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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时间:2024-06-26 22:35: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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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


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8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12月2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活动用水,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二次供水,下同);所称城市用水,指用水者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自建取水设施用水;所称供水企业,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

第三条 城市供水工作坚持科学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用水、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水企业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提高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现代化水平。

对在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水源管理

第七条 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凿井取水。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应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且建立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禁止污染水质行为,确保用水安全。

第九条 在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国家规定禁止的行为之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捕捞、游泳、放牧、停靠车辆;

(二)排放污水、清洗车辆、洗涤衣物和其他器具;

(三)其他可能污染地表水源的行为。

第十条 在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国家规定禁止的行为之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禽畜饲养场;

(二)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窖等;

(三)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源的行为。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管理

第一节 供水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发展总体规划、水资源保护和卫生管理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供水量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水方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量的,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应当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和协调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

第二节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指安装在市区街道直径75毫米以上的供水管线(含75毫米,下同)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闭、拆迁、改动。

第十五条 供水设施管理维修责任:

非居民用户总水门、住宅进户总水门(含总水门)和总水门以外的供水管网、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企业负责。

居民用户的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维修。

住宅单元进户总水门后至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之间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有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并且出资维修;属于个人产权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或者由其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维修,已缴纳维修资金的从维修资金列支,无物业维修资金的(含平房区),由物业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居民用户筹集维修资金维修。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查维护,加快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供水设施的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所负责的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公布24小时服务热线,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设施管理者应当在接到报修电话后1小时内派员到场维修,并且在修复后1小时内恢复供水,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重大故障应当在抢修同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于供水企业或者二次供水单位维修不及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应当边施工边补办有关手续,在24小时内完成抢修工作。重大故障确实无法在24小时内排除的,可以适当延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供水设施的管理维修。

第十九条 供水设施维修不及时造成的漏水量,按照管径流量计算,由责任人缴纳水费。

第二十条 在输配水管网干线边缘3米以内,支线及其附属设施边缘1米以内,为输配水管网保护范围,该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物料;

(二)开挖、取土作业;

(三)侵占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四)损坏、压埋、圈占消火栓、水门井等设施;

(五)打桩或者顶管作业;

(六)修建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

进行爆破等重大施工作业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护距离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泵房)应当单独设置,禁止下列行为:

(一)与锅炉房、住宅楼混建在一起;

(二)加压供水管道与自然压力管道相连接;

(三)贮水池(箱)溢流管与市政下水设施直接连通;

(四)锅炉、消防用水管道与二次供水管道相连接或者共用一个贮水池(箱)。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二)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锅炉、茶炉用户将其用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四)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五)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六)偷窃、损毁城市供水设施;

(七)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收购废旧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八)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节 水表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装的水表,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水表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水表应当按照检定周期进行检定,居民用水水表的检定、更新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其他用水户水表的检定、更新费用由水表产权人承担。

新建居民住宅工程应当将水表安装在户外,已经安装在室内的水表,由供水部门逐步进行改造。

第二十五条 因用户原因导致无法查抄、更换水表,除限期纠正外,按照无水表用户的收费标准收费;在限期内不纠正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停供水。

第二十六条 用户对水表准确性提出异议的,由具有资质的水表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水表误差超出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水表误差在标准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

异议期间,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停止对该用户供水。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自行开启水表封锁装置以及将其拆装、移位。需要改装水表的,应当委托供水企业负责实施并且按照物价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收费。

第四章 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第一节 供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企业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且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许可,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授予特许经营权并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供水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中期评估。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要求及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水质全分析检测每年不少于二次,水质检测报告必须是有水质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确保全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测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各类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委托有水质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水质的监督工作,并且定期将水质检测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的监测工作,确保供水压力符合规定标准。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现有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逐步整合,实现统一、规范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发现供水水质受污染的,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且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用户报告。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实行全日制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水质达不到标准、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大面积停止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有关用户,在抢修完成后2小时内恢复正常供水并且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发现城市供水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并且保障医院、消防、科研等特殊用水单位和居民生活用水;有关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组织抢险抢修。

