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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知识产权法中的程序先于权利/王晴

时间:2024-07-23 07:05: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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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 晴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时效性和垄断性等特点。

  首先看地域性特点,以知识产权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例,商标专用权是在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域受到保护的。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享有垄断的排他的权利。因此,不论是否小范围区域市场内权利是否冲突,也不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是否主观故意,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

  再说时效性,注册商标需经国家有权机关的行政确认,即通过注册公示赋予其垄断权。该权利并非无限期,有效期10年,继续存续可以申请续展注册。但是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可能存在他人的在先权利,根据在先权利的不同,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在先使用的权利。商标法在申请注册程序中为在先使用商标的权利人提供了“在先申请”保护原则,这是一种程序权利。如果未注册商标使用者不愿意通过在先申请注册来主张垄断权和实现专用权,则在时间的效力上自愿放弃申请注册保护的权利,这时时效性体现为法律程序的及时和正当启动,程序先于权利。他人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经过,未注册而在先使用商标的权利人的申请权消灭,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形成。

  第二,在先注册或登记的知识产权等权利。这种在先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的可以是在先已经注册的商标权利。也可以是在先取得的专利权尤其是外观设计权利,也可以是非国民待遇在先登记的著作权或国民自动保护生成的著作权;还有地理标志和自然、历史成因的地理标志权利、原产地证明等权利。在它们存在的情况下,商标法赋予在先权利人商标初审期间3个月的异议申请权,这也是程序权利,如果相关权利人放弃行使,一般地相对一方的该商标注册申请将被核准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当然,商标初审异议并非必须为依申请的行政裁决行为,商标注册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保护在先登记的知识产权。

  第三,基于公共秩序和利益保护考虑而设置的公民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权利。已经注册的商标,其注册程序违法或该商标的注册足以构成对公共秩序妨害的,利害关系人或任何公民都享有可以申请撤销的权利。撤销程序权利实现的后果是溯及既往地消灭商标专用权,撤销申请权类似公民的举报权,是先于商标注册申请权的固有权利,但因为该项权利不属于知识产权,在时效上不能并举。

  第四,驰名商标的在先权利和特殊保护权利。驰名商标和注册商标保护的最大区别是它不以行政登记为前提条件,即一项驰名商标可以不是注册商标,而一项注册商标在申请注册前可能存在他人已经形成的驰名商标的在先权利,也可能在其申请注册以后,产生他人的驰名商标优先保护权利(注意后者不是在先权利)。现在分别驰名商标的在先权利和优先权利论证如下:

  怎么会产生驰名商标的在先权利呢?首先在未注册商标使用者范围内,可能因为不能行使商标注册初步审查的公示异议权利而使对方的商标有机会获准注册。因为商标法没有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申请异议的权利,所以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权利人被排除在商标异议的当事人之外。此时法律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商标局行政确认的程序权利,如果经过认定确认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那意味着其商标的驰名程度、事实状态及相对应的权利是先于相对一方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存在的,但是驰名商标权利人必须经过行政确认申请或者直接在民事侵权诉讼中附带提起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然后可以依据《商标法》赋予的权利在对方商标核准注册后的5年内申请撤销。还是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如果驰名商标权利人怠于启动申请认定或撤销的程序,对方的商标专用权将有效存续;反之,如果一项商标专用权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进而通过竞争跻身为驰名商标的话,其商标专用权即使已经通过注册保护也不能保障商标权利经过竞争而得到有效的维护。而恶意抢注的商标被申请撤销是不受5年的除斥期间限制的。

  驰名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的第二种冲突性质上属于效力优先权冲突,起初,两者的冲突会隐形地并列存在,而当冲突明确化后矛盾进等升级不复为优先性质,驰名商标权利人一旦得到国家有权机关的认定后,将通过申请撤销程序排除和消灭相对一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什么在注册商标权利形成后还会产生驰名商标的后天的优先权呢?

一是因为商标专用权人怠于通过市场竞争有效地保护其商标专用权,对于他人使用其商标的行为缺乏市场监测的能力或对权利的初始冲突状态不能察觉,隐形的冲突一俟其发展到明朗化时,矛盾双方交锋之时有一方已经达到驰名商标权利的事实状态,时间经过权利形成,驰名商标由此产生而以其价值选择的优先地位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正体现的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而时间的相对性,时间相对性变化的权利状态所体现的竞争机制。由竞争机制主导的权利状态的相对性同样会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一项程序权利,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竞争的努力而实现对初始冲突的觉察或对隐形的商标侵权揭晓并制止,维护其商标专用权。竞争力在商标保护方面的体现是不会给予任何一个侵权商标隐形发展壮大的机会和条件。

  二是因为驰名商标在其确认前后垄断权利会发生扩张。两个同类不同种商品上的相同的注册商标,或者两个不同种类(商标国际分类)上的相同的注册商标 ,属于两个不同的所有人,在市场自由竞争状态下,其中一个商标达到了驰名商标条件并获得有权机关的认定,那么这个商标的垄断权利得到扩张,依法受到跨类排他保护,该权利扩张依法取得的优先价值就会与原来并存的他人相同商标形成冲突,说是“冲突 ”意味着程序先于权利,如果驰名商标权利人不行使申请撤销权,两个权利就会以典型的“冲突”方式存在下去,但如果驰名商标权利人主张解决,商标局的撤销程序就会成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最终消灭一方的商标专用权而不称其为“冲突”。

