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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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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在中国革命史上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由于种种原因,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与全国的差距仍在拉大。为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地跨赣闽粤,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创建的最大最重要的革命根据地,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所在地,是人民共和国的摇篮和苏区精神的主要发源地,为中国革命作出了重大贡献和巨大牺牲。由于战争创伤的影响,以及自然地理等多种原因,迄今为止,原中央苏区特别是赣南地区,经济发展仍然滞后,民生问题仍然突出,贫困落后面貌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还有不少群众住在危旧土坯房里,喝不上干净水,不能正常用电,一些红军和革命烈士后代生活依然困窘;基础设施薄弱、产业结构单一、生态环境脆弱等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振兴发展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既是一项重大的经济任务,更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对于全国革命老区加快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和示范作用。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是尽快改变其贫困落后面貌,确保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迫切要求;是充分发挥其自身比较优势,逐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的战略需要;是建设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是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
  (二)发展机遇。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既存在着历史包袱沉重、现实基础薄弱等困难和问题,又具有加快发展的有利条件和重大机遇。区位条件相对优越,是珠三角、厦漳泉地区的直接腹地和内地通向东南沿海的重要通道;特色资源丰富,素有世界钨都和稀土王国之称;正处于产业转移加快推进和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市场开发潜力大;国家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原中央苏区人民思富图强、负重拼搏的意识不断增强。当前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已进入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牢牢抓住历史机遇,奋力攻坚克难,努力实现全面振兴和跨越式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苏区精神,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以解决突出的民生问题为切入点,着力改善城乡生产生活条件;以加快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着力增强发展的支撑能力;以承接产业转移为抓手,着力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以发展社会事业为重点,着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着力促进可持续发展;以改革开放为动力,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走出一条欠发达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路子,使原中央苏区人民早日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确保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四)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原中央苏区范围内,赣南具有特殊地位,面临特殊困难,要把支持赣南加快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协同推进原中央苏区整体振兴发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力争两三年内使突出的民生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加快实施一批增强“造血”功能的工程和项目,不断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加快发展,推进转型。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三化”协调发展;坚持加快发展与转型发展相结合,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改革创新,开放合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鼓励先行先试,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加强区域合作,构筑开放平台,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
  ——国家扶持,自力更生。充分考虑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特殊地位和当前面临的特殊困难,国家在资金、项目和对口支援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力弘扬苏区精神,通过自身努力加快发展。
  (五)战略定位。
  ——全国革命老区扶贫攻坚示范区。集中力量打好新阶段扶贫攻坚战,编制实施罗霄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为全国革命老区扶贫开发、群众脱贫致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全国稀有金属产业基地、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特色农产品深加工基地。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稀土、钨稀有金属产业基地。依托本地资源和现有产业基础,大力发展新材料和具有特色的先进制造业。建设世界最大的优质脐橙产业基地和全国重要的特色农产品、有机食品生产与加工基地。
  ——重要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依托赣州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加快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和快速通道建设,建成连接东南沿海与中西部地区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商贸中心。
  ——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推进南岭、武夷山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加强江河源头保护和江河综合整治,加快森林植被保护与恢复,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切实保障我国南方地区生态安全。
  ——红色文化传承创新区。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推动红色文化发展创新,提升苏区精神和红色文化影响力,建设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打造全国著名的红色旅游目的地。
  (六)发展目标。到2015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在解决突出的民生问题和制约发展的薄弱环节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尽快完成赣州市农村安全饮水、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农村中小学薄弱学校改造等任务;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特色优势产业集群进一步壮大,城镇化率大幅提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接近或达到中西部地区平均水平。
  到2020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整体实现跨越式发展。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能源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人均主要经济指标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三、优先解决突出民生问题,凝聚振兴发展民心民力
  解决好民生问题是振兴发展的首要任务。要加大资金投入,集中力量尽快解决最突出的民生问题,切实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振兴发展的积极性。
  (七)加大以土坯房为主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赣州市加快完成改造任务。适应城镇化趋势,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探索创新土坯房改造方式。大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对赣州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支持力度,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国有农林场危房改造,“十二五”末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八)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大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实施力度,2014年底前解决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末全面完成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饮水安全任务。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鼓励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建立健全农村水质安全监测系统。
  (九)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道路建设。加快推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到“十二五”末建立起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新型农村电网。支持赣州市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电网企业加大投入,2013年底前全面解决赣州市部分农村不通电或电压低问题。实施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推进县乡道改造和连通工程,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的等级标准和通达深度。
