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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革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6:23: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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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革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公安部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革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公安部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革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目前,许多城市的道路建设和改造跟不上交通发展的需要,交通管理的方法和装备也很落后。因此,出现交通堵塞、秩序紊乱、事故增多的情况。希望各地区重视解决这个问题,要结合城市的规划与改造,进行统筹安排、综合治理,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改变落后状况,以适应四化建
设的需要。

关于加强和改革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请示


现将城市交通管理工作情况和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请示报告如下:

(一)
近几年来全国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关怀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不少城市颁发了一些地方性的交通管理法规,加强了交通管理工作,许多地区还把整顿和改善城市交通秩序,列入两个文明建设的内容,交通民警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也发挥了积
极作用,从而提高了通行能力。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落后的交通管理与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
一是目前城市交通堵塞,交通秩序乱,事故多的状况比较突出。群众对行路难、乘车难、开车难和停放车辆难的反映十分强烈。交通事故所带来的伤亡和经济损失相当严重。
二是城市道路建设、改造速度同城市人口和车辆增长不相适应。例如:南京市解放后三十多年来,自行车和机动车分别增长三十七和四十五倍,城市人口增长一点八倍,而道路只增长一点一倍。对现有的道路也管理不善,影响了通行能力。
三是交通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方法不科学。目前的交通法规是五、六十年代制定的,有些内容已不适应新情况的要求。管理水平还停留在一般的路面指挥,不能科学地组织交通流量。
四是交通指浑系统不灵,装备陈旧。交通指挥基本上靠手工操作,执勤民警缺乏必要的装备和交通工具,车辆技术检验手段落后。
五是交通警力和队伍素质同担负的任务不相适应。建国以来,城市人口和各种车辆都成倍地增长,但交通民警的数量增加不多,有些城市反而减少。由于警力严重不足,很多急需设立交通岗的路口、路段不能设立。交通干警队伍老化严重,文化程度、业务水平和管理效能都很低。

(二)
搞好城市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是促进四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整顿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切实做好交通管理工作,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改变交通管理的落后状况,积极
而又有步骤地实现交通管理的科学化,技术装备的现代化,交通民警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开创交通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正在和准备采取如下措施:
一、健全交通法规,狠抓科学管理,不断改善交通秩序。要逐步改革我国人、车混行的交通方式,实行交通分流。加强交通流量调查,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要大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争取新闻、广播等部门的配合。各单位保卫、安全部门,以及治安保卫委员会要做好本单位职工的交通
安全教育和车辆安全检查。
二、为适应现代化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公安部和北京、天津市公安局正在组建交通管理科研所,上海、广州、武汉、重庆等大城市,也要在“七五”计划期间,建立城市交通管理的科研机构,逐步形成全国交通管理科研协作系统。积极应用电子计算机等先进科学技术,逐步建立交通
通讯指挥系统和控制中心。
三、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交通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机动车辆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机构,认真做好机动车检验和驾驶员考核工作,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有条件的城市要试办驾驶学校,逐步向专业培训方向发展。
四、加速建设一支革命化、正规化和装备现代化的交通民警队伍。要在交通干警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干警的法制观念、群众观念,自觉清除特权思想,做到严格管理,礼貌待人。执勤的交通民警要逐步装备交通通讯工具、检测仪器、事故处理用
具、武器警械等。交通民警数量不足的问题,将在公安队伍增编数中逐步加以解决。

(三)
为实现城市交通的综合治理,亟需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加强对城市交通综合治理的领导。搞好城市交通不仅是个管理问题,而且涉及城市规划、道路扩建、改造以及安全教育等各个方面。这些都不是公安部门所能解决的,必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北京市建立了市政委员会,天津市建立了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建立了整顿交通办
公例会。都有一位市的领导同志负责,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参加,组织协调综合治理城市交通的各项工作。这些做法可以推广。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要当好当地人民政府的助手,在综合治理中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
二、要把城市道路的建设和改造,统一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去。对城市交通的综合治理,要有长远观点。在制定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吸收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根据城市的发展统一规划城市交通,把道路的合理布局、道路系统健全和道路改造以及公共停车场的改造、
扩建等,列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目前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要多搞一些工程小、投资少、见效快的小改小建项目,解决一些影响交通的紧迫问题。今后新建临街大型建筑、公共场所和大型住宅区,要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场(库),公安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停车场(库)的建筑
规范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现有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违章占用和随意挖掘。凡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要经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三、要保证必要的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和装备经费的开支。长期以来,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和交通民警装备经费开支的范围和渠道不明确。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城市的发展,交通管理的范围和任务逐步增大。为了迅速改变目前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和装备的落后状况,需要进一步划分和明确城
市交通管理设施和装备管理的开支渠道,保证必不可少的开支。鉴于城市交通设施和交通民警装备经费开支,涉及基本建设投资、公安支出、城市维护费等几个资金渠道,应根据新的情况,由公安部提出意见与国家计委、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经费开支渠道的
具体划分办法,另行下达执行。今后新建或改建城市道路,应该同时建设必要的交通管理设施,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四、要在中、小学校中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目前在中、小学生中发生交通事故较多,多数是由于不懂交通规则,不能自觉遵守各项交通管理规定所引起的。因此,交通安全教育必须从中、小学生抓起,从小培养他们遵守交通秩序的良好道德。经商教育部同意,将交通安全教育列入中、
小学的有关课程并结合课外活动进行安全教育。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委和各地参照执行。



