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5:17: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7〕210号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坚决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部决定集中开展以查处“以租代征”为重点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现将《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

  为解决当前土地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部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集中100天时间,开展以查处“以租代征”为重点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一、总体要求
  通过集中清理2005年1月1日以来“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有所上升的态势,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中央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以租代征”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以租代征”行为。到今年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逐一清查到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现有已审核公告的开发区擅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行为;查处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的行为。到今年底,全面清理开发区或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用地行为,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前,各地一律不得在规划范围外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集聚区”等各种名义非法调整规划。
  (三)“未批先用”行为的清理和整治。重点清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先行征地、供地、施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到今年底,全面查清各地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批先用”的建设项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处理。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先行动工建设的行为,到今年底,要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要研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的办法。
  三、工作安排百日行动分三阶段进行:
  (一)自查清理阶段(9月15日至10月14日)。部专门召开视频会议部署百日行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百日行动方案以及视频会议精神要求,组织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清理工作。自查清理要充分利用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成果,全面查清问题后统一登记填表(表格见附件),并将清理结果汇总报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查处纠正阶段(10月15日至11月24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到位;对清理出的管理不规范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部从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对自查清理、查处纠正工作以及第七次卫片执法检查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督察整改阶段(11月25日至12月25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针对清查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举一反三,制定以完善制度和程序,明确执法责任为重点的整改方案。部党组成员带队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地区的查处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开展对重大问题的调研。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要督促整改。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部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由部党组书记、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任组长,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国家土地副总督察李元,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任副组长,部各有关司局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甘藏春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由部执法监察局和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负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逐级认真动员部署,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全面领导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百日行动。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今年以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部署了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监察部等五部门联合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农业部等七部委联合部署了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专项清理、专项治理和本次百日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统筹兼顾,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百日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特别是涉及本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提出建议,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的关键问题。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专项行动、专项清理、专项治理和百日行动的全过程督察,按照各项工作的要求,明确各阶段的督察重点,推动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落实。
  (三)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对土地违法违规涉及到应当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要移送监察部门;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追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对于不认真组织查处的,部将直接立案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问责。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压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地区,应及时向有关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整改不力的,报请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最近一个时期,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宣传工作要以百日行动为重点,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百日行动各阶段的整治成果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进展情况,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相关信息,通报百日行动的进展情况。各地都要通过媒体曝光一批影响恶劣的案件。要通过声势浩大、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围。
  (五)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百日行动,认真总结土地管理的经验,针对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对尚未建立管理制度的,要限期建立;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研究落实措施;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办事程序和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促进依法行政和依规办事。部将对百日行动组织开展情况、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等予以通报。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每个阶段结束后(10月14日、11月24日、12月25日)将百日行动各阶段进展情况汇总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附件:1、土地违法违规情况汇总表
   2、通过“以租代征”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用地调查统计表
   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情况统计表
   4、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批先用”情况统计表
   5、单独选址应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未批先用”情况统计表
   6、单独选址应报省级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未批先用”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附表.xls

  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有关表格填报的补充说明.doc




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有关表格填报的补充说明

一、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在附表4-1中填报。
二、附表4-1、附表4-2、附表4-3中,“用地时间”填报供地时间,即法定用地时间;“实际用地时间”填报“未批先用”建设单位实际用地时间;“审批时间”填报法定批准机关出具建设用地审批意见的时间。



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福建省“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福建省“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小晶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福建省“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中国丹霞”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较高科学、美学和保护价值且列入“中国丹霞”世界自然遗产系列提名地的泰宁、连城冠豸山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中国丹霞”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中国丹霞”自然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丹霞”自然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中国丹霞”自然遗产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中国丹霞”自然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文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国丹霞”自然遗产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经费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中国丹霞”自然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各界及海外捐赠、国际组织提供等多种渠道筹集。

  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遗产保护事业,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中国丹霞”自然遗产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中国丹霞”自然遗产的行为。

  对保护“中国丹霞”自然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中国丹霞”自然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按规定批准后实施,作为“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

  “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中国丹霞”自然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组织划定“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和外围缓冲区,设立界桩、界碑;对规划划定的禁限区、展示区和有限利用区,应设立标志、标识。