  (十)提高特殊困难群体生活水平。将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以及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人员纳入抚恤补助范围,落实相关待遇。积极研究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失散红军等人员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政策。支持解决上述特殊困难对象中孤老病残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问题。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条件。
  四、大力夯实农业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巩固提升农业基础地位,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打牢振兴发展的坚实基础。
  (十一)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以吉泰盆地、赣抚平原商品粮基地为重点,加强粮食生产重大工程建设,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严格基本农田保护,支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加大中低产田改造投入,积极推行“单改双”,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支持发展现代种业,加快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扩大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规模,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将适宜丘陵山区的中小型农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促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支持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示范和推广。
  (十二)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特色农业,建设面向东南沿海和港澳地区的重要农产品供应基地。做强脐橙产业,加快脐橙品种选育和改良,推进标准化、有机果园建设,支持贮藏、加工、物流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国家脐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研究建立脐橙交易中心。对脐橙实行柑橘苗木补贴政策和“西果东送”政策。大力发展油茶、毛竹、花卉苗木等特色林业,支持油茶示范基地县建设。积极发展蜜桔、茶叶、白莲、生猪、蔬菜、水产品、家禽等特色农产品。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研究开展脐橙、蜜桔、白莲保险。支持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等体系建设,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赣州、吉安、抚州等市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十三)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统筹城乡规划建设,推动城镇道路、供水、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强村庄规划布局,引导农村社区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提升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支持基础较好的中心镇壮大实力,增强对周边农村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把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的农村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拓展农业功能,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能力培训,鼓励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建设农民创业基地。支持赣州开展统筹城乡发展综合改革试验。
  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振兴发展支撑能力
  坚持基础设施先行,按照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实施一批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构建功能完善、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十四)建设赣州综合交通枢纽。编制赣州市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与周边城市和沿海港口城市的高效连接,把赣州建成我国重要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加快赣(州)龙(岩)铁路扩能改造,建设昌(南昌)吉(安)赣(州)铁路客运专线,规划研究赣州至深圳铁路客运专线和赣州至韶关铁路复线,打通赣州至珠三角、粤东沿海、厦漳泉地区的快速铁路通道,加快赣(州)井(冈山)铁路前期工作,加强赣州至湖南、广东、福建等周边省份铁路运输通道的规划研究,提升赣州在全国铁路网中的地位和作用。改造扩建赣州黄金机场,研究建设航空口岸。适时将赣州黄金机场列为两岸空中直航航点。加快赣江航道建设,结合梯级开发实现赣州—吉安—峡江三级通航,加快建设赣州港。
  (十五)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铁路网络,加快鹰(潭)瑞(金)梅(州)铁路、浦(城)梅(州)铁路、广(州)梅(州)汕(头)铁路扩能前期工作,适时开工建设。规划研究吉安至建宁铁路。研究瑞金火车站升级改造。加强公路建设,支持大庆-广州高速公路赣州繁忙路段实施扩容改造工程,规划建设兴国—赣县、寻乌—全南、乐安—宁都—于都、广昌—建宁、金溪—资溪—光泽等高速公路。加大国省道干线公路改造力度,力争县县通国道,重点推进通县二级公路建设。加快推进国家公路运输枢纽站场建设。支持三明沙县机场新建工程,扩建吉安井冈山机场、龙岩连城机场,研究建设赣东南机场和瑞金通勤机场。
  (十六)提高能源保障能力。研究论证瑞金电厂扩建项目,规划建设抚州电厂、粤电大埔电厂“上大压小”工程等电源点项目。推进国电井冈山水电站前期工作。支持发展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发电。建设赣州东(红都)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和抚州至赣州东(红都)500千伏线路。提高县网供电保障能力,建设石城、崇义、安远等县220千伏变电站。取消赣州市220千伏、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贷款地方财政贴息等配套费用。推进樟树—吉安—赣州、泉州—赣州、揭阳—梅州—赣州等成品油管道项目建设。依托蒙西至华中电煤运输通道建设,解决赣州地区煤运问题。支持建设赣州天然气及成品油仓储基地。
  (十七)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实施城镇防洪工程建设,提高赣州等市城镇防洪标准。开展上犹江引水、引韩济饶供水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韩江(高陂)大型水利枢纽前期工作,继续支持廖坊灌区工程建设。加快章江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尽快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逐步扩大赣南苏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覆盖面。将一般中小型灌区新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中小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以及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纳入中央支持范围。建立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体系。
  六、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走出振兴发展新路子
  坚持市场导向,立足比较优势,着力培育产业集群,促进集聚发展、创新发展,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产业与城市协调发展,构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集约高效、环境友好的现代产业体系。
  (十八)积极推动优势矿产业发展。发挥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作用,加大技术改造和关键技术研发力度,促进稀土、钨等精深加工,发展高端稀土、钨新材料和应用产业,加快制造业集聚,建设全国重要的新材料产业基地。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列为国家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重点区域,加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等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支持赣州建设稀土产业基地和稀土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扶持政策。积极推进技术创新,提升稀土开采、冶炼和应用技术水平,提高稀土行业集中度。按照国家稀土产业总体布局,充分考虑资源地利益,在赣州组建大型稀土企业集团。国家稀土、钨矿产品生产计划指标向赣州倾斜。研究支持建设南方离子型稀土与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大国家对稀土、钨关键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支持赣州建设南方离子型稀土战略资源储备基地,研究论证建立稀有金属期货交易中心。
  (十九)加快提升制造业发展水平。发挥现有产业优势,大力发展电子信息、现代轻纺、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等产业,积极培育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一批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力强、市场前景广阔的产业集群。支持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建设高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支持力度,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支持国内整车企业在赣州等市设立分厂。支持军工企业在赣州、吉安发展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支持赣州新型电子、氟盐化工、南康家具以及吉安电子信息、抚州黎川陶瓷、龙岩工程机械等产业基地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级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服务平台。
