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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7-08 11:16: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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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

人事部 教育部 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


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

2001.08.19


海外留学人员关心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族的振兴,具有强烈的爱国热情和为国服务的愿望。新中国成立以来,一批批学有成就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成为我国科教文卫等各条战线的骨干力量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同时在海外学习和工作的留学人员以他们掌握的先进科技和管理知识,通过多种方式为国服务,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科教兴国和人才战略的实施,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科技创新的加快和国内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给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领域。近年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政策措施,吸引了大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促进了我国经济、科技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为充分开发海外留学人才资源,鼓励在海外学习和工作的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为祖国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是指我在海外学习或完成学业后在国外工作的留学人员及海外留学人员专业团体,以自己的专业和专业团体的优势,通过在国内兼职,接受委托在国内外开展合作研究,回国讲学、进行学术技术交流,在国内创办企业,从事考察咨询活动,开展中介服务等形式,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而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国家鼓励海外留学人员采取多种方式为国服务。

(1)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取得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可以到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后。

(2)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可以采取个人与单位、个人与个人或单位与单位的合作形式进行。研究工作可以在国外,也可长期或短期回国内进行,国家鼓励留学人员与国内企事业单位合作,在国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3)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接受国内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也可委托国内有关研究单位、团体,开展接受国外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

(4)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国内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引进资金在国内投资。

(5)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等条件,与国内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国内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6)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到西部地区从事技术引进、科技考察、咨询服务,开展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国家按有关规定予以资金支持。

(7)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注册中介机构,为国内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中国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外建立从事为国内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除上述方式外,鼓励留学人员在服务实践中创造更多的方式为国服务。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专业团体、学术技术协会、联谊会等社团组织发挥集体优势,开展为国服务的各种活动。

三、国家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活动提供政策保障。

(1)国家在各学科和技术领域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提供方便。对在某些学科和专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按国家现行规定渠道获得经费支持。

(2)按照国际惯例,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的合作单位要给付合理报酬。对短期聘用的留学人员,单位可根据其业绩大小,经双方协商确定协议报酬。对从事中介活动的,可收取中介费或佣金。对合作研究、合资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3)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人才需要和财力可能,适当拨出专款对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从事国家重点研究项目和短期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根据承担的项目和任务,经申请批准,国家或地方政府及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经费投入。

(4)保护海外留学人员的知识产权。保障留学人员在专有知识、技术专利、科研成果或合作和委托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等方面享有的知识权益。个人科研成果在知识产权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预先与合作单位商定,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分享。所得税后收入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5)国家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创造良好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到国内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享受优惠政策。在国内创办企业的,各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支持,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税务、商检等方面,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供服务。

(6)对在华任职的留学归来人员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可以提供入出境便利。对需多次临时入境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对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签证;对申请在华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批准同意发给永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上述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或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各地厅局级人事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可凭中国护照、副省级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证明,在购买住房、子女入学入托及就业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待遇。

(7)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创办企业、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等,根据需要招聘大学本科以上工作人员,各地人事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帮助,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四、海外留学人员在为国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尊重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表彰。对在为国服务活动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在鼓励、支持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工作中做出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的有关政策,保证兑现落实。要及时研究解决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交流开展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工作的经验。各级人事、教育、科技、公安、财政等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把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工作切实做好。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1982年5月26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商业部《关于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的报告》,从一九八三年夏收开始执行,请在今年秋季播种油菜前布置下去。
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关系到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一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农民正确认识改进收购办法的必要性,按照国家计划,继续抓好油菜籽生产。商业部起草的《关于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的宣传提纲》同时附发,供宣传时参考。

