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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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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



国 土 资 源 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形势与需求 1
一、“十一五”国土资源科技工作成效显著 1
二、“十二五”是国土资源科技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6
三、“十二五”国土资源工作对科技提出了迫切需求 8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0
一、指导思想 10
二、发展目标 12
第三章 推动国土资源重点领域科技创新 15
一、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科技创新 15
二、深入开展支撑找矿突破科技创新 18
三、强化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技创新 23
四、大力推进地灾防治、地质环境保护和全球变化科技创新 25
五、加强基础研究 29
六、积极探索前沿科技 31
七、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科技创新 33
八、加强国土资源综合管理创新 34
第四章 大力建设科技支撑体系和创新体系 36
一、加强科研基础条件平台体系建设 36
二、加强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 38
三、加强国土资源标准化体系建设 39
四、加强国土资源科普体系建设 40
五、推进国土资源卫星应用体系建设 41
六、完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 43
第五章 保障措施 45
一、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46
二、建立共同责任制度 46
三、建立科技规划计划制度 47
四、加强科技规划评估和项目管理 48
五、加快建立科技人才培养制度 49
六、建立产学研联合攻关机制 50
七、加强国际科技合作 50
八、加强科技投入 51


国土资源科学和技术进步是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科学发展的关键,是“破两难、促转变”的重要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国土资源部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土资源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制定《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落实“科技兴地”战略的重要部署,国土资源科学和技术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根据本规划进行部署安排。
《规划》以2011年为基准年,规划期至2015年。海洋、测绘地理信息和能源领域分别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本《规划》只涉及其有关地质调查、资源调查科技内容。
第一章 形势与需求
“十一五”时期,围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大力开展科技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二五”时期是国土资源科技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实施节约优先战略、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防治地质灾害、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对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提出迫切要求。
一、“十一五”国土资源科技工作成效显著
“十一五”期间,围绕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攻关,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科技创新体系逐步健全,有效地服务于土地资源调查评价与监测、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和综合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提高国土资源保障与监管能力、为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为“十二五”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科技创新能力逐步提高。
“十一五”期间,牵头承担了国家863、973和支撑计划等20多项重大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9项、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300余项。在土地、矿产与海洋资源、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地球科学前沿等领域取得了一大批理论和应用成果,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科学技术支撑。
重大地学基础研究取得创新成果。地球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汶川地震断裂带科学钻探工程顺利启动实施,对探索深部岩石圈演化规律、了解地震机理、加强资源勘查和灾害预测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陆域永久冻土区天然气水合物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岩溶与碳循环研究成果引起国际科学界高度关注。地层学研究新获得3条全球界线层型剖面和点(金钉子)。同时,基础地质工作更加注重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为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青藏铁路建设等重大工程选址提供了重要基础地质资料,全面完成了上海、北京等六个城市地质立体填图等。
国土资源大调查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共完成1:25万区调494万平方千米、1:5万区调30万平方千米,提交1040幅国际分幅的1:25万、1:5万区域地质图,编制了重要成矿带系列地质图件,初步建立了国家区域地质数据更新体系,为我国地质找矿、国土规划和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基础支撑。
集成应用高新技术,保障与监管能力稳步提升。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资源调查、评价、管理与保护中的支撑作用日益明显。积极开展国土资源卫星应用体系建设,卫星应用效果显著。高新技术的应用,推动地质找矿实现突破,创新了中国区域成矿理论,深化了中国地质构造体系的认识,建立了一批重要成矿区带找矿模型,构建了高效的勘查技术体系,在云南红河等地建立了勘查示范研究基地,在四川攀枝花、西藏驱龙、云南普朗、新疆彩霞山、内蒙古毕拉格、辽宁大台沟等20多个靶区、矿区深部或外围获得找矿重大突破。
自主研发勘查技术及仪器装备取得新突破。研制成功我国首套全轴航磁梯度测量系统并投入试生产,在2000米地质岩心钻探、宽幅高光谱小卫星载荷、中西部大型矿产基地综合勘查、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等领域全面开展攻关,为实现重点成矿带找矿突破打下坚实基础。集中开展了天然气水合物富集规律和勘探开发先导技术研究,研发了4500米级深海作业系统,提高了我国深海能源资源勘探的技术装备水平。围绕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开发了滑坡空间识别预测技术等,在汶川、玉树大地震和舟曲地质灾害等重大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现场灾情快速排查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土地科技攻关取得重要进展。土地调查与监测从数量扩展到数量、质量、生态并重,调查监测技术装备全面升级,空间分辨率不断提高。从区域尺度到村镇尺度开展土地规划理论与技术研究,增强了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土地利用与评价、土地整理理论和技术的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耕地分等、耕地多功能开发、基本农田质量提升、矿区土地复垦等技术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有力地支持了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初步形成了支撑国土资源监管、调控的信息化技术体系,为国家对耕地保护、土地市场、矿业市场等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了准确的数据支撑,全国遥感影像“一张图”初步建立,信息服务与支撑能力进一步增强。
国土资源国际科技合作取得丰硕成果。积极参与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有力推动了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走出去”战略。参与、主持国际地学计划110项,青藏高原深剖面项目取得重大发现,1:250万比例尺亚洲中部及邻区地质图、1:500万比例尺亚洲地质图编制取得重大进展,地质勘查、海洋调查、遥感等新技术的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提高了国土资源调查和评价的精度和效率。
(二)科研条件平台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不断强化科技创新条件平台建设。国家、部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研究基地,野外科学观测站、台、网和科普基地等科研平台全面建设,中国地质科学院大陆构造与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已通过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立项评审,新建了9个部级重点实验室,14个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得到加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岩溶研究中心落户中国,北京离子探针中心成为国际大型仪器共享开放研究基地。命名了57个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开展了地球日等多场科普活动,科技成果的奖励和推广普及得到加强。新建设并认证了24个部级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标准化工作不断强化,为国土资源各项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和监管依据。
科研仪器、装备显著改善,拥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200多台(套),服务能力、共享程度大幅提高。激光拉曼光谱仪、高分辨离子探针、激光显微探针微区测年系统等先进的分析仪器为科研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撑。HC-2000氦光泵磁力仪、直升机频率域航电等国际领先的大型航空物探设备,高分辨率地震探测仪器、新型航摄相机和高精度定位系统获取了海量地球物理勘查、遥感调查数据,为土地资源调查与监测、地质矿产调查、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调查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科技创新队伍建设得到加强。
中国地质科学院有1000人进入国家非营利科技创新研究基地,形成了大陆地质与地球动力学等5个优势学科群,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质、土地以及国土资源管理支撑队伍的科技能力逐步增强。地方国土资源科技力量、行业科技队伍承担了大量土地调查、地质勘查与资源评价相关科研任务。
涌现出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科技人才。14人荣获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7人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5人获得国家杰出青年人才基金,23名科学家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优秀青年人才得到培养,部“百人计划”共遴选106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遴选157名青年科技骨干,覆盖26个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他们已成为国土资源科技工作的重要力量。
二、“十二五”是国土资源科技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新世纪以来,世界科技呈加速发展态势,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孕育和兴起,前沿技术领域呈现群体突破态势,学科交叉融合加快,新兴技术不断涌现,全球正步入创新密集和产业变革的时代。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要努力为保障经济发展和保护资源环境服务,迎头赶上世界新科技革命的步伐。
(一)保障资源安全供应已成为国际科技发展的核心。
资源问题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世界能源消耗量显著增加,耕地与粮食安全的警钟再次敲响,资源全球化战略不断深化。减轻资源和环境的压力、走低碳经济道路的关键是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
深化成矿预测与深部地质找矿成为解决资源能源短缺的重要方向。大陆深部、海洋深部能源资源探测及开发科技,深部成矿规律研究,以及节约利用资源、开发新能源、增加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和使用成为国际科技竞争的热点。拓展地质找矿新领域,非传统能源、稀土金属、稀有金属、稀散金属的成矿规律研究和勘查技术方法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
(二)地球系统科学研究与应用是解决当代资源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
强调全球性、统一性的地球系统科学理念逐渐成为引领新世纪地球科学的发展方向。地球科学研究的空间范围不断拓宽,形成庞大、完整的“上天、入地、下海、登极”的研究体系,对日地空间、地球深部、海洋和极区的探索诸多方面研究得到加强。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以及防范地质灾害,加强海岸带地质、地球表层水循环系统“碳汇”作用研究、碳地下埋存调查评价、提高地质灾害风险防治水平以及加快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等成为世界上主要国家的科学研究重点。