第三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直接从事制水和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体检合格,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并且每年组织一次体检。

第二节 用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用户要求供水并且具备供水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当在三日内办理供水手续并且供水。供水企业应当和用户签订供水合同,按照规定抄表计量并且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各类水价计收水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水价的监管力度,水价调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户用水应当分类收费并且分别安装水表,用水性质没有分类计量的,按照其中用水类别从高适用水价。

供水企业应当抄表到户并且按照分表(非居民用户按照总表)计量收费。

暂无水表的用户,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计量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用户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排除故障,并且按照用户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三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水费应当由使用人缴纳,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未按时缴纳水费的,由房屋所有人缴纳。

用户欠缴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向欠费用户发出缴费通知并且送达到户。欠费用户应当在收到催缴水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费。欠费用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水费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企业可以对欠费用户停止供水,并且对欠费用户按日加收应当缴纳水费1‰的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用户要求停止供水的,应当及时到供水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需要变更用户的,由变更后的用户与供水企业另行签订供水合同。

第三十九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未经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擅自变更供水关系以及改变用水性质。

盗用城市供水,盗用水量无法确认的,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居民用户6小时×180日,非居民用户按照每日营业时间或者工作时间的2倍×180日)计算。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盗用城市供水行为:

(一)私接、擅自改动供水设施;

(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破坏、压埋、封闭水表;

(四)私动封锁装置;

(五)倒装、回拨水表;

(六)对有磁卡水表擅自充值;

(七)非火警擅自使用消防用水等行为。

第四十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权停止他人用水。因特殊情况需要停止供水时,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四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监督。用户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三日内答复。

第三节 节约用水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用水,符合供水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依照水表计量用水量。用水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严禁跑、冒、滴、漏。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将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水型用水器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逐步淘汰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现有建筑未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逐步改造。

第四十五条 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对供水、用水设施、设备、器具进行维修、保养,减少水的漏失。

第四十六条 城市环卫、绿化、市政、消防等用水,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设立专用水栓,安装计量水表,并且应当创造条件,使用中水。

营业性洗车业户应当安装循环用水设施,鼓励提倡利用中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且依法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且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一)发现危及水质安全情况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栓供水的;

(四)其他影响供水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处以工程造价3%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无证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四)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或者未办理供水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供水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且分别处以以下数额的罚款:

(一)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源安全行为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二)在输配水管网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安全行为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三)在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凿井取水的,处以五万元罚款并且封填取水井;

(四)妨碍供水设施管理维修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给他人停水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六)供水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供水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七)供水企业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八)供水管网以及室内外漏水不及时抢修,建设施工用水未经批准,供水企业未按照分表计量收费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九)私自拆装、移动水表的,生活用水水表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非生活用水水表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十)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供水设备、材料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十一)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且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二次供水单位违反第二十一条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期整改,并且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万元罚款:

(一)二次供水泵房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二)达不到全日制供水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四)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维修,影响供水的;

(五)供水工作人员不持证上岗的;

(六)其他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供水企业隐瞒、缓报、谎报供水突发事件或者供水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且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盗用城市供水;

