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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库存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0:21: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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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库存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申报库存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

产业〔2001〕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载货类汽车产品《目录》废止后,对企业已按《目录》生产,而由于市场需求量减少等原因,今后不再生产的库存产品采取限期销售的方式,国家经贸委决定发布《库存车辆产品公告》,作为库存载货类汽车注册的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库存车辆产品公告》的企业,需如实填写“库存车辆产品申报表”(见附件),所填写的技术参数需符合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在生产及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限值要求,属“大吨小标”的,有关技术参数必须如实更正。除涉及更正“大吨小标”的技术参数外,其它技术参数和产品型号应与原《目录》的参数、型号一致。

  二、经审核批准列入《库存车辆产品公告》的产品将限期销售,具体期限另行通知。

  三、申报材料请于12月31日前报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过期不再受理,

  四、废止《目录》内载货类汽车产品的范围是:

  1、根据《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定义按GB 9417-88)规定,车辆类别代号为“1”的产品(微型货车及底盘、厢式货车、客车底盘和多用底盘产品除外);

  2、车辆类别代号为“3”的自卸车,车辆类别代号为“4”的牵引车,车辆类别代号为“8”的全挂车,车辆类别代号为“9”的半挂车及专用半挂车产品;

  3、车辆类别代号为“5”的专用汽车产品中的罐式车(含自卸罐式车);

  4、沿用国外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的引进产品根据具体车型按上述原则确定;

  5、四轮农用运输车产品。

  请你们及时通知有关载货类汽车生产企业抓紧做好申报工作。

  联系人:李万里、卢希

  联系电话:010-63192821/17/13  传真电话:010-63192812

二OO一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库存车辆产品申报表

 

生产企业(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产品商标:

产品型号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填报时间:


 

车辆产品技术参数

正侧面45°照片,无背景(共需二张照片,一张张贴,另一张浮钉)。


      产品商标

      产品型号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2000年版《目录》类别

      汽车企业序号:

      民用改装车企业省份:    企业序号:

      汽车起重机企业序号:

      超限及特殊用途车辆企业序号:

      农用运输车企业序号:

 

主要技术参数

1、外形尺寸(长×宽×高)(mm):
2、燃料种类:

3、排放依据标准:

4、排量/功率(ml/kW):

5、转向形式:

6、货厢栏板高度(mm):

7、轴数:

8、轴距(mm):

9、钢板弹簧片数: 前: 后:

10、轮胎数:

11、轮距 前/后(mm):

12、总质量:

13、额定载质量(kg):

14、整备质量(kg):

15、准托挂车总质量(kg):
16、额定载客(人):

17、驾驶室前排共乘(人):

18、接近角/离去角(°):

19、前悬/后悬(mm):

20、最高车速(km/h):

21、底盘型号、类别及生产企业:
  型号:  生产企业:

22、发动机型号及生产企业:
  型号:  生产企业:

23、车辆识别代号(VIN):

24、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


法〔20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法院系统实际,现就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以下简称“教育实践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把教育实践活动作为队伍建设重中之重来抓

  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政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政法干警应有的政治本色、宗旨理念、价值追求和基本操守。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是从政法系统实际出发、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政法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有效推动“三个提升”的重要载体。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明确指出: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是当前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在强化思想认同上下功夫,在实现知行统一上下功夫,在拓展教育实践活动的广度、深度和效果上下功夫,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融入干警的思想和行动,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周永康同志、王胜俊院长相关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法委《意见》精神,深刻认识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对于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有效推动“三个提升”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政法委部署要求上来,把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作为当前法院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切实做到动员部署到位、具体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取得实际效果,使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干警进一步坚定政治方向、强化宗旨意识、端正价值取向、提高司法能力,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

  二、正确把握教育实践活动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要紧紧围绕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四个方面目标任务进行。一是进一步坚守忠诚的政法本色,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感情认同,自觉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二是进一步筑牢为民的宗旨理念,切实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立场问题,在思想上更加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三是进一步坚定公正的价值追求,强化严格执法的意识,提高正确理解、把握、运用法律和政策的能力,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四是进一步严守廉洁的基本操守,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持严格自律、廉洁司法。

