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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马怀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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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马怀德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①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研究。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是在继承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逐渐形成的。学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表述尽管不完全一致,②但主要内容是大体一致的。即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手段为强制措施。不同定义的区别在于:首先,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认识不同,有人主张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均有权采取强制手段追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人主张只有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才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执行行政决定或行政法义务的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执行。其次,对强制名义认识不同。有学者主张强制执行只能依据行政决定,不能直接依据法律实施强制,而大多数学者主张行政强制执行所针对的是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为,所以,无论是行政法确定的义务还是行政机关决定确定的义务,均可成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名义。再次,执行的手段不同。有学者将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界定为行政强制措施,有的将其界定为行政措施,有的将其界定为强制方式。最后,强制执行追求的结果有差异。多数学者主张强制执行的结果是迫使拒不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如果行政强制执行针对的是可以代为履行的义务或某种状态,那么达到与义务履行同一的状态也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追求的结果。上述观点的差异,一方面反映出学术界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机关、执行内容、执行手段及执行结果等方面认识的不同,另一方面也说明,行政强制执行理论与一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的紧密联系。我国行政机关与法院共享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践反映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理论的不成熟与复杂性。要彻底有效地解决行政强制执行实践中的各种问题,仍必须对行政强制执行理论进行深入研究。我认为,下述几个问题则是行政强制执行理论首先应当予以回答的。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

行政强制执行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抑或是行政司法混合的行为?如果是行政行为,如何解释法院依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如果是司法行为,那么又如何解释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情形?如果是混合行为,是否意味着行政强制执行本身就是一种界线不清的行为,很难界定。事实上,行政强制执行是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所要强制当事人履行的义务而言的,也就是说,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它所执行的前提或基础是行政义务,即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机关设定的义务。而使用的手段即强制措施则可能是行政的或司法的。所以,从执行主体或形式上看,有些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行政行为,另外一些则为司法行为。但从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即行政义务角度看,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行政行为。由于性质不同,救济途径也有所不同。如果是针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寻求救济,只能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途径;如果是针对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寻求救济,则可能要分别通过行政诉讼和司法申诉赔偿进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行政主体既有下命令权,自然也有执行权,此观点源于二战前德日行政法学者的著作。③也曾长期支配着普鲁士的政治法律实践,奠定了德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础。本世纪初,德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被日本所接受和移植,并通过日本,对中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也产生了决定性的间接影响。④二战以后,随着各国民主政治体制的重建,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也进行了改革,行政权当然包括强制执行权的观念受到冲击,行政强制执行权须有法律特别授权的观念逐渐为人们接受。看来,在现代社会,并不能绝对地认为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自然延伸,它同样需要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并不自然地享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仍应视法律的具体规定判断自己能否实施强制执行。
(三)为何行政机关必须享有一部分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执行意味着行政机关有权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依法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状态。虽然行政机关不享有全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但毕竟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必须借助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这是历为,"行政处理由于具有效力先定特权,它的执行方法和私人关系中义务不履行的执行方法
不一样。在私人关系中,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只能请求法院确认义务的存在,并强制他方履行义务。除通过法院外,私人不能有其他强制履行义务的方法。行政处理由于具有效力先定的特权,一旦成立就假定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通过法院确认,当事人不服时,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申诉。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职权执行。……行政处理具有强制执行力量是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所作出的决定,如果公民可以拒绝执行,公务将无法实施,国家将成为无政府状态。"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世界许多国家行政机关都享有程度不同、范围不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则得以本身之公权力,实现行政行为之内容,无须藉助于民事法院之执行程序,此乃行政执行之特征所在。"⑥但是,由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或行政法义务,多少会引发执行不公,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为了有效制约行政强制权力,除立法统一规定行政强制的条件,程序等内容外,还需将一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交给法院。这才能从根本上限制或监督行政机关滥施行政强制现象的发生。
