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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时间:2024-07-04 18:37: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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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推动我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
本规定发布前,已在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不再另行安置。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和监督,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给予支持。
第五条 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实行按系统安排、市统筹调剂的原则,各单位首先安排好本单位职工的残疾子女,超出和不足部分由系统内调剂,本系统无力安置的少数人员,由市、县(区)统筹解决。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底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数)安置残疾人就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均应单独核算,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单位按100人计算,不足50人的单位应安置1人,安置1名盲人或重残人按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为其安排合适的工种或岗位,并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条 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填写《单位安置残疾人职工年报表》并报所在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未按时填报《单位安置残疾人职工年报表》的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计算。
核定单位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凭当地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和《残疾人证》的复印件。
第九条 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差额部分应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标准,应不低于单位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50%。
第十条 市、县(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按其分工对各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及单位的开户银行发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单》。
第十一条 单位自接到交款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按交款通知单提供的银行帐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可由开户银行扣缴,汇入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专设的帐户。工商、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搞好保障金收缴工作。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确有困难需缓交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在接到交款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凭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表,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审查后,提交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按比例分
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级管理,即市属以上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缴,县(区)所属单位由县(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缴。
各县(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每年应将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数的10%上交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纳入财政管理,接受审计监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集体就业或个体开业的有偿扶持、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补贴以及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或其它收入中列支,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对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应予以表彰。对虚报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或不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所在地的市或县(区)人民政府应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补交应缴纳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缴纳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障金从1999年7月1日起计算。



