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事项受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事项受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2]3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事项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三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受理办法
第一条 对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包括代行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由市政府行政效舱投诉中心负责受理。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事项: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公开审批条件、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工作时限等行为;
(二)违反规定程序审批,部门内部重复审批,违反服务承诺,超时限审批等下规范行为;
(三)不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命令等规定的职责,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行为;
(四)违法违规审批,随意裁定,硬性指定中介机构、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等滥用权力行为;
(五)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适反有关规定,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六)拖延履行服务职责等行政效半不高行为;
(七)其他违反政令或影响政府形象行为。
上述事项以外的各类检举、控告、 申诉信访件不属于投诉受理事项。
第四条 投诉。人可通过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受理部门以设投诉点,投诉专线电话和投诉专用箱为基本受理方式。
第五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和时限
(一)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由受理部门根据投诉事项的内容,确定办理方式和时限:
1、投诉事项要登记:编号、分类,并要建立相应的档案。
2、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事项,由受理部门当场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3、情节较复杂,问题较严重的投诉事项,由受理部门直接办理或转办。由受理部门办理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办结,办结后,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转办的投诉事项,有关承办单位必须确定职能部门或专人负责进行调查处理,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承办单位办结后负责将结果答复投诉人,同时反馈给受理部门。
4、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投诉事项, 由受理部门牵头办理。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例外),办结后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受理部门收到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需要立项执法监察的或立案处理的,按照有关的法定程序执行。
(三)投诉内容经受理部门核实,如与事实不符,受理部门有权终止受理,并通知投诉人。
(四)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受理部门要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 受理部门要刘投诉人及投诉内容严格保密。
第七条 复查和申诉
(一)投诉人对反馈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举证。要求予以复查,受理部门视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决定是否再作复查,复查工作由原办理部门进行,时限为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例外),复查结果要告知申诉人,并反馈给受理部门。
(二)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或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
第八条 其他
各旗县区设立的投诉机构,以及各有关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委《赣州市中心城区临街单位业主门前市容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管委《赣州市中心城区临街单位业主门前市容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5]31号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市城管委《赣州市中心城区临街单位业主门前市容管理责任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临街单位业主门前市容管理责任制(市城管委)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专业管理和市民参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实行中心城区临街单位业主门前市容管理责任制(以下简称“市容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市容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督办工作。
市工商、卫生、公安、交警以及市政、环卫、园林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支持、配合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抓好“市容责任制”的落实。
第三条 中心城区内所有主次干道、小街小巷的临街(巷)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为“市容责任制”单位。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市容责任制”责任人。所有责任单位业主必须承担其临街门前(含出租门面)区域的“市容责任制”。
第四条“市容责任制”责任单位业主,必须履行以下市容管理义务:
(一)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杂物、乱倒垃圾、乱泼污水污物。每周清洗人行道一次(对临街店面、业主因餐饮维修等行业行为造成人行道油污的,必须用去污粉清洗),做到路面无痰迹、无油污。
(二)保持市容秩序井然有序。无乱摆摊设点和出店经营,无占道洗车、修车、加工作业,无占道摆桌喝茶、打牌,无乱搭乱建和乱停乱放车辆。
(三)保持市政设施完好无损。无人为损坏设施,无违章占道、开挖城市道路,无汽车违章上人行道。
(四)保持临街立面清爽美观。无违章设置空调机、防盗网、晒衣架、遮雨篷,无违章设置固定户外广告、灯箱、牌匾,无乱拉乱挂横幅、布幔,无乱贴乱画乱喷“牛皮癣”。
(五)保持园林绿化管护良好。无栓、钉、刻、划、挂、攀折树木、采摘花果等损坏园林树木、践踏园林绿地和违章占用绿地现象。
第五条 农贸市场、公共场所和街心花园等公共绿地,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市政养护和园林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管理。
第六条 责任单位、业主对违章行为经教育劝说制止不了的,应及时与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管片人员取得联系。
第七条 章贡区政府及驻市、市属各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落实“市容责任制”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和督促落实责任。承包、出租门点的产权单位应将“市容责任制”工作列入承包、租赁合同内容,负有承包、出租门点落实“市容责任制”工作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 中心城区“市容责任制”管理实行平时督导检查和定期考核评比制度。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每周检查两次,每周抽查一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责任单位、业主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责任单位下达督办通知书。每月根据每周抽查和检查的结果考核一次,每月有三次违反“市容责任制”规定或有一次检查未达标的单位为“月不合格单位”,考核结果向有关责任单位、业主进行通报。每季度考核评比一次,每季度有二个月不合格的为“季度不合格单位”。对季度检查评比前20名的单位、业主予以通报表扬,对较差的单位、业主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予以公布。年度内有二个季度不合格的,年终总评定为“不合格单位”。对年度总评前20名的单位、业主予以通报表扬,授予流动红旗,并给予奖励。对年度不合格的单位、业主予以通报批评,并挂黄牌警告,在媒体予以公布。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在对责任单位、业主履行“市容责任制”的督促检查中,发现责任单位、业主违反“市容责任制”规定的,应批评教育,书面通知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十条 责任单位和市民有权监督“市容责任制”的实施。城市管理和执法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循私情。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民有权向市城市管理局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市容责任制”单位、业主必须遵守本责任制规定,服从管理。对辱骂、殴打市容管理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责任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