(四)划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权的理论

很多人认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属于折衷模式,即"并不一概否认司法机关的行政执行权而仅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也不完全把行政执行权归集于司法机关而排斥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何时由行政机关径自强制执行,何时由行政机关申请司法机关执行,须由法律法规明示。"⑦而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很不统一,有的法律规定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有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有的法律规定要行政机关自行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有的法律甚至没有规定由谁执行。至于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很难说清楚
。为此,有学者提出了划分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理论标准,即:"(1)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法律一般规定由各主管行政机关自行执行。如强制拘留、滞纳金、强制收兑等等,名目很多,但此类规定只限于极少数行政机关。(2)对一些各行政机关普遍需要的执行手段,如强制划拨,由各单行法规定是否由行政机关行使
法律没有授予的,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行使。为了防止滥用此项权力,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只给了少数几家行政机关,其他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个别对个人、组织的权益关系特别重大的,法律规定也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房屋拆迁、土地退还等。(4)凡是行政机关没有得到强制执行授权的,一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⑧但是,这种标准仍很难掌握。就海外理论而言,似乎存在一项划分行政执行与司法执行的相对统一的标准,即"欧陆各国对于行为或不行为之执行,固均由行政机关自行为之,而有关公法上金钱给付之执行,则并非由行政机关自为执行。"⑨至于金钱给付义务由谁强制执行,各国做法又不完全一致。如奥地利对于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由县政府及联邦警察官署有权选择适用《税捐执行通则》,行使财税官署之权限,自行执行,或以债权人之身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德国,公法上金钱给付之执行,法规未有特别规定
时,以税务局为执行机关。执行标的为动产的,依《租税通则》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如为不动产则由法院依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执行。⑩看来,把行政相对人所负的义务区分为作为、不作为及金钱给付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划分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是有一定道理的。

值得说明的是,有些行政义务是无须执行的,故也谈不到强制执行的问题,"如果行政处理的内容是决定或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时,不需要执行。例如任命某人为公务员,剥夺某公务员的荣誉称号、开除某学生学籍,这些行政处理所规定的内容,根据行政处理本身就已实现,不需要其他的执行行为。"⑾
(五)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司法强制措施的关系

行政法理论虽然在不同意义上使用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及即时强制概念,但实践中的区分却并不明显。特别是有关强制执行中直接强制与即使强制,法院依行政机关申请采取的强制措施与司法强制措施等概念之间并无明确界线。按照现在较为流行的观点,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拒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危害社会的行为而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各种性质的强制措施,如强制预防、强制制止、强制恢复、强制保全、强制执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表现形式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只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部分。它们在前提、目的、起因、采取机关等诸方面均存在区别。⑿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都
属于强制执行,不同之处在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而即时强制一般都是在情况紧急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针对的是违法的嫌疑,而即时强制则主要由于情况紧急。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与司法强制措施并无不同。我认为,根据性质不同将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几种是恰当的。行政强制执行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实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介种类。所以法律如果仅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及其余是不妥的,理论上也应将二者视为种属关系研究。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也是种属关系。因为即时强制只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或为制止性的,或为保全性的,或为促使性的,或为恢复性。即时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直接依据法律采取的,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则以法定义务或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为前提。即时强制实际上不是行政执行问题,只是由于即时行政强制措施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十分接近,所以常放在一起规定。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立法及实践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与实践均始自80年代以后。80年代以前,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内的整个中国法律建设处于停滞不前甚至倒退阶段,严格地讲,此时的行政处理决定基本上依靠行政隶属关系得到执行。例如,当企业不履行纳税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通过行政手段迫使企业履行。另外,对公民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也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及压力实现。所以,在当时社会条件下,不可能,也不必要建立行政强制的法律制度。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也逐渐增多。从立法的内容看,既有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如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对滞纳金、罚款的扣缴,也有对人身和行为的强制执行,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拘留,违反环保法的责令停产停业的执行。从执行主体上看,立法将行政强制执行划分两大类:
