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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时间:2024-05-23 11:18: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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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市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市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转变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增强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
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范围和对象
(一)住房补贴发放范围:
在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范围内,我市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市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无房职工;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
国家公务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
(一)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
住房补贴标准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市政府按照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水平、住房公积金交存率、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工龄等因素,按照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兼顾公平的原则,定期进行测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住房补贴标准的计算
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以下简称基准补贴额),根据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成都市经济适用
住房平均价格÷2-职工年平均工资×4÷60平方米。
成都市1999—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定为每平方米1600元。经测定,基准补贴额为305.33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基准补贴额市政府每两年公布一次。
2.工龄补贴额按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以下简称年度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的乘积计算。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职工的工龄。成都市年度工龄补贴额定为每平方米6元。我市职工工龄补贴工
作年限一律计算到1995年底,1995年后不再计算工龄补贴。
3.职工住房补贴为基准补贴额与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住房未达标比例的乘积。即:职工住房补贴额=(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未达标比例。即:住房补贴额=(305.33元/平方米+6元/平方米×1995年前工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住房未达标比例。
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成府发〔1998〕20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职工住房未达标比例=(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已有住房面积)÷住房面积控制标准×100%。无房职工的住房未达标比例为1。住房已达标或超标职工的未达标比例为0。
公式中“已有住房”是指以夫妻任何一方名义享受实物分配或参加集资建房的住房(含赠予他人的住房),“已有住房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上明确的建筑面积或公房使用证上的使用面积换算成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0.75)
夫妇任何一方分配的公有住房被拆迁后,新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已有住房面积。本人放弃安置并已领取拆迁补偿,拆迁补偿达到或超过本人应得住房补贴额的,不得再计发住房补贴;如果未达到住房补贴额的,可将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发给本人。
(三)住房补贴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单位按各自单位住房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确认的级别、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等分别计发。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及相关政策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
根据住房补贴计发标准计算出的职工应得住房补贴总量,按不同工龄,采取相应的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发放。
1.1998年12月31日前工龄20年以上的职工,在其购建住房时,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发放。
2.199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其应得住房补贴按平均32年工作年限分摊,计算出年度月补贴系数,采取逐月发放方式发放。住房补贴发放至其退休、退职、出境定居、去世或各种原因解除了劳动人事关系时为止。月住房补贴额为月工资总额
与年度月补贴系数的乘积。1999年度月补贴系数为14%。
3.1998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工作但工龄不足20年的,职工的基准住房补贴实行分段计算,已参加工作年限的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额,在其购建住房时,可按已满20年工龄职工发放办法计算,并采取一次性方式发放;未来工作年限的基准补贴,原则上应按新职工补贴办法
逐月发放,月住房补贴额为月工资总额与月住房补贴系数的乘积(不同工龄职工的住房补贴系数见附表)。住房补贴发放至其退休、退职、出境定居、去世或由于各种原因解除了劳动人事关系时为止。
4.对1998年12月31日前工龄已满10年但不足20年的职工购房时,由本单位制定可行的管理办法,经过市财政局、市机关房委办同意,市房委办批准,可按工龄已满20年职工的住房补贴计发办法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
5.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总额构成规定为准。
(二)已参加房改购房和集资合作建房或工龄20年以上一次性足额领取了住房补贴的职工,因职务升迁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发生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可按新任职级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与原标准之差计算未达标比例,并按规定发放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发放起始时间。
1.新职工计发住房补贴时间为进入住房补贴实施工作单位的次月;
2.其他职工计算住房补贴的起始时间为1999年1月1日,发放时间为市房委办批准其单位住房补贴方案的次月。
