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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0:52: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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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2012〕15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浙委〔2011〕76号)精神,从2011年开始,省财政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经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浙委〔2011〕76号)精神,规范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监督使用。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注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引导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坚持统筹使用、突出重点、协同集成的原则,集中财力推进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示范试点和推广应用,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重大突破。

  (三)充分发挥省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地方政府、民间资本乃至全社会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投入,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加强专项资金项目跟踪问效,定期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浙江省内除宁波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和在浙江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或单位。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在省级以上高新园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发挥其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阵地作用。

  (二)支持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试点。以省政府确定的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试点为依托,带动所在区域工业设计发展壮大,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三)支持智慧城市建设试点。按照省智慧城市试点方案的要求和标准,并根据各市产业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水平,推进智慧城市试点工作,发展完善智慧城市。

  (四)支持工业大县(市、区)向工业强县(市、区)转型升级示范试点。大力推进工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发展高端制造业,建设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的工业强县(市、区)。

  (五)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评价考核。建立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统计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每年对各地、各部门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六)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促新办”)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领域或对上述重点领域调整后确定的新的重点领域。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一)对确定为省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单位,由省财政安排资金进行定额补助,补助资金统筹用于试点、示范项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相关企业的发展。

  (二)对经考核名列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前列的地方政府,由省财政给予一定资金的奖励,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七条 资金拨付

  (一)根据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领域,省级有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试点、示范实施办法和考核制度。

  (二)按照试点、示范实施办法,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评选工作。

  (三)对于确定的试点、示范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将定额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

  (四)年度终了,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由省财政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当地财政部门。

  第八条 管理费用

  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管理性费用,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5‰的比例按实列支。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跟踪问效制度,确保试点、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取得实效。要健全项目绩效考核制度,对试点示范工作情况好的项目进行表彰奖励。

  (二)试点、示范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省级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管好用好省财政安排的补助奖励资金,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将使用管理办法上报省财政厅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于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试点、示范工作目标任务,或未落实相关配套资金的,省财政将暂停拨付或扣减补助资金,对于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将依法进行查处,并在以后三年内取消省级试点、示范的资格。

  第十条 绩效评价

  (一)省财政厅应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度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省财政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省促新办对年度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总结,对资金使用规范、绩效评价良好的项目及时进行推广,对不能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资金使用不规范的地方,要及时督促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10月2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2619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电监局,山西、山东电监办,华北电网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1.95分钱、天津市2.8分钱、河北北部电网2.3分钱、河北南部电网2.83分钱、山西省2.95分钱、山东省2.5分钱、内蒙古西部电网2.3分钱。上述省(区、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河北省南部地区经营困难的马头电厂7号机组和兴泰电厂8、9号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0.62分钱。
(二)适当提高北京市燃气发电临时结算上网电价。将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润协鑫(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北京正东电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燃气发电临时结算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73元。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北京市华电水电站和京西水电站容量电价每千瓦每月分别提高6元和10元;河北省潘家口水电站1号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华电黄壁庄水电站和岗南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每千瓦每月分别提高11.6元和6.7元;黄河万家寨水电站向内蒙古西部电网送电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3元。
三、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
山西、内蒙古西部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3887元和0.375元。山西电网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95分钱。山西省、内蒙古西部地区向京津唐电网直接送电的电厂上网电价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3866元和0.3731元。山西王曲电厂向山东电网送电价格提高到每千瓦时0.4169元。河北北部地区同时向京津唐电网送电的大唐陡河等五个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1分钱。陕西锦界电厂、府谷电厂向河北省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提高到每千瓦时0.37元。
四、开展脱硝电价试点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省(市)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五、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六、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有关省(区、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3.3分钱、天津市4.13分钱、河北北部电网2.93分钱、河北南部电网3.44分钱、山西省3.69分钱、山东省2.84分钱、内蒙古西部电网3.11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七。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同意天津市将非居民照明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
七、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八、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一、北京市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二、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三、河北省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四、河北省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五、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六、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七、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