(一)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内容往往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为当事人设定的各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遇有当事人拒不履行该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兵役法》第61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8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对于"擅自设置网具或种植水生物的,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所有人限期清除,或者强制清除。"《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本章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情形除上述几种外,还包括强制遣送出境、强制许可、强制收兑、强制退还、强制拆除、强制检定、强制变卖、强制收购等。⒁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通常仅限于行政机关为相对人科以普通义务和法律法规确定的义务,较少及于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科以制裁性义务的情形,这是我国立法的一种特殊现象。此外,这类行政强制执行多以行为和人身为强制内容,相反,有关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除特殊几类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外,多数行政机关没有此种权力。⒂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立法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以法院为主,以行政机关为辅。故学术界将这种制度总结为"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体制。⒃尽管也有人对这种体制批评甚多,但目前仍是不可改变的事实。⒄纵观80年代以来制定的法律法规,绝大多数法律均将行政处罚的执行权交于法院。例如,198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的罚款、吊销职务证书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982年通过的《食品卫生法》(试行)第38条也规定"对罚款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强制执行。"1984年通过的《森林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也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收征收管理》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值得注意的是,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很多立法一改过去在法律责任一章交代诉权、诉期的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立法习惯,规定行政处罚的同时并不明确规定处罚的执行问题,例如1998年公布的《证券法》第11章规定了34项处罚条款,但并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机关和权限。这不是立法的疏忽,也并不意味着授权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事实上
它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立法意识的反映,即凡是法律法规未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的,均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这种立法习惯的改变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直接关系。《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就立法而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义务多为金钱给付义务,即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没收等财产罚。早先个别法律规定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还包括"吊销职务证书"等处罚,很明显这是立法的疏忽。按照《行政处罚法》第6章的规定,执行的内容也全都是财产罚。诸如警告、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处罚都是类似确认或形成判决的处罚,无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机关可选择的行政强制执行

除上述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以及须申请法院执行的立法情形外,有些法律还规定了可选择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如1987年公布的《海关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选择模式实际上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特例。即只有在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于执行前已采取某些强制措施的前提下才适用。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此类强制措施,仍然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立法及实践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立法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制度,必须建立在统一的立法基础上。目前我国有关强制执行的立法极为分散不统一。有些立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问题,有些却没有规定,即使规定了的,也十分不统一。行政诉讼法第66条表明了一个原则,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的以外,其他行政行为的执行均需申请法院。很显然,这一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以什么标准确定行政自行强制执行权?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哪些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又如何实现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申请如何执行?责任由谁承担?是否所有行政行为都需要强制执行等问题,不一而足,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必须进行统一立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30
2001-09-28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对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发票的处理
  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8共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五种。
  (一)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涉嫌违规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两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三)属于“重复认证”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四)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二、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
  (一)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属于“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三)属于“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四)属于“缺红字抵扣联”发票,暂不移交稽查部门。 
