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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的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14:16: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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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的暂行办法

文化部 财政部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的暂行办法
1994年4月14日,文化部、财政部

鉴于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中的舞蹈、戏曲武功、管乐演奏人员现行工种补贴标准偏低,在演出和日常排练中体力消耗较大,为保证这部分艺术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艺术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范围包括: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院校中从事舞蹈(含舞蹈编导,下同)、戏曲武功和管乐演奏的人员。
第二条 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人员,必须是在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能正常参加排练、演出的人员。
第三条 因各种原因,不再从事舞蹈、戏曲武功和管乐演奏专业工作的人员,从停止此项工作的下月起停发特殊工种补贴。
第四条 特殊工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每月按23个工作日计算。
第五条 特殊工种补贴按月发放,可采取随工资发放、实物和包伙等形式。具体形式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 特殊工种补贴所需经费由国家按规定标准核拨,专款专用。补贴标准是否分档次,单位自行调剂解决多少,由文化部决定。
第七条 各单位在年度终了时,应随财务决算上报特殊工种补贴的使用情况和享受特殊工种补贴人员的增减情况的说明。
第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文化部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由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关于在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中试行工种补贴的通知》(〔81〕文艺二字第827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南京、成都市分行:
1987年4月20日,财政部、建设银行以(87)建总经字第24号函复国家计委,同意适当调整施工机械折旧年限,并据以修订全国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为与财务核算工作相适应,经与财政部研究,现对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关事宜,通
知如下:
一、从1988年1月1日起,国营施工企业应按国务院国发(1985)63号文件发布的《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以及财政部(86)财工字第106号文颁发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计算、提取的办法。


二、国营施工企业施工机械的折旧年限,从1988年1月1日起,改按财政部、建设银行审定的《修订后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折旧年限表》(见附件)执行。其他固定资产,仍按《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所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执行。
附件:修订后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折旧年限表
───────────────┬──────┬──────┬──────┬──────┬───────
机 械 类 别 │ 耐 用 │ 大修间 │ 年工作 │ 大修 │ 折旧
│ 总台班 │ 台 班 │ 台 班 │ 周期 │ 年限
───────────────┼──────┼──────┼──────┼──────┼───────
一、起重机械 │ │ │ │ │
1.履带式起重机 │ 3375 │ 1125 │ 230 │ 3 │ 15
2.汽车式起重机 │ 3000 │ 750 │ 200 │ 4 │ 15
3.轮胎式起重机 │ 4000 │ 1000 │ 250 │ 4 │ 16
4.塔式起重机 │ 4800 │ 1200 │ 250 │ 4 │ 19
5.龙门式起重机 │ 3600 │ 900 │ 230 │ 4 │ 16
6.桅杆式起重机 │ 4000 │ 1000 │ 200 │ 4 │ 20
二、土石方机械 │ │ │ │ │
1.单斗挖掘机 │ 3500 │ 875 │ 220 │ 4 │ 16
2.推土机 │ 3000 │ 750 │ 200 │ 4 │ 15
3.铲运机 │ 2500 │ 625 │ 160 │ 4 │ 16
4.装载机 │ 3750 │ 938 │ 240 │ 4 │ 16
5.凿岩机 │ 1530 │ 510 │ 150 │ 4 │ 10
三、基础工程机械 │ │ │ │ │
1.履带式打桩机架 │ 3600 │ 900 │ 230 │ 4 │ 15
2.走管式打桩机架 │ 3600 │ 900 │ 230 │ 4 │ 15
3.柴油打桩锤 │ 1352 │ 766 │ 200 │ 2 │ 8
4.蒸气打桩机 │ 3840 │ 960 │ 240 │ 4 │ 16
四、运输机械 │ │ │ │ │
1.载重汽车 │ 2850 │ 750 │ 240 │ 3 │ 12
2.自卸汽车 │ 2475 │ 825 │ 220 │ 3 │ 11
3.机动翻斗车 │ 2250 │ 650 │ 250 │ 3 │ 9
4.平板拖车组 │ 2250 │ 750 │ 210 │ 3 │ 13
───────────────┴──────┴──────┴──────┴──────┴──────

续表
───────────────┬──────┬──────┬──────┬──────┬──────
机 械 类 别 │ 耐 用 │ 大修间 │ 年工作 │ 大修 │ 折旧
│ 总台班 │ 台 班 │ 台 班 │ 周期 │ 年限
───────────────┼──────┼──────┼──────┼──────┼───────
5.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 2250 │ 750 │ 200 │ 3 │ 12
6.混凝土泵运车 │ 2250 │ 750 │ 200 │ 3 │ 12
五、搅拌机械 │ │ │ │ │
1.混凝土搅拌机 │ 2625 │ 875 │ 180 │ 3 │ 14
2.砂浆搅拌机 │ 2625 │ 875 │ 180 │ 3 │ 14
六、焊接机械 │ │ │ │ │
1.交直流电焊机 │ 2342 │ 781 │ 150 │ 3 │ 15
2.点焊机 │ 2250 │ 750 │ 150 │ 3 │ 15
3.对焊机 │ 1875 │ 625 │ 150 │ 3 │ 12
七、木工机械 │ │ │ │ │
1.圆锯 │ 1950 │ 650 │ 150 │ 3 │ 13
2.带锯 │ 3000 │ 1000 │ 220 │ 3 │ 14
3.压刨 │ 2625 │ 875 │ 180 │ 3 │ 14
4.打眼机 │ 2625 │ 875 │ 200 │ 3 │ 13
5.开榫机 │ 2625 │ 875 │ 200 │ 3 │ 13
6.裁口机 │ 2100 │ 700 │ 180 │ 3 │ 12
八、筑路机械 │ │ │ │ │
1.内燃压路机 │ 3000 │ 750 │ 200 │ 4 │ 15
2.沥清洒布车 │ 1200 │ 300 │ 100 │ 4 │ 12
九、垂直运输机械 │ │ │ │ │
1.卷扬机 │ 2800 │ 700 │ 210 │ 4 │ 13
2.皮带运输机 │ 2000 │ 500 │ 150 │ 4 │ 13
3.外用电梯 │ 3800 │ 950 │ 240 │ 4 │ 1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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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9月4日

