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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和《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0:55: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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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和《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和《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1〕18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和《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酒钢(集团)公司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酒钢(集团)公司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市财政局、人行中心支行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
(二)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所担保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职工,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凭证

第八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介绍信;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以及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按以下各项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及不低于房屋总价30%的首期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售房单位账号。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票据。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依法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用于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须提供银行贷款余额单和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 因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提供离、退休证明。
第十二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出境定居的职工,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
第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人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提取人与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人的夫妻关系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五条 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职工,须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第十六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须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和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及中心或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受托人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以及委托代理手续。

第四章 提取额度和时间

第十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所提取的款项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提取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
第十九条 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当贷款余额不大于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总额时,可申请一次性提取职工账户内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所提取的款项直接划入贷款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应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签注意见。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中心或分中心审批,中心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中心或分中心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经审核不予提取的,中心或分中心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理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酒钢(集团)公司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酒钢(集团)公司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
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中心或分中心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中心或分中心审核后,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中心或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中心或分中心审核的文件以及汇缴清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或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相关证明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缴存管理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中心或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单位自开设住房公积金专户次月起,如遇缴存比例、缴存人数发生变化,应持相关文件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中心或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十七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单位从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日起至开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第十八条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有争议的,可依据市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九条 中心或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及职工劳动工资情况表;
  (三)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四)需要提供或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转移与封存

第二十四条 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下列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
(一) 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