  三、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人事部等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通知

财统字〔19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经贸委、人事厅(局)、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总公司、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财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逐步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工作,促进强化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有计划地建立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制度,科学评判企业经营效绩,我们制定了《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和上报。
附件:
一、《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
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加强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制度,科学解析和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果和财务效益状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简称企业效绩评价,下同)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资产运营、财务效益等经营成果,进行定量及定性对比分析,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建立和推行企业效绩评价制度,科学评判企业经营成果,有助于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帮助企业寻找经营差距及产生原因,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为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间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制定经济政策和考核企业经营者业绩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 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真实性”原则,其评价基础数据主要依据被评价企业评价年度的会计决算及财务报告资料。
第五条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内容全面、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适应性广”的基本思路制定,以资本运营效益为核心,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逐项修正的方法,运用系统论、运筹学和数理统计的基本原理,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第二章 评价组织和对象
第六条 按照实施主体划分,企业效绩评价分为政府评价行为和社会评价行为。
(一)政府评价行为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资产管理和财务分析需要、企业监管需要、人事任免考核或奖惩需要等,分别或联合组织的企业效绩评价。
(二)社会评价行为是指各类企业(单位)法人根据各自投资、管理等特定需要而组织的企业效绩评价。包括:母公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评价、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评价、投资者对拟投资企业的评价、企业自我测评等。
第七条 政府评价行为原则上统一执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企业效绩评价基本规则和工作制度,并遵循财政部颁布的效绩评价标准值。
社会评价行为可参照上述制度规定和评价标准。
第八条 政府评价行为的实施方式,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九条 政府评价行为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其依据不同情况可具体分为例行评价和特定评价两类。
第十条 例行评价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对在国民经济中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实施的年度效绩评价。具体包括:
(一)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企业;
(二)列入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企业集团;
(三)国家控股的重要企业;
(四)对国家或对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五)其它企业。
在上述企业中,中央和地方确定为稽察特派员稽察的企业,遵从稽察特派员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特定评价是指由有关部门根据政府指定及社会有关方面需要,对指定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经营效绩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一)承包经营、委托经营或租赁经营到期的企业;
(二)领导班子换届或主要领导变动的企业;
(三)发生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企业;
(四)连续三年以上发生亏损的企业;
(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指标
第十二条 企业效绩评价的内容和指标的设计,既要考虑企业共性,又要兼顾企业的特殊性,实现评价的目的。具体按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两大类分别划分。
(一)工商类企业效绩评价内容按竞争性企业、非竞争性企业分别制定,其中:竞争性企业主要包括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
(二)金融类企业效绩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安全状况、资产流动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
第十三条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修正指标、评议指标三个层次构成。
(一)基本指标反映效绩评价内容的基本情况,可以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初步结论。
(二)修正指标是依据企业有关实际情况对基本指标评价结果进行逐一修正,以此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基本定量分析结论。
(三)评议指标是对影响企业经营效绩的非定量因素进行判断,以此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定性分析结论。
本指标体系采取以定量分析为基础,以定性分析为辅助,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互校正,以此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综合结论。
第十四条 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可以灵活运用三层次评价指标体系。
(一)对多户企业经济效益进行主要指标简单对比分析时,可单独运用基本指标实施初步定量评价。
(二)对同行业、同类型企业进行深入对比分析,可运用修正指标对基本指标评价结果进行修正,实施基本定量评价。
(三)对企业会计信息发生重大异常情况和企业经营受客观因素影响程度较高,经批准则可重点运用定性分析作出企业评价结论。
(四)对单户企业效绩评价,必须运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定量与定性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依据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对企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经营期的综合评价结论,一般应以各年度基本评价结果加权平均得分为基础,并辅助以专家评议。

