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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州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3:53: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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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州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州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怒政办发〔2001〕12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州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州级各医疗机构遵照执行,各县参照并制定相应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做好此项工作。

附:怒江州州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州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降低药品价格,加强药品质量控制,提高临床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卫生部等五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云南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云政办发〔2001〕145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州州级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应范围

1.凡是纳入《云南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常用药品,其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仍按有关规定采购供应。

2.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非营利性州级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二、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

(一)为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成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州卫生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州卫生局纪检组长和办公室领导担任,成员由州计委、经贸委、药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纠风办、体改办、财政局、工商局负责人及州卫生局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依法对州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过程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不直接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章程和技术标准等;

2.进行组织发动和政策引导,动员、推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3.审议《云南省怒江州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

4.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

5.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实施监督;

6.有关部门按职责受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投诉;

7.对中介组织进行监督。

(二)为保证州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州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选派熟悉药品营销的管理人员、具有药事法律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熟悉电脑操作的药学、医学专业技术等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按时收集、汇总各医院的采购计划;

2.审核各医疗机构提出的采购品种、规格,确认集中采购的药品品种、规格、数量;

3.根据药品的性质,与医疗结构协商,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或议价采购),审核编制和发送招标采购工作文件;

4.审核药品供应企业(投标人)的合法性及其信誉和能力,确认供应企业(投标人)的资格;

5.审核投标药品的批准文件和近期质检合格证明文件;

6.指导中介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定标;

7.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公告评标结果,向中标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招标人;

8.组织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按招标结果签订买卖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9.负责向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三)建立评标人员专家库,专家库由卫生、医药行业的药学、医学、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次评标前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主任由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单位的领导轮流担任。评标委员会专家每次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主要职能和要求: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根据需要合理选配,既要考虑到专业结构,也要兼顾到药品采购行为主体医疗机构的领导参加;

2.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负责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决定中标品种的品牌、价格、企业配送方式和付款办法;

3.负责对申请进入州级医疗机构的新药和州级医疗机构的其他评价采购品种的集中议价工作,决定成交品种的品牌、价格、企业配送方式和付款方式;

4.对已进入临床的药品进行质量、疗效和质量价格比的追踪评价,对质量价格比不合理的药品提出限制进货和使用的建议。对中标企业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评估,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或出售假劣药品的企业,可提出停止参与投标活动的期限的建议;

5.负责对各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6.评标委员会设三个专业组,即西药组、中药组、新药组,负责对投标书进行初步评估和评价。评标委员会主任根据各专业组的推荐意见,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中、小金额的混合品种采购计划,也可由评标委员会直接议标、定标;

7.评标委员会和专家库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由州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

8.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对涉及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友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应回避。

三、工作程序

1.收集、汇总州直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目录和计划,组织专家做好药品功效、价格、服务的综合评价;

2.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3.药品销售企业报名,进行企业投标资格和投标品种审查;

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均对招标文件负有保密的责任;

5.对投标人情况进行汇总筛选;

6.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并确定合格的中标企业;

7.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将中标情况分别通知招标人和中标人,并组织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供货合同,同时将合同副本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

8.州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定期将采购工作情况汇总后报送给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

四、实施手段和运行原则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要逐步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应设有专门主页,定时发布招标信息。

州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运行的原则是:联合集中招标采购,为医疗卫生单位提供最快捷的信息服务,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引进竞争机制,降低药品价格和采购成本,提高药品质量,在保护医疗机构合理利益的同时,切实减轻患者和社会的不合理药品费用负担。

五、药品招标采购经办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将中标药品的品牌、规格、实际价格、配送方式和付款办法等资料报州计委。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由省计委核定后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同意,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药价。

六、委托药品集中根据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积极培育药品集中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加强对代理机构和代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县级医疗机构参加州级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

七、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州卫生局负责解释。

怒江州卫生局 怒江州发展计划委员会

怒江州经济贸易委员会 怒江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怒江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怒江州人民政府纠风办

