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3 13:49: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四平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9月1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石国祥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区(包括铁东区、铁西区、四平经济开发区和四平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征地拆迁涉及农民房屋的,采取货币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城市远郊和农村,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由乡村重新安排宅基地,无法安排的,给予宅基地补偿费。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采取货币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采取货币方式补偿的给予宅基地补偿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不再给予宅基地补偿费。

房屋拆迁具体补偿办法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住宅房屋使用人因征地搬迁的,征地使用人向被征地搬迁人每户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200元。

在规定的搬迁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地使用人要付给过渡费,被拆迁人每户每月80元,采暖期间每户每月120元。

同一区域、同一项目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要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相统一。

第六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执行,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执行。征收集体林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执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七条 菜田(温室、大棚)、水田、旱田的地类划分及产值标准

(一)菜田

1.温室菜田:室内宽度6米以上,高度2.5米以上,温室间距是温室高度的2.5倍,东西走向,有棚膜、棚被等防寒设施,温室内具有浇灌设施,一年四季连续生产并常年使用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10.92元/平方米(7280.04元/亩);

2.大棚菜田(钢架结构):宽度10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棚间距1米以上,生产季节有棚膜防寒设施,有浇灌条件,每年3月中旬至10月中旬连续生产并常年使用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8.19元/平方米(5460.03元/亩);

3.大棚菜田(竹木结构):长度40米以上,宽度6米以上,高度2米以上,棚间距1米以上,生产季节有棚膜防寒设施,有浇灌条件,每年3月中旬至10月中旬连续生产并常年使用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8.19元/平方米(5460.03元/亩);

4.露地菜田:连续三年种植蔬菜并当年生产,地势平坦、有浇灌条件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2.96元/平方米(1973.34元/亩)。

(二)水田

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农作物的水田。年产值标准1.84元/平方米(1226.67元/亩)。

(三)旱田

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旱田。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1.45元/平方米(966.67元/亩)。

上述农作物产值的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2—3年进行一次测定调整,重新发布实施;未作调整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成材树、树苗、药材、果树苗、花卉等经济作物和林木按科学种植法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被征收土地上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按照科学种植法并按当年市场平均价格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第九条 对地类确定、农作物、花卉、草药或经济林木等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农业、林业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界定,以专家界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更房超出20平方米部分或改变用途的,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共同协商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能共同指定的,由市政府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

第十一条 征地前,市政府发布拟征地通知书,通知书送达后,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征地时不予补偿。

恶意投资建设不具使用功能的所谓温室、大棚和其它畜禽养殖设施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骗取征地补偿款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政策,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经区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搭车建设住宅等与规模化养殖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合法建筑、符合标准的畜禽场舍等设施,征地时依法给予补偿,通过评估确认补偿价格。

规模化养殖用地,征地时按原地类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依法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土地机动地的发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发包方式、收费标准、经营期限等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同意后确定。

未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办理的,由发包人依法收回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以攫取征地补偿款为目的非法转包、破坏耕地的行为,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限期拆除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对相关责任人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严禁机关干部以骗取征地补偿费用为目的,以转包为名购买剩余年期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期租赁集体土地或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合伙等方式参与非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私搭乱建附着物,违者由监察机关依纪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相关经济损失由其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十六条 在乡、村规划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违反《城乡规划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改正,对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封现场,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对征地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采取证据保全、公证和经评估后提存补偿资金,可以先行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不得无理阻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住建、农业和林业等部门和铁东区、铁西区、四平经济开发区、四平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严禁擅自设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补偿。自立政策,超范围、超标准给予补偿,构成扰乱征地市场秩序的,一经查实,由监察和司法部门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已经批准用地,正在实施征地拆迁的,按以前规定的标准执行;已批准用地,尚未实施征地拆迁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忻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忻政发[2006]46号

关于印发《忻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忻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忻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扶持、鼓励类产业项目。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外商和市外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 鼓励外商和市外投资者在煤化工产业、装备制造业、材料工业、旅游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服务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煤炭、焦炭、电力、冶金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等重点领域投资。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五条 投资者所需土地,统一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征后以出让方式供地。投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饮食、中介服务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项目,只能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证建设用地。外商投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可按规定减收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可享受以下土地政策: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重点建设项目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
第八条 实际投资额在800万元人民币(折合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至4000万元人民币(折合500万美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20亩以内部分,由市(县、区)政府给予所缴纳15年土地出让金(切除用于农业部分,下同)70%的补助。
第九条 实际投资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折合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8000万元人民币(折合1000万美元)的项目,或经认定的注册资本在1600万元人民币(折合2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20亩以内部分,由市 (县、区)政府给予所缴纳20年土地出让金80%的补助。
第十条 实际投资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折合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申请用地的,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一条 利用市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可以返还80%。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开发利用存量土地和“四荒地”,从事林业、畜牧业、种植业生产以及生态旅游的,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部分返还,其中投资林业的,还可享受民营林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投资商可以土地使用权采取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要从简从快,同时可享受本章所属优惠政策。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在我市辖区内投资新办的内资企业,可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
一、对新办的交通运输业、电力、水利、广播电视、邮电通讯业等企业或经营单位(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及以上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两区”开发忻州十三县(市、区),定襄县除外,享受的西部地区优惠政策)。
二、对新办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事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三、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2年。
四、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五、企业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六、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七、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属于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八、对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对新办的商贸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位于我市属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县的新办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免征3年所得税。
第十五条 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对设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市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对经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我市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投资者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3%税率缴纳契税。
第十九条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到合同价款50%以上方可申请办理营业税减免(审批权限在省地税局)。
第二十条 内资企业兼并重组可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
一、企业以合并、兼并方式进行改制重组的,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二、企业以合并、兼并方式进行改制重组的,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法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的照章纳税。
第二十一条 投资建设市、县、乡村公路和旅游景区公路,其线路及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用耕地,按低限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市(县、区)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三条 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外商利用尾矿、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和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项目,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五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政府每年从新增地方税收中提取1%,设立市(县、区)投资促进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发改委部门负责),主要用于推动投资促进活动,建立扶持、鼓励类项目的贷款担保基金、贴息基金和企业奖励基金。
第二十七条 对扶持、鼓励类项目,相关部门要在安排重点项目前期费、科研项目经费和扶贫、开发贷款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扶持类项目,市开发区、市(县、区)工业园区视自身财力,可提出更为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经市发改委统一平衡、审核、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投资环境建设