(二)盗窃、损毁城市供水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收购废旧城市供水设施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供水企业未获得特许经营许可不得供水。未通过中期评估的,限期改正,并且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取消特许经营资格。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依法应当由规划、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物价、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 供水、节约用水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8〕20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完善城市道路交通长效综合管理机制,巩固城市“畅通工程”成果,营造更加畅通、有序、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从2009年至2010年,在全市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交通不堵。市区建成区道路不发生长时间、大范围交通拥堵,两个信号周期机动车不能通过灯控路口比例低于5%。交通平峰时段,一个信号周期通过灯控路口比例达到90%,两个信号周期通过灯控路口比例达到100%,主干道机动车平均时速不低于28公里;交通高峰时段,一个信号周期通过灯控路口比例达到85%,两个信号周期通过灯控路口比例达到95%,主干道机动车平均时速不低于22公里。因各类交通事件引发的临时交通拥堵时间不超过30分钟。
  (二)设施现代。道路交通语言合理科学,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合理、齐全有效、美观大方、符合国标,其中道路标线施划率达到100%,标志设置达到20.6块/公里,路口灯控率达到99%,路口渠化率达到99%,路口人行横道灯控率达到85%。加快推进市区3.34平方公里核心区域支小道路的改扩建,科学渠化交通结点,改善微循环交通体系。加快推进市区停车设施建设,百辆汽车停车泊位数由目前的18个提高到40个,2009年市区住宅小区内外新增停车泊位3000个,到2010年底基本解决60个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短缺问题,“停车难”得到有效缓解。
  (三)公交便捷。确立公交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推动公交运营服务跨越式发展,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35%以上,形成“城乡一体、票价优惠、快速高效、服务优质”的公交服务体系;大力实施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提升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行公司化经营,引导出租汽车公司经营管理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努力降低出租汽车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收入,达到乘客满意、司机满意、企业满意、社会满意。
  (四)管理严密。进一步优化城市核心区域路面秩序,通过严格管理、严格教育、严格处罚,达到“交通环境一流、管理水平一流、执法能力一流、队伍素质一流”的总体目标,路面交通秩序率先达到现代化管理水平,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领先的城市文明交通示范区。
  (五)出行文明。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普及文明交通行为,积极倡导文明交通“十个不”,使文明出行深入人心,广大交通参与者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明显提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市区主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守法率分别达到 99%、97%和95%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加快城市道路建设
  1.编制落实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制定《常州市城市交通发展白皮书》,进一步提高城市交通规划的科学性、严密性,确保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2.健全城市道路交通长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城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制度,使项目开发建设与城市交通承载能力相协调,使道路规划建设与交通实际需求相适应。
  3.推进城市道路交通基础项目建设。对需要新建加密、拓宽改造的道路和交叉口渠化改造项目,按区域特性、功能定位进行优化,组织分期实施。配合常州火车站北广场等重点建设项目和其它大型开发项目,同步实施区域道路交叉口拓宽渠化。
  (二)加大公交优先力度
  1.扩大惠民面。全面推行公交低票价政策,快速公交二号线继续实行一元一票制、刷卡六折优惠;新辟线路实行单一票制,刷卡六折优惠;远郊线路进行票制改革,实现公交车刷卡优惠乘车全覆盖。适时取消公交IC卡租金,对困难职工继续实行资助,进一步降低市民出行成本,扩大公交高品质服务的受益面。