(二) 单位合并、分立,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 单位发生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况,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调动工作,原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中心或分中心投诉,或凭有效证明材料,到中心或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在终止工资关系或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和封存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清算期间,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封存手续。
转入集中封存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新单位应办理该职工个人账户转入手续。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中心或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中心或分中心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中心或分中心复核。
第三十条 职工有权向中心或分中心揭发、检举、控告单位挪用、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中心或分中心可以检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督促单位依法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财务等资料。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中心或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或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严格遵循风险控制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和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酒钢(集团)公司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酒钢(集团)公司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和审批;中心和分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分块运作,各负其责。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中心或分中心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中心或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中心或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普通住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资料;
(四)购买住房首期付款不低于全部住房价款的30%;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中心或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人或其配偶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二)有贷款逾期六个月以上不良信誉记录的;
(三)已给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
(四)停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五)所购住房房款已交清的;
(六)购买二手住房交易过户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超过60日的。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住房首期不低于30%付款的发票;
(二)借款人身份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五)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票据;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和印鉴;申请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印鉴和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置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须提供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七)中心或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借款人须提供原件查验和复印件一份留存。
第十条 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的,可以向中心或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供相关资料;也可以向住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或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
1、借款人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并向中心或分中心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料。资料由本人提交;
2、借款人工作单位在核实该职工的身份、工资状况后,在借款人已填写好的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二)贷款初审。审核的具体内容是:
1、审查借款人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2、核实借款人身份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3、核实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情况;
4、核实借款人担保情况。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应核实保证人身份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应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房产抵押有关情况;置业公司担保贷款,应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和置业公司担保有关情况;
5、审核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及还款能力。
(三)贷款审批。借款人申请资料提供齐全,中心或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和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本人。
(四)贷款发放。借款人持准予贷款通知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受委托银行应按照中心或分中心审批的借款人、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发放贷款,不得向中心或分中心批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并在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借款人还贷能力;
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月缴总额×贷款月数+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
(二)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总价款的70%;