关于改进油菜籽收购办法的报告

近几年来,我国食油生产持续增长,特别是油菜籽发展更为迅速。在各种油料中,油菜籽已占第一位。一九八二年生产又有较大的增长。现在全国平均每人食油占有量七斤多,是历史上最好的。但是,油料生产水平还是不高的,需要有计划地稳步发展。
当前的问题是,油菜籽的收购办法不够合理,给生产、收购和销售造成了一些矛盾。主要表现在:(1)油菜籽的统购基数很低,有的甚至没有基数。在国家收购的油菜籽中,超购加价的比重越来越大。一九七八年,全国超购的油菜籽仅占收购总量的33%,一九八一年超购比重上升到80%。国家财政支付的超购加价款也越来越多。……(2)新产区和老产区之间,基数畸轻畸重,很不合理。(3)由于超购比重大,平均购价高,每斤菜油成本一元六角二分。如果高价进高价出,销不了;高价进平价出,销售一斤油要亏八角多钱,国家赔不起。因此,对现行收购办法作适当改进,是完全必要的。
一、改进的意见
为了贯彻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有计划地发展油菜籽生产,使产销结合得更好一些,经过全国夏季粮油征购会议讨论,建议从一九八三年夏收开始,国家收购油菜籽一律改为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结算付款。这样改进,有几个好处:(1)种油菜和种夏粮的收益趋向合理,有利于合理安排夏粮和夏油的种植面积。(2)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按照新办法,每斤油菜籽的平均收购价约为四角六分,比现在的价格低四分。(3)可以解决新老产区之间基数畸轻畸重的矛盾。(4)统购、超购按统一比例计价付款,好算帐,简便易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油菜籽生产的计划性,避免盲目性,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实行计划控制和按比例计价相结合的办法。即核定收购计划,计划以内的按“倒四六”的比例计价收购,计划以外的由农民自由处理,或按统购价卖给国家。
葵花籽的情况和油菜籽相类似。对葵花籽的收购办法,拟参照油菜籽办法进行调整,在秋粮会议上同主产区商量后再定。
二、有关的几个问题
油菜籽收购办法改进以后,有关的几个问题也需要改变:
(1)在全年食油收购基数中,有些省、市定有菜油收购基数的,在改进收购办法以后,应从总基数中扣除;没有单独定菜油收购基数的,也要用适当办法合理扣除,具体数字由商业部同各地商定。
(2)有些省、市、自治区,在前几年油脂紧张时自行规定的粮油互顶任务和收购油菜籽奖售粮食的政策,应当取消。(3)许多地区已经实行收料不收油的办法,应继续实行。目前仍然实行料油兼收的地区,应尽量多收料、少收油。同时,建议油菜籽主产区适当降低返饼比例,国家留一部分油饼配制混合饲料,促进畜牧业的发展。
三、扩大菜油销路
在改进收购办法的同时,必须下大力量解决菜油的出路。城市要多吃菜油,居民口油定量以及节日补助用油维持现在水平,不再增加,定量外补充食油,应主要供应半高价菜油。
为了鼓励多吃菜油,花生油、豆油的议销价格同菜油的差价要大一些。对可作籽食的花生、芝麻、葵花籽,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议价销售,并将超购加价款交回中央。城市销售半高价油,要照顾基层零售单位的经济利益,以调动他们的销售积极性。
各地普遍反映,油脂加工、储存能力不足,压力很大。目前菜油盾量差,影响销售,需要增添精炼设备。建议国家和省、市、自治区增拨部分投资,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以上报告,是否有当,请批示。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直属单位:

  12月28日上午,卫生部召开全国卫生系统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了广州市近期发生一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疑似病例的详细情况,以及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对此情况的高度重视和卫生部所采取的措施。为贯彻落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非典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本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预防非典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疫情报告制度,有效防范非典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

  二、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中医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合理布局,分类指导。重点加强呼吸道发热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对中医诊所、门诊部接诊呼吸道发热病人作出具体规定,并督促检查。

  三、各中医医疗机构一方面要加强对发热门诊医护人员的防护,加强对发热呼吸道病例、发热肺炎病例和发热非典预警病例的监测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发热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工作的科学、客观的正面宣传,避免群众和病人对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的误解,引导呼吸道发热病人及时到二级以上医院进行预检分诊或直接到发热门诊就诊。

  四、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防治,加强疫情报告和控制的执法监督检查,切实把疫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严防疫情的再次出现。对因不及时转诊造成疫情扩散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