  2.突出便捷化。优化线网布局,建立“城乡一体、相互沟通、减少换乘、便捷出行”的城乡公交网络体系。新辟50条线路,优化调整58条,实现行政村“村村通公交”。全市公交车运营时速达到20公里,公交换乘系数不大于1.4,建成区公交线网密度达到3公里/平方公里;市区公交站点300米覆盖率达到70%,建成区达到85%。
  3.提升舒适性。把更新公交车辆作为优先发展公交的当务之急,到2010年底,运营车辆达到3500标台,其中新增、更新公交车1825辆(不含快速公交二号线主线公交车60辆)。达到每万人拥有公交车达15标台以上,环保型空调车比重达80%以上,新购车辆全部达到国Ⅲ环保标准以上。加快推进公交场站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场站44个,全面改善候车环境。
  4.确保准点率。加大公交路权优先保障力度,确保公交车运行快、到达准,增加公交出行的吸引力。2009年5月建成并运营快速公交二号线,形成常州快速公交网络基本骨架。增设公交专用道,公交专用道数量达到城市主干道的20%以上。交通高峰时段,主要客流走廊公交车发车间隔为2—3分钟,行车准点率90%以上。建成智能化公交信息系统。
  5.管好出租车。开展服务创优活动,自2009年1月1日起,政府收取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用于对出租汽车行业提升服务水平的奖励。待2009年快速公交(BRT)二号线建成投运后,根据出租汽车市场实际需求,再研究出租汽车市场的适度扩容问题。依托出租汽车GPS调度服务系统,发挥调度指挥、动态监管、服务查询、应急救援等功能,满足电话召车、运输调度、治安防范、信息采集等需求。将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统筹考虑出租汽车行业相关服务设施的建设,为驾驶员和乘客提供方便。实施出租汽车长效管理考评,借鉴先进地区做法,制定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体系,对出租汽车车容车貌、经营行为、文明服务、安全行车等进行严格考评。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积极筹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驾驶员分会,在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出租汽车驾驶员增强自律意识,规范营运行为;建立管理部门与出租汽车从业者、市民的定期沟通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开展文明出行宣传活动,引导市民文明有序乘坐出租汽车,共同抵制非法营运。
  (三)加快停车设施建设
  1.扶持停车产业。制定停车产业优惠政策,扶持停车产业发展,形成多元化投资渠道。在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的同时,鼓励民营企业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停车场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扶持停车场建设走产业化道路,通过市场机制逐步解决“停车难”问题。
  2.建设停车场库。按照“点多量少”的原则,在博爱路、罗汉路、晋陵中路路桥段、北大街、化龙巷、北直街、椿桂坊、双桂坊东段等道路周边区域,合理规划建设一批公共停车场或停车楼。在城市核心区域再选择一批不影响交通的路段,施划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到2010年底,市区公共停车泊位供应总量达到4.5万个,满足需求总量的50%以上。
  3.整顿静态交通。开展社会公共停车场清理整顿,恢复被挪用停车场地停车功能。推出住宅小区、机关单位错时停车措施,资源共享,方便群众。红梅公园、荆川公园、青枫公园等周边推出假日停车泊位,方便市民停车。提供停车信息诱导服务,市区停车泊位数量30个以上的停车场统一设置停车诱导牌,减少车辆绕行。继续实行“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高峰时段高于平峰时段”的停车收费价格标准,利用经济杠杆调节城市中心区域交通总量。继续加大“乱停车”整治力度,规范路面停车秩序。
  (四)逐步解决小区停车难题
  1.政府部门牵头。把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把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公用设施完善工程纳入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规划,把规范住宅小区内外停车秩序列入城市综合长效管理考核内容,在兆丰花园等住宅小区先期开展试点。充分利用道路、企事业单位等停车资源,增加小区外停车泊位。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共同规范、施划住宅小区内外停车泊位,实现停车有位、停放有序;公安、规划、城管、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开展小区停车秩序综合整治。
  2.基层组织参与。建立城管、公安和街道、社区齐抓共管的机制,推动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参与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制度。通过扎实有效的基层基础工作,争取大多数市民的理解支持,有序推进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建设。
  3.社会各界协作。制定经营性停车设施投资、经营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小区停车设施建设。继续实行小区路面停车政府指导价,规范收费管理。
  (五)设置科学交通语言