3.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职工不计发住房补贴。
(四)租赁公有住房的职工,在住房租金标准未达到市场租金水平前,不能作为无房职工申领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未达标部分可以按照本方案申领住房补贴。
(五)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退出实物分配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修建的住房,职工从退出住房次月起可向单位申领住房补贴。
(六)单身职工结婚前一方已申领住房补贴,若另一方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则从结婚登记次月起停止发放或核减住房补贴。
(七)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离异,不得作为无房职工申领住房补贴。
四、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一)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二)自管公有住房租金收入;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原从预算外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单位住房基金;
(四)上级部门以住房维修、购建等名义补助的资金;
(五)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安排的、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的用于单位住房补贴支出;
(六)财政部门核拨的用于单位住房补贴专项资金;
(七)其他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市财政局根据单位售房的资金节余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酌情调剂一部分售房资金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困难的个别单位发放住房补贴。
五、住房补贴的申领程序:
(一)属住房补贴发放对象的职工,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核对职工与其配偶已有住房状况,并张榜公布。
(三)单位计算出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在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级机关房委办同意,市房委办批准后的次月开始发放。
(四)对离退休人员应得的住房补贴,单位应直接支付给离退休人员。对在职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单位应在银行单独设立“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属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应全额划入“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属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按月划入“职工住房补贴个人
帐户”。从划入之日起,银行按个人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五)职工需动用住房补贴时,应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有效证明、资料,经单位和银行按使用与支取的有关规定审核后,从其“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中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
六、住房补贴的使用
(一)住房补贴是职工的个人住房基金,归个人所有,并受法律保护,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的重要资金来源,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税基。
(二)住房补贴的使用与支取
1.职工购房、建房时可动用住房补贴;
2.职工离退休、退职或出境定居时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本人一次性支取;
3.职工去世时,其积累的住房补贴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4.经财政、房改部门批准的特殊的使用与支取(如住房装修、租住市场租金的住房等)。
(三)经职工本人同意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由单位审核同意,其住房补贴可由其家庭直系亲属在购房时申请动用。
(四)职工调动工作后,动用积累的住房补贴本息时,由调入单位予以审核。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动用积累的住房补贴本息时,由原单位予以审核。
(五)各单位必须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住房补贴具体办法和发放情况要予以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凡隐瞒、谎报住房情况,冒领住房补贴的,一经查实,必须如数追回,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六)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侵吞住房补贴资金。财政、监察、审计和房改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对未按规定使用住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住房补贴方案的实施和审批
(一)市级机关的住房补贴工作要按照“统一步调、量力而行、分期分批、逐个落实”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由市级机关房委办牵头,市房委办、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参加,进行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出本单位具体补贴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级机关房委办同意和市房委办批准后实施。
(三)五城区及高新区区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四)本实施办法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本实施办法由市级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工龄不足20年职工
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表
-----------------------------
| 工龄 | 补贴系数 | 工龄 | 补贴系数 |
|----|--------|----|--------|
| 1 | 14.74% | 11 | 9.81% |
|----|--------|----|--------|
| 2 | 14.36% | 12 | 9.12% |
|----|--------|----|--------|
| 3 | 13.97% | 13 | 8.36% |
|----|--------|----|--------|
| 4 | 13.55% | 14 | 7.52% |
|----|--------|----|--------|
| 5 | 13.11% | 15 | 6.61% |
|----|--------|----|--------|
| 6 | 12.64% | 16 | 5.59% |
|----|--------|----|--------|
| 7 | 12.15% | 17 | 4.45% |
|----|--------|----|--------|
| 8 | 11.62% | 18 | 3.16% |
|----|--------|----|--------|
| 9 | 11.06% | 19 | 1.69% |
|----|--------|----|--------|
| 10 | 10.46% | | |
-----------------------------



