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不服生效判决如何再审申诉?解读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一)/唐湘凌

时间:2024-05-19 01:40: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唐湘凌律师:不服生效判决如何再审申诉?解读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一)

作者简介:唐湘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资深律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业办理最高院和全国各省高院再审、二审疑难复杂案件。欢迎就本类型案件联系交流,联系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1、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哪些案件当事人不服终审判决可以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新《民事诉讼法》与以前相比,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更加明确具体。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十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四)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申请再时应向哪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原法院还是上级法院?
原来《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这样容易造成当事人多头申诉,反复申诉,法院重复审查的现象。
而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然,该条同时也规定,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由于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可能作出生效的裁判。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法院系统除了基层人民法院不能审理再审案件之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下一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都有再审的管辖权。
但是这里也要注意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跨级申请再审。例如中级法院审理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就不能直接申请最高法院再审,只能申请高级法院再审。

3、再审程序规范吗?在再审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有无对抗性?
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为了增强再审申请的对抗性,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这项规定使得申请再审的审查工作更加全面和准确,也符合人民法院的中立立场。

4、再审案件有没有审查期限,是不是可以无限期拖延?
《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对于再审案件审查是否启动再审程序没有期限规定,导致一些再审案件拖延较长期限。
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这项规定对再审申请审查的期限进行明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落实,提高诉讼效率

5、裁定再审的案件,由哪一级法院负责再审?
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后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6、民事《调解书》是不是不能申请再审?
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的规定,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7、是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再审申请?有没有期限限制?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8、检察院抗诉程序是否同样可以启动的再审审理程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福建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福建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85号

2005-05-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棉花购销经营中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办法

国家物价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等


关于棉花购销经营中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办法

(1990年4月29日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商业部、纺织部以〔1990〕价检字250号文联合颁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督,防止棉花购销经营中的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抬秤、压秤行为,维护农民和商业、工业方面的正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棉花标准》(以下简称《棉花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农商之间、工商和商商之间棉花购销经营中发生的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由购方或销方所在地的物价检查机构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或按部分职责分工单独进行。棉花经营部门和纺织工业部门积极配合。
第四条 在监督检查时,对棉花的质量等级,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棉花监督检验证书予以确认。购销双方均应依据棉花监督检验证书交接结价、计算成本。
第五条 对价格和标准违法单位的罚款和无法退还农民、经营单位或用户的非法所得,统一由物价检查机构收缴国库。
第六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各级棉花收购、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是棉花价格和标准年度大检查的处理依据之一。
第七条 对棉花经营单位收购农民棉花的质量和价格监督与处理:
一、棉花收购站允差幅度(暂行):
(1)品级、长度:升降相加各为10%(以升降数量比检查数量)。
(2)衣分:正负差异为0.5%(以百斤籽棉准重衣分率计算)。
(3)杂质:原验结果与机检结果比较,差异不大于机检结果的20%。
(4)经济盈亏:按收购棉花总金额计算,盈亏相抵后,净盈或净亏的幅度最高不超过5‰。
(5)超过以上幅度的,视为抬级、抬秤或压级、压秤收购。
二、棉花加工厂允差幅度(暂行):
(1)品级、长度:升降相加各为4%(以升降数量比检查数量)。
(2)锯齿机加工衣耗:各等级皮棉平均为2.5%~4%。
(3)锯齿机加工升级: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收购棉花品级相符率不低于90%,调出棉花品级相符率不低于96%,确属提高加工质量升入上相邻级的(不得跳级),其升品级收入应视为合法。凡升长度的,其升溢均视为违法收入。
(4)经济盈亏:按收购棉花总金额计算,盈亏相抵后,净盈或净亏的幅度最高不超过3‰(不含衣耗、品级两项中的合法升溢)。
(5)超过以上幅度的,视为抬级、抬秤或压级、压秤收购。
三、对抬级、抬秤、抬价收购或抢购的,按《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进行处罚。
四、对压级、压秤、压价收购的,应责令其将非法所得退还给棉农,并按《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进行处罚。
第八条 对工商、商商之间购销棉花的质量和价格监督与处理:
一、品级或长度相差一个级的(含相邻品级超过66%的;相邻品级超过34%低于66%的应分别计价),根据《棉花标准》第十九条规定,购销双方应重新结算。但对于拒不纠正或屡查屡犯的,按《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进行处罚。如用户已将多付的棉花价款计入成本,按《处罚规定》第九条进行处理。
二、品级或长度相差两个级(含品级和长度各相差一个级的;不含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限制长度)及以上的,除按前项规定退还或没收全部价差金额外,还应按《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及第七条进行处罚。
三、违反国家规定、巧立名目、滥收费用的,按《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九条进行处理,并本着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按《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及第十条进行处罚。
四、购销双方不按国家标准进行交易的,应将其实际等级价格和国家规定等级价格的全部价差金额收缴国库,并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按本办法区别处罚。
五、采取不执行国家调拨计划,停调、缓调、拒收棉花及拒付货款等手段,借故刁难对方,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其主管部门对决策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六、采取其它手段违反棉花价格政策、技术法规的,视其情节轻重,按本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棉花经营单位在棉花收购中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凡属违反《棉花标准》和其它技术法规的,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验证核实后(被查单位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裁定),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 对工商、商商之间购销经营中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
一、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应在监督检验后对棉花质量出具棉花监督检验证书若干份,送棉花购销双方和有关单位。购销双方如对监督检验结果无异议,应依据棉花监督检验证书交接结价、计算成本。如购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棉花监督检验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原国家标准局国标发〔1986〕174号文件颁发的《棉花复验仲裁办法》的规定,向上一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复验。逾期未申请复验的,自动丧失复验申请权。
二、对抬高或压低棉花等级、重量的违法行为应作罚没款处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向违法单位发出预罚通知书,被罚单位如对预罚通知书认定的等级、重量有异议,可按前项规定向上一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复验。
三、省内交接,以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为最高复验仲裁结果。省际交接,以中国纤维检验局签发的证书为最高复验仲裁结果。
四、上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收到被罚单位复验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实施复验,签发复验证书若干份,送申请单位和发出预罚通知书的物价检查机构及有关单位。
五、申请期内或复验工作结束前,货主要将全批棉花暂时保留,待复验工作全部结束后,依照复验结果通知,方准启用。
六、复验工作全部结束后,购销双方应依据最后复验证书交接结价、计算成本;作出预罚通知书的物价检查机构根据复验证书研究定案,对价格和标准违法单位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对省际间和省内市(地)间购销经营中的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属于棉花等级、重量升降应重新结算的,由执行监督检验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直接通知责任方退补价差金额或委托违法单位所在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协助处理。应作罚没款处理的,由执行监督检查的物价检查机构移交违法单位所在地物价检查机构按《处罚规定》有关条款代行处理。
第十二条 被处罚单位对物价检查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被处罚单位所在地邮戳日期为准)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但对有关等级、重量的异议不再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储备棉的质量和价格监督与处理,同样适用于本办法。对确因自然变异而品级下降的储备棉,不作降级处理。
第十四条 各地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六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