第四章 评价方法及标准
第十六条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基本计算方法为功效系数法,辅以综合分析判断法,即:按照统一制定的多层次指标体系,以企业经营期间的各项指标实际水平,对照全国统一测算和颁布的效绩评价标准值,分步得出效绩评价的初步结论、基本结论和综合结论。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功效系数法”是指根据多目标规划原理,将所要考核的各项指标分别对照不同分类和分档的对应标准值,通过功效函数转化为可以度量计分的方法。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综合分析判断法”是指综合考虑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和经营者业绩的各种潜在的或非计量的因素,参照评议参考标准,对评议指标进行印象比较分析判断的方法。
第十九条 评价标准值是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科学分析判断的标尺。根据企业效绩评价指标的不同性质,评价标准值分为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值和非计量指标评议参考标准。
第二十条 评价标准值作为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的评价对比依据,工商类企业评价标准值依据全国企业(单位)会计决算及财务报告分户数据资料,并按照国家标准划分的企业行业、规模等类型,由财政部统一测算和颁布。具体由标准值和标准系数构成。
对经营多个主业的企业效绩评价,可采取对企业多个主业以不同标准值分别评价计分,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出综合结果。
第二十一条 工商类企业评价标准值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中均分为五档,即: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
第二十二条 标准系数是对应五档标准值确定的水平参数,客观反映评价标准值的不同水平,以准确计算企业效绩评价计量指标的实际得分。标准系数用小数表示,在0--1之间。
第二十三条 评议参考标准是评议指标的评价参考依据,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行业规范、国际公认标准和我国国情确定。评议参考标准具体分为五个级别,分别以优(A)、良(B)、中(C)、低(D)、差(E)列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表示,即:根据各指标的重要程度,对三层次各项评价指标统一设置不同的权数计算得出,并对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以分析系数列示,以便于企业间效绩比较,寻找差距。
企业效绩评价每个指标的权重设置,均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专家印象法加以确定。

第五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程序是指从确定评价对象至完成整个评价工作的过程。具体包括:
(一)确定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及专家咨询组。
(二)拟定评价工作方案,搜集基础资料。
(三)评价工作组实施评价,征求专家意见和反馈企业,撰写评价报告。
(四)评价工作组将评价报告报送专家咨询组复核,向评价组织机构(委托人)送达评价报告和选择公布评价结果,建立评价项目档案等。
第二十六条 评价工作方案是评价工作组进行某项评价活动的工作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对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项目负责人、评价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安排,拟用评价方法、选用评价标准、准备评价资料及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 评价通知书是评价组织机构(委托人)出具的行政文书,也是企业接受评价的依据。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任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人员、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评价工作正式开始前,评价工作组可以按照评价基本要求,组织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自测。企业自测带有自愿和预备性质,自测报告应有完整的工作底稿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评价工作组依据企业报送的会计决算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基本评价。企业的会计资料如果经过审计部门(中介机构)审计并作出最终结论,应从其结论。
第三十条 评价工作组取得的评价结论应与企业自测结论进行对照,及时对评价结论进行补充和修改;对评价工作组评价结论与企业自测结论相差较大的,要进行基础资料的核对,找出差异原因,如依据充分应对评价结论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 在完成评价工作以后,对于评价工作组结论与企业自评结论相差较大且基础资料一致的特殊企业,应提请专家咨询组对评价结论进行论证。
经专家咨询组对评价结论论证,因特殊因素需对评价结果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调整,需报上一级评价组织机构予以复核。
第三十二条 评价工作组应建立严格的内部工作制度,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规范操作,严格遵循评价规则;对评价结论要有充分的依据;评价工作结束后要进行认真复核。
第三十三条 被评价企业除提供前三个年度上报的会计决算年度报表以备核对外,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最近三年来的审计报告(含经营者离任审计);
(二)最近三年来企业上交税收情况及企业税务年检情况;
(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人事等综合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全面的基础资料,并对上报的会计决算年度报表数据和其他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企业提供虚假数据的,根据《会计法》予以处罚;造成评价结论失真的,则由企业负责。

第六章 评价报告和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评价报告是由评价工作组完成全部评价工作后,对评价对象在评价年度内资本经营业绩、财务效益状况进行对比分析、客观判断形成的综合结论的文本文件。
第三十六条 评价报告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一)报告正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描述、主要财务指标对比分析、评价结论、评价依据和评价方法等。
(二)报告附录包括有关评价工作的基础文件和数据资料。评价报告要维护被评价企业正当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评价报告必须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企业情况,准确描述企业的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情况、债务偿还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等,并作出发展趋势预测。评价工作组在拟定评价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对影响经营的客观情况应在评价报告中予以充分说明。
第三十八条 评价报告应提交企业效绩评价组织机构(委托人)进行合规性审核认定,即:评价工作程序是否完整、评价方法是否正确、选用评价标准是否适当、评价报告是否规范等。
第三十九条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分五个级别列示,并与国际通行的PR--(Performa--nce Rating)评价等级相对应。即:评价等级依据综合得分确定,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级。
第四十条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主要运用于如下方面:
(一)提交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经济决策、企业监管和资产及财务管理的参考依据。
(二)提交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作为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任免考核或奖惩的参考依据。
(三)反馈被评价企业,作为改进其经营管理的参考资料。