国土资源的一体化管理成为国际主流。各国政府对资源的管理目标从单一向综合转变,更加重视经济发展、资源开发与生态管护之间的动态平衡。
(三)高新技术的发展使得国际国土资源调查、监测和管理工作发生了重大调整。
高新技术成为国土资源调查工作的先导,信息技术和卫星、航空对地观测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国土资源调查的工作效率,带动和引领着现代国土资源调查工作。对地观测技术提供了全球性、重复性、实时性、连续性的地球表面观测数据,是了解和把握资源与环境的态势,解决人类面临的资源紧缺、环境恶化、人口剧增、灾害频发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重要技术手段。
(四)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是解决资源环境复杂问题的关键,成为当前国际竞争的重点。
科技创新是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的主导力量,创新人才是科技创新的根本。科技创新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主要途径,一方面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使以前还难以想象其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变成可以开采利用的宝贵资源。
三、“十二五”国土资源工作对科技提出了迫切需求
“十二五”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攻坚阶段,从我国基本国情、发展阶段和资源禀赋来看,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解决资源环境约束。
(一)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需要更有力的科技支撑。
当前,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矛盾趋向复杂,土地管理的两难局面和压力更为突出。树立新型资源观和资源管理观,由外延粗放利用资源向内涵集约利用资源转变,由偏重资源的数量管理向数量质量生态综合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资源管理向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转变,由单纯着眼国内资源向统筹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转变,是当期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发展趋势。
随着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深化,支撑土地管理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各项职能的方法技术仍需加强,关键科学问题亟待研究,土地调查和动态监测的技术体系、土地评价与规划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区域综合整治技术、节约集约利用技术、保护与监管技术装备等亟待加强。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水平成为当前工作的重点。
(二)坚持陆海统筹、实现找矿重大突破是国土资源科技发展的重要任务。
我国经济社会将平稳较快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将明显高于以往任何时期的水平,同时我国还面临资源供应紧张和利用效率低下的突出矛盾。我国石油、天然气、铁、铜、铝等重要矿产资源大量依赖进口,对外依存度居高不下;资源稀缺与粗放利用并存,综合利用水平低。
我国大陆地质背景复杂,随着地质工作程度逐渐提高,找矿难度不断加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从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缓解资源瓶颈制约。我国海洋地质调查、能源探测技术手段不足,深水、深海、大洋、极地海洋地质工作程度较低,海洋基础地质科学研究薄弱,需要大力提升我国海洋地质科技水平。立足国内实现找矿突破,节约集约利用增加有效供给,要求我们进一步提高科学技术对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的支撑能力。
(三)防治地质灾害、应对全球变化对国土资源科技提出迫切要求。
我国地质构造复杂、活动断裂发育、地壳稳定性差、地形地貌起伏变化大,气候变化、强降雨过程和地震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增多。中、西部地质环境脆弱。各地采矿和工程建设积淀的环境地质问题形成了许多地质灾害隐患。
以3S技术为支撑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响应技术体系尚需建立,地质灾害实时监测、短期预报、快速响应等关键技术需加强攻关。崩塌、滑坡、泥石流防治,水污染、土壤污染治理等技术手段亟待提高,地质碳汇研究和地质碳储技术储备不足。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已对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提出迫切要求。
(四)构建新机制、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是国土资源科技发展的当务之急。
面对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尚不显著,科技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差距。科技领导决策体系的作用并未得到很好发挥,科技工作的统筹部署不够,规划和计划体系尚需健全完善。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平台薄弱,重点实验室、野外科研基地、工程技术中心的创新和服务能力不能满足国土资源工作的需要。
科技工作的资金保障不稳定,基础性、综合性科技工作滞后,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亟待加强。科技人才的断层和高端科技人才的缺乏成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最主要制约瓶颈之一。急需建立适应国家科技体制和满足国土资源事业发展需求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新机制和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支撑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程为抓手,以“强化支撑、建立平台、培养人才、完善机制”为重点任务,加快实施“科技兴地”战略,加强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强化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为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坚守耕地红线、防灾减灾等国土资源中心任务提供强大的保障,大力建设科技支撑体系和创新体系,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为国土资源事业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在战略部署上,按照“需求引领、强化应用,前瞻部署、突出重点,自主创新、加强协作,统筹协调、支撑发展”的基本要求,不断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工作。
坚持需求引领,强化应用。紧紧围绕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主题,解决关系全局、影响发展的重大难点问题。从实现地质找矿突破、节约利用资源、地质灾害防治以及提升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保护和利用整体水平的重大需求中确定任务,从提高国土资源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手段方面开展科技攻关。加强标准规范的研制,强化国土资源基层科技能力的提升,突出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大力推广一批为地方服务、为群众造福的新技术新方法。
坚持前瞻部署,突出重点。面向直接影响到国土资源调查质量的基础性研究和前沿技术领域前瞻部署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野外科研基地等科研条件平台,超前部署、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对地观测、海洋资源调查、地球深部探测等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把握未来科技竞争战略制高点。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解决重大基础科技问题、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为重点,坚持一手抓核心技术装备的引进和研发,一手抓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队伍和高水平科技人才。
坚持自主创新,加强协作。把自主创新摆在国土资源科技发展的突出位置,从与世界上相同学科领域发展的比较中提出创新任务,不断增强地学理论、仪器装备的创新和自主研发能力,强化野外科研工作在自主创新中的源头地位。强化政产学研用结合,调动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等力量参与国土资源科技创新。
坚持统筹协调,支撑发展。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需求和任务出发,加强与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中央与地方之间、国土资源各业务部门之间科技工作的分工协作与统筹协调,支撑国土资源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长远发展的需求,深化资源节约利用、地质找矿、土地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全球气候变化等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创新,大力建设科研基础条件平台、质量监督检测、标准化、卫星应用、科普五大科技支撑体系,培养一批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至“十二五”期末,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推广和应用一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相关领域勘查技术方法,国土资源管理科技水平达到国际先进。
——发展和推广一批土地调查、监测、整治的新仪器、新设备,土地调查监测、规划评价、综合整治、节约集约利用、耕地监测与保护的理论与方法技术体系进一步完善。
——推广应用40项先进成熟的物探、化探、遥感、钻探、测试等新技术新方法,宣贯培训50项技术标准,建立高效快速地质勘查、地质环境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治理的理论与方法技术体系。
——建立国土资源卫星应用系统,统筹发展卫星、航空、地面观测技术,对地观测高技术在土地资源调查监测、矿产开发、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得到强化,卫星应用体系初步建立。
——研发土地资源管理、地质矿产管理现代科技信息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国土资源软科学研究,建立国土资源综合管理科学理论体系。
研制和引进一批地质找矿和地质灾害防治关键技术和仪器装备,地质找矿技术和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取得重大突破。
——研发一批1000米-2000米勘探深度的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研发一批西部难进入地区勘查、地质复杂区找矿、深海区探测等重大核心技术装备,建立深部找矿立体综合勘查体系。
——研发钒钛磁铁矿等一批难利用、难选冶、共伴生等金属矿、非金属矿、尾矿的综合利用技术,实施一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盘活增加一批难利用资源储量。
——建立以“3S”技术为支撑的地质灾害实时监测、短期预报、快速响应等关键技术与装备,初步形成符合我国地质地形特点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体系。
——建立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地质碳汇、碳储技术方法体系,研究青藏高原、海岸带等4类地区地质响应记录,为我国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和发展一批重点实验室、野外科研基地、工程技术中心,攻克一批重要地学理论,国土资源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建立覆盖国土资源主要领域的科研基础条件平台体系,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10个国家级平台,建设2个国际研究中心,建设部级科研平台130个,改善仪器设备和科研环境。
——形成基本覆盖我国主要省区的地质矿产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立土地调查领域的质量监督检测技术和标准体系。认证和建立20个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总数达到70个。
——建立基本满足国土资源管理需要的技术标准体系,在行业管理和服务领域、土地资源领域、地质矿产领域、地质环境领域、国土资源信息化5个领域制修订300项重要标准规范。
——建设国土资源科普基地150个,编写5套科普图书和音像制品,培育一批科普活动精品,推进科技项目成果科普化及科普开放日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国土资源科普体系。
——稳定发展地层、古生物、岩石等传统基础学科,开展大陆构造与动力学等10项重大基础地质问题攻关,提出若干新观点、新理论。加强土地基础科学研究,初步构建土地学科体系。
——建立地球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体系,探索前沿科技。建立近海至3000米深海地质调查、勘查理论和技术体系。发展南北极、月球及深空探测地质理论和勘查技术。
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国土资源科技创新队伍不断壮大。
——建立中央、地方、企业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建设15-20个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团队,建设3-5个国家科技创新团队。
——自主培养造就和引进急需紧缺高端科技创新人才50名,科技领军人才100名,资助150名杰出青年人才开展前沿与创新研究。