2000年9月18日
关于中国企业境外应收账款催收的几点意见

阚凤军


  海外欠款的回收一直以来是中国企业面临的棘手问题,这一问题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显得尤为突出。众所周知,我国企业出口利润相当微薄,某些企业可能享受到国家的出口退税优惠政策,而大多数企业可能与此无缘,只能依赖出口货款的顺利回收实现预期的现金流流入及利润。如果货款不能收回,利润自然无从谈起,甚至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鉴于中国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很多国外厂商到中国采购都货比三家,严重压低价格,而在付款条款及实际付款进度上则仅为苛刻。目前,笔者接触很多境外货款无法收回,甚至发生海外客户消失的情况。结合上述情况及笔者关于海外应收账款催收与管理的经验,就境外应收账款的催收提出如下建议,供感兴趣的企业及朋友参考。

一、加强海外客户的信用风险管理
  1、企业内部就重要客户建立基本档案管理制度,并具体识别签约海外主体在整个交易中的地位与作用。比如,某些企业打着某某国际知名集团的名义,最终签约的主体确实某BVI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公司需要了解该集团公司做出上述的安排的理由与原因,并分析解释的合理性及可接受性。
  2、企业内部需要关注重点客户资信的变化情况。我们需要清醒认识到,即使是美国的通用,其某些子公司也是有倒闭的危险。因此,需要时刻关注每一个重点客户的资信变化情况,世界某知名的电信企业在海外应收款管理中就积极关注每一个国家重点客户财务及运营情况,并根据相关结论调整营销策略等,降低坏账几率。
  3、非经常性客户或初步建立业务联系的客户,需要了解该客户的基础信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建立有关了解渠道与手段。中国企业绝不能因为境外公司的采购金额大、愿景美好等轻信境外企业,仍然需要按照的流程,了解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4、企业需要提升整体风险防范意识与手段,并贯彻信用风险制度,全面改善海外应收账款风险的前端管理。

二、加强海外合同条款管理
  1、交易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明确、具体。我们在涉外合同签订之前,一般都有外方相关人员的前期的接触与谈判,通常会得到对方的初步信息,但需要注意及时是一个谈判团队,各个成员所隶属或代表的公司很能不同(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各种原因不尽相同。联系方式非常重要,最好能够将对方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邮箱地址等一一列明,便于日后定期联系。同时,也保持对上述信息的更新与整理。否则,如果某一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要而紧急的事项,如果没有完备的联系信息,而能导致双方不能顺利有效沟通,甚至导致意想不到的后果。
  2、高度关注贸易术语选择。笔者曾遇到一些案例,外国客户通过选择FOB贸易术语,然后通过与船公司串谋进行无胆放货,导致中国公司钱货两空的局面。不同的贸易术语,其法律含义不同,风险级别亦差距显著。因此,中国企业必须意识到贸易术语对于企业海外货款回收的重要影响,并提高相关业务人员的谈判能力与水平,争取较好的术语,维护企业利益。
  3、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尽管该条款在实践操作中可能各种困难,但该条款对于维护卖方的利益还是非常有好处。中国公司可以根据订单的金额、付款进度等,设定合理的所有权保留条款,以督促对方按时支付货款。
  4、争取有利的付款条款。付款方式包括信用证、电汇、托收等方式,不同的付款方式利弊不同。信用证的付款方式对于卖方最为有利,但费用也非常高。各期付款比例及进度等,亦需要根据相关情况,综合判定。
  5、约定明确违约责任条款。公司通过前期对海外客户的调查及识别,制定具体的违约条款。对于不熟悉的客户或资信不是很好的客户,可以有选择地提高违约金比例。反之,对于一些熟悉且比较有实力的客户,则可以考虑降低违约金比例。
  6、合同争议的解决。考虑到未来诉讼、仲裁的复杂性等因素,建议在选择仲裁机构或法院等问题上,保持高度敏感度,争取选择相对有利的机构或管辖地。

三、加强海外应收款过程管理
  1、海外应收账款可能出险的预警机制的建立;
  2、海外应收账款出险后,公司的反应机制;
  3、应收账款催收过程管理与决策机制等。

四、加强海外诉讼与非诉讼法律管理
  1、中国公司需要与境内外律所或律师建立固定联系,了解海外诉讼及仲裁的信息;
  2、应收账款催收及管理过程中,能够适时引入外部律师,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强势谈判;
  3、整理分析案件的整体清醒,必要时,不惜通过诉讼解决。中国公司需要认识,诉讼在很多时候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策略或手段。

上述建议,仅为个人的粗浅理解,如果你及公司需要进一步内容或分析,可直接联系本所或本律师。


阚凤军 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四川大学法学学士 中山大学民商法硕士

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请示》(内工商企字〔1996〕5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由国家核拨经费的医疗机构,可以不登记注册;凡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均应办理登记注册。
二、凡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包括实行股份制、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均应办理登记注册。
三、上述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先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查批准手续,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四、对应登记注册而不办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99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