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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和风险管理的意见

时间:2024-06-29 16:48: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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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和风险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和风险管理的意见

财金[200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各中央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抓改革增活力、重民生促和谐”的宏观调控要求,各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措施,形成了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调整发展战略,增加信贷投放,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推动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和风险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全力支持经济发展。提高服务质量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和义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切实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充分发挥信贷政策的导向功能和支持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政策要求,全面提升服务国民经济的效率、能力和质量,全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高度关注借款企业财务管理,确保贷款质量稳定。借款企业的财务稳健程度是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因素。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9]52号)要求,高度关注借款企业财务管理状况,把借款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内容作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条件和标准之一。要高度关注借款企业对外担保以及其他或有负债情况,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和循环担保,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和信贷管理策略,防止信贷风险积聚。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时,要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相关规定,认真分析和评估并购贷款风险,避免因企业盲目扩张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损失。在目前信贷业务发展较快的特殊时期,更要统筹处理好有效发展和审慎经营的关系,增强对风险的判断和识别能力,确保新发放贷款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强化内部风险控制,切实防范市场和操作风险。完善的内控体系是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加强内控和合规文化建设。要合理配置资产,做好流动性监测和风险预警。要加强对全球主要货币汇率、主要金融市场利率波动的分析研判,加强对持有的外币资产市值变化的评估与监控,及时实施动态操作,有效防范汇率风险。要积极适应国内利率政策的调整,提升利率变化应对能力。要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科学系统规划,提升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功能,确保信息化建设的协同性和安全性。要进一步完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建设,毫不松懈地抓好各类案件防控工作,有效防控各类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发生。

四、及时足额提取拨备,努力化解不良资产。充足的拨备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稳健经营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等财务制度和有关会计准则与监管要求,准确分类和真实反映不良贷款,及时足额计提各项损失准备,提高拨备充足率水平,夯实财务基础。要根据国家有关呆账核销、贷款重组和减免的有关政策,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和核销等处置力度,及时化解不良资产,提高资产质量。

五、审慎开展境外并购,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投资并购面临机遇和挑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立足境内市场的基础上,审慎实施境外投资并购。要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战略、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分析研究投资并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尤其是要分析并购的协同效应,合理选择投资并购对象,避免因盲目扩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要高度关注国际市场汇率变化等经济指标,深入研究被投资国的政治、法律环境及社会状况等因素,储备专业化并购和管理人才,采取有效风险隔离措施,规避投资并购风险。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境外投资并购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

六、加强委托代理业务管理,努力降低表外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委托代理业务风险,加强委托代理业务管理,认真审查被代理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水平以及内部决策程序,加强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管理,做到风险可测、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要针对在资本市场高点发行的理财产品陆续到期的情况,早做预判、早定预案,切实维护市场声誉和形象,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要加强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宣传和培训,帮助投资者充分掌握有关产品的信息和特点,有效识别和评估潜在风险,避免误导投资者。

七、着力加强成本控制,避免费用刚性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自觉自律地加强支出管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规模,优化费用支出结构,避免各项费用刚性增长。要深刻认识目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增强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共克时艰,避免进一步拉大行业收入水平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差距。要合理控制高管人员薪酬,坚决防止脱离国情、经济形势、行业发展以及企业自身实际发放过高薪酬。要加强对经营管理费用的控制和审查,坚决遏制违规开支和讲排场、摆阔气等奢侈浪费行为。要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严肃财务纪律,加强对各项费用开支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支增效。

八、加强财务分析与风险预警,提高战略决策能力。财务风险分析和预警是企业控制未来财务风险的重要方法,也是进行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变化,高度关注宏观经济运行信息及重要指标,合理确定各项财务指标和目标任务,科学预判未来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要加强经济、财务、市场、政策等信息体系建设,强化财务风险分析和预警与企业发展战略的相互衔接,合理运用财务风险分析和预测方法,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升战略决策能力。

九、深化公司治理改革,维护出资人利益。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近年来,大型国有银行通过股份制改革和公开发行上市,初步搭建了公司治理架构,但公司治理的理念和实际运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要坚持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不断改进经营管理,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妥善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按《公司法》要求,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建立清晰的职责边界和有效制衡的运作机制。要强化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作用,董事会及董事必须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以及对企业的“忠诚义务”、“看管责任”。要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加大监事会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质询和监督力度。