第三章 推动国土资源重点领域科技创新
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不断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地质找矿突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地灾防治、地质环境保护、应对全球变化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强化基础地学、土地科学理论研究,积极探索前沿科技。
一、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科技创新
开展土地调查与监测技术研发,构建土地资源动态监测平台。开展土地规划与调控科学研究,提高土地资源合理配置能力。开展土地综合整治的理论方法与技术研究、耕地监测与保护研究,增强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水平。开展土地资源管理体制与机制研究,促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一)土地调查与监测技术研发
研究土地利用/覆盖监测的遥感分类方法与光谱特征,开发高精度快速卫星定位/卫星遥感地面调查、巡查技术与装备,攻克惯性导航/卫星定位地籍调查关键技术,开展全国宗地统一编码方法技术和三维地籍研究。研究数量、质量、生态遥感综合监测关键技术。发展乡镇国土资源监管数字化技术,开发“批、供、用、补、查”网络化监管技术系统,研究建设用地国家在线监管技术。开展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与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物联网新技术应用。建立多时相耦合“一张图”技术体系。
(二)土地规划与调控科学研究
研究国土规划理论、方法与技术,研究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综合管护的理论、方法与技术,发展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的土地评价技术,研究土地规划与城镇规划、产业规划的协同耦合技

术,研究区域城镇空间规划技术,研究土地调控数据采集、整合与决策分析技术。开展县域土地管控、典型城镇村节地技术研究,建立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土地规划和实时调控技术体系。按照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加强区域土地综合研究。研究长三角土地精细化管理、珠三角用地效益提升技术,研究两型社会建设区、中部经济区、城乡统筹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基地的土地调控技术。
(三)土地综合整治的理论、方法与技术研究
研发建设用地再开发技术系统、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技术系统、农田修复与土地整理关键技术。深化土地综合整治模型研究,加强生态脆弱地区土地生态整治的理论、方法和关键技术研究,加强乡村景观整治的方法技术研究,开展低效建设用地、边际耕地整理与生态环境建设技术,开展整镇、整村土地综合整治关键技术研究。开展海岸带开发与土地生态修复技术、沿海滩涂农用

地生态化开发、信息化监管技术研究。研究典型工业区重金属污染场地再利用技术、西南山区土地综合整治、强扰动矿区土地复垦关键技术和矿区地上地下资源协调开发关键技术。
(四)耕地监测与保护研究
加强区域土地保障与保护技术系统的综合研究。研制耕地质量鉴定技术,研究不同生态区耕地质量演变规律和调控技术体系,建立耕地质量等级监测与监管体系。研究边际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技术和基于食品安全的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体系。研制分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和标准。
二、深入开展支撑找矿突破科技创新
推广一批地质找矿理论和方法技术,开展整装勘查区和重要成矿区带固体矿产和油气地质找矿综合研究,支撑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目标的实现。开展勘查技术装备研制,推动深部金属矿探测和新能源勘查科技创新,提高我国地质调查和资源发现能力。
(一)找矿理论和方法技术成果推广
培训推广区域成矿体系与成矿系列、重要成矿区带找矿模型