(四)依据评价报告结论,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将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记录入档,为企业家职业化建设服务。
(五)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机构提供信息咨询和管理参考。

第七章 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一条 政府开展企业效绩评价的组织机构分别为各级财政、经贸、人事、行业主管等部门的相关机构。各评价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
第四十二条 评价工作组负责完成整个评价过程的各项具体工作,并向专家咨询组取得必要的政策、技术等方面咨询意见;专家咨询组根据评价工作需要,负责向评价工作组提供有关咨询和参考意见。
第四十三条 政府或企业评价如采用委托评价方式,必须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对委托人负责,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评价规则和评价标准,开展客观、公平、真实的评价活动。中介机构的评价资质条件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的评价组织机构应配备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精通评价方法和业务,熟悉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及干部人事管理,并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的人员。评价组织机构也可以吸收有关专家作为评价工作组成员。
第四十五条 各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应以本规则为基本工作规范,在实际操作中对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可以选择使用。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根据自身日常业务工作需要选择企业组织实施评价,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避免产生工作重复。
第四十七条 评价工作组及评价人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排除各方面特别是被评价企业意愿的影响。但对被评价企业指出的评价工作和评价报告中存在的疏忽、遗漏、疑问,应认真予以解答和补充更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是境内一般国有工商企业和国有商业性金融企业效绩评价应遵守的基本规范。其他国有企业(单位)及非国有企业进行效绩评价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评价标准另行制定和颁布。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工商类竞争性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
附表:
工商类竞争性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
------------------------------------------------------------------------------------
| 评价内容 | 基本指标 | 修正指标(±) | 评议指标(±) |
|----------------|------------------|--------------------|--------------------|
| | |资本保值增值 | |
| |净资产收益率 | | |
|一、财务效益情况| |率销售(营业)利润率| |
| |总资产报酬率 | | |
| | |成本费用利润率 | |
|----------------|------------------|--------------------| |
| | |存货周转率 |1.领导班子基本素质|
| | | | |
| |总资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2.产品市场占有能力|
|二、资产营运状况| | | |
| |流动资产周转率 |不良资产比率 | (服务满意度) |
| | | | |
| | |资产损失比率 |3.基础管理比较水平|
|----------------|------------------|--------------------| |
| | |流动比率 |4.在岗员工素质状况|
| | | | |
| | |速动比率 |5.技术装备更新水平|
| |资产负债率 | | |
|三、偿债能力状况|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 (服务硬环境) |
| |已获利息倍数 | | |
| | |长期资产适合率 |6.行业或区域影响力|
| | | | |
| | |经营亏损挂账比率 |7.企业经营发展策略|
|----------------|------------------|--------------------| |
| | |总资产增长率 |8.长期发展能力预测|
| | | | |
| |销售(营业)增长率|固定资产成新率 | |
|四、发展能力状况| | | |
| |资本积累率 |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 | |
| | | | |
| | |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 |
------------------------------------------------------------------------------------


为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制度,规范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简称企业效绩评价)组织和实施机构行为,统一竞争性企业效绩评价方法,保障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制定本细则。
一、评价工作的步骤和要求
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依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规定的统一指标体系、工作方法、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在已经确定评价对象和下达《评价通知书》后,按以下工作步骤和要求进行组织实施:
(一)确定评价工作实施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的行业特点,由评价组织机构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成立评价实施机构。
1.评价组织机构直接组织实施评价的,由评价组织机构负责成立评价工作组,并根据需要组织成立专家咨询组,相应确定有关工作人员和选聘有关咨询专家;如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价,首先要选定中介机构,并签定评价委托书,然后由中介机构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以及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由评价组织机构明确。
2.评价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管理、企业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熟悉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3)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4)评价项目主持人应有10年以上经济专业工作经验。
3.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谙熟企业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相应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拥有相应领域的中高级技术职称和相关专业的执业(技术)资格。
(二)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由评价工作组或中介机构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报经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后实施。已组织专家咨询组的,评价工作组应将《评价工作方案》送每位咨询专家,并向专家咨询组介绍评价工作程序。
(三)准备评价基础资料和基础数据。根据《评价工作方案》的要求和评价计分的需要,做好基础资料和基础数据的收集、核实与整理工作。
1.根据评价目的和企业所处行业、规模,选择评价方法和相应的评价标准值。