财政部 银监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关爱女性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


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关爱女性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和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信阳市关爱女性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关爱女性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和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信阳市关爱女性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信阳市委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30日

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充分发挥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以关爱女性、扶持妇女发展为切入点,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女性、保护女性的良好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信阳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女孩的农民家庭,减免20%的分娩医疗费用;费用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出,市县两级各承担50%。

第二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因胎儿是女性人工终止妊娠。禁止虐待和歧视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第三条 对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国家级贫困县,每位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补助医疗费用150元;省级贫困县每位住院分娩的农村贫困孕产妇补助医疗费用100元。

第四条 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双女结扎户,为其夫妇双方购买养老保险,费用由市、县、乡三级按2∶4∶4的比例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出。

第五条 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使生育保险覆盖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第六条 各级计生部门在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健康检查时,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妇科病、子宫肌瘤、乳腺病普查。

第七条 各级具有婚前保健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保健服务时,检查费用优惠10%,并免费提供婚前卫生指导服务。

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足哺乳时间。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的,享受法定的产假;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十条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一条 适龄女孩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以外,女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其入学,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使其辍学。

第十二条 本市各类高中、市管各类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招生考试,女孩总成绩加2分。

第十三条 本市所辖学校不得提高流动人口适龄女孩入学的门槛,要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在执行“两免一补”政策过程中,同等条件下贫困女童优先;对特困家庭的女童,减免其他需学生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下拨的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对女生资助比例不得低于45%;市管大中专院校,在助学贷款、社会捐助和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女生优先。

第十六条 女性与男性有同等的就业、求职、应聘与参政议政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女性或提高招聘女性标准;与女性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其它协议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规定;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妇女所占比例不少于换届时上级规定的上限比例。

第十八条 县处级后备干部中女干部比例不少于20%。

第十九条 县(区)党政班子中应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有条件的县(区)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也应配备女干部;乡镇、办事处党政班子中至少要有1名女干部,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中至少要有1名女性成员。

第二十条 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女干部的笔试总成绩按笔试满分的2%加分。

第二十一条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秀等次优先评定女职工。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科技部门在科技项目的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妇女科技工作者;每年重点支持5-10名女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中,对女性给予优待: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省级五一劳动奖章、省级三八红旗手以上的女性技术工人,可由初级工免试晋升中级工、中级工免试晋升高级工;获得市级劳动模范、市级五一劳动奖章、市级三八红旗手的女性技术工人,申报中级工、高级工时,可提前一年。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与支持妇女独立创业。注册资本不足100万元的,不再核转县分局登记,由市局直接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部门优先推荐妇女参与“文明诚信商户”评选,同等条件下,凡经营主体是妇女的,优先评定。

第二十六条 为妇女经纪人大力提供优惠政策。对边远地区农村的妇女从事经纪活动的,工商部门上门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免收费用。

第二十七条 切实落实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的40周岁以上女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产业化扶贫方面,扶贫贴息贷款优先扶持安置贫困乡村女性就业比例大的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小额贴息信贷扶贫方面,优先扶持贫困乡村女性兴办、领办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第三十条 在实施“雨露计划”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方面,优先对贫困乡村女性进行免费务工技能培训。

第三十一条 对招赘入户的女性村民,在宅基地的申请使用上,享有与本村男性村民的同等权利;对已出嫁的女性村民,户籍未迁的在原村组的征地补偿分配使用上,享有与原村民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在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城乡困难妇女。

第三十三条 落实农村年满60周岁独女户、双女户家庭的父母每月每人50元奖励扶助费。

第三十四条 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将妇女纳入五保集中供养。

第三十五条 各级司法部门对未满16周岁的女童和年满60周岁以上妇女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受侵害案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虐待和遗弃病残妇女。对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起诉的离婚案件,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为受害女性提供援助。

第三十七条 加大对侵犯女性权益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强奸、拐卖妇女、引诱胁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受案率和结案率达到100%。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落实好各项规定,每年要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弄虚作假,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组织、妇联、教育、计生、卫生等部门要跟踪意见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本意见;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弘扬妇女先进典型;信阳日报、信阳电视台、信阳广播电台要及时报道妇女工作动态。

第四十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并由市妇联负责解释。如遇国家对妇女政策有重大调整,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