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计委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四日

苏政办发[200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计委《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市县储备粮管理办法。


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省计委2001年12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1]123号),建立省级粮食储备制度,增强省政府对粮食的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储备粮调控市场、调剂丰欠、平衡余缺、应急备荒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储备粮管理体制
(一)建立省级粮食储备体系,采用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费用节省的储备粮管理运作模式,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急需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

(二)省级储备粮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全省粮食市场调控和各种特定需求。省级储备粮动用权属于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推陈储新,由企业按规定自主进行。

(三)省计委牵头制订全省储备粮的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粮食局据此制订实施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财政厅、农发行负责对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移库、出口、动用实行全过程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储备粮收购、储存、出库时的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管;省物价局负责对储备粮进库价格、在库价值和出库价格进行全过程监管。

(四)省级储备粮的承储实行企业运作办法。通过公开招标,在全省各粮食经营企业中择优选取具有安全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资信良好、保管和推陈储新费用补贴报价为合理的企业为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省粮食局与中标的承储企业签订省级储备粮委托代储合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可在具备省级储备粮储粮库点资格(资格认证办法由省粮食局制定)的库点中,自主选择储备粮储粮库点,并将储粮库点的规模、布局、储备数量和品种报省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备案。

二、储备粮的收购
(五)“十五”期间,省级储备粮规模为10亿公斤。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年度储备计划。

(六)由省粮食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国招标采购,或在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内竞价采购。在同等质量、价格条件下,优先采购苏北等生产区粮食;在粮食质量、价格优于国内招标采购时,可采用“订单采购”方式直接向省内产区订购;在粮食质量、价格优于国内招标采购时,还可结合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采取进口转储入库。
(七)省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招标市场竞购价格和有关费用核定。

三、储备粮的储存
(九)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严禁划转陈年库存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规定中等以上质量,必须符合安全保管水分要求。储备粮入库后,必须经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证检验,合格后方可确认为省级储备粮。

(十)承储企业、储粮库点不得将储备粮委托其他库点储存,也不得露天储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库,如需移库,须报经省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批准。储备粮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单独存放,单独建帐。为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各储粮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储机械管理办法》、《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要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承储企业对储备粮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必要时应采取财产保险方式化解种种人力不可抗御风险。

(十一)省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推陈出新费用补贴按承储企业中标标准对企业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银行贷款利息补贴根据实际储存数量、核定的入库成本和当期贷款利率计补。

(十二)储备粮损耗和损失处理。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标准另行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承担。储备粮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和人为损失,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企业及时报告计划、粮食、财政部门,经审核后由财政负担。

四、储备粮的推陈储新
(十三)在保证储备粮储备规模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必须按市场化方式对储备粮推陈储新,以稳定保持在库储备粮质量。承储企业根据粮食市场动态统一运筹、推陈储新,每年推陈储新数量必须达到储备粮总规模的二分之一以上,力争当年全部轮新。储存年限指标以粮食生产收获年份计算,稻谷2年,小麦2年为最终储存年限,推陈储新轮空期不得超过3个月,轮空数量不得超过储备粮总规模的二分之一。

(十四)企业在推陈储新费用补贴包干后,要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自身商业性经营状况,对储备粮进行推陈储新。推陈储新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实物方式进行。推陈储新所发生的价差损益,由企业自负。推陈储新期间的保管等费用包干补贴照常拨付。

(十五)储备粮推陈储新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直接向当地农发行直贷直还,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承储企业“推陈”出库时需报告省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储备粮“推陈”业务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农发行要及时安排储新所需贷款,以保证新粮及时入库。承储企业要严格实行仓单管理,遵守信贷纪律,自觉接受农发行的监督检查。

(十六)经批准动用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推陈储新业务的,免征增值税和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五、储备粮的动用
(十七)当省政府需要安排救灾救济,应付突发事件,以及调节供求,平抑粮价时,由省政府动用储备粮。

(十八)储备粮动用,由省计委会同粮食局、财政厅、物价局、农发行制定动用计划,确定动用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价格,上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粮食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九)除特殊用途的安排外,动用储备粮应当通过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卖。经审核的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财政负担;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财政,充实省级粮食风险基金。

六、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二十)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粮食局和农发行报送储备粮业务的财务报表。

(二十一)省粮食局负责建立省级粮食信息管理系统,与各承储企业、储粮库点以及省财政厅、农发行计算机联网,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全省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仓存和保管状况,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储粮库点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粮食油脂统计制度》,单独设立储备粮台帐,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省粮食局、农发行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十三条)省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农发行等部门要对全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省粮食局、财政厅、物价局、农发行负责建立全省储备粮监管制度,采用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飞行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严格监管,确保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七、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十四)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人为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储备粮轮换的,由此造成的粮质劣变及新陈品质差价,由承储企业负担;推陈储新轮空期超过3个月的,加倍扣拨保管等费用包干补贴;擅自动用储备粮的,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

(二十五)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取消其承储资格:储备粮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擅自变更储备粮存放库点的;储备粮专卡、专帐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食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的;储备与经营不分,储备粮与商品粮混仓存放的;储备粮轮换出库时,借故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的。

(二十六)省各职能部门在粮食储备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储备费用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不实或影响储备粮安全的;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发生重大粮食损失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