第二十九条 对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由市外商办委派专人协助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相关部门要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人员,承诺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
第三十条 对投资者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市(县、区)招商部门要从项目签约、核准、备案、申报、建设直至营运,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服务,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强化监督,实行投资软环境建设责任制、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责任追究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所聘用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三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条 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各级招商部门组织审定后,同级财政、税务、工商、土地、公安等部门负责办理兑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辖区内现有企业重新翻牌注册的,不享受上述政策。现有企业增加投资的,按新增投资数额占该企业投资总额的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对本政策措施中未列入的其他事项,可根据投资者投资的产业、规模和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后给予特殊优惠。
第四十条 本政策由忻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由忻州市监察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关于转发中央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转发中央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的通知

国中医药机纪发[2007]12号


各局属(管)单位:
现将中央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中纪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各单位纪委要紧密配合党委(总支、支部),认真抓好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组织好全体纪检干部特别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学习。要原原本本地研读十七大报告、党章和中央纪委工作报告,紧密联系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把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通过举办辅导报告、专题研讨班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引导广大纪检干部全面准确地领会十七大精神,把大家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

二、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结合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实际,认真贯彻十七大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新思路、新举措,明确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在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上下功夫,保证十七大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理清思路,明确重点,深入思考,为部署和安排好明年的纪检工作做好准备。


各单位对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局纪委。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把广大纪检监察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切实完成十七大部署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任务,确保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按照中央通知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重大意义
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胡锦涛同志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认真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五年的工作,回顾总结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对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出了明确要求。报告集中全党智慧、凝聚各方共识、反映人民心声,鲜明地向党内外、国内外宣示了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我们党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以战略性思维和前瞻性眼光描绘了我国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这是中国共产党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政治宣言,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是指引全国各族人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行动纲领。大会充分肯定了中央纪委的工作,审查、批准的中央纪委工作报告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今后五年的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是坚强的领导集体,一定能够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不断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这是一次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奋进的大会,对我们党带领人民继往开来、开拓奋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为确保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二、认真抓好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程,对学习作出专门部署。组织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研读十七大文件,原原本本学习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学习十七大批准的中央纪委工作报告,全面准确领会十七大精神。
学习十七大精神,要紧紧围绕主题,准确把握大会精神。要深刻领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重大意义,既要坚定不移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又要与时俱进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要深刻领会新时期近三十年来改革开放宝贵经验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改革开放在新时期实践中的重大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把改革开放推向前进。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准确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进一步提高对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和重大意义的认识,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要深刻领会十七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部署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指明了方向,进一步增强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服务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深刻领会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根本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要坚持反腐倡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和成功经验,深入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反腐倡廉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认真解决当前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要紧密联系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实际,认真研究和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思路和措施。要加强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切实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严格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成为加强学习的模范、真抓实干的模范、严格自律的模范。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用十七大精神统一思想、指导工作。要通过举办讨论会、报告会等形式组织好党员干部的学习,力求取得实效。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十七大精神,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十七大报告作为中心内容。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学习活动,努力使纪检监察党员干部做到认识上有新提高、运用上有新收获,切实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强大精神力量。
三、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确保十七大精神的贯彻落实
十七大对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思路、新举措。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加强思想建设,以造就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为重点加强组织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要求全党同志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这些重要论断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思路和重点,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腐败问题的清醒认识和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为实现十七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保证。
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十七大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各项重大任务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质量和效益、健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证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认真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维护中央权威。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追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是要坚持从严治党,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继续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以及利用司法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案件。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三是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要把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积极支持协助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完善信访制度,更加主动地正视和化解矛盾,更加积极地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四是要着力推进改革和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和创新,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要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税收制度、投资体制、金融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认真解决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解决影响改革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改革顺利进行。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认真学习十七大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制定得力措施,把十七大精神落到实处。当前,要切实加强领导,继续狠抓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的各项任务的落实,确保今年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要紧紧围绕十七大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理清思路,为明年有效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好准备。

中共中央纪委
监 察 部
200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