管理。承担著作权涉外条约有关事宜,处理涉外及港澳台的著作权关系。组织查处著作权领域重大及涉外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十七)进口管理司。
  承担出版物、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依法管理境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对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引进、播出和中外广播电视节目合作的制作、播出,以及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科技司。
  拟订新闻出版及印刷业、广播影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科技发展规划、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广播影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三网融合。承担广播影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承担广播影视质量技术监督、监测和计量检测工作。
  (十九)财务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及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开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的对外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工作。承担国际文化协定中有关项目的执行工作。
  (二十一)人事司。
  承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
  (二十二)保卫司。
  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管理机关、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和核心机密、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0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1名、援派机动编制5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9名)。其中:局长(兼国家版权局局长)1名、副局长4名、国家版权局专职副局长1名(副部长级);司局领导职数77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家版权局名义行使职权。
  (二)关于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与文化部的职责分工维持不变。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抓捕“网逃”的公安机关与发布“网逃”的公安机关间配合亟待加强



今年以来,我院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发现,抓捕网上逃犯的公安机关与发布网上逃犯的公安机关之间配合不够,致使公安机关违反刑诉法有关规定,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2007年6月14日,我院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靖吉成盗窃一案,公安机关认定靖伙同他人在火车站百股运转场内停留的货车上盗窃大米。靖的同案犯已于去年由法院判处刑罚,当时靖在逃,故未受到刑事追究。在侦查靖的同案犯过程中,公安机关对靖进行了抓捕但未果,于是将其列为网上(此网为全国公安机关的内部网)逃犯。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有关规定,凡是上网逃犯,均应先由办案单位对其决定刑事拘留,并将刑拘证在上网时予以发布。我们在审查上述案件过程中发现,今年6月6日,靖吉成在河北省某市打工时,当地警方认为其形迹可疑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后经网上比对确定其为锦州铁路警方网上通缉逃犯,并依据锦州铁路警方提供的刑拘证将靖羁押在当地看守所,直至6月17日由铁路警方解回。该案卷中第一份讯问笔录及对被拘留人的家属通知书均由铁路警方在将靖吉成解回后所作,为6月17日。笔者认为公安机关违反了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及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目前此类案件已出现3件。笔者认为此问题的出现系两个公安机关的配合不到位所致,故亟待加强。抓捕逃犯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要求发布“网逃”的公安机关提供刑拘证的同时,还应要求其提供简要案情,发布“网逃”的公安机关有义务提供相应材料。后由抓捕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按照刑诉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将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原因及羁押处所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作者: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李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