2.依据评价年度,收集企业连续三年的会计决算报表、有关财务统计数据和用于非计量评价的基础资料,并认真进行核实、整理,发现疑问,及时核对,以保证基础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全面性。
(四)进行评价计分。运用计算机软件(或手工)计算评价指标的实际分数,是企业效绩评价的关键步骤。
1.根据已核实准确的会计决算报表和财务统计数据计算计量指标的实际值。
2.根据选定的评价标准,计算出各项基本指标的得分,形成初步评价结果,生成《企业效绩初步评价计分表》;利用修正指标对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修正,得出修正后的实际分数,形成基本评价结果,生成《企业效绩基本评价计分表》。
3.根据已核实的非计量评价基础资料,对照《效绩评议指标参考标准》,进行评议指标打分,生成《企业效绩评议计分汇总表》。
4.按照规定方法,利用评议分数对基本评价结果进行校正,得出综合评价的实际分数,生成《企业效绩评价得分总表》。
5.根据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四部分的基本评价得分,计算出每部分的分析系数。
6.对评价分数和计分过程进行复核,发现问题首先复核基础数据,必要时进行手工计算校验,以确保计分准确无误。
(五)形成评价结论。将企业效绩基本评价得分与同行业同规模的最高分数进行比较、将四部分内容的分析系数与行业比较系数进行对比,对企业效绩进行深入分析判断,形成综合评价结论,并将评价结论反馈被评价企业,听取企业意见,如企业提出异议且意见合理,或者发现新的重大情况,要对评价结果和评价结论进行调整。
(六)撰写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撰写《企业效绩评价报告》,报告评价结果、评价分析、评价结论等,并送专家咨询组征求意见。评价工作组完成评价报告后,经评价项目主持人签字,报送评价组织机构审核认定。如果是委托评价项目,评价报告必须加盖中介机构单位印章。
(七)做好评价工作总结。评价项目完成后,评价工作组应进行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时间地点、工作基本情况、报告认定结果、评价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建立评价工作档案,同时报送评价组织机构备案。
进行行业或多户企业分析和排序,可直接利用初步评价结果或基本评价结果,根据每户企业评价得分,降幂排序,形成《多户企业效绩评价分计分排序表》。其评价步骤是:确定评价企业(行业)、选定评价标准值、收集与核实基础数据、用计算机计算分数和排序、进行评价分析、撰写和报送评价分析报告。
二、评价指标内容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三层次共32项指标构成,各项指标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指标
基本指标是评价企业效绩的核心指标,由反映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的四类8项计量指标构成,用以产生企业效绩评价的初步结果。其主要内容如下:
1.财务效益状况。包括:
净利润
(1)净资产收益率=----------×100%
平均净资产
利润总额+利息支出
(2)总资产报酬率=------------------×100%
平均资产总额
2.资产营运状况。包括: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1)总资产周转率(次)=--------------------
平均资产总额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2)流动资产周转率(次)=--------------------
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3.偿债能力状况。包括:
负债总额
(1)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息税前利润
(2)已获利息倍数=----------
利息支出
4.发展能力状况。包括:
本年销售(营业)增长额
(1)销售(营业)增长率=----------------------×100%
上年销售(营业)总额
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
(2)资本积累率=--------------------×100%
年初所有者权益
(二)修正指标
修正指标用以对基本指标评价形成的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的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修正,以产生较为全面的企业效绩评价基本结果,具体由16项计量指标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
1.财务效益状况。具体包括:
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
(1)资本保值增值率=------------------------------×100%
年初所有者权益
销售(营业)利润
(2)销售(营业)利润率=--------------------×100%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利润总额
(3)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2.资产运营状况。具体包括:
销售成本
(1)存货周转率(次)=--------
平均存货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2)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年末不良资产总额
(3)不良资产比率=----------------×100%
年末资产总额
待处理资产损失净额
(4)资产损失比率=------------------×100%
年末资产总额
3.偿债能力状况。具体包括:
流动资产
(1)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
(2)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年经营现金净流入
(3)现金流动负债比率=----------------×100%
流动负债
所有者权益+长期负债
(4)长期资产适合率=--------------------×100%
固定资产+长期投资
经营亏损挂账
(5)经营亏损挂账比率=--------------×100%
年末所有者权益
4.发展能力状况。具体包括:
本年总资产增长额
(1)总资产增长率=----------------×100%
年初资产总额
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2)固定资产成新率=----------------×100%
平均固定资产原价
--------------
/ 年末利润总额
(3)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3/------------------1)×100%
√ 三年前年末利润总额
------------------
/ 年末所有者权益
(4)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3/----------------------1)×100%
√ 三年前年末所有者权益
(三)评议指标
评议指标是用于对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评价形成的基本结果进行定性分析验证,以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基本评价结果。评议指标由8项非计量指标构成。具体包括:
1.领导班子基本素质
2.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
3.基础管理比较水平
4.在岗员工素质状况
5.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服务硬环境)
6.行业或区域影响力
7.企业经营发展策略
8.长期发展能力预测
商贸及服务企业因企业经营性质不同,在运用评议指标时以括号内的指标内容代替。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解释另行制定和颁布。
三、指标权数设置
对企业效绩评价实行百分制,指标权数采取专家印象打分方法确定。其中:计量指标权重为80%,非计量指标权重为20%。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计算方便,三层次指标权数均先分别按100设定,最后还原。
(一)基本指标权数 100
指标
1.财务效益状况 42
(1)净资产收益率 30
(2)总资产报酬率 12
2.资产营运状况 18
(1)总资产周转率 9
(2)流动资产周转率 9
3.偿债能力状况 22
(1)资产负债率 12
(2)已获利息倍数 10
4.发展能力状况 18
(1)销售(营业)增长率 9
(2)资本积累率 9
(二)修正指标权数 100
指标
1.财务效益状况 42
(1)资本保值增值率 16
(2)销售(营业)利润率 14
(3)成本费用利润率 12
2.资产营运状况 18
(1)存货周转率 4
(2)应收账款周转率 4
(3)不良资产比率 6
(4)资产损失比率 4
3.偿债能力状况 22
(1)流动比率 6
(2)速动比率 4
(3)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4
(4)长期资产适合率 5
(5)经营亏损挂账比率 3
