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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契税征收税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3 21:24: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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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契税征收税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契税征收税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切实保护房产所有人合法权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契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契税是指不动产(房屋)所有权发生交易时,就当事人双方所订契约的财产价值,按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房产买卖、交换、赠与、典当等交易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其产权承受方即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须依照规定履行交纳契税义务。
第四条 契税按下列税率计征:
(一)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
(二)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
(三)赠与契税:按现行价征收6%;
(四)交换契税:按交换差价征收6%。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以所交易房屋的现行价值依率计征。
商品房的计税价格,依照销售合同及购房发票经审核后确定。其他房产交易的计税价格,须经当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评估后,征收部门取申报价和评估价两者中较高价为计税价格。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契税可给予减免: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购置的办公用房,军队购置军事设施用房,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购置的教学、医疗、公益事业用房,免征契税。
(二)持有本市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按当地房改的优惠政策,第一次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不含商品房),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此项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三)因各级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以产权交换方式取得房屋的,交换等价部分免征契税,差价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
(四)对购买解困房的特困户和一般困难户,以及优惠购买公房的产权承受人,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税优惠。
(五)到农村安家落户的复员军人就地购房,生活确有困难无力缴税的,可酌情减免。
(六)华侨和港澳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减半征收契税。
契税的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契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市区契税由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所直接征收。
第八条 房屋产权交易时,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契约,由产权承受人于契约成立后3个月内,持当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证明购房合法行为的有效证书,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财政机关收到契件确认无误后,通知纳税人完纳契税,核发纳税凭据和契证。对未按规定缴纳契税或办理契税减
免手续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市区契税征管依据“先税后证”制度执行。纳税人凭完税凭证在市房管部门领取加盖“南京市人民政府契税专用章”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 建委、外经委、银行、房管等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及时提供或报送相关的文件、资料、报表。
第十条 纳税人必须接受征收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机关予以处罚:
(一)凡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等交易行为,超过规定期限而隐匿不报的,或改以继承、分析名义立契逃税的,除责令补税外,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应纳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二)凡匿报产价者,除责令据实补缴短纳税款外,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短纳税款2倍以下的罚款。
(三)凡已办理契税手续而逾期不缴者,除限期追缴应纳税款外,并按逾期天数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四)伪造证据、侵占他人房产或冒名补契投税者,除没收已纳税款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因纳税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按照征收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纲金,然后可以在60日内向上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围攻、殴打、侮辱契税征收人员,阻碍契税征收人员执行公务的,各级公检法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协税、护税成绩显著和举报偷、漏税有功人员,各级政府、财政机关应当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应用解释,并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契税征收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1994年7月27日

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铁道部


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1979年8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以下简称货运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一个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组织日常工作的主要依据。
货运计划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运输政策,在国家计划经济和计划运输原则的指导下,密切产、供、运、销的关系,正确安排各种货物运量,充分发挥运输工具的效能,完成铁路年度运输任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国民经济高速度发展的需要。
第2条 编制货运计划必须从全局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综合平衡,积极组织计划运输、合理运输、直达运输、均衡运输,全心全意地为企业和运输生产服务。
第3条 货运计划品类的划分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货物品类分为二十二种,即:煤、焦炭、石油、钢铁、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矿物性建筑材料、水泥、木材、化肥及农药、粮食、棉花、盐、日用工业品、化工原料及其制品、工业机械、农业机具、农副土特产品、鲜活易腐货物、零担货物、其他、低热值燃料。
货运计划的品类以车为计算单位。计算方法按铁道部公布的货车静载重标准或装车点实际完成静载重标准折算。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正式营业铁路。