  程序在知识产权法中标志着权利形成的起点、权利存续的时间和权利变化消灭的终点。程序先于权利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期限性、垄断性动态变化的规则 。


作者王晴(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声明保留全部的著作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复制作发表或修改之使用。 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代理各类知识产权诉讼,驰名商标司法个案认定案件;依国内企业的授权办理工业产权侵权调查、诉诸公力救济打假和索赔;异地企业联系请登录http://www.gszflaw.com 或致电 E-mail:wangqing505@126.com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校社科学报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校社科学报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2-09-06

教社政厅〔2002〕5号


  现将《全国高校社科学报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全国高校社科学报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2年7月29日至30日上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高校社科学报工作研讨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7.1”重要讲话和“5.31”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关于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8.7”、“4.28”、“7.16”三次重要讲话精神,总结交流办刊经验,研究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明确新世纪新阶段高校社科学报改革发展的新思路和新任务。

  教育部部分直属高校分管社科学报工作的校领导、直属高校和部分省属重点大学的社科学报主编、中国人文社科学报学会负责人,共计110多人出席了会议。教育部副部长袁贵仁在开幕式上作了题为《新世纪新阶段高校社科学报工作的形势和任务》的主报告。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部门负责人莅临大会指导并讲话。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8个单位作了大会交流,介绍了深化改革、开拓创新的基本做法和主要经验。与会代表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社科学报工作进行了交流和研讨,并对《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修改。现将有关会议精神纪要如下:

  会议认真分析了当前高校社科学报面临的难得发展机遇。认为,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三次重要讲话,使高校社科学报工作出现了极为难得的大好机遇。应该抓住机遇,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乘势而上,把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做好,把高校社科学报办好。

  会议认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江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连续发表三次重要讲话,这充分体现了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哲学社会科学,对包括高校社科学报工作者在内的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和殷切希望。江总书记的三次重要讲话,高屋建瓴,内涵丰富,寓意深刻,语重心长,构成了指导新世纪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基本纲领。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全面贯彻讲话精神,对于推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发展,推进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进步,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和高校社科学报的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会议认为,江总书记提出“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明确了哲学社会科学界应担负的职责。所有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包括高校社科学报的同志,都要牢记这五句话、二十个字,抓住当前大好的机遇,不辱使命,不负重托,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神圣职责。

  会议总结了高校社科学报取得的成绩。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高校社科学报有了长足的进步。学报数量不断增加,已具有相当的规模;质量明显提高,初步形成了自己的品牌和特色;社会影响日益扩大,为发展繁荣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为治党治国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出了很大贡献;在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和科研的发展,引导科研发展方向,培养高校人才,提高高校声誉、树立高校形象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科学学术期刊阵营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些重点大学的学报产生了较大的国际影响。

  会议认为,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按照江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和当前我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的形势,高校社科学报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有些主办单位对学报的作用和地位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调动学报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少高校社科学报满足现状,“等、靠、要”思想较重,主动进取精神不够,改革创新意识不强;相当一部分学报定位不清,选题雷同,个性、特色不够鲜明;发行量普遍偏小等。对这些问题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会议讨论了高校社科学报改革发展的方向和思路。提出,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第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要自觉地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特别是在关键时刻,要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严格把关,严守纪律,在思想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先进文化方向,积极宣传科学理论,倡导科学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二为”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提倡理论创新和知识创新,实行学术自由和讨论自由,为提出新理论,形成新学派,取得新成果营造良好的氛围;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鼓励、引导和支持对全局性、前瞩性、战略性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第二,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高校社科学报的前途在于发展。发展的问题首先是质量问题。质量是学报的生命。学报编委会、编辑部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根据科学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需要,策划选题、组织稿件。学报既可以学科为主题设计栏目,组织稿件,更要以问题为中心设计栏目,组织稿件。要把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把基础理论研究和实际问题研究结合起来,把文科的不同学科之间,以及文科和理科结合起来,把出成果和出人才结合起来。

  发展问题无疑包括数量问题。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也无从谈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扩大发行量方面,学报还要做更大的努力。

  第三,不断弘扬与时俱进精神。在学报定位上要改革创新。高校社科学报要为高等教育服务,也要为国内外学者服务,为一切对社会科学感兴趣的读者服务。要树立特色化的发展理念,走特色化的发展道路。会议认为,从长远看,从全局看,学报有三个层面的改革思路:一是走整合之路,全国高校可以统筹考虑,根据学校的传统、优势和特色,集中力量,由一个学校牵头,依托全国性各专业委员会、学会,办高校社科学报各专业专刊。二是走联合之路,鼓励若干高校社科学报合作或联合,组成联合编委会,进行相对集中的学科专业分工,把某专业学科方面的稿件都集中到一个刊物里面去,形成相对优质和特色。三是走内涵发展之路,在保持现在各高校主办的格局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各地的实际、各校的特色和科研优势设立专题栏目,走专题化发展道路。支持和鼓励每个学报办出自己的特色栏目和名牌栏目,设计和塑造自己刊物的学术个性和文化特征。总之,要通过改革创新,改变高校社科学报目前“全、散、小、弱”的状况,争取向“专、特、大、强”方向发展。