(三)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第十五条 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年限,贷款期限最长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六条 贷款最高限额和最长贷款期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市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并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方式和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贷款方式有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和置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及中心或分中心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的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公积金总额必须达到贷款金额的50 %;贷款额度5-10万元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公积金总额必须达到贷款金额的70%;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上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公积金总额必须达到贷款金额的80%。
借款人配偶在中心或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以作为保证人之一。
保证人在担保期间,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额或为他人重复担保。
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或分中心可以从借款人及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还借款本息(含罚息)。
其它担保责任以借款保证合同为准。
第二十条 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房产抵押不超过担保贷款比例的50%,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房产现值的50%,其余贷款以住房公积金保证,保证金额按照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方式中的规定执行。
抵押房产的现值,以具备评估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
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一条 置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担保金额必须达到贷款额度的100%。
借款人向置业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置业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的,置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或分中心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
(三)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义务的。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和等额本息还款两种方式。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的,采取到期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方式,即贷款到期一次归还贷款本息。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以上的,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借款人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每月将应还本息存入个人还款账户,由受委托银行直接划转。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贷款时间满一年并用于最后还款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还清贷款本息的,可依法收取罚息,经督促仍不能归还的,将依法处理。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贷款发生风险,中心或分中心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核实借款人贷款资格的;
(二)未核实购房情况的;
(三)未核实贷款保证情况的;
(四)借款尚未还清,批准借款人、保证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或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一)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及抵押物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违反中心或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条 中心或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贷款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规操作或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在职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是指以借款人及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额为保证,取得规定量的贷款。
(三)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是指以个人房产所有权作抵押,同时以借款人及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额作保证,取得规定量的贷款;
(四)置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是指中心或分中心为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由有资质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取得规定量的贷款。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因借款人的主张所发生的住房评估、产权登记、房屋他项权登记、房屋保险、贷款合同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若发生贷款纠纷,借、贷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据贷款合同向嘉峪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北京市营业性台球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营业性台球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台球活动健康发展, 活跃群众文化生活,维护文化娱乐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台球活动, 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文化局主管营业性台球活动的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协助同级文化局对营业性台球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开办营业性的台球厅、场等台球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宜的室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二)具有两张以上的标准球台及相应设施,球台间距不少于1.5米。
(三)设有衣物保管处等服务设施。
第五条 开办营业性台球场所, 必须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开办单位或开办人向所在区、县文化局申请。经区、县文化局审核批准的,发给营业性台球活动许可证。
(二)持营业性台球活动许可证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安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安全合格证。
(三)持营业性台球活动许可证和安全合格证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未领得营业性台球活动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营业性台球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营业性台球活动场所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台球活动场所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验票(或计时收费)、治安保卫等管理人员。