第二章 货运计划编制——体制、内容、方法
第4条 货运计划的编制,实行以铁路局集中编制为主的铁路分局、铁路局、铁道部三级分工负责制。必要时铁道部召集部分铁路局或全路铁路局集中编制。
货运计划编制前,铁路局应主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汇报下月运量安排情况,组织有关物资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按时提出计划,共同协商核实货源,并听取对货运计划安排的意见。
第5条 货运计划编制的内容,主要有:
一、全路分品类的发、到铁路局运量计划;
二、国际联运发、到铁路局运量计划;
三、主要港口水陆联运计划;
四、通过困难区段运量计划;
五、直达列车、整列短途列车和成组装车计划;
六、品类别静载重计划;
七、重点厂、矿、企业装车计划和其他临时指定的重点物资运量计划。
第6条 实行物资运输归口管理,有利于物资的综合平衡和计划管理,有利于组织合理运输,密切产、供、运、需结合。
物资运输归口管理应与物资分配管理体制相结合,各铁路局应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组织。
第7条 货源组织是货运计划工作的基础。货源组织工作实行以车站为基础,车站、铁路分局、铁路局三级货源组织负责制。货运量较大的车站应建立货源组织小组,货运量较小的车站也应指定专人负责。应该建立货源小组的车站由铁路局规定。
货源组织工作的内容,主要是:
一、经常对物资生产、收购、供应、分配、调拨、仓储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积极组织计划运输、合理运输、直达运输和均衡运输。
二、做好本经济吸引区的物资的核实、平衡工作,提出切合实际的“原提、核实、建议”运量。
“原提”应如实反映物资单位的运输需要。必需包括企业提出的全部要车计划,铁道部下达的军运计划和国际联运进口计划。
“核实”必需反映托运单位确保装车的真实货源情况。对于铁路原因核减的货源,应算作核实的货源。
“建议”要根据核实的货源与运输能力进行平衡,把需要与可能结合起来,做到积极可靠,尽最大努力满足运输需要的建议运量。
三、坚持“摸、核、排、对、组”的五字组织货源方法,即:摸——要车计划表提出前,对货源进行摸底;核——要车计划表提出后,对货源进行核实;排——按照政策,结合运能,平衡安排运量;对——货运计划核定后,与发货单位进一步核对货源、货流;组——组织完成货运计划。
四、按季、按年全面进行经济调查,积累资料,系统分析,总结经验,认识和运用物资运输规律,不断改进货运计划工作。
货源组织工作应开展竞赛评比活动,不断提高计划质量。车站货源小组应以货源兑现率和消灭无计划装车为主要评比内容。具体办法各局自行规定。

第三章 货运计划的平衡安排
第8条 货运计划的平衡安排,必须按照发展国民经济农、轻、重的顺序,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先中央后地方,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的物资调运原则进行平衡安排。
第9条 重点物资运输的平衡安排,属于国家和地方统一分配调拨的物资,铁路局与省(区)物资主管部门平衡安排,必要时铁道部会同有关物资主管部(总局)平衡安排。
非统一分配调拨的物资,铁路局与地方有关物资主管部门平衡安排。
重点物资由铁道部指定。
第10条 支援农业物资的运输,是货运计划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铁路各级运输组织必须进一步加强支农工作,提高支农运输质量,以适应农业发展的运输要求。
对支援农业物资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在要车计划表上注明“支农”字样,经车站、铁路分局或铁路局确认后,优先安排计划。
第11条 货运计划的核定:
一、全路装车计划、铁路局装车计划、通过困难区段运量计划,由铁道部核定。水陆联运、到达港口和港口装车计划,由铁道部、交通部与有关部门共同核定。
二、铁路分局装车计划,由铁路局核定。车站装车计划,由铁路分局核定。
三、国际联运计划接入的由口岸铁路局根据实际到达情况和预计到达情况确定;交出的由铁道部核定。

第四章 货运计划的编制程序
第12条 凡经铁路运输的整车货物,物资生产、供应的基层单位必须向装车站、或铁路分局、或铁路局提出要车计划表。提出要车计划表的日期,不得迟于上月十三日(二月份提前两天),具体日期按照铁路局的规定。
要车计划表一式五份,每表填写一个发站、一种品类和到达同一铁路局的车站。
铁路受理要车计划表后,要认真审查。凡填写不清、手续不全的,不得列入计划。对于车、吨不相符的要车计划表,铁路可以按照规定的静载重标准或实际完成的静载重折算改正。
第13条 货运计划编制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月十七日前铁路局向铁道部查报水陆联运、援外、外贸到港资料。
二、十七、十八两日铁道部、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平衡水陆联运、援外、外贸到港计划和港口装车计划。
十八日前铁路局向铁道部提报各品类货物“原提、核实、建议”运量和要求通过困难区段的运量。
三、十七日至十九日审查和处理不合理运输及其他事宜。
十九日铁道部下达核定的水陆联运、援外、外贸到港计划和港口装车计划。
四、二十日铁道部下达铁路局装车计划和通过困难区段装车计划。
五、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铁路局安排铁路分局、铁路分局安排各装车站和通过困难区段装车计划。
六、二十四日铁路局、铁路分局向车站下达核定的要车计划表,并将计划安排情况通知发货单位,对未列入计划部分必须在计划表上注明核减原因退回发货单位。
交出到达铁路局计划表。
铁路局向铁道部报送货运计划资料和核减分析情况。
如铁道部因特殊原因下达装车计划晚于二十日时,以后的进度顺延。