  (二十)促进红色文化旅游产业大发展。编制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革命遗址保护规划,加大对革命旧居旧址保护和修缮力度,发挥革命旧居旧址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央苏区历史博物馆、中央苏区烈士陵园、东固革命烈士陵园等红色文化教育基地建设。支持在瑞金建设公务员培训基地。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红色旅游列入国家旅游发展战略,支持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深化赣南与井冈山、闽西、粤东北的旅游合作,以瑞金为核心高起点建设一批精品景区和经典线路,支持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推动红色旅游与生态旅游、休闲旅游、历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支持赣州、吉安创建国家旅游扶贫试验区。
  (二十一)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完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推动建立赣闽粤湘四省边际区域性金融资源共享机制。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赣州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支持和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研究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支持赣州、抚州创建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综合试点城市,推动赣州、吉安综合物流园区及广昌物流仓储配送中心等项目建设。鼓励发展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和服务外包,规范发展法律咨询、信用评估、广告会展、培训认证等商务服务业。适应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趋势,扶持发展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社会化养老等生活服务业。支持赣州建设服务业发展示范基地。
  (二十二)推动产业与城市协调发展。促进产业和生产要素向城市集聚,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和承载能力。支持赣州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调整行政区划,增设市辖区,推动赣县、南康、上犹与赣州中心城区同城化发展,科学规划建设章康新区,扶持瑞金、龙南次中心城市建设。加快吉泰走廊城镇体系建设。科学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推进数字化城市建设。
  七、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二十三)加强生态建设和水土保持。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巩固和扩大退耕还林成果,加大长江和珠江防护林工程以及湿地保护和恢复投入力度,支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建设。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中幼龄林抚育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改善林相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将赣州、吉安列为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支持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加大对森林管护和公益林建设扶持力度,加强草山草坡保护和利用。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继续实施崩岗侵蚀防治等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加强赣江、东江、抚河、闽江源头保护,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治理。深入开展瑞金、上犹等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支持开展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将赣州市居住在库区水面木棚的农民纳入“渔民上岸”工程实施范围。
  (二十四)加大环境治理和保护力度。编制矿山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加快完成赣州市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支持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十二五”末完成所有县城生活污水管网体系建设,支持开发区、工业园、产业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加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支持赣州市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整治,加大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推行力度。支持建设赣南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陡水湖、万安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支持发展农村沼气,加强乡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参与国家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支持赣州建设铜铝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园,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积极开展共伴生矿、尾矿和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稀土综合回收利用产业。支持赣州、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支持赣州开展全国低碳城市试点,实施低碳农业示范和碳汇造林工程。推进循环农业发展。支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八、发展繁荣社会事业,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城乡居民。
  (二十六)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快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支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到2013年全面完成赣州市校舍危房改造,到2015年基本解决小学、初中寄宿生住宿问题。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大“特岗计划”、“国培计划”对赣州市的倾斜力度。统筹研究解决普通高中债务,在实施普通高中改造计划等项目中对赣州等市进行倾斜。建立适应地方产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扶持办好中等职业学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向赣州等市倾斜,扩大部属师范大学的招生规模,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赣州等市中小学任教。支持江西省与有关部门共建江西理工大学,扶持赣州等市高等院校和稀土、钨、铀等优势特色学科建设。支持赣州开展教育综合改革试验。
  (二十七)提升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健全农村县、乡、村三级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重大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加强赣州市市级医院建设,支持中心城区增设三级综合医院,建设儿童、肿瘤等专科医院和市县两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支持人口大县建设三级综合医院,到2015年千人口床位数达到江西省平均水平,2020年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提升区域性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全科医生。完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支持赣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和瑞金、龙南等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
  (二十八)加快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支持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以及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及社区文化室、农家书屋等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等文化惠民工程,支持赣州市加强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建设,“十二五”内提前实现户户通广播电视。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力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新闻出版资源配置上给予赣州倾斜,支持赣州按照市场化方式创办客家出版社。推动抚州黎川发展油画艺术。支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二十九)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设综合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立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逐步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及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合理提高低保标准。支持儿童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等设施建设。支持赣州区域性救灾减灾指挥中心和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大对赣州社会救助资金支持力度。
  (三十)强化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积极主动为基层群众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推动社会管理重心下移。加快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等综合性基层平台建设,构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内容,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提高乡村基本运转经费保障水平。
  九、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振兴发展注入强劲活力