等一批先进成熟的重大地质基础理论成果,推广应用航空物探测量系统、大深度重磁电物探、卫星和航空遥感地质调查技术、实验测试方法技术、数字地质调查技术等一批先进成熟勘查技术。
宣贯培训《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地质岩心钻探规程》以及地质实验测试领域一批国家、行业标准。
(二)加强地质找矿综合研究
充分利用基础地质调查成果和多种调查资料,开展综合研究,总结区域成矿理论、找矿规律,创新地质理论。重点开展成矿条件及成矿规律研究,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矿远景区划研究。开展大型、超大型矿床理论预测与立体探测,揭示成矿物质迁移—集聚—淀积的物理、化学过程和成矿机理,为地质找矿突破和后备矿产基地提供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途径。开展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战略与可持续发展研究、全球资源调查与境内外成矿规律对比研究。
开展整装勘查区成矿、找矿重大科技攻关与战略靶区优选。研发中东部典型矿集区立体探测技术体系,开展老矿山深部和外围找矿方法技术研究,开展重要成矿带和大型矿集区2000-3000米空间的找矿研究,大幅度提高矿床发现率。研发复杂地质地形条件大型矿产资源基地勘探评价技术,开展西部紧缺战略性矿产资源快速综合勘查模型与战略靶区优选研究。
开展替代能源、稀土金属、稀有金属、稀散金属、矿物材料研究,开拓非金属矿产新用途,开拓未来新型资源领地,为解决我国未来矿产资源接替奠定基础。
(三)勘查技术装备研发
实施勘查技术装备国产化、品牌化工程,发展从卫星到航空、从地面到深部、从陆地到海洋、从野外到室内的国土资源观测与探测技术体系。加强国土资源勘查关键技术的突破和集成创新,形成高精度、可靠、快速、实用的国土资源调查、勘查方法技术体系。开发航空地球物理探测系统、航空高光谱探测系统等支撑技术。发展地质实验分析测试技术方法。研发满足不同需求和适用不同地质景观条件的勘查仪器装备,支撑现代地质勘查工作。


(四)推进深部金属矿勘探开发科技
重点开展深部(500-2000米)找矿中的地质找矿预测理论与技术方法、大探测深度地球物理勘查、深部地球化学勘查和深部找矿勘查技术组合研究,开发3000米至5000米先进钻探技术,深化深部成矿作用与成矿规律及矿产勘查新理论的研究,使我国勘查深度提高到1500米,探索至2000米。选择铁矿、铜镍矿、斑岩铜钼矿及金矿等战略地区实施深部找矿科技示范工程。
推进深部及复杂地下矿高效、安全开采理论及关键技术,开展深井矿山的提升、通风、降温、排水、充填技术研究,发展高应力区采矿理论与微震监测技术、高应力矿山巷道支护与采场岩层控制技术、金属矿山岩爆发生机理及防治技术。


(五)油气地质调查科技攻关
坚持油气并举,以构造地质为主线,采用高分辨率地球物理探测等综合技术手段,重点在变形盆地、造山带前陆和南方海相碳酸盐区开展油气地质调查与资源评价研究。开展山前构造带构造建模、多期构造背景油气保存等理论研究,开展青藏高原地区地震等多种地球物理勘探技术方法组合研究,开展灰岩裸露区、沙漠区、复杂地形地质条件区地震勘探技术以及灰岩区化探技术等勘探技术研究与装备研制,优选勘探靶区,发现深部油气藏,支撑油气勘探取得突破。开展全球主要含油气盆地对比研究。
坚持陆海统筹,加强海域油气资源地质勘查理论和技术攻关,发展用于深水油气探测的海洋重磁梯度测量技术、海底复杂地质条件高精度油气地震采集和数据处理技术、油气勘探综合异常分析技术、地球化学探测技术、微生物勘探技术,开展油气成藏富集规律、边缘海地质构造演化及其资源环境效应等研究。

(六)新能源勘查科技创新
重点探索永久冻土区、深海区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调查开发技术研究,探索其分布规律、成矿理论、勘查与评价技术方法。发展适用于深海天然气水合物探测的高分辨率地震探测技术、海底视像探测技术、水下多参量立体探测技术等勘查开发关键技术,选择有利区块开展示范工程,评价天然气水合物资源开发利用前景。研发冻土带天然气水合物综合勘查技术。
开展页岩气、煤层气、致密砂岩气、油页岩、油砂、幔源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形成地质条件、成藏规律研究和勘查评价技术研究。开展陆相页岩气地质选区与资源评价方法、低阶煤煤层气勘探技术研究,开展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实验测试技术、钻完井、排采技术和大规模分段压裂、长距离水平井、环保型压裂液等勘探开发关键技术工艺研究,选择重点有利地区开展示范工程,建立适合我国复杂地质特征和赋存规律的理论和评价技术。
三、强化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技创新
开展重要难利用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综合开发技术研究,加强尾矿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研究,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深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技术研究,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一)重要难利用金属矿产综合利用技术攻关
重点发展和完善复杂共伴生、难选冶、低品位、难利用金属矿资源高效利用技术等。开展铁矿等大宗难利用金属矿种综合利用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实施一批科技示范工程。开展大型矿山高效节能采、选、冶装备及智能化控制技术研究,研制大型金属矿规模化开采技术与装备、难采选矿高效开采技术与装备。开展盐湖资源、深井卤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
强化资源高效开发与综合利用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与推广,发展数字矿山技术、绿色矿山建设技术,提高能耗比。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地区、井下监管、矿山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等技术开发。开展重要矿种开发流程、方式、设计方案等方面技术标准制定,初步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体系。
(二)非金属矿高值开发利用技术研究
研究矿物晶体结构及化学组成与其物化性能的内在联系,提高我国主要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利用价值。开展优势非金属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制,选择石墨、萤石、重晶石、磷矿、硅藻土、菱镁矿、膨润土、煤系高岭土等战略矿产,进行提纯和深加工新技术研究,推动我国非金属矿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尾矿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研究
建立我国矿山尾矿、废石数据库,研究尾矿、赤泥、废石等固体废弃物利用途径,建立我国矿山尾矿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
体系。开展再选(冶)的新技术、新设备、新药剂的研究和废石、
尾矿整体利用技术开发。开展尾矿利用技术标准制定。加强煤系硫铁矿、稀土矿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开展矿山废弃物回收利用技术、无害化处置、生态恢复技术研究。
(四)深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技术
完善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调查与评价技术体系,健全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标准。研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与时序的节地控制技术。开发创新型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技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安全保障技术、废弃工矿地复垦与利用技术、城市农田空间布局与开发利用技术。开展中原、长三角、珠三角、北方等重要经济区土地精细化利用技术研究,开展西南山区城乡统筹、中部两型社会建设的土地利用与监管技术研究。
四、大力推进地灾防治、地质环境保护和全球变化科技创新
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技术方法研究,构筑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响应技术体系。开展全球气候变化地质响应研究、二氧化碳地质储存技术研究、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加强主要自然灾害及其土地利用风险评价研究,提高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能力。
(一)地灾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技术方法研究
研究以“3S”技术为支撑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响应体系理论方法技术和防灾减灾系统,加强地质灾害实时监测、短期预报、快速响应等环节的关键技术攻关。大力开展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地裂缝防治、水污染、土壤污染治理等技术研究。开展地质灾害形成机制、演化规律、成灾机理研究,加强地质灾害的模拟和实验研究。开展三峡库区蓄水后地质灾害研究,开展汶川、玉树地震灾区震后地质灾害研究。
开展地质环境开发利用研究,探索形成地质环境质量、容量与适宜性评价、功能区划和风险评估方法体系。开展活动断裂与区域稳定性研究、第四纪古气候变化与地质环境演化关系研究。开展城镇地质环境风险评估与防控关键技术研究、农村地质环境监测评价和防护关键技术研究。开展地下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使用地质环境安全关键技术研究。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技术研究。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基础理论及调查、监测、预测预报技术研究。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修复技术、生态环境脆弱条件下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重建技术研究,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水平。
开展区域地下水循环过程及可持续利用的相关理论研究,建立区域含水层精细探测与水资源评价技术体系,开展地下水资源勘查关键技术及高效利用技术研究,研发西部干旱区、西南石山岩溶区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勘查与快速找水技术与装备。加强重点地质遗迹调查评价与保护技术方法研究。
(二)气候变化地质响应研究
开展全球气候变化地质环境敏感区的灾害与环境调查研究,获取全球气候变化的地质证据和原始数据。开展更新世晚期以来不同尺度气候变化的周期性事件研究。开展13万年以来二氧化碳浓度变化研究,建立若干新的同位素代用指标,重建洞穴石笋、黄土堆积、大洋沉积、湖泊纹泥和冰芯等地质记录环境代用指标的二氧化碳浓度。以青藏高原及周缘、内陆干旱区、岩溶石山地区、沿海地区为重点,建立全球气候变化长期监测研究基地。
(三)地质碳汇和二氧化碳地质储存技术攻关
加强岩溶、土壤和矿物等地质碳汇研究,建设岩溶碳汇监测网络,精确估算岩溶碳汇通量并构建石漠化治理岩溶增汇的试验示范。研究不同地质条件下土壤固碳机制,评价镁橄榄石、蛇纹石等基性、超基性岩矿物及尾矿矿物固碳潜力。
开展地质碳储方法、捕获和封存(CCS)工艺及监测技术攻关,探索人工固碳增汇技术和途径。以盆地(平原)为单元,以深部咸水含水层、含石油盆地、含天然气盆地和含煤层气盆地为重点,编制全国地质碳储潜力评价图。筛选战略远景区,实施地质碳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
(四)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究
开展浅层地温能、中低温地热的综合利用的关键技术研究,大力推广地源热泵技术和地热回灌技术。在琼北、滇西、藏南、东南沿海等重点地区,开展地下3000-5000米干热岩地质勘查的钻探、物探、测井等勘查技术攻关,开展干热岩热能开发利用的关键问题研究,推动全国地热资源的广泛利用,为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和工程技术。