  1.完善交通管理设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符合GB5768—1999、GB14886—2003、GB14887—2004等国家标准,保证指路标志的规范性、连续性和系统性。道路隔离护栏、人行道板边缘护栏、警示桩、减速缓冲垫等交通安全设施和电子监控设备、交通诱导系统等交通科技设施,达到设置合理、科学规范、准确有效、美观大方的要求。不断提升交通管理设施人性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既丰富城市交通语言、规范交通行为,又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味。
  2.提升交通引导水平。城市主要道路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城市区域指引图,建成区范围内道路推广应用空中和地面地名信息诱导。建立完善路边地名信息系统,主要路口交巡警执勤岗亭内配备触摸式地名查询诱导屏,非主干道路口设置道路沿线相关单位、新村等地名信息牌。公共交通枢纽增设计算机触摸屏,提供公共交通线路、班次等信息。完善商业区、旅游区、交通枢纽等重点部位的交通指引服务设施,为交通参与者提供便捷、具体的交通引导服务。
  3.推动交通科技应用。建成实时道路交通流量检测系统、实时道路交通信息发布系统、停车场库三级诱导系统、快速公交及普通公交的信号优先系统、机动车号牌自动识别系统,适时推出城市核心区域交通信号灯协调控制系统和实时路况信息车载导航系统。至2010年底,信号灯路口、单行线、公交专用道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自动抓拍系统设置率达到90%以上,交通违法非现场处罚率达到75%以上。
  (六)严管交通违法行为
  1.营造严格执法环境。公安、建设、交通、城管等部门要严格执法,充分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从严治理各类影响交通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突出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问题,完善分析点评制度,建立整治预警机制,及时启动针对性整治活动。
  2.整治重点违法行为。针对非机动车闯灯越线、逆向行驶、上机动车道行驶和行人闯红灯、翻越护栏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对机动车故意闯禁区、随意调头、变道、争道抢行、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3.整治重点路段地区。排出一批秩序混乱、经常堵塞和事故多发的重点路口路段,集中组织力量,多措并举实施攻坚,有效解决不按道行驶、乱穿马路、占用道路和非法营运等问题,做到还道于民,解决“骑车难、走路难”问题。
  4.整治重点车辆人员。强化对出租车、公交车、渣土车、搅拌车等重点车辆的管理,敦促用人单位与驾驶人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多次违法或造成有责交通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取消营运资格。坚持源头管、路面查双管齐下,对各类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员建立“交通违法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
  (七)创建文明交通示范区
  1.核心区域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以市区3.34平方公里核心区域为重点,全力打造设施一流、管理一流、秩序一流的文明交通示范区。2009年上半年,将严格执法延伸至每个角落、每种行为、每个时段,见违必纠,违者必处,营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示范效应;2009年下半年,瞄准争创全省、全国城市文明交通示范区目标,在文明交通宣传、动静态交通秩序、交通事故预防、管理人员形象等方面创出特色、创出亮点、创出品牌,带动全市文明交通管理水平的提升。
  2.核心区域路网结构进一步优化。加快推进支小道路的改扩建,打通“断头”路、“瓶颈”路,改善通行条件。因地制宜采取设置单行线、路口禁左等管理措施,发挥补充、分流交通的作用,提升区域路网通行效能。
  3.核心区域交通设施进一步完善。结合核心区域支小道路改扩建,核心区域支小道路人行道板边缘隔离护栏设置率分别达到50%、70%和90%,标线施划率达到100%,支路沿线人行横道警告标志、无灯控路口让行标志、支路路名指示标志、支路沿线地名信息标志设置率分别达到75% 、90%和100%,支路交叉口信号灯设置率分别达到95%、98%和99.5%,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率应分别达到80%、95%和99%,为实现核心区域主干道绿波线控和区域面控提供保障。同时,进一步加大视频监视系统、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自动抓拍系统和车牌自动识别系统的建设密度;建设安装视频信息检测器和线圈信息检测器,实时检测路面交通事件,进行快速处置。选建一批交通诱导系统,为驾驶员提供及时全面的交通信息诱导服务。
  4. 核心区域交通组织进一步优化。按照“道路资源精耕细作,路口渠化寸土必争,信号配时分秒必争”的基本思路,科学采取单行线管理、错时上下班等管理措施,最大限度盘活现有道路资源。积极推行示范路口、示范路段管理法,高峰、平峰管理法、潮汐交通和节假日交通管理法等一些针对性强的工作方法。完善勤务考核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实现工作数据考核模式向管理实效考核模式的转变,提升管理工作效能。
  (八)争当文明出行人
  1.积极倡导文明交通“十个不”。以做到“十个不”作为全体市民争当文明出行人的基本准则,即: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不酒后驾车、不争道抢行、不超员超载、不随意停车、不乱鸣笛、不随意横穿马路、不翻越隔离护栏、不争先上车抢座。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公益广告、宣传专栏、黑板报、宣传单、征文比赛等形式,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广泛开展文明交通“十个不”宣传教育,形成人人争当文明出行人,个个争做模范参与者的浓厚氛围。
