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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23:46: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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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濮政办〔2010〕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濮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可依照本暂行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四条 受理和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投诉:

(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收费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

(八)违法实施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七条 对不属于本暂行规定范围的投诉,接到投诉的法制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其他救济途径。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制机构进行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行政执法机关;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的范围。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直属单位或派出机构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行为的,向其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可向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本暂行规定第五条行为的,向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人投诉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三条 接到投诉的法制机构应当予以立案受理,对于不属于本级办理的投诉案件应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投诉人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坚持投诉的,可予受理。

(二)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不予受理,可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三)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进行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投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案。法制机构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应当立案。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受理投诉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转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受转办部门应当认真调查,依法处理,不得再转办,并且应当在限期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转办的政府法制机构。

(二)调查取证。法制机构立案后直接办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可向有关机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案卷、文件及资料。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三)处理。投诉案件经调查,确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制机构应当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责令立即纠正或限期改正;也可以提出处理意见,经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撤销、变更违法不当的行政决定。需要追究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责任的,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投诉案件经调查不属实,法制机构应如实回复投诉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被投诉行政执法机关。

(四)送达。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后,法制机构应当在5日内送达行政执法机关,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期限为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0天。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的各项工作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底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一次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和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干扰或阻碍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工作疏于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做好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关于做好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日,我国南方部分地区普降大到暴雨,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等省(区)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对浙江等8省(区)启动了国家Ⅲ级救灾应急响应,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也对洪涝灾害严重地区启动了国家Ⅱ级救灾应急响应。国务院于6月24日上午召开防汛抗洪救灾视频会议,传达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重要指示精神,研究部署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当前,我国正处于防汛工作关键时期,随着汛期的持续和降雨量的增多,洪涝灾害范围和影响程度可能继续扩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防汛抗洪救灾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保障灾区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应急工作领导,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重要性,增强工作紧迫感,切实做好抗击特大洪涝灾害的思想和行动准备,站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好卫生部门在洪涝灾害应对中的各项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切实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受灾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作为当前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实抓好,与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同部署、共促进,将洪涝灾害对灾区医疗服务秩序的冲击和对灾区群众身体健康的威胁降到最低程度。

二、密切部门沟通协调,适时启动应急响应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气象、民政、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高效的信息通报和协调联动机制,及时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相关部门工作动态,组织专家分析研判洪涝灾害可能对公众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造成的不利影响,切实做好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应对工作。已经出现灾情地区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完善多部门应对洪涝灾害的救灾和防汛措施联动机制,并根据国家减灾委、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适时启动和调整卫生应急响应级别,迅速有效落实各项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病措施。

三、制订完善专项预案,做好应对工作准备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结合本地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实际,完善本地区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洪涝灾害频发地区要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制订洪涝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配套工作方案,确保洪涝灾害卫生应急工作职责明确、措施有效、流程规范。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做好人员、物资、设备等相关准备,重点加强对洪涝灾害医疗卫生救援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演练,配合相关部门理顺并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调拨机制,切实提高洪涝灾害应对能力。

四、加强信息监测报告,及时开展分析评估

洪涝灾害发生地区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灾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并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灾区伤病情、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系统受损情况、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情况和相关需求的信息报告,并协调

相关单位及时向指定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在国家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后,要立即实行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上报相关信息,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停止上报。因故不能使用“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上报信息的,可采用传真等形式报告。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卫生应急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送我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加强对各地报告救灾防病信息的分析评估,及时报送我部,并反馈各地。灾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本辖区灾后突发公共卫生风险评估,重点加强与洪涝灾害关联度大的有关自然疫源性疾病、虫媒传染病、肠道传染病等的分析报告,有针对性地调整和完善卫生应急措施,加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五、保障灾区医疗秩序,狠抓防疫工作重点