(五)主要自然灾害及其土地利用风险评价研究
基于卫星和信息技术,研究主要地质灾害、气象水文灾害、环境灾害对土地退化风险的评价指标体系与方法,探讨应对自然灾害的土地利用布局优化模式和技术措施。研究生态脆弱区耕地开发中的区域土地退化和生态环境效应,长江下游、珠江三角洲平原耕地减少与地表硬化对水文灾害和水环境的影响,中国耕地重心向“三北”位移对碳库及气候变化的影响,建立应对生态环境安全与全球气候变化的耕地布局和利用模式调控技术体系。
五、加强基础研究
开展基础地学学科建设、重大基础地质问题研究和土地基础科学理论研究,发展地球系统科学。
(一)基础地学学科建设与发展
稳定发展地层、古生物、构造、矿物、岩石学等传统基础地质学科。逐步恢复各时代、各门类古生物基础研究,建立化石鉴定体系,完善区域地层系统,解决地质调查中地层时代确定问题。培养一批岩石学人才,提高岩石、矿物鉴定技能。开展系列古生物化石图册、各类岩石学志、构造形迹、要素图册等基础地质读本和指南编撰。开展全球性的地层层型剖面、经典古生物化石群落、地层单位、超高压变质带、超强地震遗址、特殊地质景观和露头以及独特的青藏高原、黄土、岩溶等立典研究。开展全国与洲际性以及大区域地质系列图件编制。开展重要类型矿床、矿种立典研究,矿物系统研究与实验矿物研究,研究矿物物理、化学新性能,开拓开发矿物新材料。推动地球科学各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加强地球科学和其他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交叉,加强地球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发展系统地球科学等新兴学科。
(二)土地资源基础科学理论研究
加强土地自然属性与利用特征研究,建立土地分类指标体系。构建土地学科体系。加强耕地生产能力形成机理研究,研究中国耕地生产能力核算及人口承载力评价技术方法。加强土地利用过程与格局控制的基础研究,开展土地利用空间系统与区域发展的互动机理研究。
(三)重大基础地质问题攻关
瞄准我国重大资源与环境问题,以解决中国及亚洲大陆重大地质关键科学问题的调查和综合研究为基础,开展大陆地壳和地幔结构、组成与动力学研究,发展大陆动力学。开展青藏高原基础地质、岩溶动力系统与碳循环、中国陆块聚散过程与成矿作用动力学演化、重要生物群演化、年代地层格架及重要地区地层对


比、早前寒武纪基础地质等重大基础研究。开展矿集区、整装勘查区、重大工程建设区、城市群、灾害易发区、区域含水单元、重点海岸带、海洋矿集区等重点地区三维地质填图技术研究。
六、积极探索前沿科技
推动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大陆深部科学观测、深海资源探测科技、极地与探月等研究,取得一批独创性的重大基础研究成果,抢占未来科技竞争制高点。
(一)地壳深部探测与观测
加强地壳深部探测与观测研究,积极推动地壳探测工程的立项,探索地球深部,提升地球科学认知水平,引领地球科学发展,加快推进我国从地质大国向地质强国迈进。