1984年8月2日
论诉讼意识的认同与接轨

刘江(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04级侦查学硕士研究生 110035)


【摘要】 本文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对诉讼意识的认同进行了论述。论证了诉讼意识的认同与接轨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是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交流,是历史演进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 诉讼文化 诉讼意识 认同
  
意识、法律意识、诉讼意识是处于三个不同位阶层面、内涵呈递进关系的关联概念,诉讼意识这个概念,显然是“意识”的下位概念。诉讼意识,就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环境、诉讼文化、诉讼制度、诉讼法规的有意掌握。具体地说,诉讼意识就是诉讼主体始终站在“客位”的立场,去分析、审察、理解、接受、控制和创造各种诉讼的因素,自觉地去建设诉讼主体,适应诉讼环境,建设诉讼文化。包括诉讼心理和诉讼法律认知等等。[1]
“法律”是一个具体的社会文化现象,它可能因时空、文化、民族、国家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由此,便不同的诉讼主体便有着不同的“诉讼意识”。但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法律只考虑人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决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2]同样,诉讼意识不是指个别人的意识,是一个共同体的意识。不同的法律文化中主体对“诉讼”会有不同的意识、观感与评价,在诸多社会规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法律等)中其被信任的程度与应用来排难解纷的比重也会有所差异,这便牵涉到所谓“诉讼意识”(procedure consciousness)的问题。[3]
中国的几千年文化造就了中国乡土社会的特征,如费孝通(1985)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到的,有三方面特征:追求无讼、存在“绅权”、礼治[4]。总体看来,中国人不好讼。即使须讼,到了一种忍无可忍的地步,也只信仰包青天式的人物。中国人有着深层的“包青天情结”,相信司法正义只能诉诸包青天式的典型人物,误认为神奇、权宜、不畏权势和尚方宝剑等人治色彩浓厚的手段,是达成社会正义的不二法门。[5]但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渐渐开始学习西方(具体说从大陆法系到英美法系)法律思想、制度、文化。深刻地影响着本土的诉讼文化,进而中国人的诉讼意识开始转变,趋于对国际主流法律文化的认同与接轨。
1 诉讼意识的认同与接轨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
  中国的本土资源和外来法律文化的认同和接轨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人类宝贵的文化现象是不分国界的,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边际模糊,界限不清的。法律文化亦是如此。无论那个方面,都能认同、接轨和合体的。例如,中国有调解,西方国家也有调解;西方国家是先告诉,法院审判权才启动,中国也是如此。
再则,诉讼意识的认识作用和价值取向决定了诉讼意识的认同和归属是历史的必然。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当然是以你有我也有,我有你也有的趋势纷呈于世的。地球村、信息发展、经济全球化等都将驱使法律文化的认同和接轨。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靠拢,当事人主义吸取职权主义的精髓,民诉的两大模式必定向模式的统一转变。法律文化的冲撞、认同和嬗变,总是在无数个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法律(诉讼)关系中实现的。两大法系能够在“互喻”法律文化关系上彼此适应,求同存异,采人之是,摒已之非,相互创造,携手共进;法律文化也是这样的,先进的法律文化总是会被人们所认同,所接受,成为一种新的法律文化结晶。从而,形成一种新的诉讼意识。
2 诉讼意识的认同与接轨是两种文化的交流与碰击的结果
  本土文化(或称本土资源)与外来文化这两种文化之间经常会发生文化进化、文化播化和文化涵化的现象。在这类现象中两种文化之间就会出现交流与碰击。文化进化,认为文化的发展过程是持续的有阶段的,每个阶段既是过去阶段的产物,又在未来阶段中起一定的作用,文化除了有积累的性质之外,还包含着进步的性质,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循序渐进的过程。文化播化,指的是文化现象通过人类的交往联系,如商业、战争、迁徙、体育等而传播开来。文化涵化,是文化传播以后出现的一种现象。当一种文化传入某一地区后,势必引起这一地区原有文化的抵制,两种文化在经过剧烈的冲突斗争后,双方都不能维持原有状态,在原有文化和外来文化之间出现了一个边界模糊,交叉渗透的局面,最后经全社会有意识和无意识的调整,一种非此非彼,即此即彼的新文化就被综合出来了。所以,文化涵化,一般要经历文化传播、文化冲突、文化融合和文化更新四个阶段。法律文化也是如此。中国人传统的诉讼意识被外来法律文化冲击,也变得“好讼”,经常出现为了保护自己的生活安宁权、日照权、亲吻权而诉诸法律。所以说,诉讼意识的认同与接轨是两种文化交流与碰击的结果。
3 诉讼意识的认同与并轨是历史演进的必然趋势。
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总是既有以往历史长期积累起来的传统形成客观影响的一面,同时又有时代向前发展不断提出新的要求的一面,所以在当今社会现代化已日益成为人们迫切追求的发展目标并不断变为社会现实的情况下,传统影响和现代要求的矛盾就越加暴露出来。特别是对于像中国这样正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国家,这种矛盾就表现得更为突出。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矛盾与冲突,正是社会本身这种矛盾冲突的一种文化表现和观念反映。整个文化现象领域是这样,法律(诉讼)意识领域自然毫不例外。如何区分传统的和现代的法律意识,一般说来,人们总是把那些由过去历史上长期作用、沉积并世代传承、绵延下来的,表现有明显既往时代特征的法律(诉讼)意识视为传统的法律(诉讼)意识;而与之相对,人们总是把那些具有鲜明时代特征、能够跟上时代步伐、符合现代化要求的法律(诉讼)意识视为现代的法律(诉讼)意识。
毫无疑问,任何传统的或现代的划分都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划分。因为,传统事物中并非没有优秀成分可供现代事物借鉴和继承,现代事物也绝不可能完全割断历史、抛弃传统,在一片空地上产生。对待法律意识也当采取这种历史的、辩证的科学态度。中华传统法律意识有其固有的封建性、封闭性等弱点和局限,但也不乏有值得弘扬的合理因素;中华传统法律意识必须走向现代化,因为这是时代的呼唤,是中华民族实现现代法治的先决条件,但是中华传统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又不能离开自己的国情、丢掉自己文化传统中的优秀成分。“我国诉讼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不是制度化建设问题,而在于诉讼观念和意识的培育上,其重心应当放在改造或重构国民诉讼文化心理和价值观念上,使其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6]可以坚信,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人的诉讼意识将大大增强。

