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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3:06: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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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现将《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中尚未涉及到或未明确规定的问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利率,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利率,以及合法发行的各种债券利率的确定、调整、执行、管理和监督,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利率的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辖区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第七条 金融机构之间为弥补头寸不足、相互借贷的短期资金利率为同业拆借利率。同业拆借利率在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最高幅度内,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金融机构以及企业发行的债券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管辖范围负责审批和管理。
国家债券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商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的贷款,在原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加收利息的幅度、范围和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第三章 利率管理职责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利率政策,拟订有关利率管理的法规草案,制定利率管理基本规章;
二、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或授权,确定、调整存款、贷款、同业拆借和各种债券的利率及其浮动幅度,确定、调整利率的种类和档次;
三、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
四、监督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法规和各项利率的实施情况;
五、协调、仲裁、处理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和违反国家利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管理规章;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利率管理基本规章,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实施细则、规定、办法;
二、监督本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执行情况;
三、协调、仲裁本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
四、查处本辖区内违反国家利率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指导本辖区内金融同业公会有关利率的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利率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得殉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管理规章,加强内部的利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以及与本规定有关的单位,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帐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利率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利率管理监督责任制,上级行负责考核下级行的利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应当在每季度初月十五日前将本辖区上季度的利率浮动情况、贷款加收利息的情况、同业拆借利率变化情况、违反利率政策、规定的查处情况,以及其他有关利率的情况和问题,书面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四章 结息规则
第十七条 活期存款半年结息一次,每年的六月二十日和十二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定期存款的存款提取日或利息提取日为结息日。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每年十二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计收复利。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不得采用发放新贷款的方式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对擅自降低、提高或以变相形式降低、提高存款和债券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按其少付或多付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对少付利息的,责令其向存款方如数补付;对多付利息的,责令其将非法吸收的存款,专户、无息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直至该存款到期。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降低、提高或以变相形式降低、提高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按其少收或多收的利息处以同额罚款。对多收利息的,责令其向借款方如数退还。
第二十二条 对拒不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或者拒不纠正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从其帐户上扣款,同时通报给当事人的上级机构。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其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处罚不服的,要先执行处罚决定,然后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银行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对上一级人民银行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殉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外币存、贷款利率不适用于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八八年十月五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以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其他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卫生部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技术转让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1〕71号

卫生部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技术转让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技术转让,保证技术转让产品的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针对目前保健食品一次性全权技术转让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 转让方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未投入生产或虽已投入生产但转让后生产企业和生产地址不变者,仍按目前有关规定经转让方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向卫生部提出转让申请。

  二、 转让方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已投入生产,转让涉及变更生产企业或生产地址者,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转让方按照《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

  (二) 受让方凭已公证的技术转让合同及转让方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向受让方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核生产条件的申请。

  (三) 受让方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对申请生产受让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并填写《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审核意见表》。

  (四) 受让方按照《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并附受让方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向卫生部提出转让申请。

  (五) 待卫生部批准后,受让方凭批准技术转让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向其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

  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审核意见表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审核意见表

企业名称
产品类别
审核事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及理由:



















           XXX省(市)卫生厅(局)(盖章)



                 年  月   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2007)20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甘南州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七年二月一日

甘南州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建立科学有序、动态管理、能上能下、竞争择优和职务与待遇相挂钩的聘任制度,激励和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南藏族自治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实行分离的办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专业技术职务是事业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方可担任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按规定的结构比例数额进行控制。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遵循科学设岗,按岗聘任,竞争择优,优胜劣汰的原则,做到人员能上能下,职务能高能低,待遇能升能降,逐步建立起职务与待遇相挂钩、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或上级业务主部门与被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任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管理制度。
  二、聘任的条件、程序和权限
  1、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单位设岗和职改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数额内进行。
  2、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其它政治条件;
  (2)具备《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具备与所聘职务岗位相对应的任职资格;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聘任程序
  (1)公布聘任职务岗位、数额、聘任条件及工资待遇;
  (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3)用人单位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聘任意见;
  (4)各级职改部门逐级审核;
  (5)按聘任权限上报聘任材料,提出聘任意见。
  4、聘任权限
  (1)高级职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州人民政府聘任。拟聘人员分别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州直主管部门研究后报州职改办审核,经州职改领导小组研究后,统一报请州人民政府聘任。
  (2)中级职务:州直事业单位拟聘人员由州直业务主管部门聘任;各县市事业单位拟聘人员由县市职改办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聘任。
  (3)聘任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按州直或县市所属单位分别由州直或县市业务主管部门与被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4)颁发聘书,兑现工资等待遇。
  三、聘任合同的签订
  1、聘任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四份,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职改部门备案一份。
  2、聘任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聘任合同期限;
  (2)岗位职责;
  (3)工作目标任务;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3、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也可根据本人所承担的课题和项目所需的时间长短确定。接近退休年龄人员的任期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为止(少数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除外)。
  4、受聘人员工资待遇按现行工资政策规定执行,兑现相应职务工资和津贴。
  5、受聘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解聘、缓聘、低聘、辞聘、续聘
  1、被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情节分别做出缓聘、低聘或解聘处理:
  (1)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
  (2)思想政治表现不好,达不到《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政治标准者;
  (3)职业道德败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4)工作中有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5)伪造学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者;
  (6)严重违法违纪者;
  (7)无正当理由长期脱离岗位者;
  (8)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故完不成签订的工作目标任务,经考核不合格者。
  2、原聘期届满后不及时办理续聘手续者按自行解除原聘合同对待,取消原职务工资待遇。
  3、受聘人员自愿解除合同的,经协商一致,可以与聘用单位解除合同,但须提前30天向聘用单位递交辞聘书面报告。
  4、被聘人员原聘期届满后,在聘期内各年度考核或者聘期届满考核合格,岗位工作仍然需要的,可续聘职务,重新签订聘任合同,办理续聘手续。
  五、考核与监督
  考核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检验,通过考核,可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可为专业技术人员的续聘、解聘和晋升提供依据。
  1、考核方式、内容和标准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每年年终考核一次,任期届满考核一次。个别情况特殊的,也可进行专项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方法以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领导考核,群众评议。考核标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州直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力求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情况。
  2、考核机构和程序
  (1)高级职务:州直事业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州直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各县市事业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县市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其中,高级职务首聘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分别由州、县职改部门参与。
  (2)中级职务:由本单位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其中,各县市的中级职务首聘和任期届满考核由各县市职改部门参与。
  (3)考核程序:个人写出总结并述职,综合评价或定量计分,确定考核等级,反馈考核结果,填写考核鉴定,建立考核档案。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任期届满考核和专项考核结果是职务续聘、解聘、晋升及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
  1、新聘职务人员,从聘任的下月起兑现职务工资,如跨年度不办理增资手续者,其工资从批准增资的下月起执行。
  2、年度考核、任期届满考核或专项考核结果不合格者,报经职改部门核实,高级职务由州人民政府、中级职务分别由州直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做出解聘或不续聘的决定,并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取消原聘职务工资和津贴,执行低一级职务工资和津贴标准。
  3、年度考核、任期届满考核或专项考核成绩合格者,可续聘职务,享受原聘职务工资待遇。
  4、因工作调动、变更专业不再担任原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其工资按新从事的工作和变更专业后所聘职务,比照同级职务同类人员重新确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州职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