  2. 突出抓好各类交通参与者宣传教育。抓好机关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实行机关工作人员交通违法定期抄告制度,将文明交通纳入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党工委、文明办牵头,对交通违法频率高、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及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抓好企业职工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企业各种宣传培训阵地的作用,加大对企业职工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同时,实行企业职工交通违法定期抄告制度,对企业家及企业职工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评选资格。抓好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教育部门将文明交通纳入学生日常道德教育,做到每月必上一堂文明交通课,放假前、开学后必搞一次文明交通教育,每年必开展一次文明交通实践活动。对学生交通违法实行抄告制度,对交通违法频率高、后果严重的,取消各类优秀学生称号评比资格;对学生交通违法比例高的学校,取消其文明单位、德育教育先进学校等评比资格。抓好新市民的宣传教育。新市民办理暂住证等证件时,由派出所同时发放文明交通宣传资料;新市民与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由用工单位开展文明交通宣传教育;同时公安交巡警部门定期开展文明交通宣传进企业、进工地等活动。抓好社区居民的宣传教育。将居民文明交通宣传教育作为街道和新区居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会同社区民警和辖区责任交巡民警,深入开展“祝福平安千万家”入户宣传,走进居民家庭,走进老年活动室,走进敬老院,发放宣传资料,建立文明交通宣传栏,掀起文明交通宣传高潮,提高全体市民的交通文明素质。
  3. 不断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一是推行交通违法行为人文明交通体验活动。对不能现场处罚和采取曝光抄告措施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在开展文明交通宣传的同时,要求交通违法人亲身体验文明交通管理,对行人、骑车人进行文明劝导,切实增强其文明交通意识。二是开展文明交通结对共建活动。以“争当文明出行人”为主题,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街道、社区与全市各主要路口交通岗亭进行结对共建,营造浓厚的文明交通氛围。三是推进文明交通宣传教育社会化。有机结合社会教育、单位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做到机关包干部、企业包职工、学校包师生、社区包居民、村镇包村民,把文明交通宣传教育的责任落实到每个条线、每个单位、每个部门、每个家庭和每个市民。推动文明交通宣传教育进广播、进电视、进报刊、进网络,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倡导文明交通新风。组织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到农村、社区开庭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等活动,广泛开展交通安全警示宣传教育。组织“争当文明出行人”为主题的知识竞赛、征文比赛、好新闻竞赛、DV摄录大赛等系列活动,掀起文明交通、文明出行的热潮。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市公安局作为牵头部门,要担负起“主攻手”、“主力军”的职责,重点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的组织和管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市区公共停车场、占道临时停车场建设,完善各类停车场停放、诱导设施,有效缓解市区“停车难”的问题;房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区停车配套设施的完善和管理;交通部门要加强出租汽车等客运行业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道路、停车场建设,组织实施好“公交优先”战略;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占道停车、设摊、堆物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经费保障;规划部门要加强道路和道路交通组织的规划设计,体现科学性和适度超前性;市宣传部门和文明办要加强对“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宣传教育、典型引导、舆论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机关党工委要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真正使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五五普法”加强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青妇组织、教育及各行业协会要立足本条线、行业,全力策应“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开展。