1999年10月11日

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


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座谈会纪要

1952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问题:转业军人的婚姻问题应按什么原则处理?
处理意见:转业军人在转业回乡后,虽已不是现役革命军人,但这次转业不同于过去的复员退役,而负有一定任务,是转业建设生产待命的。因此,为了保证当前整个转业建设工作和避免对前方军人发生不好的影响,对于转业建设军人的婚姻问题,不能完全按一般群众的婚姻问题处理。如转业军人回家后,其配偶即提出离婚,处理时应持特别慎重的态度,除女方确受转业军人虐待的应支持女方离婚要求外,一般的不许判离;应由当地妇联、民政等有关部门向女方进行切实的爱国主义教育,并动员其亲友,动员舆论,说服他们双方和好,恢复感情;同时要帮助转业军人安顿生活和生产,解决他们的具体困难问题;如既经过一定的时间,又经过充分教育说服,而双方感情仍无法恢复时,则应由有关部门动员说服转业军人协议离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精神判处离婚。
(二)问题:对于革命残废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或取消婚约问题,中央曾有指示:如女方以革命残废军人残废为理由,不能认为是正当理由,于说服无效后应驳回女方的请求。——但如革命残废军人的配偶即使嫌革命残废军人残废,但她并不以此为理由提出,而是故意制造生活关系的破裂,或事实上双方感情关系确已发展到非常恶劣的程度,应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1.原指示的原则不变,即革命残废军人的婚姻问题必须加以照顾,除革命残废军人生殖器官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应准女方离婚外,如女方以革命残废军人残废为理由提出离婚,经说服无效后,应驳回其请求。
2.如女方实是嫌革命残废军人残废,而借口其他理由,甚至故意制造生活关系的破裂而提出离婚时,法院应经深入调查,揭露其欺骗行为后,仍应按上述指示的精神,对女方进行批评教育,不准离婚。
3.如女方遭受革命残废军人虐待,经教育革命残废军人而不改,应准女方与他离婚。
4.如双方感情事实上已发展到非常恶劣的程度,以致女方不但不能在生活上照顾革命残废军人,反而经常使他遭受痛苦,这于革命残废军人也不利,即应教育说服革命残废军人同意后离婚,同时当地政府应帮助他解决生活上的困难问题,必要的,并应动员一定力量帮助他解决婚姻问题,但应严格注意避免包办强迫。
总之,解决这类问题,应着重在宣传教育,要在群众中造成一种舆论,都认为革命残废军人残废不是缺点而是光荣,提高妇女群众的思想认识,从积极方面减少这类问题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慎重处理;司法机关处理革命残废军人婚姻案件,要注重走群众路线,最好是到当地就审,并请当地有关部门和转业军人、革命残废军人的代表参加陪审,以便切实了解情况和教育群众,教育革命残废军人。
(三)问题:在军人转业回家前,其配偶已非法自行另外结婚,或已经法院违法判离(违反婚姻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司法部1951年4月25日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离婚案件等问题的联合指示,或过去老区民主政府的婚姻法令),原则上应认为后一违法的婚姻关系无效,应动员女方回来与转业军人(或并未转业的现役革命军人)恢复关系——但有的女方另行结婚已久,且生有小孩,而女方坚决不愿与转业军人(或现役革命军人)恢复关系,应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1.在婚姻法公布前,女方另行结婚,大体上有几种情况:(一)男方参军已久,女方迫于天灾人祸(如被拐骗胁迫),生活困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另行结婚,时间已久的,如经动员后,女方坚决不愿与转业军人恢复关系,则应说服军人同意离婚,军人生活有困难的,应予照顾。(二)女方故意违反当时当地民主政府的婚姻法令而私行另嫁的,如时间已久,且生有小孩,经说服而女方坚决不愿与军人恢复关系的,除说服军人同意离婚外,并应给女方以适当的教育。(三)如当地人民司法机关违反当时民主政府的婚姻法令而错误判离的,由于官僚主义未弄清情况而草率判决的司法机关应作检讨,向军人道歉,如出于明知故犯错误判离的,除应由司法机关检讨道歉外,主审人员并应受纪律处分;在当事双方的婚姻关系上,如动员女方无效,则应说服军人同意离婚。(四)男方过去在国民党伪军中当兵,后在战争中被解放参加人民解放军,其配偶在他当伪军时已另行改嫁,现在如女方坚决不愿与军人恢复关系,应尊重女方意见;至于女方在当地解放后明知男方已被解放成为革命军人,并非出于迫不得已而自行另外结婚的,动员不归时,应予适当的批评。
2.在婚姻法公布后,军人配偶违法私自另行结婚的,应按重婚问题处理,不能承认后一违法的婚姻关系,并应给军人配偶和非法与军属结婚的对方以适当的处分,如有恶意破坏革命军人婚姻关系的行为者,应从重惩处;法院违反婚姻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司法部的联合指示而错误判离的,原则上应由原判法院负责纠正,撤销原判,并比照前一项所订原则追究责任。
3.上述处理原则同样地适用于转业军人和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问题。
(四)问题:现役革命军人的未婚妻同样要受婚姻法第十九条关于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规定约束(要取消婚约,须经军人同意),但按“优抚条例”,她们不是军属,不能享受军属待遇。有的妇女群众反映说不公平;有的军人未婚妻生活确有困难,要求帮助解决,不然就要求取消婚约。——这问题应如何解决?
处理意见:革命军人的未婚妻如已住在军人家中生活,成为军人家庭的一个成员,即成为军属,可享受军属的待遇;一般的军人未婚妻不能算是军属,如其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在物质上予以适当的照顾(只限于军人未婚妻本人);这笔款子可在社会救济粮内开支。
(五)问题:在军人参军前,其未婚妻已提出取消婚约,当时男方不同意,就在这时参军了,现在男方是现役革命军人,而女方要求另行订婚、结婚,应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从形式上看,女方在男方参军前即已曾提出取消婚约,似可认为婚约已经解除,但在事实上,当时男方并未同意即已参军,问题仍然存在没有解决,而这问题的实际影响是与现役革命军人的未婚妻提出取消婚约的问题是一样的,因此,不能认为双方的婚约关系已经解除,仍应按现役革命军人的婚约关系问题处理;如男方在参军前已曾表示同意取消婚约,则应认为双方的婚约关系已经解除。
(六)问题:男女双方同为现役革命军人,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
处理意见:发生婚姻纠纷的双方同为现役革命军人,如特殊地保护一方,必然妨害另一方,无积极意义,故不得援用婚姻法第十九条,应按一般情况处理;处理方式,应先经双方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转由法院判决。