继续组织实施深部探测技术与实验研究,建立地球深部探测网络,为资源调查评价、环境与生态监测、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基础数据和储备先进技术。开展地壳深部物质组成与结构探测,开发陆基、空间和海域地壳结构立体探测与地壳运动监测技术体系,自主研制与开发地球深部探测仪器设备、超深钻装置、深部实验室设施,构建地壳深部探测实验室。
开展大陆深部科学观测。统筹开展深部探测钻探工作,实施中国大陆深井长期观测网计划。完善东海中国大陆科学钻探长期观测站。完成汶川地震断裂科学钻探施工和取样,开展地质构造、地震地质、岩石力学、流变学等多学科观测和综合研究。部署超深科学钻探工程,整合陆相油气盆地科学钻井,建立深部观测试验场、地壳运动深井观测网、二氧化碳地质存储实验场以及深部矿产、干热岩勘查开发野外科研基地。
(二)深海资源探测科技创新
发展深海探测技术,立足近海,扩至深海、远洋。深化海底综合调查技术,开展大深度、崎岖海底等复杂地质条件下地球物理信息采集、处理、解释技术研究,研发深水钻完井技术。发展大洋海底多参数勘查、取样、原位观测技术,开展大洋地壳科学钻探,开展海底网络观测、多参数观测技术研究与应用。开展深海和大洋科学研究,开展海底地形地貌、基底构造及其活动、沉积物大规模侧向运移和滑坡、海底环境及时空演化等海底过程研究。追踪世界海洋地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取得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海洋地质科技成果。
(三)极地与探月研究
以南极为重点,适度开展北极地质科学考察。开展东南极内陆综合地质、泛非期普里兹构造带及其邻区构造格架与演化、大陆冰下地质研究和南极内陆地球物理探测。开展以月球探测为主的遥感深空探测技术与行星年代学、比较行星学、行星地球化学研究。
七、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科技创新
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化科技创新,建立国土资源管理的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技术体系,促进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
建立土地管理、地质矿产管理现代科技信息技术支撑体系。以全国国土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和网络互联互通为基础,立足信息化新技术应用,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监管与决策支持系统、四级融合联动、部门信息共享和互操作关键技术研究。
发展土地资源信息系统,研发基于网络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管理、信息共享、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发展土地分等定级估价信息系统、土地利用监测信息系统、土地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价信息系统,研发空间数据库、数据仓库、空间数据挖掘技术。
研发地质调查全流程信息化关键技术与信息系统。加强3S技术、网络技术、云计算、物联网、数字地球等技术的跟踪和应用研究,发展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地下水调查、地质灾害调查野外数据采集与分析评价系统、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遥感监测系统、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预报系统、地质灾害监测实时传输与会商系统。加强地质资料信息的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开展地质资料分级分类的服务和互联共享机制研究,研发面向重点成矿区带、重点经济区、生态环境脆弱区、重大工程建设区和重大地质问题区的地质资料信息整合、深度加工、服务产品开发技术,制定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标准体系。
八、加强国土资源综合管理创新
围绕国土资源改革发展,兼顾当前和长远,开展战略规划、制度建设、改革创新、监管服务等方面的问题研究,为国土资源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有效支撑。
(一)完善国土资源综合管理科学理论体系
深化国土资源战略研究。开展数量、质量、生态并重,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的新型资源综合管理模式研究。开展陆海统筹、水土统筹研究,提高资源综合效益。建立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调查监测指标体系,健全国土资源统计体系、宏观调控指标体系。开展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基础理论研究,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立法技术和规范研究,深化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研究,建立国土资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理论模型和指标体系。开展资源利益冲突和社会风险管理研究。围绕发展方式转变、资源配置方式转变和政府职能转变,开展国土资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和构建科学发展新机制研究。建立国土资源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科技创新效益评估方法、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
(二)土地管理体制与机制创新研究
加强土地产权经济理论与制度创新研究,研发土地产权管理和土地登记技术体系。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技术经济评价研究。研究中国土地市场的发育过程和形态演变规律,土地市场指数测度,土地市场—房产市场—金融市场深度融合与交互作用机理,研发基于土地市场自组织演变的土地市场监控技术支持体系。开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差别化管理政策、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措施、农村宅基地退出和补偿机制、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管理政策、综合改革试验区土地政策、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等研究。
(三)地质矿产管理体制与机制创新研究
系统跟踪全球能源、矿产资源宏观形势,开展全球能源、紧缺矿产和战略性矿产资源战略研究。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理论研究,加强区域经济发展与矿业产业布局战略研究。开展矿产资源税、费政策研究,促进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型。开展地质工作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研究。系统跟踪全国整装勘查区地质找矿的经验,研究和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开展风险勘查资本市场与矿业权市场构建研究。开展国有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战略途径研究。研究矿山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信息资料管理政策研究。开展地质科技发展战略研究。

第四章 大力建设科技支撑体系和创新体系
大力加强科研基础条件平台、质量监督检测、标准化、科普、卫星应用五大支撑体系建设,完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突出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夯实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基础。
一、加强科研基础条件平台体系建设
以重点实验室为骨干的国土资源科研基础条件平台体系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础保障,是凝聚、吸引和稳定优秀科技人才、重大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支撑。“十二五”期间,以统筹室内研究与野外观测、科学理论和方法技术、仪器研发与推广应用、自主创新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实施国土资源科研基础条件平台计划,通过国家长期稳定支持,逐步形成以国家、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科研基地、国际研究中




心等为核心的创新基地体系,力争在“十二五”期末基本覆盖国土资源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的主要学科和重点领域。
(一)建设重点实验室
积极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国土资源领域优势重点学科建设为重点,进一步优化重点实验室布局,改善科研基础条件,面向国际竞争,集中力量开展资源环境和地球科学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探索科学前沿,加强理论和技术储备。
加强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在部直属事业单位、地方国土资源系统及有关大学、企业凝聚专业特色突出、装备优良的技术队伍,新建和部省共建一批部级重点实验室。完善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制度,加强学术交流,改善创新文化氛围和学术环境,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岩溶研究中心建设,积极争取新建地球化学填图、深部探测国际研究中心,发挥其国际科技合作重要基地的作用,吸引和凝聚国际优秀人才。
(二)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以现代土地调查监测、地质调查勘查关键工程技术、装备研发为重点,强化国土资源技术研发与调查有机结合,探索集成、配套的工程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的有效机制,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土地利用调查与监测、土地综合整治、地质遥感仪器、金属矿综合利用、金钢石钻探、岩土钻掘等领域工程技术,大幅提升技术创新和服务地质找矿能力。
(三)建设野外科研基地
以加强野外科研工作为目的,引导基层加大科技的投入,建设一批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以野外科研基地为依托,建设数据观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人才培养的综合平台,加强“产学研”交流与合作, 持续开展土地、地质、矿产领域关键数据、地质现象等要素的采集、观测与综合研究,试验示范新技术,实现国家野外科学数据资源的持续增加,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开展中国大陆科学钻探长期观测站、高原盐湖、基础地质、典型矿床、地质灾害、地下水试验场、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综合监测等一批野外观测基地的建设,加强基地的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人才培养,获取海量野外观测科学数据。
二、加强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
加强部级质检中心建设和认证,加强监督检测技术创新,不断完善质检仪器装备,提升质量监督检测和执法监管能力。
(一)部级质检中心建设和认证
完善部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的管理体制,加强部级质检中心建设和认证,建立基本覆盖我国主要省区的矿产资源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新建10个以上部级质检中心,拓展金属矿物选冶产品分析测试、金刚石钻探工具质量、岩石物性测试等领域,探索建立土地资源调查的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机构。
(二)监督检测技术体系建设
不断完善和提高质检中心的大型仪器装备,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和综合利用,为科技创新提供实验技术服务。加快制定、修订监督检测技术标准与规范,为国土资源规划、整理、实验测试、保护和利用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监管依据。加强土地调查检测、地质实验测试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
三、加强国土资源标准化体系建设
加强国土资源标准规范修制定,建立标准宣传、培训、监督检查、评估体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标准化建设,开展国土资源标准体系建设,在详细分析土地、地质矿产管理和技术工作业务流程的基础上,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发展趋势,进一步细化和建设土地、地质矿产、地质环境等领域子体系。明确各子体系的构成和内涵,编制各领域标准体系表,提出需要制定、修订的标准和内容。加强标准宣传、培训、监督检查、评估体系的建设。
开展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系统开展标准的清理,建立标准资源数据库,建立标准信息发布与交流平台,培养标准化人才。开展国外先进标准的跟踪应用研究,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大采标工作力度。
(二)重要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
开展国土资源行业管理和服务领域、土地资源领域、地质矿产领域、地质环境领域、国土资源信息化领域五项重要标准修制定专项计划。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执法监督、预算定额、质量监管、社会公共服务等工作管理标准规范建设,开展全国土地利用“一张图”、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技术等土地资源领域的技术标准制定,开展深部勘查、新能源勘查、资源综合利用、基础调查、地质灾害防治等地质矿产领域的技术标准制定,开展国土资源信息服务规范、数据汇交、共享规范等信息化领域的技术标准制定。用5年时间,制修订300项左右标准,基本满足国土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需要。
四、加强国土资源科普体系建设
实施《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技术普及行动纲要》,建设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开展系列重大主题科普活动,创作一批有广泛影响力的科普作品,形成特色鲜明的国土资源科普体系,提高大众对国土资源国情的科学认知程度。
(一)建设国土资源科普基地
健全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制度,编制《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建设指南》,持续开展科普基地命名工作,新建100个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到2015年达150家规模。优化科普基地建设结构,平衡发展土地、地质矿产、地质环境与灾害各领域的科普基地,注重土地领域及综合性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建设,加大对贫困落后地区、西部地区、偏远山区科普基地建设的支持。建设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网站,加强对已命名科普基地的考核评估。
(二)开展国土资源科普活动
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渠道,面向青少年、大学生、社会公众以及国土资源管理干部等群体,规范和强化科普活动,做精重大主题科普活动,积极开展应急性科普宣传。建立科普开放日制度。充分借助世界地球日、防灾减灾日、科技活动周、全国土地日等平台,创新形式,开展系列重大主题科普活动。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话题或突发事件,以电视专题节目、网站在线访谈、报刊专题文章等形式,普及科学知识。
(三)创作国土资源科普作品
探索建立科研、教育、传媒、文学、艺术工作者合作的平台及机制,以图书、电视节目、电影、动漫游戏等多种形式,创作系列涉及地球科学、土地矿产资源国情、地质灾害、地学与气候变化等知识的有广泛影响力的科普作品。组织编写出版5套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科普丛书和音像制品,奖励、宣传优秀科普作品及其创作者。探索科研成果科普化工作,培养科普人才。
五、推进国土资源卫星应用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陆海统筹的卫星应用系统建设,加强国土资源对地观测技术研究,实施国土资源卫星应用工程,提高资源、生态和环境调查和监测水平。
(一)加快陆海统筹的卫星应用系统建设
以发展自主资源卫星和建设高分应用示范系统为契机,推进国土资源卫星应用系统建设。开展卫星技术应用于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基础地质、地质灾害、地质环境调查及图件更新工作,提高国土资源遥感调查工作的定量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积极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建设,实现“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促进国产高分辨率数据进入国土资源遥感调查、监测和监管的主体业务流程。
加快推进陆海观测卫星业务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初步建立土地资源利用全要素调查、重点城市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质量状况调查监测、矿产资源调查监测等业务的卫星遥感资源环境调查监管技术体系,加快建立地质灾害易发区遥感调查监测、生态地质环境遥感调查、重大地质灾害应急监测等工作的卫星遥感灾害监测预警技术和应用体系。
(二)国土资源对地观测技术创新
加强资源卫星、高分卫星、环境减灾星等我国自主的系列卫星的应用技术开发,积极跟踪国外卫星应用新技术。开展国土资源要素信息快速提取技术、海量数据并行批量与协同处理、雷达/高光谱卫星数据精细应用等关键技术研发,发展可用于国土资源调查与能源勘查的星载高光谱成像仪及其应用技术。加强地质灾害卫星监测预警与评估技术研发。
发展面向全球的陆地/海洋资源环境综合观测技术、地学信息可视化与制图综合技术,开展国土资源行业/区域综合对地观测技术应用、卫星遥感与导航服务综合技术应用。统筹开发卫星高光谱和航空高光谱应用技术,尽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业务化运行能力的航空高光谱遥感系统,研制发展地面成像光谱遥感和深部探矿急需的岩心光谱探测设备,提高对地探测能力。






