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沈阳市房屋互换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1 12:59: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沈阳市房屋互换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房屋互换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换房市场管理,建立正常的换房秩序,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直管公有房屋、单位自管房屋、私有房屋的使用人(含单位下同),进行房屋(住宅、非住宅)使用权互换及跨省、市个人之间的房屋使用权互换。
第三条 房屋互换,实行自愿的原则。
房屋互换使用后产权性质不变。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房屋互换工作的主管机关。市房屋互换服务中心、区换房服务处和市房产经营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房屋互换工作的管理并办理房屋互换审批手续。

第二章 房屋互换管理
第五条 市房屋互换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下列房屋互换的登记和审批手续:
(一)跨省、市住宅房屋的互换;
(二)跨区(县)、跨市房产经营公司各类产权住宅、非住宅房屋的互换;
(三)单位自管住宅房屋之间的互换。
第六条 区换房服务处负责办理下列房屋互换的登记和审批手续:
(一)管辖内直管公房之间住宅房屋的互换;
(二)管辖内直管公房与私房之间住宅房屋的互换;
(三)管辖内的直管公房之间、直管公房与私房之间非住宅房屋的互换。
第七条 市房产经营公司负责办理本公司经营管理的直管公房、私房之间(住宅、非住宅)房屋互换的登记和审批手续。
第八条 住宅房屋互换,房屋使用人须持承租人(私有房主持本人)身份证影印件、户口簿及下列证件到市、区或公司换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须持公有直管住宅租赁证(房屋使用证)。
租赁单位自管房屋的,须持单位自有住宅租赁证(房屋使用证)。
私有自用房屋产权人,须持经房屋所在地私房管理所核实并加盖公章的私房产权人的同意书。
动迁户须持有动迁安置部门的同意书、双方对各自发生费用做出的书面承担保证书。
第九条 非住宅房屋互换,房屋使用人须持下列证件,到市、区、公司换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房屋租赁契约;
(二)房屋产权人的同意书和房屋所有权证影印件;
(三)单位介绍信。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房屋互换条件的,由换房管理部门签发《登记卡片》,作为换房户查询换房信息的依据。
《登记卡片》有效期为半年,超期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 换房户互相看房时,看房方必须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换房管理部门签发的《看房通知单》,否则,对方有权拒绝其看房。看房方看过后将《看房通知单》交回签发部门经办人,如遗失或转让,造成换房对方不良后果的,由看房方负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换房户各方协商同意换房后,住宅房屋互换须填写《住宅房屋互换审批表》,非住宅房屋 互换须填写《非住宅房屋互换审批表》,由房屋产权单位加盖公章。到管辖的换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其签发《换房批准书》,换房户凭《换房批准书》进住换入的房屋。
第十三条 双方搬家,应通知产权单位房管部门的房管员到所换房屋清点房屋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由原户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换房登记审批手续:
(一)无承租权或产权不清的;
(二)房屋纠纷未解决的;
(三)租金未结清的;
(四)变相转让的;
(五)有同居人不能随换房户同时迁出的;
(六)有暖气设备,采暖费用无法落实的;
(七)市规划控制地区范围内,已与外商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的地区范围内及已履行拆迁审批手续尚未实施拆迁地区范围内的房屋,其换出换入人口条件不对等的;
(八)押金成本租房屋。
第十五条 换房户到换房管理部门进行换房登记,须按规定交纳登记费,房屋互换经批准后,须按规定交纳房屋互换手续费。
第十六条 换房登记费、手续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已经换房管理部门批准,房屋互换后一方违约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地产仲裁部门仲裁。
第十八条 未经审批私自换房的,如确属双方自愿且征得产权单位同意,经审查符合房屋互换条件的,可补办换房批准手续,收取一至三倍的换房手续费。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无换房审批权单位办理换房批准手续的,其批准手续无效,并对批准单位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条 换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必须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没款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换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文明服务。违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民市和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房屋互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房屋互换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3年10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保证国家赔偿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做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从我国政权的性质认识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工作
国家赔偿法根据宪法关于“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并且增加了刑事赔偿的内容,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比较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国家赔偿制度是继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之后又一项重要制度,不仅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都有重大意义。
国家赔偿法公布半年多来,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对这部重要法律是重视的,在组织学习、进行宣传、培训干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部门对国家赔偿法的重视还不够,对它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还认识不足,有的甚至认为国家赔偿法会束缚行政机关手脚。认识如不提高,就会影响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政权性质的高度,认识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增强严格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实施国家赔偿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结合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办理赔偿事务的人员的培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方、本部门的培训工作。同时,各地方、各部门都要向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赔偿法,使它成为人民群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执法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法律武器。
二、确定受理赔偿请求的具体工作机构和人员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关行政赔偿的大量事务需要行政机关处理。任何行政机关,只要它的执法活动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都可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为了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执法行为损害时得到及时赔偿,可能承担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都需要有一个具体处理赔偿事务的机构。鉴于行政赔偿工作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关系密切,具体处理赔偿事务的机构又应当相对超脱,这项具体工作宜由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1)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2)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就此提出意见;(3)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4)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三、抓紧国家赔偿法的配套制度建设
国家赔偿法对基本的行政赔偿程序作了规定。为了便于具体执行,各地方、各部门可以从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对受理、审理赔偿请求的程序,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等加以规定,也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受理、审理复议申请和作出复议决定的程序办理。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种追偿制度非常重要,它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恪尽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具体的追偿条件和追偿标准,原则是:既要有利于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不滥用职权,又要考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使追偿切实可行。
四、通过实施国家赔偿法,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实施国家赔偿法,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作为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依据的各类规定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因此,制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一定要更加严格地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乱规定处罚、收费、审批发证等;凡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按照法定程序,该修改的及时作出修改,该废止的及时予以废止。
当前,行政执法问题相当突出:一是滥用职权乱执法,如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二是消极怠慢不执法,如不依法管理、不制裁违法行为等。这些表现都会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形象。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行政机关因怕赔偿而不严格执法的问题还可能会突出起来。各地方、各部门对这个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严格依法行政,严肃行政执法,首先行政机关领导要带头学法、守法、执法。要把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纳入制度化的轨道,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逐步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滥执法、不执法的追究制度。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
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是做好国家赔偿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环节。要使现行的各种法定制度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选拔、关心、培养专门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专业人才,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府法制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各地方、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程控电话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程控电话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数字程控电话交换机(以下简称程控交换机)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程控交换机的技术水平有了明显提高,生产能力已初具规模。为了适应我国通信网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快程控交换机工业的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扩建国内已引进的三条局用程控交换机生产线外,对引进技术,建设新的局用程控交换机生产线,要根据国内需要和外商合作条件,采用议标和招标的办法进行。

目前,我国生产的用户程控交换机已基本满足国内的需要。今后,各部门和各地区不要盲目引进用户程控交换机生产线,应支持现有企业尽快形成经济规模,加强技术开发,提高产品质量,搞好售后服务。
二、在电信网的发展中,原网扩容要充分考虑国内现有机型和已生产的机型,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凡引进新的制式,必须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国际招标进行。对使用允许国际招标的国外贷款(包括政府贷款),进口局用程控交换机,应公开招标;对使用不允许国
际招标的国外政府贷款,进口局用程控交换机,要加强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三、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大力支持程控交换机技术的研究和自主开发,为其成果商品化创造必要的条件,并通过市场竞争,加速技术进步;对技术力量强、市场开拓好和经济效益高的程控交换机生产企业要重点支持,鼓励这些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和扩大生产能力,形成经济规模,参与国
际竞争,以促进我国程控交换机工业的发展。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199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