继承权公证中的逻辑证明

       冯兴吾 康峰 史育祥


  证明一般包括事实证明和逻辑证明,事实证明就是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根据确凿的事实直接确定某命题的真实性证明,而逻辑就是用一个或若干个已知为真的命题,通过推理来确定另一个命题真实性的思维过程。对于公证工作来说,逻辑证明更是不可或缺的。每一个公证事项,不管是经济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从申请、受理、审查到出证,这一系列的程序中,都充满着逻辑证明。因此,每一宗公证案件都是一个完整的逻辑证明体系。尤其在继承权案件中,当事人要向公证机构提供其是否享有继承权及遗产情况。对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需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则要通过通知当事人补充新的证据、自行调查、委托调查或聘请专门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等方式来证实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观点正确性。如此循环反复,直至把事实弄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可以说,没有逻辑证明,就没有公证程序。
  一、逻辑证明的构成
  任何逻辑证明都是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构成的。
  论题是在一个逻辑证明中需要确定其真实性的那个命题,它解决“证明什么的”问题。如“继承人王三是被继承人王某的非婚生子”就是一论题。
  论据是在一个逻辑证明中用以确定论题真实性的那些命题,它解决“用什么证明”的问题。例如:为了证明“继承人王三是被继承人王某的非婚生子”这一论题,其中“王三是王某的子女”、“王三不是王某的婚生子女”、“王某是王三的父亲”等命题都是有力的论据。
  在一个逻辑证明中,论据可以有许多个,其中有些论据称为基本论据,它是由其他论据推导出来的,是确定论题真实性不可缺少的,有些论据称为非基本论据,它是由其他论据推导出来的,不是确定论据真实性不可缺少的。
  论据方式就是论题和论据的联系方式,即在证明中所运用的推理方式,它解决“怎样证明”的问题。一个逻辑证明可以只运用一个推理,也可以运用一系列推理;在后一种情况下,论证方式就是所有推理形式的总和。
  二、逻辑证明的种类
  1、直接证明
  直接证明就是从真实论据直接推出论题的证明。直接证明的特点是,它从论题出发,为论题的真实性提供正面的理由。如继承人王玲一人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和第10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现被继承人王某与配偶仅有王玲一名子女,被继承人王某的配偶、父母又放弃继承。
  2、间接证明
  间接证明就是通过证明与原论题相关的其他论题为假,从而推出原论题为真的证明。间接证明的特点是论题的真实性不是从论据真直接推出的,而是从其他论题的假间接推出的,间接证明又有反证法和选言证法两种。
  ⑴、反证法。通过证明反论题(与原论题具有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命题)为假,从而根据排中律,推出原论题为真的证明方法。如在公证实践中,陈某携其子申办继承权公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中称陈某与被继承人李某只生育一子,但陈某在出具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时对其子说:“三子,你替我写一下。”承办公证员通过证明“其生育一子”为假,从而根据排中律,推出“生育多个子女”为真。得反论题与原论题必须是矛盾(或下反对)关系,而不能是反对(或差等)关系。因为前者可以由反论题的假推出原论题的真,而后者不能。如果不注意这一点,则证明就是不合逻辑。
  ⑵、选言证法。通过证明与原论题有关的其他论题为假,从而推出原论题为真的证明方法。如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禽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张某遗留的1000股“飞彩股份”,既非①、②、③,也非④、⑤、⑥,所以,应视为其他合法财产。但在证明中使用的选言命题的选言肢必须穷尽。否则,尽管把除原命题以外的选言肢都加以否定,也不能必然推出原命题为真。
  三、逻辑证明的规则
  1、论题的规则
  ⑴、论题必须清楚明确。