怒江州体改办 怒江州财政局 怒江州工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8年3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合肥市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开发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合肥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依据市人民政府编制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第三条 合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土地、环保、建设、水利、房地产、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区、开发区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检举和控告应及时查处并负责答复。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应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会作一次报告;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其专业规划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原则,制定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目标,使城市的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 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原批准
机关审批。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须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须经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新区开发、10公顷以上(含10公顷)的旧区改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纪念性建筑以及风景名胜区,其规划设计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内部的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其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征求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成片建设的地区,均应实行综合开发,其配套的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必须同步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居住区配套的公共建筑和设施、绿化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划》和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的各类公共建筑物,必须按照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城市旧区改建应同改善工业布局和企业技术改造相结合,调整用地结构,治理或迁出有污染或破坏城市环境的项目。
第十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墓葬和古树名木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切实保护措施。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效项目批文或项目建议书,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要求,提出选址方案。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须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选址方案,自收齐资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先经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长的,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使用土地,必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效项目批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文件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初步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建设单位须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市测绘部门测定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须在六个月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逾期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县、郊区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自住房,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对重要建设用地依法作出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不得拖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的,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环卫设施、停车场、菜市场、体育运动场、学校用地、河道、铁路、高压供电走廊及蔬菜基地等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等,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确需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清场,退出临时用地。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设工程,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
(一)各类房屋及构筑物;
(二)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路、铁路、河渠、港口、机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等;
(三)各类杆、管线工程;
(四)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公园、雕塑、风景区、公共绿地等绿化美化工程;河湖水系整治工程;给排水工程;大型户外广告、灯饰和建筑物室外装饰等工程。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效项目批文、土地使用权证(扩建、改建工程须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专业要求或批准的规划总图,提出建设工程定位条件或单体工程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等勘察设计资料;
(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及审查,自收齐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勘测设计资料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并已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
(二)符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的密度、间距、高度、容积率以及沿道路、河道、铁路的后退距离,必须符合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一年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验灰线,经核准后方可开工。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经核准的灰线及施工图施工。
第三十六条 重要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准许保留的以外,工程开工前必须全部拆除。
第三十七条 重要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通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工程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按规定需要报送竣工资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各类临时建设工程。确因建设需要,临时建设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亭棚、管线或其他设施,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是指暂不影响城市规划、短期使用、结构简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无条件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十一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及建设工程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必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简化工作程序,公开政务内容,提高管理水平;对受理的报审资料,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的踏勘和审理工作,及时发给许可证件或答复审核意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接受建设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建设,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下建设为违法建设: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的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
第四十六条 违法建设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继续施工或逾期不拆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施工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设计而形成违法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暂停受理其设计文件。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统一使用财政专用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十条 对违反规划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其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结束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申请。
对违反规划占地、违法建设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越权审批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律无效。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按违法建设处理。建设单位和个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越权审批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
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妨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复议或起诉期间,工程建设必须停止。
第五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追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合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



1998年6月20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夏”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夏”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5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芒种已过,“三夏”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确保夏收颗粒归仓、夏种不违农时、夏管落实到位、全年农业丰收,现就做好“三夏”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住最适时机,做到及时收获
近期受高温天气的影响,小麦生长发育进程普遍加快,比常年提前5天左右成熟,各小麦生产县(区、市)农业部门要准确掌握当地小麦的成熟期,与农机、交通等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集中精力搞好小麦机收会战,引导农民及早动手,蜡熟末期及时收获,以防落粒、过熟遇雨发芽或生理萌动影响品质等问题出现,努力做到颗粒归仓、优质归仓。
二、抢墒抢时夏种,扩大复播面积
抓好以粮食安全和优化种植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为主的夏播工作事关全年农业工作大局。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农业部门要千方百计宣传发动和组织引导广大农民抓紧抓好麦茬复播夏种工作,以抢时为重心,抢收抢种,力争小麦成熟一块,收获一块,播种一块,确保夏播作物适时播种。要抓住今年小麦早熟早收的有利时机,引导农民尽量扩大玉米和延秋菜等高效作物复播面积,按照《晋中市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坚定不移地优化种植区域布局结构,加快专用玉米、优质小杂粮、无公害蔬菜等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水地麦茬要以高效经济作物为主,做到全部复播;水肥条件较好的旱地麦茬也要尽可能地复播豆类等杂粮作物,努力提高复种指数,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效益。要大力推广旱作节水、硬茬免耕播种、生物覆盖等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播种质量。
三、坚定抗旱思想,注重田间管理
夏收期间是春播作物苗期管理的关键时期,各县(区、市)要在抓好夏收、夏种的同时,加强春播作物的苗期管理,搞好中耕划锄、浇水追肥、病虫害防治等田间管理,以早管促早发,抗旱保丰收。我市4月份以来降水偏少、气温偏高,旱情呈发展趋势,而且据中央、省、市气象部门预报,我市出现伏旱的可能性很大。因此要宣传引导广大农民,充分认识今年旱情的严重性,以抗旱为中心,搞好夏管工作,力争旱年取得好收成。同时要抓住今年水果坐果好、坐果率高的优势,指导农民加强果园管理,加大物资投入,增加科技含量,争取今年水果生产有一个好收成。
四、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焚烧秸秆
作物秸秆是重要的农业物质原料,也是重要的生物能源原料,综合利用的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市秸秆禁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因地制宜地大力推广以过腹还田、翻压还田、堆沤还田、覆盖还田等多形式的秸秆还田技术,对增加土壤有机质、培肥地力、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区域之间工作进展仍不平衡,焚烧秸秆、浪费资源现象时有发生,各县(区、市)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秸秆禁禁烧工作作为农业上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布告、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宣传秸秆还田的重要意义和焚烧秸秆的多重危害,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秸秆还田的自觉性。农业、环保、公安部门在“三夏”期间要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基层巡回检查,对秸秆焚烧问题严重的乡、村,要责成专人蹲点督查,防患于未然。同时,要大力推广水地小麦秸秆复播覆盖、旱地麦秸休闲覆盖和全生育期覆盖以及果园异地覆盖技术,不断总结、探索、推广经济有效的秸秆综合利用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利用秸秆的积极性。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三夏”工作进展顺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门要把“三夏”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深入下去,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引导、政策扶持、协调服务等工作,农机部门要做好收割机具的协调和调度,农业部门要做好良种、技术、信息等具体服务,农资、电力、石油、水利部门要千方百计保证“三夏”工作所需。同时,要加大对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倒卖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的不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农民权益。确保今年农业丰收和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


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