洪涝灾害发生地区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科学调度辖区内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及时向医疗卫生机构损毁严重的洪涝灾区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并携带医疗设备和药品驻点开展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病工作,全力保障灾区医疗卫生服务正常提供,满足灾区群众基本就医需求。要加强洪涝灾区卫生防疫工作,抓好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和处置、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环境消杀灭以及厕所、垃圾、粪便管理等重点环节,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灾区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投入抗洪救灾武警官兵和各类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工作,提早采取必要的卫生干预措施,减少洪涝灾害可能对抗洪救灾人员造成的健康危害。同时,要关心爱护派驻灾区的医疗卫生队员,加强队员个人防护装备,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严防出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人身意外伤害。

六、强化卫生应急值守,做好自身防灾减灾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应急值守,落实岗位职责,专业应急队伍要全天候待命,随时准备开展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援工作。灾区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力措施迅速予以控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考虑洪涝灾害对交通、供电等方面可能造成的影响,提早准备备用电源,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医疗卫生设备正常运转、各项医疗卫生服务正常提供、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有效开展。

七、广泛开展健康宣教,提高公众防护意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气象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滚动持续地宣传洪涝灾害可能造成的公共卫生危害和灾害期间容易发生的疾病及卫生防病知识,洪涝灾区卫生部门要组织编印通俗易懂的卫生防病宣传单,通过医疗和卫生防病队伍、基层工作人员向灾区群众广泛发放,加强宣传,引导灾区群众自觉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增强灾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

(2002年12月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财政部联合发布)

汇发〔2002〕1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的外汇年检工作,199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文件)。经过三年的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外汇审核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外汇年检数据真实性提高。为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外汇审核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外汇收支情况表”(附件),停止使用财外字[1998]607号文件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外汇收支情况表”由企业填写,注册会计师审核。

二、“外汇收支情况表”属于企业财务秘密,企业仅向外汇局报送。未经企业许可或法律授权,外汇局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该表反映的各项信息。

三、各地外汇分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业务培训,指导企业财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按照指标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写和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年检结束后,各地外汇分局须将参检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汇总上报。

四、联合年检结束后,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对于编造虚假外汇收支财务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将依照《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五、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或财政部企业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收支情况表http://www.mof.gov.cn/news/file/HF[2002]124_20050524.doc

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外 汇 收 支 情 况 表


编制单位:××公司 ××年12月31日

组织机构代码: 外汇登记证号码: 单位:美元

资 产
期初数
期末数
负债及经常项目差额
期初数
期末数

一、外汇货币资金

1.1现金

1.2资本金账户存款

1.3经常项目账户存款

1.4外债账户存款

1.5其他账户存款


二、应收外汇账款

其中:应收境内账款

2.1货物贸易

2.2服务贸易

2.3其他应收款


三、预付外汇账款


四、应收外汇股利

其中:应收境内股利


五、境外投资

其中: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六、境内外汇投资


七、非外汇形式资产

7.1人民币

7.2固定资产

7.3无形资产

7.4资本对价转移

7.5单方面资本转移

7.6其他


八、结购汇差额


九、汇率折算差额


十、其他资产
    十一、应付外汇账款

其中:应付境内账款

11.1货物贸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融资租赁

11.2服务贸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11.3其他应付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二、预收外汇账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三、应付外籍人员工资


十四、应付外汇股利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五、境外借款

15.1金融机构借款

15.2关联企业借款

15.3其他借款

15.4发行债券


十六、境内外汇借款

其中: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借款


十七、应付外汇利息

其中:应付境内利息


十八、实收境外资本

18.1外国直接投资

18.2外国证券投资


十九、实收境内外汇资本


二十、经常项目差额
   
资产合计


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




附注:1.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 美元,本年减少担保金额 美元,年末余额 美元

2.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 美元

3.”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的 %


填表日期:

编制人: 会计主管: 法定代表人:

审核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指标说明:

1、本表反映企业与境外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经济交易以及与境内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所有交易均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录,“实收境外资本”、“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在本表中作为负债记录,各项数据涉及填报金额精确到个位数,小数点后数字四舍五入,实行第一年仅填期末数。