  坚持以改革开放促振兴发展,积极探索、开拓创新,着力构建有利于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体制机制,有序承接产业转移,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三十一)创新体制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支持赣州发展成为较大的市,依法享有相应的地方立法权。加快要素市场建设,支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建设。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经济林确权流通。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支持和鼓励赣州市在城乡统筹、扶贫开发、投融资等方面先行开展政策探索。研究设立瑞(金)兴(国)于(都)经济振兴试验区,鼓励先行先试,加大支持力度。支持赣州在地方金融组织体系、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等方面开展改革试验。
  (三十二)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发挥自身优势,完善产业配套条件和产业转移推进机制,依托现有产业基础,促进承接产业集中布局。支持设立赣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有序承接东南沿海地区产业转移,严禁高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推动赣州“三南”(全南、龙南、定南)和吉泰走廊建设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在条件成熟时,在赣州出口加工区的基础上按程序申请设立赣州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推动瑞金、龙南省级开发区加快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在科学规划布局的基础上有序推进未设立开发区的县(区、市)设立产业集聚区。支持设立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三十三)推动开放合作。强化与珠三角、厦漳泉等沿海地区的经贸联系,打造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核心,以赣州“三南”至广东河源、瑞金兴国至福建龙岩产业走廊为两翼的“一核两翼”开放合作新格局。支持建设赣闽、赣粤产业合作区。支持吉泰走廊开放开发,建设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示范区,打造重要的经济增长带。建立完善区域内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加强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加快区域一体化进程。密切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海峡西岸经济区等周边重要经济区的协作互动。鼓励与沿海地区加强铁海联运等合作。深化与台港澳地区在农业、环保、电子信息及服务贸易等领域的合作交流。支持省级出口基地升级为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
  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原中央苏区特别是赣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特殊困难和问题,应给予特别的政策支持。
  (三十四)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
  (三十五)财税政策。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加大中央财政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财力补助。加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对赣州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化解赣州市县乡村公益性债务,将公益性建设项目国债转贷资金全部改为拨款。中央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向原中央苏区倾斜。统筹研究将赣州列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享受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问题。
  (三十六)投资政策。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投入,在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审批核准、资金安排等方面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给予倾斜。中央在赣州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及县以下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市级资金配套。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国家有关专项建设资金在安排赣州市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项目时,提高投资补助标准或资本金注入比例。
  (三十七)金融政策。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国家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商业银行参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促进赣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发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功能,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理增加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满足有效信贷需求。支持开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上市融资。深化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试点。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和支持设立村镇银行。
  (三十八)产业政策。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从规划引导、项目安排、资金配置等多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优先规划布局。支持赣州创建国家印刷包装产业基地,并实行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的政策。
  (三十九)国土资源政策。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等方面,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倾斜。支持赣州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相关指标单列管理;支持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研究探索对损毁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的,经认定可视同补充耕地,验收后用于占补平衡;支持开展稀土采矿临时用地改革试点。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不突破开采总量指标的前提下,支持对稀土、钨残矿、尾矿和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进行回收利用,对因资源枯竭而注销的稀土、钨采矿权,允许通过探矿权转采矿权或安排其他资源地实行接续。对稀土、钨矿等优势矿产资源在国家下达新增开采、生产总量控制指标时给予倾斜,积极支持绿色矿山建设。
  (四十)生态补偿政策。将东江源、赣江源、抚河源、闽江源列为国家生态补偿试点。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调整和完善,研究将贡江、抚河源头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系数,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加快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国家加大对废弃矿山植被恢复和生态治理工程的资金支持。加大对国家公益林生态补偿投入力度。
  (四十一)人才政策。加大东部地区、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业单位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干部交流工作的力度。鼓励中央国家机关在瑞金设立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和引智项目向原中央苏区倾斜,鼓励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建立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十二)对口支援政策。建立中央国家机关对口支援赣州市18个县(市、区)的机制,加强人才、技术、产业、项目等方面的对口支援,吉安、抚州的特殊困难县参照执行。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在赣州发展,开展帮扶活动。支持福建省、广东省组织开展省内对口支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口支援。
  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四十三)加强指导协调。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抓紧编制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进一步细化实化各项政策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细化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全面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
  (四十四)强化组织实施。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江西、福建、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衔接,强化协调配合,推进本意见的实施。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战略定位和重点任务,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努力探索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涉及的重大政策、改革试点和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后实施。
  (四十五)弘扬苏区精神。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干部群众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弘扬以“坚定信念、求真务实、一心为民、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争创一流、无私奉献”为主要内涵的苏区精神,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作风,振奋精神、不等不靠,齐心协力、真抓实干,推动原中央苏区实现跨越式发展,不断开创振兴发展工作新局面。