(二)禁止以台球聚赌。对以台球进行赌博的,应予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晚间营业时间不得超过23时。
(四)执行财会制度,依法纳税。
第七条 参加台球活动的人员,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场内秩序,不准喧哗吵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二)不准利用台球赌博或变相赌博。
(三)文明打球,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台球活动场所经营者应予批评劝阻,劝阻无效或严重影响场内秩序的,应劝其退场,直至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禁止在道路、街巷、市场、街头公园、草坪绿地等露天公共场所从事台球活动。
第九条 营业性台球活动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台球活动场所经营者应每年向区、县文化局申报核验,经核验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营业。
第十条 台球活动场所经营者自领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满半年不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为歇业,由区、县文化局注销其营业性台球活动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营业性台球许可证, 由市文化局统一印制;安全合格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台球活动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督、指导时,须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区、县文化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营业性台球活动场所的。
(二)管理不力,秩序混乱的。
(三)转让、出租、伪造营业性台球活动许可证的。
(四)不按期申请核验换证的。
(五)多次超过规定的晚间营业时间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由文化局收回营业性台球活动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台球活动场所经营者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取缔该经营场所,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影响交通、妨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取缔。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市文化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9年10月1 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开办营业性台球活动场所的经营者须在本办法施行后一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领证照。



1989年9月22日
现代政府的“福音书”
——洛克《政府论》研究



【摘要】本文主要是以洛克的《政府论》为蓝本,结合前人的各种研究重新审视了这一近代政治学经典著作,并以历史的科学的和社会的角度再次阐释了洛克的政治思想,同时也想以此能对正在艰辛地建立法治社会的当代中国的现实有所裨益。


【关键词】洛克 政府论 政治思想




引子:
约翰洛克的《政府论》一书成于1679年、完成于1681年、发表于1689年,【1】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斗争与妥协中产生的著名政治学和法学名著。该书批评了封建王权与宗教专制结合而成的绝对专制主权理论,【2】同时也为资产阶级的社会民主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辩护。全书一方面清理了资产阶级革命期间准确说是英国革命时代的各种思想,另一方面又第一次系统的完成了“以社会主权”思想为核心内容的自由主义政治学说,阐发了对后世影响巨大的思想与学说如天赋财产权利、社会契约、人民民主等。文字中充满了典型的不列颠的经验主义和妥协传统,赋予其理论相当的宽容性和符合时代的浓厚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气息。“他对政府之哲学基础所做的广泛思考这一原创性贡献,他的集前人成就的学说及原则应被认为是此后控制政府各项权力的基本原则”。【3】这在理论上奠定了后来的理性主义、自由主义、法治主义和怀疑主义不同路径,同时在实践上深刻影响和指导了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从这个意义上,洛克的《政府论》可以称得上近现代政府的“福音书”。
一、洛克《政府论》的思想背景和理论溯源
在英国,17世纪是在政治和法学史上具有根本意义的革命所发生的时代。该世纪初,斯图亚特王朝开始,显著特征就是:国王与议会就主权渊源和性质以及法治问题互不相容发生冲突且日益升级,并最终以国王被送上断头台而告终。随后革命的清教徒统治英国一直到1660年,但此后却再也不能继续按照他们的方式进行下去。查理二世和詹姆斯二世的先后复辟导致有关争端一直未决,而且由于詹姆斯的固执与对新教臣民的冷漠尤其是让自己的官员充斥天王教徒的做法,导致了辉格党人和托利党人联合起来废黜了詹姆斯二世,由新教徒奥兰治的威廉和妻子玛丽联合执政(根据先前继承规则,这是不合法的。洛克在下篇中予 以了辩护)。1688年的这一“光荣革命”中产生出来了有关法律至上、人民的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威的民主基础的一系列原则【4】。这些也是革命后执政的辉格党人形成的自己的政治传统,也由此形成了英国自由主义传统的核心。
这种自由主义的精神在洛克身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尤其反映在他的名著《政府论》中。洛克经历了英国革命的全过程,加之他曾因政治原因逃之荷兰并在那里亲眼看到了荷兰人的自由精神和英雄气概以及宗教和政治上自由主义的实际运作和好处。《政府论》两篇目的就是为沙夫茨伯里伯爵及其辉格党的朋友们推翻詹姆斯二世的革命提供理论和智慧的武器;洛克1689年回国后因革命已发生,便修改了《政府论》。在回国后写的序言中希望该书“足以确立我们伟大的秩序恢复者,现在的威廉国王的王位”;也强调希望该书“向全世界论证英国人民对公正的自然权利的热爱,他们捍卫这些权利以及国家处于奴役和毁灭边缘时拯救国家的决心。”
洛克的政治社会理论总结了宗教改革末期和国王与国会分裂这段时间的政治思想;集前人思想之大成,把过去经验产生的政治理论思想集中起来,纳入属于他那个革命时代的开明思想之中,在政治思想史上打下了他独特的烙印。他并没有完全隔断历史,人们通过胡克发掘出来的中世纪传统而可以将这些思想一直追溯到托马斯•阿奎娜【5】。事实也是,尤其下篇的许多论证都引有胡克的《宗教政治》一书中。当然,这是具有高度选择性的,因为其表现形式、阶级和社会基础已完全不同了。笔者将在下面的内容里论述这一问题。
反观洛克的学说,我们必须要意识到以下事实:首先,15世纪前的英国已具有浓厚的经验主义,注重科学研究范式,强烈的反叛意识及与生俱来的妥协精神。其次,洛克同时代的前辈们如弗兰西斯•培根的提供新工具法的经验归纳法、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哲学、科克所践行的普通法法治精神、哈林顿倡导的自由法治主义以及霍布斯的权力观和契约论,这一切都深刻影响了洛克的思想发展。最后,洛克的时代相比较于当时的欧洲大陆,至少在不列颠,宗教问题已基本解决;政治比较开明了。正是洛克丰富的实际政治经验和兴趣,正是他对理性的哲学信念的执着,正是他对经验主义立场上的坚定,正是他那在精神上的自由与解放,才有了这部近代自由主义的经典政治哲学著作。
二、《政府论》上、下篇的主要架框分析
《政府论》整体上可以说是洛克早期在《论宽容的书信》的发展,在后者作者不仅阐述了宗教崇拜的自由而且阐述了他的关于政府起源和政治组织基本条件的观点:
赋予行政长官的全部委托、权力和权威,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是要用来谋求使他超然于社会之上的人们的福利、保护与和平,因此只有这一目的是而且应当是他修正和均衡其法律以及设计和组织起政府所应依据的标准和尺度。假如人们不在一些法律下联合起来,不成为一个国家也能和平和安宁的一起生活,那么也就根本不需要行政长官或政治,因为它们只是用来保护这个世界上的人们免受相互之间的欺骗和暴力;所以只有建立政府的目的应当是政府活动准绳。
可见在洛克看来政府起源是为人们的幸福与和平,而政府的组成条件又必须以其目的为准则。在随后的内容里,洛克强烈驳斥了绝对君主制,他写道:
不能假定人民会给予他们同胞中任何人或更多的人支配自己的权威,去达到保护人民自身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或者把他们管辖权的范围扩展到世界的范围之外。