  第九条 在“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应当按照“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确因需要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在“中国丹霞”自然遗产外围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其布局、规模、高度、造型、材料、色彩等应当与“中国丹霞”自然遗产及其生态环境相协调,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有碍景观、影响生态、妨害安全、污染环境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限期清理、整改或者拆除。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的野生动物、林草植被、水体景物、地形地貌、文物古迹等资源,应当严格保护,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三条 “中国丹霞”自然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当地乡土民风民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国丹霞”自然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物、遗迹、遗址等,建立保护名录并予以公布。

  对列入前款保护名录的建筑物、遗迹、遗址等,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第十四条 “中国丹霞”自然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防火、避雷、防震、防地质灾害、防治有害生物等专项措施,加强对“中国丹霞”自然遗产的保护。

  第十五条 “中国丹霞”自然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建立保护监测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可能危及“中国丹霞”自然遗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

  “中国丹霞”自然遗产遭受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抢救和保护措施,并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中国丹霞”自然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展示区的容量,有计划地安排接纳游人,控制游客数量。

  “中国丹霞”自然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对有碍“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的单位和村庄实行有计划外迁。

  第十七条 在“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前,应当征求“中国丹霞”自然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等;

  (二)引进外来物种;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科学考察、采集标本;

  (五)其他影响“中国丹霞”自然遗产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八条 在“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采砂、取土、开荒、修坟立碑、采集野生植物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十九条 “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范围禁限区内可配置必要的研究监测和安全防护设施,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禁止建设任何与保护无关的设施,禁止建设车行道和服务设施。

  “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展示区内可建设步行道、标识系统、环境卫生设施、休憩设施和必要的管理服务设施,限制建设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其他项目。

  “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范围有限利用区内允许原住居民适当利用和进行合理的生产活动,有序控制各项建设与设施,并与风景环境和遗产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条 “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和宗教活动场所、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丹霞”自然遗产地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开荒、修坟立碑、采集野生植物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中国丹霞”自然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的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区内乱扔垃圾的,由“中国丹霞”自然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5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范围禁限区内建设与保护无关的设施、车行道和服务设施的,在展示区内建设与风景游赏无关的项目的,由“中国丹霞”自然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丹霞”自然遗产由泰宁和连城冠豸山两个片区组成。泰宁片区包括:长兴、下坊、石网、李家岩、寨下、读书山和猫儿山保护管理区。连城冠豸山片区包括:冠豸山、石门湖、竹安寨、旗石寨、九龙湖、云霄岩保护管理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商请推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危化函字[2004]26号
 
关于商请推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充分依靠和发挥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和作用,拟聘请一批既有专业技术特长,又有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懂技术善管理的专业人员,组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组。特商请你单位推荐专家人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专家人选的基本条件

  ⒈热爱祖国,关心经济建设,热心安全生产工作;

  ⒉具有科学、客观、公正、求实的工作作风;

  ⒊能够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⒋熟悉本行业生产特点及工艺流程,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多年安全工作经历;

  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内(特殊情况另行说明),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出差工作。

  二、专家承担的主要任务

  受聘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主要协助我司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⒈为起草、修订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提供技术咨询,并参与我司对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⒉参与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参与监督检查企业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状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⒊为指导中介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⒋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⒌参与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咨询、现场指导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三、推荐的行业及专业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危险化学品中推荐的行业包括化肥、硫酸、石化、有机、无机、氯碱、农药、染料、医药及其他行业;包括安全管理、化工工艺、化工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安装、职业卫生等专业。烟花爆竹行业包括设计、安全管理、烟火剂制造、质量检验、加工机械、危险性分级与检测、制造工艺、燃放技术、安全技术标准等专业。

  四、推荐专家人选的时间

  拟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聘请涉及不同专业的专家成立危险化学品司专家组。请各有关单位按不同的行业和专业推荐专家,请认真填写“安全生产专家人选推荐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后于6月5日前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我司根据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聘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

  联 系 人:王军生

  E-mail:wjsxjkel@126.com

  联系电话:010-64463240 64463356(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政编码:10071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二○○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


安全生产专家人选推荐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毕业院校

学历学位


政治面貌

技术职称

行政职务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手 机



E-mail

邮政编码


熟悉行业


专业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效益或奖励





































单位

推荐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复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