4.发展能力状况 18
(1)总资产增长率 7
(2)固定资产成新率 5
(3)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 3
(4)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3
(三)评议指标权数 100
指标
(1)领导班子基本素质 20
(2)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 18
(3)基础管理比较水平 20
(4)在岗员工素质状况 12
(5)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服务硬环境) 10
(6)行业或区域影响力 5
(7)企业经营发展策略 5
(8)长期发展能力预测 10
四、评价标准的分类
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分为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和评议指标评价参考标准两类。
(一)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分类
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值按不同行业、规模企业分类,由五档标准值和与之相适应的标准系数组成,实行统一测算。
1.评价标准值以评价年度全国国有企业会计报表数据为基础,将各行业及不同规模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划分计算为五个水平值。优秀值表示行业的最高水平,良好值表示行业的较高水平,平均值表示行业的总体平均水平,较低值表示行业的较低水平,较差值表示行业的最差水平。《效绩评价标准值》另行颁布。
2.标准系数是指实际值对应五档标准值所达到的档次系数,具体规定如下:
优秀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1
良好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0.8
平均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0.6
较低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0.4
较差值以下的标准系数为0
(二)评议指标参考标准设定
评议指标参考标准按单项指标分别设定,每项指标都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的等级参数分别为1、0.8、0.6、0.4、0.2,每个等级的具体含义详见《效绩评议指标参考标准》。
五、评价指标的计分方法
企业效绩评价的主要计分方法是功效系数法,辅助综合分析判断法。
(一)初步评价的具体计分方法。初步评价是指运用企业效绩评价基本指标,将指标实际值对照相应评价标准值,计算各项指标实际得分。计算公式:
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实际值本档标准值
调整分=----------------------×(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基本指标总分=∑单项指标得分
在实际计算基本指标得分时,针对有关指标的特殊性,具体作如下规定:
1.关于资产负债率
(1)当资产负债率小于平均值时,其标准系数为1,得满分、
(2)当平均值<资产负债率<较低值时,如果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当年银行平均贷款利率,则其标准系数为1,得满分。
(3)当资产负债率的实际值不符上述①、②两个标准时,需比照五档标准值计算得分。
(4)当资产负债率≥100%时,标准系数为0,得0分。
2.当利润为负值时,对以利润为分母的指标,得0分。
(二)基本评价的具体计分方法
基本评价是在初步评价结果的基础上,运用修正指标对企业效绩初步评价结果进一步调整。基本评价的计分方法仍依据功效系数法原理,具体是以部分评价内容的基本指标得分为基础,再按相应的修正系数计算。计算公式:
某部分评价内容修正后得分=相关部分基本指标得分×该部分综合修正系数
修正后评价总分=∑各部分评价内容修正后得分
修正系数的计算方法详见《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计分方法》。
(三)定性评价的具体计分方法
定性评价是运用评议指标综合考察影响企业经营效绩的相关非定量因素,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定性分析判断。具体根据评议指标所考核的内容,由评价工作组的各位工作人员,依据评价参考标准判定实际指标达到的等级,计算评议指标得分。公式为:


i=5(单项指标权数×每位评议人员选定的等级参数)
单项指标分数=--------------------------------------------------
评议人员总数
评议指标总分=∑单项指标分数
如果被评价企业会计信息发生严重失真、丢失或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真实、合法会计数据资料等异常情况,以及受国家政策变化、市场环境改变等重大因素影响,利用企业提供的会计数据已无法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时,经相关的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可单独运用评议指标进行定性评价,得出评价结论。
(四)综合评价的具体计分方法
综合评价是运用整个评价体系产生的结果,对评价对象作出的综合评价结论。具体根据评议指标得分,对基本评价结论进行校正,计算出综合评价得分,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评价得分=修正后评价总分×80%+评议指标总分×20%
六、评价结果的形成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分为初步评价结果、基本评价结果、定性评价结果和综合评价结果四个层次。
(一)初步评价结果、基本评价结果、定性评价结果依据基本指标、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计算得分产生,以实际得分表示。
(二)综合评价结果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得分产生,以最终评价得分和评价类型加评价级别表示,并据此编制评价报告。评价类型用字母表示,包括优(A)、良(B)、中(C)、低(D)、差(E)五种,评价级别是指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采用在字母后标注“+、--”号的方式表示。
1.类型判定
评价类型以指标体系的综合评价得分为依据,按85、70、50、40四个分数线作为类型判定的资格界线。
优(A):综合评价得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
良(B):综合评价得分达到70分~85分(含70分);
中(C):综合评价得分达到50分~70分(含50分);
低(D):综合评价得分在40~50分(含40分);
差(E):综合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
2.级别标注
每种评价类型再划分级别,分别是:
优:A++ A+ A
良:B+ B B--
中:C C--
低:D
差:E
当综合评价得分属于“优”、“良”类型时,以本类分数段最低限为基准,每高出5分(含5分,小数点四舍五入),提高一个级别;当综合评价得分属“中”类型,60分以下用“C--”表示,60分以上(含60分)用“C”表示,当综合评价得分属于“低”、“差”类型,不分级别,一律用“D”、“E”表示。
企业效绩综合评价结果以“PR”(Performance Rating,效绩评价)加评定等级作为基本标志符号,如“PR A--优”、“PR D--低”。
(三)分析系数
分析系数是指企业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四部分评价内容各自的基本评价分数与该部分权数的比率。将企业的分析系数与行业比较系数进行对比,能够更加深入地分析本企业的发展水平和存在的差距,进一步反映企业的经营效绩。行业比较系数的计算方法是:运用多户评价方法,对某行业全部企业进行多户评价,然后分别选出单部分内容基本评价得分最高的企业,将该企业该部分基本评价分数与该部分权数相除,所得比率即是某行业的比较系数。
(四)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是对企业效绩评价的综合评述,根据《评价文本格式》的要求编制。具体要求如下:
(1)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等四个主要方面的文字描述,在描述中要用有关数据对照标准值,运用行业比较系数进行分析说明。
(2)对企业所得的评价结果需要有充分的说服力。
(3)语言应简洁、规范,灵活应用图表分析对比,字数在3000字左右。
(4)评语表达应明确,尽量避免产生歧义。
(5)对于因特殊因素影响而未按分数线评定等级的企业,应在评语中予以说明。
(6)可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参考性建议。
七、适用范围
本操作细则主要适用于各类正常生产经营的竞争性国有工商企业。交通运输及施工、房地产等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实施。非竞争性国有工商企业及金融企业等的效绩评价操作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