  第四,加强办刊体制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随着高校办学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高校社科学报也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探索改革创新之路。校内各个学术期刊之间,学术刊物和学校的文化产业之间,以及高校学报之间可以重新进行规划、调整。学校要从本校实际出发,要开动脑筋,开拓思路,实现从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从数量增长为主向质量提高为主转变。

  要加强学报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各高校积极进行高校学报人事、用工、分配制度的改革,实行主编负责制和全员聘任制;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不断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学报编辑人员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一部分,应列入教学科研编制,享受与教学科研人员同等的待遇。对于长期从事学报编辑工作,爱岗敬业,为刊物作出突出贡献的主编、副主编或骨干编辑,应纳入学校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队伍的建设计划。要创造条件,鼓励编辑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研讨,结交学者朋友,了解学术发展、前沿和动态。提倡学报编辑到院、系、研究所兼职,做一些教学和科研工作,同时吸引一些知名学者到学报兼职,参与选题策划或做栏目的主持人。通过学者和编辑的双向兼职和编辑队伍的专兼结合,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守纪律、懂经营、精干高效的编辑队伍。

  要改革审稿制度,严肃学术纪律和学术规范。高校学报要逐步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杜绝关系稿、人情稿以及学术赝品,努力倡导甘于寂寞、潜心钻研、实事求是、严谨治学的学风,反对学术研究上的急功近利、投机取巧乃至剽窃抄袭行为。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审稿制度,有条件的学报,可以逐步实行同行专家的双向匿名审稿制度,切实保证审稿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会议提出拟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高校社科学报的宏观管理和分层、分类指导,确保各项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第一,启动名刊工程。教育部将选择若干重点大学的优秀学报进行重点扶持,争取在三五年内形成一二十家在高校系统中最好的、高水平的大刊、名刊。通过教育部和主办高校共同努力和支持,帮助这些刊物进一步发展。

  第二,建立和完善对高校社科学报的评估、监督和激励机制。在适当的时候,由教育部出面,组织评选优秀学报和优良学报。对办得好的学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水平低、办刊质量差的学报,要限期整改;同时,要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确保学报的整体质量。

  第三,组织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学报编辑队伍的水平。如请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的同志作报告,请出版、广播、电视部门的同志介绍经验,不断提高学报编辑的政治水平、理论修养和专业知识,包括编辑业务和出版经营管理知识。

  第四,支持中国人文社科学报学会在组织学术研究、培训编辑人才、进行学报评优等方面开展工作,鼓励学会进一步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高校社科学报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会议强调指出,高校社科学报工作者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讲话精神,抓住机遇,努力办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13号


现发布《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葛洪升
一九九一年十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在殡葬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四条 建有火葬场的市、县都应推行火葬,除少数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外,都应当划为火葬区。未建有火葬场的市、县,对交通方便、人口稠密、耕地较少、邻近有火葬场的乡镇,也应当划为火葬区。
  火葬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五条 凡在火葬区范围内死亡的,遗体都应当实行火化。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寄存;也可以深埋,不留坟堆;也可以安葬在指定的公墓内。严禁将骨灰入棺土葬。提倡将骨灰撒入江河湖海或深埋植树纪念。
  第六条 对应予火化的遗体要加强管理。对拒不执行火化或弄虚作假,偷运遗体,乱埋乱葬的,应及时予以查处,并限期将遗体火化。在火葬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一切享受劳保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凭火化证明领取丧葬费。
  第七条 少数民族公民,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国人在火葬区内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八条 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定土葬区。但应当进行土葬改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文明节俭、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在土葬区内,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离城镇较远的荒山瘠地,建立经营性公墓,解决城镇居民死亡后的安葬问题;农村可以以乡或较大的自然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解决村民死亡后的安葬问题。公墓面积应当从紧掌握,并植树绿化。
  第九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海塘、堤坝、铁路和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当限期迁移或平毁。
  第十条 禁止占用耕地(含个人承包的耕地或自留地)建造坟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
  第十一条 公墓的管理和用地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改革丧葬习俗
  第十二条 破除旧的丧葬习俗,禁止各种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对丧葬中大搞陈规陋习,铺张浪费,封建迷信,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主办人员,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从事丧葬封建迷信活动从中牟利、扰乱社会治安、影响交通和市容以及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凡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后,方可生产营业。
  第十四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殡葬改革、文明节俭办丧事,列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内容和评选文明单位的条件。

  第五章 殡葬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和殡葬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各市、县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单独设立殡葬管理所,也可以与火葬场或公墓的管理机构合署,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殡葬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规定;
  (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执行殡葬法规的情况;
  (三)对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监督管理;
  (四)指导红白事理事会等群众组织的活动;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处理违反殡葬管理法规的人和事。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