  按照中央政法委《意见》要求,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要坚持领导带头、全员参与,正确引导、分类施教,依靠群众、开门教育,注重实践、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要在确保人人参与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领导干部、一线干警、新进干警的教育学习。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实践。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针对不同类型干警的特点,突出不同的教育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紧密联系执法办案实践,引导干警切实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教育实践活动成效体现在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上。

  三、认真落实教育实践活动各项具体任务

  (一)认真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教育。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全体干警为对象,以领导干部、一线干警、青年干警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大学习、大讨论。要以胡锦涛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央政法委编写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读本》为主要内容,采取研读文件、讨论交流、宣讲辅导、专题培训等方式,引导广大干警准确把握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切实在强化思想认同、实现知行统一上下功夫。要组织法院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结合法院队伍建设和执法办案实践,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理论研究,为学习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提供理论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举办新任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培训班,继续举办高、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主题培训班,增强法院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廉政意识,提高他们谋全局、抓大事、带队伍、善管理的实际能力。高级人民法院要抓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其他新任领导干部的集中培训。高、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基层法官全员轮训时,要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作为必修内容进行重点培训。上半年,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所有2009年以来新进青年干警进行一次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专题培训。

  (二)认真组织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专题学习。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专题学习等形式,组织广大干警集体观看中央政法委制作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专题片,深入开展座谈讨论,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自觉抵制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影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和感情认同。

  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机关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中央政法委举办的专题学习,集体观看中央政法委制作的专题片,接受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专题教育,增强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觉性、坚定性。

  (三)以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核心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组织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法院文化作品;结合各地法院具体实际,总结提炼各具特色的法院院训、法院精神;广泛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主题征文、文艺演出等文化活动,运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宣传传播,使之有机融入法院文化建设之中。积极创办具有特色的内部刊物,增加各级人民法院网络的文化含量,加强法院内部环境的文化塑造,积极营造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文化氛围。

  围绕宣传和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推进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制定法官誓词,推行法官宣誓制度;以法院文化建设为主题举办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组织召开全国法院文化建设推进会,研究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规划措施;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法官职业道德知识竞赛,组织创作反映詹红荔同志先进事迹的电影。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开展专题调研,认真落实法官宣誓制度,积极开展知识竞赛活动。

  (四)表彰宣传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执法办案实际,结合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注意发现、培养、树立一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广泛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今年第三季度,中央政法委将在全国政法系统集中表彰一批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届时,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政法委部署要求,做好法院系统先进典型的评选推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全国法院重大先进典型报告团,举行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专题报告会。各高、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组织先进典型宣讲团,深入基层开展巡回宣讲,通过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引导广大干警领会、感悟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要求,推动教育实践活动向纵深发展。

  (五)按照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规范司法行为。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和《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坚持专题培训与经常教育相结合、集中整治与经常督查相结合、典型示范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培育干警职业精神和职业信仰,促进干警恪守职业行为规范,切实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体现在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行为上。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坚持下去。按照中央政法委部署要求,第三季度要广泛开展“开门评警”活动,组织干警深入群众调查走访,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和干警队伍的意见建议,查找自身差距,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要利用执法办案中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司法公信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认真落实审务督查制度,针对审判执行工作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治理。认真总结近年来规范司法行为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解决执法办案中的不公正、不廉洁、不文明、不规范等问题,提高司法行为规范化水平。

  (六)努力提高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实际能力。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着力提升广大干警执法办案的核心能力。要在认真搞好各级各类集中培训的基础上,按照“立足岗位、服务实践、全员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扎实开展全员岗位大培训活动,通过广泛开展庭审观摩、 “裁判文书无瑕疵”活动,评选优秀示范庭审、优秀裁判文书、办案标兵、岗位能手,促进干警进一步提升岗位业务能力。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行上下级法院干警双向交叉挂职,坚持新招录干警下基层锻炼,实行法官到立案信访窗口短期轮岗锻炼,促使干警全面提升审判业务能力。积极推进学习型法院建设,营造崇尚学习的浓厚氛围,搭建紧贴审判的团队学习平台,健全完善岗位学习的组织推动、检查考核、激励约束、成果转化等制度机制,促使广大干警进一步提升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