这里洛克从经验出发一方面排除了任何形式的人对人的专制,不论是一人专制抑或是多人专制;另一方面表明了政治是现实的是入世的而非来世的观点,即将宗教排除了政治之外。
从理论建构上,菲茨•詹姆斯•斯蒂芬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看到了与其形而上学明显不一致之处:《人类理解论》的目的是要摧毁先天理念说,把一切知识归结于为经验的概括;《政府论两篇》第二篇似乎与这一切恰恰相反,它完全以自然状态和理性法则这两个概念为依据,因此很难看出洛克怎么能从经验中得出其中的任何一个概念。但实际上,洛克仍未脱离他一贯的学术方法:首先,上一个世纪,在新教改革下“自然法”学说已经开始去掉经院神学的标签及与之联系,开始用理性话语代替;在17世纪,世俗化的自然法成为政治理论赖以取得进展的基础;也在17世纪第一次出现了对作为高级秩序存在的自然法实质拒斥;到了17世纪,“自然”开始指称人的欲求而非神的法律,而当时的个人主义者正是在自我利益何以应当自由实践的依据这一意涵上使用自然权利的。洛克说“理性就是自然法”,【6】同时他也不认为与自然法冲突的人类法律归于无效。如论财产私有权时:
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区别开来,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已有的成就上又增加了一些东西,因此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权利。
其次,论及自然状态时,他是把这一概念与战争状态和政治社会相对的。作为清教徒的洛克认为上帝将理性和财产赋予每一个人:自然状态是“是一种平等的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状态,但并不是放任状态”。这些自然状态是建立在人的本性和人类社会的本性之上的,是经验的而非抽象的假设。17世纪英国的启蒙作者们正是以描述的人类学为发端的,然后问道:必须如何创造一些规律,让这类生物(人)得以一起生活?【7】“洛克在破坏了天赋观念以后,在抛弃了那种相信人永久在思想的空洞想法以后,便证明我们的种种观念都来自感觉。”【8】
洛克为之辩护的自然状态是确实存在的,通过合意创立一个新政府是可能的。人类早期历史知之甚少,但不能因为历史记载缺乏就推定人们不曾处于自然状态中;他举出若干实例证明自然状态在较晚近的历史和欧洲以外的其他民族中普遍存在。洛克认为的自然状态并不是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而是对人人平等自由、缺乏公共权力的一种社会现象的描述。这种现象可能存在于人类初始阶段,但自然状态并不同于初始阶段;只要缺乏公共的政府形式,人就处于自然状态。
从论证逻辑上看,《政府论》两篇也是承上启下且相互贯通的。上篇洛克以菲尔默的《先祖论》为靶子驳斥了以神权为依据的绝对君权说,而下篇可以说是对维护现实出发倡导开明专制理论的霍布斯的回应。两篇的内容其实是相互联系的:在上篇的驳斥中,驳斥君权的神圣起源实质上是为自然状态做证据。洛克通过对菲尔默的君权来源的矛盾批判,提出“父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只源于父子关系;正如父子关系本身一样不能继承,父权也不能继承”。【9】这样父权的神圣性被打破。接着洛克批判了菲尔默的财产权理论后认为:
人类对世间万物的财产权就是基于他拥有的(感觉和理性)可以利用对其生存必要的或有用的物品的权利。
基于此洛克认为人人都应有平等的财产权。最后洛克又指出,“每个人由于都被植入保存自己生命和存在的欲望—强烈欲望—并作为其行动原则”,“人人都相信依照所具有的自我保存的自然趋向行事”。这样洛克就完成了他下篇所论述的全部内容的基调:洛克打碎父权的神圣性也就破灭的君权神授的可能性;再提出自然的世俗的财产权就为人的自然状态提供了事实支持;同时让一人专制的理由彻底消失,人人的平等自由观出现;由于平等的财产权和自我保存的欲求就又提供了下篇的人人平等观的出现;同时基于自然状态的不完善,完成了可以由契约形成政治社会的必要性。
这样上下两篇看来在逻辑架构上是不可分的,两篇是基调一致、顺利演绎的;并在一定意义上,就当时而言上篇比下篇更重要。然而下篇是作为对合理、正当的政府的预测,当然随着时代进步就显得更有现实和指导意义了。
三、洛克《政府论两篇》的政治思想简述
洛克的政治思想如同一个宝藏,可以从不同角度发掘出我们各自想要的思想和学说,本文试图阐述以下思想:
(一)有限契约思想
洛克通过契约这一媒介来实现了政治社会、公民社会的确立,每个个人都和他人一样一起同意按照契约把执行理性法则的自然权利交给共同体(COMOMWEALTH)【10】,以便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11】人们把权力交给的共同体不是霍布斯所说的一个主权者,洛克整书未提主权者;而且这个契约是有限的和具体的。人们只是放弃执行理性法则的自然权利,而人所保留的自然权利却是限制主权共同体的正当权力。
(二)国家与社会及民主思想
洛克有限契约的共同体理论体系中有一个基本观点:即政府可以解体,而社会依然存在。洛克详细探讨了政府解体的原因和形式并指出了国家和社会是两分的,这不同于霍布斯的政府解体社会秩序也随之消亡理论。共同体因为其目的在于人民的福祉,它是应当永远存在的;而政府因违背其设立目的,故是可以更换的。他阐发了国家状态下的政府与政治社会的关系。
每个人在加入社会时交给社会的权力,只要社会继续存在,就决不能复归于个人,而将永远存留于社会中,因为若不是这样,就不会有社会,不会有国家,而那样是违背最初的协议的。同样地,当社会把立法权交给了由若干人组成的议会,继续有他们和他们的后继者掌握,规定了产生后继者的方式和权力,那么,只要政府继续存在,立法权就决不能复归于人民。但是,如果他们规定了他们的立法机关的期限,让任何个人或议会只是暂时拥有这种最高权力,或者如果掌权者因失误而丧失了权力,那么在统治者丧失权力或规定的期限到期时,这种权力就复归于社会,人民有权作为最高权力的行使者,继续由他们自己行使立法权,或者把立法权交给一个新的政府,或者在旧的政府形式下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新人。
(三)人权与公民权思想
启蒙运动的社会哲学家们在社会契约的思维模式里,令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关系表现的淋漓尽致。人仅是作为一个体而存在的,就像原子一样;国家社会也不是从来就有。人人享有自由、平等,通过契约—恰恰是社会契约—建立、组织国家;通过契约,从自然状态建立了“公民”的状态,从“人”变成“公民”,“公民权利”取代自然的权利。国家是因目的而建立,目的即保障人的自然权利。基于此,霍布斯提出了契约的缔结其首要目的是提供安全,只有建立某种绝对的统治权才可能;这样就建立了一种绝对统治,社会契约变成服从契约。洛克则不同意开明专制的理论;基于他的契约理念,洛克则强调,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保障人的各种自然权利:他的自由、他的财产和人人平等;因此,通过社会契约而建立的国家也受到这些权利的约束;根据社会契约,执政者只不过是为了保护原始的人权,是公民的受托管理人:管理自由、平等和财产。
(四)法治思想
作为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的结果所发展起来的东西就是法治国家的理论,它是建立在承认人权、公民权的基础之上的。洛克认为,基于契约的目的而引申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和手段就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立法权是最高权力,而且一旦共同体把它移交在某些人手里就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但这种授予必须是全体人的一致同意,并且正如洛克所说:
社会给予他们的委托以及上帝和自然法对各种政体的国家机关的权力所定的界限:第一,它们应当以正式公布的固定法律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宫廷权贵和乡村农夫都一视同仁,不因特殊情况而有所改变。第二,这些法律知识为了人民的福利这一最终目的,此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第三,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决不能对人民的财产课税。第四,立法机关即不应该也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任何人,也不能把它置于并非人民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这里体现了议会主权和人民民主的基本精神。在论述立法权之后,洛克又论述了其他两种权力,即执行权和对外权。基于政府的目的及权力行使的正当性,洛克进一步提出了分权思想。“政府的权力不可能是无限的,它不可存在一个人手中;立法权和执行权该由不同的人员行使,法官应该独立”,“而且行政受法律的约束”。“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的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这可以说有分权思想的开端,有法律至上的理念,有法律公开、法律正当和司法独立的精神。
洛克的思想总体上体现了法治政府所具有的几乎一切原则和精神,虽然它没有完整的明确的制度设计,但他对以后的法治政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供了基本标准,为今后各国尤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建设实践奠定了第一块砖。
四、洛克《政府论》对当代的启示
(一)政治秩序的起源和本质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