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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6 08:3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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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2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注重质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应当不作重复规定。

  应当由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制定发布。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调研起草;

  (二)征求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三)组织论证。涉及重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组织专家论证;

  (四)合法性审查;

  (五)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六)公布;

  (七)备案。

  规范性文件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调查研究,汲取实践经验,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单位起草对本地区、本行业有重大影响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协商后不能统一的,报请制定机关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 起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未经合法性审查、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 签署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报请政府审议。

  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送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报请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单位应当一并附送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对意见的处理等内容。

  有关材料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文本)、征求意见汇总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包括: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日内办结,并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议决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二)其他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十九条 经签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通过本级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因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二)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

  (三)自治区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

  (五)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六)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七)地方政府部门与中央垂直领导的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具体承办。

  第二十四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规范性文件文本。

  第二十五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合法的,予以备案;不合法的,通知制定机关自行纠正。

  制定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自行纠正并报告结果。

  第二十六条 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

  机构应当每个月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经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未经听取意见;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

  (四)未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6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同时废止。




警惕外资知识产权陷阱

我们需要外资的资金和技术,我们热情地张开双臂,欢迎外资和我们进行合作,我们以市场去换取外资的技术和资金。通过国内著名商标进入中国市场,外资企业深谙此道,但是外资并不愿意做大国内品牌,他们一心想着在中国推广他们自己的品牌,这当然是国内企业所不愿意的,于是外方为我们预设了知识产权陷阱,让我们不得不就范,就象娃哈哈这么著名企业,宗庆后这么精明的企业家也不得不承认自己的失误。在外资的知识产权策略面前,我们没有得到想要的资金和技术,却反而失去了唯一的资产——品牌,外资在商标方面主要预设了以下陷阱:

1.不平等条约策略

利用中方急于求成的心理,在并购协议中不平等地约定合资企业必须使用外方商标,完全排挤中方商标的使用。将中方的知名商标以高价折股,合资后对中方商标然后弃之不用。如在1994年1月18日震动中国饮料业的百事可乐与天府可乐在重庆“联姻”,曾一度被作为国宴饮品,被民众视为民族饮料象征的天府可乐从此在市场上销声匿迹。为此香港的一家杂志还发表评论称百事在中国攻克了一块最难攻克的堡垒,中国软饮料业的半壁河山已被洋人占去。

2.股权控制策略

外方表面同意,合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对双方商标都可使用。但在实际经营中,外方却利用控股地位将中方商标闲置,使用自己的商标,并利用合资企业的资金为自己的商标大作宣传。合营期限一旦届满,原中方著名商标由于不使用而在市场上为人所淡忘,而中方对外方商标无权继续使用,外方在此时便会提出可继续使用其商标,但须支付高额许可使用费的要求。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外资总是想法设法达到控股地位。

3.自然淘汰策略

在并购协议约定双方的商标都可使用,但同时限定主产品、新产品用外方的商标,老产品用中方原有的商标,然后外方通过产品的升级换代逐步将原中方的名牌淘汰出市场,达到在商标权上完全控制中国的国内市场的目的。如在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合资后,外方利用我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而把我们的产品打入冷宫。又如广州肥皂厂的洁花牌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

4.冷冻策略

在1994年上海牙膏厂与联合利华合资之前,“美加净”牙膏在中国已经是家喻户晓,年销量达到了6000万支,产品的出口量全国第一,但当它被折价1200万元投入合资企业后,立刻被打入冷宫,代之而起的是露美庄臣,到1997年,联合利华停止在各种媒体上投放美加净的广告,但在同时又在洁诺的广告上不遗余力的大量投入。

5.全面收购策略

外资通过全面收购国内被国人所熟悉的并有良好市场效应的品牌企业,达到迅速抢滩中国市场的目的。2004年2月德高汉高公司与上海轻工控股集团达成协议,全资收购“熊猫”品牌,成为熊猫品牌的新所有人,而原所有人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海海文集团将不得使用熊猫品牌标志,汉高收购在中国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的熊猫牌粘胶最终目的也即是能够更快地抢占中国市场。

还有很多的陷阱,我们无法一一去罗列,对于这些陷阱我们要高度引起重视,一定要聘请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进行筹划。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4]10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六日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保留江门市信息产业局,正处级。市信息产业局是主管全市信息产业(含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无线电业、软件业,下同),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

将市经济贸易局的组织实施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信息产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信息产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省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江门市信息传输网络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全市通信与信息安全。

(三)负责民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及管理;负责在本市的无线电台(站)设置的审核、审批,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理;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四)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与扶植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科研开发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指导信息技术和系统的推广应用,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五)协助业主推进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与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

(六)组织信息产业及信息化工作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七)指导行业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八)承担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信息产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信息产业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科室的工作关系;负责文秘、会议、信息、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公共关系、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行业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负责局的党群、纪检、监察及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按权限管理人事工作;负责行业的专业人才预测、规划、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智力引进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报批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编制管理、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

(二)产业管理和科技科

组织实施信息产业的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政策,引导和扶持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体制改革、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的科研开发,组织有关的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创新工作,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组织拟订本市相关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规范和标准;跟踪研究国际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指导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

(三)信息化推进科

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实施创建国家信息化城市重点工程;对信息网络建设市场实行宏观管理;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工作;参与指导相关行业体制改革;拟订地方性行业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编制电子政务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任务书并组织实施。

(四)无线电与通信管理科(挂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民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管理;负责民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查、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协调传输网络、通信系统与信息系统的运行;监督通信技术体制与标准的实施,促进通信网络资源的充分利用。

四、人员编制

市信息产业局事业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科长(主任)8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4名。

五、人员经费

市信息产业局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