第五章 计划外要车和变更计划
第14条 铁路对于计划外要车和变更计划,只能在对货运计划起补充作用或特殊紧急需要的情况下,才得受理。
计划外要车和变更计划,托运单位要向铁路局提出计划外要车计划或变更计划申请表一式四份,铁路应本着上款规定精神,酌情处理。其处理权限:
一、计划外要车:
1.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到达港口和通过困难区段的计划外要车,由铁路局受理报铁道部处理;
2.跨铁路局、铁路分局的计划外要车,由铁路局处理。铁路分局管内的,由铁路分局处理;
3.对于抗旱、防涝、抢险、救灾、防疫、抢种、抢收而又必须立即装运的计划外要车,车站可以受理,并及时上报处理。
二、变更计划:
1.变更到站。新到站应是原到站顺路,并不超过原到达铁路局和不增加困难区段运量的,由发送铁路分局处理。
2.变更货物品名(应是原发货单位经营的物资)和变更收货人,由装车站承认。
3.变更发站。原则上不得变更,但对于有几个车站的大型企业,其联轨站间的装车计划,经铁路分局承认可以互相变更。
变更计划只能变更一次,仅限变更范围内的一项。计划外要车和不同品类的,不办理变更。

第六章 合理运输
第15条 组织合理运输的原则
一、经济合理地组织物资的运输,是社会主义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产、供、运、销各部门的共同责任。
二、铁路各级运输组织和物资的生产、分配、销售、调拨、仓储等部门,以及有关运输的各个方面,都要按照合理运输的规定,以最小的运力消耗,最少的运费支出,最快的速度,最好的质量组织运输。
三、铁路各级运输组织,要从全局出发与物资部门密切协作,加强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组织,变不合理为合理运输。
第16条 组织合理运输的主要方法。
铁路各级运输组织会同有关物资部门,按下列方法组织合理运输。
一、制定物资运输合理流向。凡大宗物资的运输,都要制定合理流向。统配物资的合理流向,由铁道部和有关物资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地方物资省(区)内的合理流向,由铁路局和省(区)物资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地方非统配大宗物资(如矿建材料等),几个铁路局可以会同有关省(区)物资主管部门制定大区的合理流向。
地方物资出省,按照同种物资全国合理流向的规定办理。
物资运输合理流向,按下列方法制定:
1.在保证供应的前提下,经济合理地规划物资的供应范围和运输路线;
2.合理流向是全国一盘棋。所有的规定都要避免对流、迂回、过远运输;
3.综合利用各种运输工具;
4.最大限度地集中货流,充分利用空车(船)顺路。
遇有产、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合理流向应及时进行修订。
二、铁路各级运输组织要积极参加全国和地方的物资分配,从物资分配入手,组织合理运输。其工作是:
1.了解货源、货流变化情况,了解和贯彻中央和地方有关物资调运的指导精神,掌握物资的流量和流向;
2.组织合理调运和集中货流;
3.处理分配中的不合理运输事宜。
三、铁路各级运输组织要关心生产合理布局,努力组织就地就近取材、就地就近生产、就地就近供应。并积极参加大、中型企业基建计划和总体设计方案编制的审查工作。