六、完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
发展国家科技创新队伍,建设土地、地质等工作的科技支撑队伍,突出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型国土资源科技人才,保障国土资源事业可持续发展。
(一)国土资源科技创新队伍建设
国土资源有关单位和企业要以支撑和引领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为目标,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为主要方向,形成由科研单位、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和《酒泉市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和《酒泉市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5/07/20)

2005-7-20 酒政办发〔2005〕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驻酒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酒泉市政务大厅的管理,确保政务大厅顺利运行,市政府制定了《酒泉市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和《酒泉市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两个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和酒泉市政务大厅协调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酒泉市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和《酒泉市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政务公开 管理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组织    部、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药    监局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11日印 

 校对:魏 炜     打印:马 勇      共印30份



  酒泉市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保证酒泉市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的规范、高效运行,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政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审批项目和其他服务事项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政务大厅遵循“勤政、廉洁、高效、便民”的宗旨,实行“集中审批、统一收费”的运行机制和“六个公开”、“六件管理”、“六制办理”的运作模式,并实行限时办结、首问责任、一次告知等制度和自动化办公,为投资者、企业和个人办理各种审批和服务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办、组织部、政府办、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政务大厅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政务大厅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设立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

  1、制定政务大厅管理机构业务运行和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对审批项目的运转情况进行协调、督查,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平行审批的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3、对进入政务大厅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核,组织部门窗口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4、受理当事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投诉、处理;

  5、利用政务大厅网络推介项目,搜集投资合作信息,为国内外客商和市、区企业牵线搭桥;

  6、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建立党支部和团支部,分别隶属市政府办公室党总支和团支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以及审批关联度大和收费多的事项,原则上都进入政务大厅办理;部分不具备条件的项目或审批频率低、社会关联度小的事项暂不进入政务大厅办理。

  第六条  对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大厅负有协调督查的责任,各部门应服从政务大厅的协调,并接受其督查。

  第七条  已经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各部门不得在原单位受理。

  第八条  各部门需要对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报告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由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提出意见后报政务大厅协调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各部门对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应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核、批准权限。

  第十条  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都应实行“六个公开“,即办理项目的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政策依据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

  第十一条  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实行“六件管理“制度,即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报批件、补办件、答复件六类进行管理,按照《酒泉市政务大厅行政审批项目办件规则》办理。

 

  第四章 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  在政务大厅设立办公服务窗口的各部门,应向窗口派遣代表本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事务的首席代表。

  第十三条  首席代表是部门窗口负责人,由派遣部门正式任命并充分授权,代表本部门行使行政审批权,对授权范围内具体审批事项有相应处置权。

  第十四条  首席代表应具备国家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身份,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五条  首席代表在窗口工作期间接受本部门和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的双重领导。首席代表在窗口的工作时间应不少于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岗,应指定临时代表顶替。

  第十六条  首席代表的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本部门在政务大厅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职权,指导本部门窗口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对本部门负责;

  (二)代表本部门在政务大厅办公服务窗口负责即办件的审批,负责承诺件和上报件的协调、督促,代表本部门参与联办件的协调和办理;

  (三)负责本部门与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政务大厅办公服务窗口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窗口及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政务大厅设立办事窗口,代表本部门办理具体审批事项。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根据窗口工作实际需要向政务大厅派遣常驻工作人员(统称“窗口工作人员”),派驻人员数量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

  第二十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人事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不变,业务由各部门领导,日常工作由政务大厅考核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政务大厅党、团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时间应不少于一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一般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各部门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派员顶岗工作时,应事先征得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同意。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务大厅的规定,接受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的考核管理。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有权建议部门调换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对窗口单位在窗口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根据项目入驻情况、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对窗口单位在窗口的工作进行综合评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和本部门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分值占20%。