                             国务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三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
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下列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法律规定由省制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省人民政府起草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省人民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

(三)省人民政府根据四川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认为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下列规章:
(一)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二)省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根据四川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认为需要制定的规章。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体现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和符合四川实际情况,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 起 草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根据四川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广泛征求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意见,编制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需要,每年十一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法建议,并明确完成各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时间。
第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立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根据改革和建设形势发展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列入立法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一般由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起草。重要的或综合性的,也可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部门应组成有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草案与几个部门工作紧密联系的,由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组成起草小组负责起草。
第八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一般应明确立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处罚规则、解释权属、施行日期。
第九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用条文表述。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也可分节。条下可以分款,款不冠数字;款下可以分项,项冠以带圆括号的中文数字;项下可以分目,目冠以阿拉伯数字。
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概念准确,文字简明。
第十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与现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相衔接。
第十一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必须反复、深入地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的意见,向有关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咨询,进行可行性论证。
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应取得一致意见。
第十二条 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起草部门应同时进行实施细则或办法的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成后,应写出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意义,起草的依据和经过,有关部门、地方意见是否一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成后,应经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由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两个以上 (含两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分别经各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

第三章 审 定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由起草部门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并应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依据、参考资料。
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报送省人民政府后,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查。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审查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发现未按公文处理程序报送的,退回起草部门按程序报送;发现未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依据、参考资料的,通知起草部门补送;发现未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退回起草部门征求意见后再报送;发现与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现行政策有抵触的,退回起草部门修改后再报送。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审查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地方的意见。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召集有关部门、地方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有争议的,应报请省人民政府协调商定。
有关部门、地方收到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后,应认真组织研究,按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收到参加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会议通知后,应准备意见,准时出席会议。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查终结,应写出审查报告,并连同审查修改后的草案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作起草说明,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人作审查说明。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省长签署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公 布
第二十二条 规章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令发布。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章,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布并将正式文本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由《四川日报》和《四川政报》全文公布。
第二十四条 规章发布后,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按规定向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有关部门应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发布后发布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修改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六月二日发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经济法规性文件起草送审程序的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9年9月29日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异议登记;限制处分;登记簿公信力;利害关系人
内容提要: 异议登记是《物权法》借鉴比较法(主要是德国法)的立法模式规定的一种新的登记类型。如何理解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直接决定了其构成要件的设置。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异议登记具有限制处分效力,既不符合异议登记的本质,也有违《物权法》立法本意。异议登记仅应具有暂时击破登记簿公信力的效力,它既不能限制登记权利人的处分,甚至无法推翻登记簿的推定力。在正确界定异议登记效力之后,可厘清异议登记的构成要件:首先,登记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其次,异议登记的客体——不动产登记簿上可能存在的错误权利事项;最后,异议登记的申请不以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为前提。 