参考文献
[1] 孙育玮 对法律意识内容结构的再认识 人大复印资料数据库
[2] [法]卢梭 社会契约论 商务印书馆 2003年版
[3] 林端 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4] 转引自 王铭铭 王斯福 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 575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5] 周天玮 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 商务印书馆 2000年版
[6] 汪建成 刑事诉讼文化研讨 《政法论坛》1999年6期

作者刚考上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04级侦查学研究生








关于印发《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


关于印发《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规范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2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称中国地震局)为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审批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 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取得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地震局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聘用单位提供有关申报材料,聘用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如实向省级地震局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

第七条 申请人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的,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中国地震局关于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初始注册有效期为3年。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意见;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将《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省级地震局;

(三)省级地震局将《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附表1-3)、《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单位申请人)》(附表1-4)、《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报中国地震局。

(四)中国地震局审核上报材料,对符合条件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第九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限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所在单位意见;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五)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聘用单位名称变更或姓名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所在单位意见;

(四)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新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同时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证明,或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五)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跨省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先行向原受理其注册的省级地震局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本人、聘用单位或聘用单位所在省级地震局,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注销注册申请。

(一)申请注销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破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聘用单位被吊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

(五)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六)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七)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八)被依法吊销注册证书的;

(九)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十)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十一)受到刑事处罚,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销注册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初始注册要求申请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或污损,需要补办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办。

申请补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申请表》(附表5-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四)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应当提供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三章 受理和初审

第十四条 省级地震局收到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

受理或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出具加盖省级地震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省级地震局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劳动(聘用)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省级地震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

对申请延续注册、补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省级地震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



第四章 审核与审批

第十七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中国地震局收到初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中国地震局收到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延续。

对申请补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中国地震局收到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补办。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七)申请人因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依法被审批机关撤销注册,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要求的;

(九)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国地震局不收取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费用。省级地震局在注册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请商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解决。

第二十条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的申请注册由省级地震局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地震局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对批准注册的,由省级地震局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30日内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附件2: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附件3: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附件4: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附件5: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