  四、切实加强对教育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同创先争优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合并办公,在政治部设立办公室。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促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开展调研、督导活动,及时编发教育实践活动简报,推动教育实践活动顺利开展。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在抓好本院活动的同时,加强对下级法院开展活动的指导。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同志要分别选择一个基层单位作为教育实践活动联系点,加强对联系点开展活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以点带面,全面提高。

  (三)坚持统筹兼顾。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教育实践活动同创先争优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把各地开展的各种专项活动纳入其中,统筹谋划,科学安排,协调推进,正确处理“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的关系、全员参与和突出重点的关系、坚持以往好的做法与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努力做到教育实践活动与审判执行工作的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切实把主题实践活动成效体现在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上。

  (四)搞好宣传引导。最高人民法院利用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审判》杂志、《政工通讯》等载体,开设教育实践活动专栏,及时反映各地法院活动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宣传法院系统司法为民、公正廉洁的先进典型,积极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新闻宣传和工作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促进活动开展。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在今年年底前对本地法院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今年12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各地法院开展活动有特色、成效好的做法和经验,望及时报送。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化学工业部关于进口农药审批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进口农药审批暂行办法

1985年12月27日,化工部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经重[1985]664号《关于实行农药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口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的病、虫、杂草,卫生害虫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品种(包括各钟化学农药的原药和加工制剂及生物农药),均属本办法的审批范围。
第三条 进口农药,要从本部门、本地区实际需要出发,同时也要有利于保护和促进我国农药工业的发展。
第四条 进口农药品种,必须在我国已取得有效的农药品种登记证和补充登记证。除特殊需要及大田药效示范试验外,只办理临时登记的农药品种,原则上不能进口。
第五条 国内已有生产,或有类似药效的农药品种,原则上不再进口。如国内产量不能满足需要时,在全部施用国产品种后的不足部分,可适当进口。
第六条 进口农药品种,在国内具备加工条件,能保证成品质量时,原则上只进口农药原药在国内加工制剂,以尽可能减少国家外汇支出。
第七条 进口农药审批工作,由化学工业部计划司归口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进口农药,申请进口部门落实外汇后,填写进口货单送国家物资局核实,转交化学工业部计划司。化学工业部在收到货单后20天内签署意见退国家物资局。审查同意进口的品种、数量,由申请单位填写进口农药审批表交化学工业部化工司办理审批手续,并加盖农药审批专用章,申请单位持审批表向对外经济贸易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进口农药,由申请进口单位提出货单,经批拨外汇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局申领并填写进口农药审批表,经化工厅(局)签署意见后,报化学工业部化工司。化学工业部在收到审批表20天内签署审批意见,同意进口的加盖农药审批专用章,申请单位持审批表向对外经济贸易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第十条 农药进口单位要做好进口的计划工作。外贸部门根据许可证批准进口品种的规格、数量办理进口业务。如规格和数量有变化,需退回原审批表后,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进口农药审批表(见附表)一式四联,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6年1月1日起试行,1982年6月9日以(82)化化字第652号文发布的《进口农药审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化学工业部进口农药审批表
化学工业部一九八 年进口农药审批表 [198 ]进农审字第 号
┌──┬──┬──┬──┬──┬────┬──┬──┬──────┬──┬──┬───┬────────┐
│产品│中文│ │剂型│ │农药登记│ │ │ │外汇│ │ 单价 │美元/吨(千公斤) │
│ ├──┼──┤ │ │ │ │数量│ 吨(千公斤) │ │ ├───┼────────┤
│名称│外文│ │规格│ │ 证号码 │ │ │ │来 │ │总金额│ 万美元 │第
├──┴──┴──┼──┴──┴────┴──┴──┴──────┴──┴──┴───┴────────┤一
│ │ │联
│ 申请进口理 及 │ │:
│ │ │交
│ 用 途 │ │对
│ │ │外
├────────┼──────────────────────────────────────────┤经
│ │ │济
│ 申请单位主管部 │ │贸
│ │ │易
│ 门审查意见 │ │部
│ │ 198 年 月 日(盖章) │领
├────────┴──────────┬──────────────────┬────────────┤取
│ │ │ │进
│ 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 │ 化学工业部审批意见: │ 备注: │口
│ 市化工局审查意见: │ │ │许
│ │ │ │可
│ │ │ │证
│ │ │ │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 [198 ]-进农审字第 号 │ │ │
│ 198 年 月 日(盖章) │ 198 年 月 日(盖章) │ │
└───────────────────┴──────────────────┴────────────┘
申请单位: 联系人: 单位: 电话:

198 年 日(盖章)

化学工业部一九八 年进口农药审批表 [198 ]进农审字第 号
┌──┬──┬──┬──┬──┬────┬──┬──┬──────┬──┬──┬───┬────────┐
│产品│中文│ │剂型│ │农药登记│ │ │ 吨 │外汇│ │单 价│ 美元/吨(千升) │
│ ├──┼──┤ │ │ 证号码 │ │数量│ │ │ ├───┼────────┤第
│名称│外文│ │规格│ │ │ │ │ (千公升) │来源│ │总金额│ 万美元 │二
├──┴──┴──┼──┴──┴────┴──┴──┴──────┴──┴──┴───┴────────┤联
│ │ │:
│ 申请进口理由及 │ │交
│ 用 途 │ │中
│ │ │国
│ │ │化
├────────┼──────────────────────────────────────────┤工
│ │ │进
│ 申请单位主管部 │ │出
│ 门审查意见 │ │口
│ │ │总
│ │ 198 年 月 日(盖章) │公
├────────┴──────────┬──────────────────┬────────────┤司
│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 │ 化学工业部审批意见: │ 备注: │分
│ 市化工局审查意见: │ │ │公
│ │ │ │司
│ │ │ │∨
│ │ │ │
│ 经办人 │ │ │办
│ [198 ]-进农审字第 号 │ 经办人 │ │理
│ 198 年 月 日 │ 198 年 月 日(盖章) │ │进
└───────────────────┴──────────────────┴────────────┘口
申请单位: 联系人: 单位: 电话:

198 年 日(盖章)

化学工业部一九八 年进口农药审批表 [198 ]进农审字第 号
┌──┬──┬──┬──┬──┬────┬──┬──┬──────┬──┬──┬───┬────────┐
│产品│中文│ │剂型│ │农药登记│ │ │ │外汇│ │单 价│美元/吨(千公斤) │
│ ├──┼──┤ │ │ │ │数量│ 吨(千公斤) │ │ ├───┼────────┤
│名称│外文│ │规格│ │ 证号码 │ │ │ │来源│ │总金额│ 万美元 │第
├──┴──┴──┼──┴──┴────┴──┴──┴──────┴──┴──┴───┴────────┤三
│ │ │联
│ 申请进口理由及 │ │:
│ 用 途 │ │申
│ │ │请
│ │ │单
├────────┼──────────────────────────────────────────┤位
│ │ │留
│ 申请单位主管部 │ │存
│ │ │
│ 门审查意见 │ │
│ │ 198 年 月 日(盖章)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 │ 化学工业部审批意见: │ 备注: │
│ 市化工局审查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 │ │
│ [198 ]-进农审字第 号 │ 经办人 │ │
│ 198 年 月 日(盖章)│ 198 年 月 日(盖章) │ │
└───────────────────┴──────────────────┴────────────┘
申请单位: 联系人: 单位: 电话:

198 年 日(盖章)

化学工业部一九八 年进口农药审批表 [198 ]进农审字第 号
┌──┬──┬──┬──┬──┬────┬──┬──┬──────┬──┬──┬───┬────────┐
│产品│中文│ │剂型│ │农药登记│ │ │ │外汇│ │单 价│ 美元/吨(千公斤)│
│ ├──┼──┤ │ │ │ │数量│ 吨(千公斤) │ │ ├───┼────────┤第
│名称│外文│ │规格│ │ 证号码 │ │ │ │来源│ │总金额│ 万美元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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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进口理由及 │ │
│ 用 途 │ │化
│ │ │学
│ │ │工
├────────┼──────────────────────────────────────────┤业
│ │ │部
│ 申请单位主管部 │ │存
│ 门审查意见 │ │
│ │ 198 年 月 日(盖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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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化工局),计划 │ 化学工业部审批意见: │ 备注: │
│ 单列市化工局审查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 │ │
│ [198 ]-进农审字第 号 │ 经办人 │ │
│ 198 年 月 日(盖章)│ 198 年 月 日(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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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联系人: 单位: 电话:

198 年 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