  附表:1. 2009—2010年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览表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c9107dc7-8d5e-4535-9336-3045ce02b997/cba9b3d7-f644-4e39-b770-027befc1e8e3.doc

     2. 2009—2010年道路交通科技设施建设项目表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c9107dc7-8d5e-4535-9336-3045ce02b997/31a99798-0c3c-4896-9293-6af28dbda285.doc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制度》和《中国薯都网站管理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制度》和《中国薯都网站管理制度》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8]28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定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制度》和《中国薯都网站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 O O 八年四月七日

                  定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定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的管理,为公众网上获取信息与办事提供方便,促进服务型、透明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定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网站是由市政府主网站和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各乡镇子网站组成的门户网站集群。
  第二条 网站在互联网上注册的英文域名为“www.dx.gansu.gov.cn”,中文域名为“定西市人民政府”。网站版权归定西市政府所有,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网站坚持“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
  第四条 市信息办负责主网站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负责对子网站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办、各乡镇分别负责各自子网站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负责主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相关信息的提供。
  第五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建设的部门子网站,域名原则上为“www.dxXXX.gansu.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的简拼,其管理由市信息办负责,经市信息办授权后,维护由本单位负责;部门、县区自建子网站的,必须到市信息办备案登记,其管理、维护均由本单位负责。
  第六条 各子网站根据主网站的定位及功能要求,可结合各自实际,开设特色栏目,风格上应与主网站相统一。
  第七条 各级政府网站应发布的内容:
  (一)政府机构职能、领导名单、办事程序;
  (二)政府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四)政府工作报告;
  (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七)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八)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其他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二)抢险、救灾、优抚、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三)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市直各部门子网站应发布的内容:
  (一)部门机构、职能、领导及其分工;
  (二)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 其他行政管理等事项。
  第九条 网站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各部门、县区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各子网站发布的信息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十条 网站应根据服务内容,积极开展网上办事。建立网上互动信息接收、处理、反馈机制,各部门、县区须确定专人负责网上办事、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事项的处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县区对涉及全市的公告、通知等重大事项在各子网站上发布的同时,必须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平台系统报送给主网站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上网信息坚持“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各部门、县区要根据国家《保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三条 除法定保密事项外,政务信息必须进行网上公开,网站为公众提供查询指引窗口,允许免费查询、下载。
  第十四条 各部门、县区要及时对各自子网站内容进行维护更新。市信息办定期对各子网站维护、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薯都”网站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中国薯都”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定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网站是整合全市马铃薯产业信息资源,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旨在展示全市马铃薯产业实力、宣传推介定西薯业产品、加快定西区域产业经济与全国乃至国际经济接轨、实现全市马铃薯产业在线信息发布和产品交易的网络商务平台。
  第二条 网站在互联网上的注册域名为“www.potato8.com”,网站版权归定西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建设和管理。市信息办、市农业局(马铃薯产业办)、各县区政府办是网站的共同维护主体。
  第三条 网站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安全保密”的原则,按照“市有中心,县区有站,乡镇有点,协会、企业、薯农和其它个人为信息终端”的网络架构进行建设。
  第四条 市信息办负责网站的建设、业务管理、技术支撑和全面维护;负责注册用户的资格审核和信息发布;负责上网信息的安全审查;负责对其它维护主体的授权、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第五条 市农业局(马铃薯产业办)具体负责维护“产业政策”、“技术交流”、“行业标准”和“专家咨询”等网站栏目。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办具体负责本县区农业局(马铃薯产业办)、协会、薯农、企业、乡镇信息点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发布,维护“行业新闻”、“市场动态”、“行业协会”、“项目合作”、“市场供求”等网站栏目。
  第七条 上网信息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维护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网络安全保密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对上网设备及公开信息的安全检查,严禁在网站上发布涉密信息。
  第八条 市内外协会、企业、薯农和其它个人可以通过注册用户的形式,在网站上免费发布信息。
  第九条 网站将以最为优惠的价格为注册用户作广告宣传。
  第十条 各维护主体要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对网站内容进行维护更新。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各维护主体的维护情况(上网信息数量、质量、时效性、交易成果等)按季度进行考核,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