引言




异议登记(Widerspruch)是《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一种登记类型,它是为了解决更正登记程序较为费时,申请更正的权利人与登记名义人之间的争议一时难以解决,而由法律确立的一种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临时性保护措施。[1]由于异议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借鉴比较法(尤其是德国法)上的规定而引入的一种登记类型,加之《物权法》第19条第2款对异议登记的规定又很简略,故此理论上对于异议登记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力存在不同的理解。现行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异议登记效力和构成要件的规定也不相同,有一些规定甚至可以说完全偏离了《物权法》的立法本意。例如,《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中对异议登记有限制处分效力的规定。[2]有鉴于此,本文希望对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及构成要件做一初步探讨,以期澄清有关争议与误解。之所以将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构成要件在文中一并加以论述,也是因为对异议登记效力的理解决定了对异议登记之构成要件的理解。例如,如果认为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不仅可以击破登记簿的公信力还可具有限制处分的效力,那么由于异议登记的效力强大,故而其构成要件势必要严格。反之,如果认为异议登记只具有暂时击破登记簿公信力的效力,则异议登记构成要件就可以比较宽松。




一、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




从比较法来看,不同国家的异议登记法律效力差别很大。[3]在日本法上,预告登记(相当于我国法上的异议登记)的效力最弱。[4]它既不具有击破公信力的作用(日本法也不承认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力),也不具有对抗力。此外,对该登记后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亦不能做恶意之推定。[5]日本法中的预告登记仅仅具有单纯警告第三人的作用,即预防不知道标的不动产权属正在发生诉讼纠纷的第三人涉足这种关系。[6]而在德国法中,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则具有较强的效力。《德国民法典》第899条第1款规定:“在第894条的情形,可以登记对土地登记簿正确性的异议。”如果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了异议的登记后,会产生以下几项法律效果:首先,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92条第1款第1句,登记簿上的异议具有击破第892条规定的登记簿公信力(Zerst rung des ffentlichen Glaubens)之法律效果。它使取得人因此不具有善意,进而避免了善意取得。这种击破公信力的效力是德国法上异议登记的最主要的效力。[7]其次,异议登记具有警示的功能(Warnfunk-tion),即在登记簿上对被登记物权之不正确或不存在作出一种不动产登记法上的保护性注记(Schutzvermerk)。虽然它不能推翻登记簿的推定效力(《德国民法典》第891条),但它的存在表明了已经有人对登记簿的正确性与完整性提出了质疑(protestiert),[8]该质疑将起到警示交易当事人的作用,使其谨慎行事。第三,异议登记还会在强制拍卖程序(《德国强制拍卖法》第48条)、取得时效制度(《德国民法典》第900条)、诉讼时效制度(《德国民法典》第902条第2款)中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例如,依据《德国民法典》第900条第1款第3句,当登记簿上有异议登记时,取得时效的期间将因此而停止。但是,德国判例与民法学通说认为,异议既不具有登记簿的阻碍效力(keine Grundbuchsperre),也不具有积极效力(keine positiven Wirkungen)。[9]一方面,登记簿上对异议的记载并不构成对处分权的限制,它不产生登记簿的障碍,登记权利人依然能够继续处分其不动产物权。[10]另一方面,异议登记亦不具有增强某项权利或扩张某项权利的效力。这就是说,当某人的权利应当被记载在登记簿却错误地未予记载时,纵然该权利人申请了异议登记,此种登记也只是使得该权利不罹于诉讼时效而已(《德国民法典》第902条第2款)。登记簿上对异议的记载并不意味着该权利被一般性地视为已被登记之权利。[11]即便与该权利人从事交易的第三人因此异议登记的存在而产生了对权利存在的信赖,该第三人也不能得到保护。[12]