  论题明确是正确证明的先决条件。如果一份证明要证明什么,一份继承权公证书要确立什么立论,不能让使用者明确,甚至公证员本人也不明确,那就可能会导致公证工作的失误。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论题合混”的错误。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主要内容是:甲公司订购乙公司10000条面粉袋,每条人民币2元。公证员在审查合同时,发现“面粉袋”的规定不明确,甲公司认为应该是棉布袋,乙公司认为应该是化纤袋,这是因为合同签订不明确,犯了“论题合混”的错误。而论题的合混,则是由于“棉布袋”、“化纤袋”的内涵和外延不明确而导致的。
  ⑵、论题必须始终保持同一。
  论题必须始终保持同一,就是要求在整个证明过程中要按同一律的要求始终不改变原来的论题,既不离开它,也不用另外的论题来取代它。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错误。
  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在公证工作中的表现是,公证员在询问证人或当事人时,不是紧扣与公证案件有关的问题或者在要素式公证书叙述与结论无关的事项等等,往往只是“东拉西扯”的乱议一阵,这些都是犯了转移论题的错误。
  2、论据的规则
  ⑴、论据必须是已知为真的命题。
  论据是用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如果论据本身不真,或者其真实性尚未证实为真,则起不到证明论题真实性的目的,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真假论据”或“预期理由”的错误。
  真假论据就是在证明中作为论据的命题是假的。如为证明继承人有继承权,把不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说成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预期理由就是在证明中使用了其真实性尚未得到证实为真的论据。既然论据的真实性尚未得到证实,那么由其推出的论题的真实性就更无法确定了。如王某申办的继承权公证中,提交了宣城市宣州区某办事处出具的被继承人生前可能只有一个儿子的证明。既然被继承人生前子女情况的真实性没有得到证明,那么推出,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由其儿子一人继承则不能成立。
  ⑵、论据的真实性不能依赖论题证明。
  论题的真实性要靠论据来证明,而论据的真实性则要靠其他证据材料来证明。假如论据的真实性没有其他材料来证明,而是要反过来依赖论题证明,那么证来证去,等于没有证明,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循环证明”的错误。
  3、论证方式的规则
  论证方式的规则就是指论题应是从论据合乎逻辑推出的命题。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推不出”的错误。如一个证明的论据虽然是真的,与论题也有一定联系,但不充分,并不是以从这些论据合乎逻辑地推出论题。同时,在一个证明中,论据与论题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因而也不能成为证明论题的理由。
  四、逻辑证明应注意的问题
  在公证程序中,人们在思维活动中,常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违反思维规则而发生逻辑错误,逻辑错误主要表现为混淆或偷换概念、转移或偷换论题、自相矛盾、两不可、论题合混、虚假论据、预期理由循环证明和推不出等。除了上述的错误之外,本文认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以相对为绝对
  以相对为绝对就是在证明中,把在一定时间、空间、条件和意义上相对正确的命题,当作在任何时间、空间、条件和意义上都绝对正确的命题,并以此为根据证明论题的真实性。这种错误,实质上也是推不出的错误。
  2、以人为据
  以人为据就是不依靠理论或事实证明自己的命题,而是仅仅依靠某权威人士的只言片语作为依据,对某一论题进行肯定或否定的论证。往往不考虑他们的言行是否符合客观事实。这种错误是以人的品质代替科学论证。
  3、诉诸感情
  诉诸感情就是一个人在证明中不去证明自己论题的真实性或别人论题的虚假性,而是采取一些激动感情的手法,使听众相信自己。
  4、证明过多
  证明过多就是在证明中,把原来的论题换成另一个断定较多的命题,这种错误也是一种偷换概念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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