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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孙桂娟

时间:2024-05-19 04:42: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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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一)书面申请的,请按下列格式书写:
  
  1、文书名称(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单位、电话)
  
  3、被申请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4、行政复议请求
  
  5、事实和理由
  
  6、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如向省政府申请,可写“此致河南省人民政府”)
  
  7、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8、申请日期(年、月、日)
  
  (二)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人员当场用“口头申请记录”纸记录: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途径
  
  2、复议请求
  
  3、主要事实和理由
  
  4、被复议机关
  
  5、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
  
  记录完毕,申请人认为记录无误,签上自己的名字。

作者:美溪区人民法院 孙桂娟

关于下发《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下发《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的通知

[96]汇国发字第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负责将此文转发给辖内的外资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1、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本规程所称汇兑系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的、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本规程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
3、所有在中国境内开办汇兑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均须按照本操作规程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分外汇兑换人民币和人民币兑换外汇两种)(见附件1)以申报其汇兑业务情况。
4、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设计、修改《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5、各金融机构负责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下发的格式自行印制申报表,并向其下设的各类代兑点发放。
6、各代兑点须逐日填报申报表(日报表)一式两联并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月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汇总填制申报表(月报表)一式两联,将第一联报其所属的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须逐日填报申报表(日报表)一式两联并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月自身及所辖代兑点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汇总填制申报表(月报表)一式两联,将第一联报送至当地外汇管理局。第二联由填报单位留存24个月备查。各金融机构填报的申报表(日报表)由各金融机构留存备查24个月。
7、各一级外汇管理局须于月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所辖各外汇管理局及各金融机构报送的申报表进行汇总并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总工作应按(附件2,各表均为一式两联)的要求进行。二级分局的报送时间由一级分局确定。
8、本规程所涉及的折算问题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同期《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进行,即每日填报本申报表时,按该折算率对“其它币种”进行折算,每月将各日填报的申报表汇总填制本中报表(月报表)。
9、《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中的地区标识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银行标识码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最后两位为同一银行在同一地区多家机构的顺序号。地区标识码和银行标识码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并分配【参见《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1995年12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县级地区标识码参见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6-21(GB/T2260-1995)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顺序号由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编制、分配,并报外汇管理局总局备案。同一地区、同一银行不同机构的顺序号不得重号。
10、各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须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的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和处罚工作。
11、自本规程实行之日起,《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所规定的“出国取现”项目不再根据该规程进行申报而按汇兑业务进行申报。
12、本操作规程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甘府发〔2004〕30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现将《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划》印发你们,供联系工作参考。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


为了健全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制度,根据《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秘书长向州长负责,副秘书长向秘书长负责。
二、工作权限
(一)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处理、安排州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州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州长、副州长进行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受州长、副州长委托,承担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州政府出席各县、各部门的有关会议,参加外事活动。
(三)在州长、副州长外出期间,受州长、副州长委托,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三、工作程序
秘书长办理的重要事项,报州长、副州长审批。副秘书长办理的事项,原则上应当通报秘书长,重大问题经秘书长审核后再报州长、副州长审批,一般的可以直接分管州长审批。
四、工作职责
(一)负责州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并协助州政府领导组织实施州政府会议的决定事项。
(二)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和相关材料,其中以州政府名义发文,属重大事项,带综合性、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提请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属于某一方面的工作,由分管副州长或委托协调工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若涉及两位以上副州长分管工作的,经分管的副州长审核后,由主管的副州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一般政务类公文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州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州长签发;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公文由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各部门报请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但需要部门和县政府支持才便于落实的,可授权有关部门冠以“经州政府同意”,向各部门、各县政府行文,由分管副州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审批、签发。重要材料提请州长、副州长审定。
(三)协助州长、副州长协调州政府部门的工作。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州长、副州长审定。
(四)协助州长、副州长组织处理需由州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及灾情;及时向州长、副州长报告人民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
(五)协助州长、副州长做好重要内外宾的接待工作。
(六)协助州长、副州长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建议。
(七)办理州长、副州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会议制度
(一)建立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公室副主任列席。
(三)会议不定期召开。日期、议程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如秘书长不能参加会议,由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四)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
2、通报工作情况。
3、研究安排相关工作。
4、讨论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责范围内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
(五)会务工作由秘书一科负责。
(六)会议文件由秘书长批准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