在我国,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异议登记被记载于登记簿后肯定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否则该法第19条第2款第2句也不会使用“失效”一词。问题是,异议登记具体产生何种法律效力?对此,《物权法》并未无明文之规定。正因如此,才会产生很大的分歧。笔者认为,在我国法上,异议登记只是具有击破登记簿公信力之效力,它不能推翻登记簿的推定力,也不具有限制处分的效力。具体论述如下。


(一)异议登记不能推翻登记簿的推定力


《物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通说认为,该句规定的是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13]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也称“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推定(DieVermutung der Richtigkeit des Grundbuchs)”,是指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推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该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与真实的物权归属和内容相一致。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可以分为积极推定与消极推定。凡是不动产登记簿上为某人登记了物权的(ein Rechteingetragen),就推定此人按照登记簿上的记载享有该物权,这是积极推定。凡是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销了某一物权的(ein eingetragenes Recht gel scht),就推定该物权已不复存在,这是消极推定。[14]在我国,有不少学者认为,如果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了异议登记后,那么登记簿的正确性推定就被推翻了,异议登记会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15]对此,笔者难以苟同。


首先,尽管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只是一种权利推定,该推定并非是终局的、确定的,是可以被推翻的。但是,异议登记却不并足以推翻登记簿的推定效力。因为登记簿上对异议登记的记载只是表明了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簿的正确性提出了质疑,这种质疑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登记的权利表象效力,但它毕竟只是利害关系人的一种主张而已。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2款,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时,并不需要如同更正登记那样提供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物权法》第19条第1款)。事实上,如果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也用不着申请异议登记,而是直接申请更正登记即可。既然利害关系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就充其量只是提供了初步的证据表明登记簿可能存在错误。如果仅仅是这种证据就可以使得登记簿的推定效力被否定,显然过于草率。依据德国法,要推翻登记簿的推定效力,利害关系人不仅要对登记簿的正确性提出其为不正确的主张,还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证明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在实体法上并不存在,或者登记簿上注销的权利在实体法上依然存在。[16]申言之,当登记簿的推定是积极推定时,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并不存在,那么其必须提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关于登记簿错误的主张,方能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例如,登记簿上记载甲为A房屋的所有权人,乙对此有异议,其证明了A房屋为丙所有(至于乙本人是否为A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在所不问),登记簿的推定可以被推翻。当登记簿的推定是消极推定时,要推翻这种推定,只是单纯地证明权利的产生要件是不够的,利害关系人还必须证明不存在阻却权利或否定权利的事实。例如,甲作为A房屋的抵押权人,其抵押权曾在登记簿上被记载过,后被注销。当甲认为该注销登记错误时,一方面他必须拿出抵押合同等证据证明该抵押权在实体法上依然存在,另一方面他还要证明该抵押权并没有因为主合同无效、债务人履行债务等原因而归于无效或消灭。[17]


其次,《物权法》第16条第1款对登记簿推定效力的规定实质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规范。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就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归属和内容不发生争议,法官无须对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产生的要件或权利消灭的要件是否存在的问题进行认定,仅需适用《物权法》第16条第1款并据此在有人提出登记簿不正确的主张之前,将登记簿上的记载作为判决权利存在与否的基础。[18]如果有人与登记权利人就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归属或内容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但真实情况如何已无法查明,此时法官应当判决主张登记簿不正确者败诉,即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如果认为单纯的异议登记可以推翻登记簿的推定效力,改变实体法上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不仅对于登记权利人不利,实际上也彻底否认了登记簿的推定效力,登记簿将“沦落”为证明物权归属或内容的一种证据。这显然与《物权法》第16条与第17条将登记簿的效力置于权属证书之上的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异议登记并不具有推翻登记簿推定力的法律效力,它只是表明有人对登记簿的正确性提出了质疑。在提出该质疑的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更正登记完成之前,该质疑正确与否尚不得而知。


(二)异议登记具有击破登记簿公信力的法律效力


尽管《物权法》并未明文规定异议登记具有暂时击破或切断登记簿公信力的效力,但是,我国学界的通说都肯定了异议登记具有这一效力。例如,王利明教授认为,“异议登记的存在实际上向第三人提示了可能存在的风险,异议登记可以暂时有效地阻止登记簿公信力的发生,从而避免给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19]崔建远教授也认为,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依据登记的公信力受到保护。[20]应当说,就异议登记具有的击破公信力的效力,理论界是没有争议的。问题是,异议登记是如何击破登记簿的公信力的,对此尚未见学者的更详细论述。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异议登记的击破登记簿公信力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