2、“外汇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外币现钞、外币银行存款和其他外币资金等的合计数。

3、“应收外汇账款”、“应付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项,包括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宣传、电影、音像及其他商业服务。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反映企业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买卖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企业外方股东减资、先行收回投资以及企业因股权交易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也记入本项目。

融资租赁在“应付外汇账款-货物贸易”下记录。

4、“应收外汇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境外投资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投资应收取的被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

5、“境外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以外汇、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对境外股权性质的投资,按成本法填列。

6、“境内外汇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境内外汇股权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也记入本项目,该项目按成本法填列。

7、“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人民币结算的交易余额,该项目的增加反映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回收其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该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以人民币支付境内外籍人员工资、外方先行收回投资款、减资款、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境内投资等。

8、“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割的交易余额,该项目的增加反映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外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向企业出资或融资或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出资,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回收境外投资或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该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作境外投资等。

9、“非外汇形式资产-资本对价转移”项目:反映企业中外方股东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股权变动余额,以及中外方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债权债务变动余额。

10、“非外汇形式资产-单方面资本转移”项目:反映本企业对外金融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以及境外金融债权人、股权人对本企业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股权及金融债权交易的净损益也记入本项目。

11、“非外汇形式资产-其它”项目:反映外方股东以其按比例享有的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金额。

12、“结购汇差额”项目:反映企业累计结汇发生额减去累计购汇发生额的净差额。结汇是指企业将可支配外汇资金在银行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购汇是指企业在银行以人民币购买外汇的行为,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13、“汇率折算差额”项目:以非美元币种计价的经济交易按照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为美元记录,在年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计入本科目,汇兑损益也计入本科目,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14、“应付外籍人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外籍人员工资。

15、“应付外方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现金股利。

16、“境外借款-金融机构借款、关联企业借款、其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债券溢折价发行收入直接计入“境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

17、“境内外汇借款”:反映企业向境内机构(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外汇资金。

18、“应付利息”项目:反映企业因借款和发行债券而应支付的利息,企业应收应付、预收预付账款而发生的应收、应付利息也记录在本项目。

19、“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外国证券投资”项目:本项目的增加反映外国投资者以外汇、人民币利润、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形式投入的外国资本及购买中方股权形成的外国资本,以及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外方溢折价投入的资本也记入本项目,本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外方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及向中方出让股权。“外国证券投资”反映企业以B股或H、L、S、N股及ADR形式吸收的外国证券投资资本,股票溢折价发行收入也计入本项目。

20、“实收境内外汇资本”项目:反映企业收取的境内企业的外汇投资和境内居民的B股投资,接受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对本企业的投资也记入本项目。

21、“经常项目差额”项目:反映企业截止12月31日经营活动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经常项目差额=(“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单方面经常转移”)-(“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外籍人员工资总额”)。 ①“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项目应根据“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分析填列;② “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境外投资和外汇投资(包括外汇存款)所分配的收益,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投资收入”和“利息收入”等账户分析填列;“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反映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对本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所分配的收益以及外汇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收入,该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利息支出”等账户分析填列;③“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分析填列;④“外籍人员工资总额”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管理费用” 等账户分析填列;⑤“单方面经常转移”项目借方反映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人对本企业债务的单方面豁免或对企业的外汇现金捐赠,贷方反映本企业对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的单方面放弃以及坏账核销。

22、本表各项目平衡关系如下:[经常项目差额 -(应收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应收外汇股利-应付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应付外方股利-应付外汇利息)]+[(境外借款+实收境外资本)-(境外投资+非外汇形式资产)]+[境内外汇借款+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境内外汇投资-结购汇差额-汇率折算差额]+其他资产=外汇货币资金。

23、“其他资产”项目: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企业在编制本表过程中出现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项目的抵补,使“外汇收支情况表”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24、本表填制完毕后,企业须在“编制单位”处盖章,并由编制人、会计主管和法定代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