2007年9月30日

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充分发挥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以关爱女性、扶持妇女发展为切入点,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女性、保护女性的良好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信阳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女孩的农民家庭,减免20%的分娩医疗费用;费用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出,市县两级各承担50%。

第二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因胎儿是女性人工终止妊娠。禁止虐待和歧视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第三条 对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国家级贫困县,每位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补助医疗费用150元;省级贫困县每位住院分娩的农村贫困孕产妇补助医疗费用100元。

第四条 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双女结扎户,为其夫妇双方购买养老保险,费用由市、县、乡三级按2∶4∶4的比例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出。

第五条 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使生育保险覆盖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第六条 各级计生部门在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健康检查时,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妇科病、子宫肌瘤、乳腺病普查。

第七条 各级具有婚前保健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保健服务时,检查费用优惠10%,并免费提供婚前卫生指导服务。

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足哺乳时间。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的,享受法定的产假;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十条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一条 适龄女孩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以外,女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其入学,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使其辍学。

第十二条 本市各类高中、市管各类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招生考试,女孩总成绩加2分。

第十三条 本市所辖学校不得提高流动人口适龄女孩入学的门槛,要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在执行“两免一补”政策过程中,同等条件下贫困女童优先;对特困家庭的女童,减免其他需学生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下拨的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对女生资助比例不得低于45%;市管大中专院校,在助学贷款、社会捐助和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女生优先。

第十六条 女性与男性有同等的就业、求职、应聘与参政议政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女性或提高招聘女性标准;与女性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其它协议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规定;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妇女所占比例不少于换届时上级规定的上限比例。

第十八条 县处级后备干部中女干部比例不少于20%。

第十九条 县(区)党政班子中应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有条件的县(区)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也应配备女干部;乡镇、办事处党政班子中至少要有1名女干部,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中至少要有1名女性成员。

第二十条 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女干部的笔试总成绩按笔试满分的2%加分。

第二十一条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秀等次优先评定女职工。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科技部门在科技项目的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妇女科技工作者;每年重点支持5-10名女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中,对女性给予优待: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省级五一劳动奖章、省级三八红旗手以上的女性技术工人,可由初级工免试晋升中级工、中级工免试晋升高级工;获得市级劳动模范、市级五一劳动奖章、市级三八红旗手的女性技术工人,申报中级工、高级工时,可提前一年。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与支持妇女独立创业。注册资本不足100万元的,不再核转县分局登记,由市局直接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部门优先推荐妇女参与“文明诚信商户”评选,同等条件下,凡经营主体是妇女的,优先评定。

第二十六条 为妇女经纪人大力提供优惠政策。对边远地区农村的妇女从事经纪活动的,工商部门上门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免收费用。

第二十七条 切实落实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的40周岁以上女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产业化扶贫方面,扶贫贴息贷款优先扶持安置贫困乡村女性就业比例大的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小额贴息信贷扶贫方面,优先扶持贫困乡村女性兴办、领办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第三十条 在实施“雨露计划”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方面,优先对贫困乡村女性进行免费务工技能培训。

第三十一条 对招赘入户的女性村民,在宅基地的申请使用上,享有与本村男性村民的同等权利;对已出嫁的女性村民,户籍未迁的在原村组的征地补偿分配使用上,享有与原村民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在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城乡困难妇女。

第三十三条 落实农村年满60周岁独女户、双女户家庭的父母每月每人50元奖励扶助费。

第三十四条 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将妇女纳入五保集中供养。

第三十五条 各级司法部门对未满16周岁的女童和年满60周岁以上妇女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受侵害案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虐待和遗弃病残妇女。对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起诉的离婚案件,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为受害女性提供援助。

第三十七条 加大对侵犯女性权益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强奸、拐卖妇女、引诱胁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受案率和结案率达到100%。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落实好各项规定,每年要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弄虚作假,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组织、妇联、教育、计生、卫生等部门要跟踪意见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本意见;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弘扬妇女先进典型;信阳日报、信阳电视台、信阳广播电台要及时报道妇女工作动态。

第四十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并由市妇联负责解释。如遇国家对妇女政策有重大调整,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公报

中国 塞浦路斯共和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即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支持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和人民反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预和干涉、争取塞浦路斯的完全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正义斗争。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坚决反对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塞浦路斯共和国

       外交部副部长               外交部长

        乔冠华              斯皮罗斯·基普里亚努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于纽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