  第二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的考核,由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其中年度考核意见作为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务大厅实行考勤刷卡制度。办公时间为机关正常工作时间,未完事项可延续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要着装整洁,挂牌上岗。


  第六章 审批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各进驻部门在政务大厅窗口行使审批权时,应当使用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与审批机关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政务大厅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审批专用章仅限于政务大厅使用,异地使用无效。对发往市内的审批批文,审批机关的任何公章均不能代替审批专用章;对发往市外或上报的审批批文需审批机关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凭审批专用章的意见即到即办。

  第三十条  各部门在政务大厅窗口使用的审批专用章,由政务大厅统一刻制,各部门驻厅窗口管理使用。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和注销,需经政务大厅核准备案。

  第三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审批专用章的统一规格为直径4cm圆型印章,字样为:“酒泉市XXXX局审批专用章”、字体为仿宋体。


  第七章 收  费


  第三十二条  政务大厅实行统一收费制度。各窗口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通过大厅设立的专门收费窗口缴纳。窗口工作人员应向申报对象开具缴费通知书,申报对象凭此向收费窗口缴费,收费窗口将所收费用纳入财政部门为部门设立的专户管理。

  第三十三条  窗口开具缴费通知书时,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进入政务大厅的所有收费业务必须在大厅办理。对仍在原单位收费的,按违纪处理。


  第八章 网络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适应自动化办公的需要,政务大厅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网络包括内网和外网。内网即政务大厅信息系统,由大厅根据办公需要委托专业公司研制,为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平台。外网面向社会提供服务,主要提供大厅简介、机构设置、规章制度、政务动态、在线评议、工作简报、投资政策等,向社会提供大厅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办件查询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在指定的计算机上工作,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他人的计算机;使用计算机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注意保密。

  第三十七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需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不得使用盗版软件,不得为外单位人员拷贝软件,不得将大厅局域网内计算机连接Internet公众网。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务大厅施行监察制度。监察机关向政务大厅派驻监察人员,代表本部门在政务大厅行使监察职权,对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对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未能按规定实施审批的,或继续在本部门受理审批的部门和人员,按照《酒泉市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理。窗口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等自身因素被投诉并经查确属个人过错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经批评教育无明显改进的,由所在单位调离窗口工作岗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酒泉市政务大厅行政审批违规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大厅各进驻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及《酒泉市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和实事求是、从严治政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

  二、责任追究对象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以致影响行政审批秩序和行政审批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和公民、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政务大厅管理部门和派驻部门及其窗口工作人员。

  三、责任追究内容

  (一)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二)不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

  (三)具备条件而拒不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或未实行窗口式服务的;

  (四)不按规定会同办理并联审批事项的;

  (五)不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

  (六)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的;

  (七)在审批过程中推诿扯皮等效率低下,态度恶劣甚至刁难相对人的;

  (八)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任务的;

  (九)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十)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又不告知理由的;

  (十一)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办事不公道的;

  (十二)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法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十三)执行公务行为不文明,影响政府形象的;

  (十四)对社会公众、申请人的投诉不及时查证处理的;

  (十五)在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贿赂的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四、责任追究方式

  1、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除责令改正外,给予部门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2、对政府确定保留和要求进入政务大厅实行并联审批和集中会审的审批事项,部门仍以各种理由在政务大厅外继续受理的,给予部门批评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3、对未公开审批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资格、条件的,责令整改,并给予部门批评或通报批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4、对不按规定办理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的,或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的,限期整改,给予部门批评或通报批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5、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不好,给行政机关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停职离岗培训等处理。

  五、责任追究程序

  由市监察局派驻政务大厅的监察人员和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政务大厅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服务对象的投诉受理及调查核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监察局根据其情节轻重和错误性质提出处理建议,监察局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按照党纪政纪处分条例规定程序处理。

  六、附 则

  (一)本办法由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5〕4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珠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完善、规范窗口服务制度,凡是直接为基层、企业、项目和群众服务的部门必须建立统一的“办事窗口”,提供“一条龙”服务。“办事窗口”必须建立和完善首问责任制、领导干部窗口值班制。行政机关还应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办事时限承诺制和政务公开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而未能按时限完成岗位工作目标以及违反上述行政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 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完善和规范现场服务制度。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现场服务工作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窗口服务和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群众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受理不开具受理回执的。
(四)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五)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的。
(六)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七)服务态度生硬冷漠,与办事群众顶撞争吵的。
(八)不公开办事条件、办事程序、许可结果的。
(九)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的。
(十)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变相审批的。
(十一)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
(十二)对已许可项目负有事后监管职责而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文结果并发文的。
  (十四)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十五)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六)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十七)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八)部门领导、科长值班坐班制度不落实的。
(十九)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前款所称许可,指依法规定应予批准、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者近似的行政行为。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现场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现场服务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服从调配,不按时参加现场服务的。
(二)对现场服务分配的任务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的。
(三)对项目提出的问题,不给予正确解答,不积极给予解决的。
(四)对需要若干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不主动协调,不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工作的。
(五)其他违反现场服务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征收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不出示征收资格、许可证件实施征收的。
(七)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八)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八)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九)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复议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受理群众投诉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群众投诉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完毕的。
(三)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群众投诉不按时答复的。
(四)在职责范围内,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予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但不积极解决的。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四)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五)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七)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八)未经领导审定签发对外发文的。
(九)未按规定时限对外发文或者未按时更新上网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十一)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复议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去现有职务。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四)、(五)、(六)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行政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四)、(五)、(六)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纪律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四)、(五)、(六)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给予行政撤职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四)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纪律处分,未给予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四)、(五)、(六)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未给予行政开除纪律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四)、(五)、(六)项行政处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四)因执行上级机关的书面决定、命令、文件等导致行政过错的。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
职能部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监察、法制、人事等科室负责人共同组成。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二)审议调查或审理报告。
(三)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 职能部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由监察、法制、人事等科室工作人员组成。
办事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调查行政过错行为。
(三)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对行政过错行为的检举、投诉,并对重要的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成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具体行政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制定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上级机关变更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六)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第四十四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3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受理或不受理的理由。
  第四十五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
  监察机关收到投诉、检举、控告后,应当责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及时处理或者直接受理。对行政首长的投诉、检举、控告,应当由同级监察机关办理。
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涉及行政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四十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部门领导及其副职人员;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制度是指以下内容:
首问责任制是指企业和群众到机关办事遇到的第一个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引导办事群众到本单位相应的办事窗口或主管部门办理事务。
领导干部窗口值班制是指职能部门领导实行每日持牌值班制,第一把手每星期五必须到窗口值班(外出必须指定副职代替),科室的正副科长实行每日窗口值班坐班制,负责窗口服务的组织协调。
  岗位目标责任制是指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根据本单位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单位“窗口”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保证内部分工合作有序进行。
办事时限承诺制是指一般的行政事项,除需要排队进行前期论证外,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核准、备案事项只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应在窗口即到即办,保证行政管理工作高效进行。
政务公开制是指明确和公开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增强权力运作透明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
  第五十二条 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办法。有关单位已制定相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修改并继续执行。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业务实际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