诸如砖、瓦、砂、石、灰以及非金属矿石和粮、油、肉、菜、蛋,一般五小商品等,都应组织就地就近生产和供应。对于舍近求远的不合理调运,铁路应协助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加以改变。
四、铁路各级运输组织与物资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组织各种运输工具的合理分工:
1.按照水陆运输合理分工有关规定和“让水运吃饱”的精神,充分利用水运和水陆联运;
2.近距离的物资运输,要尽力利用公路和其他搬运工具;
3.石油等液体物资的运输,优先利用管道;
4.有条件地利用航空运输;
5.上述运输工具无力担负的物资运输,由铁路承担。
五、凡大宗物资(如煤、木材、石油、冶炼、水泥、磷矿石等等……)的运输,应积极组织定点供应,简化供需关系,集中货流,稳定车流。定点供应的物资,要纳入运输方案,组织“三定”(定点、定线、定编组)直达列车输送。
六、凡是可以由产地直接运往用地的物资,都要组织直线运输。
组织物资的直线运输的关键,在于减少中转,消除重复、倒流等不合理运输。发现这种不合理运输最直接的是车站,车站要十分抓紧做好这项工作。
七、铁路各级运输组织要互相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到达大城市枢纽站的物资合理接卸和中转,经常保持枢纽站的畅通无阻。
八、减少无效运输是挖潜增能的有效途径之一。铁路各级运输组织一定要大力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品位,多运精料,少运粗料这项工作。当前,主要对原料中所含的水分、灰分、泥石等进行细致地调查研究,提出有益的建议,消除浪费。
第17条 为适应当前物资分配制度未尽完善,物资调拨不完全合理,产、供、运、销常有变化的情况,必须加强日常审查、调整工作。对货运计划、计划外要车、变更计划都要按照合理流向和合理运输的规定严格审查,发现不合理运输,要积极组织调整。确实难以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违反合理流向手续以后,方得受理。
铁路各级运输组织对一切不合理运输,都要进行统计分析。铁路局应于月底前将列入计划的不合理运输登记明细表和汇总表报告铁道部;计划外要车不合理运输登记明细表和汇总表于次月十日前报部。
第18条 制定《组织合理运输调查研究规划》是解决涉及面广、原因复杂或涉及改变供应关系、改变用料习惯等不合理运输的关键问题的方法,是组织合理运输各种方法的综合运用。
铁路局要根据自局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组织合理运输调查研究规划》,同时报铁道部备查。要按季检查完成情况,年末总结。并将总结同时报部。
第19条 采用先进技术组织合理运输,是一门新课题。当前,铁路运用电子计算机和运筹学计算物资合理流向和调拨方案,已初见成效。铁路各级运输组织一定要配合科研部门和有关物资单位把这一新事物抓紧抓好,学习技术,培训人员,促进合理运输工作向前发展,推动整个货运计划工作逐步更加科学化。
第20条 不合理运输的处理。
一、下列情形属于不合理运输:
1.对流运输。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或可以互相代用的物资,在同一条线路或两条平行线路上来回运输(迂回、倒流亦属对流运输);
2.过远运输。凡就地就近可以生产和供应的物资,而舍近求远,或定有合理流向的物资超出流向规定范围顺流的运输;
3.重复运输。同一批货物运抵后,不经过任何加工和必要的作业(储备库除外),重新装车再次运输;
4.违反水陆合理分工的规定。根据水陆合理分工的规定和水陆合理分工的原则,应走水运或水陆联运的物资,由铁路运输时;
5.短距离运输。其他运输工具(如汽车、马车、船只等)能够担负的物资,由铁路运输时。
物资中无使用价值的含有物(如煤中的灰分、矸石,原油、硫酸中的水分,磷矿石中的石头和泥土等等),超过规定标准的运输,也属不合理运输。
二、不合理运输的处理范围:
1.定有全国和地方合理流向的物资运输,违反流向规定时,按照各该物资合理流向规定的办法处理;
2.未定有合理流向的物资发生的不合理运输,不论属于铁路局管内或跨路局的,均由发送铁路局处理;
3.物资的重复运输,一律由所在铁路局处理;
4.短距离运输,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当地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铁路局处理;
5.对跨局的砖、瓦、灰、砂、石的不合理运输,装车铁路局必须征得到达局的同意后再进行处理。
第21条 已经批准违反合理流向的运输,如未按违流证当月数量运完时,在同一分配期间(季度、半年、年度)继续有效,不再补办违流手续。
对日常调整为合理运输的物资,铁路应优先安排装运。

第七章 货运计划的分析与考核
第22条 各级货运计划工作应建立分析考核制度,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不断提高货运计划质量。
分析考核内容与计算:
一、计划核减分析
核减车数=原提车数-计划车数
(如出现空头计划时,则核减车数=原提车数-
计划车数+空头车数)
又:核减车数=企业责任核减车数+铁路责任
核减车数+其他原因核减车数
核减车数
核减比重=-------×100%
原提车数
二、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分析(附表八)
实际完成装车数
计划完成百分比=---------×100%
月计划车数
月计划_货主责任
计划货源 车 数 落空车数
兑现率 =---------×100%
月计划车数
计划内完成车数
计划内兑现率=--------×100%
月计划车数
月计划_计划内完
计划落 车 数 成车数
空比重=---------×100%
月计划车数
批准计划外车数
计划外要车比重=--------×100%
月计划车数
批准变更计划车数
变更计划比重=---------×100%
月计划车数
直达运输 纳入计划的直达车流数
计划比重=------------×100%
月计划车数
不 合 理 列入计划不合理运输车数
运输比重 =-------------×100%
月计划车数


货运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分析表,应于次月十五日前报部。
(附表略)


关于印发《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及《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及《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4月2日,新闻出版署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及《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常备图书目录》为第一批,以后各批将陆续下达。
二、第一批书目主要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请人民出版社、中国印刷公司、新华书店总店切实做好出版、印刷和征订发行工作。各地新闻出版局接此通知后,亦应采取措施,组织有关出版社和发货店加强宣传征订。希望各有关单位共同努力,争取尽快出书陈列,供应读者。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望随时报告我署。
附件:1、《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
2、《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附:常备图书目录(第一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经典著作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50卷) 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4卷) 人民出版社
《马列著作选读》(4册) 人民出版社
《资本论》 马克思著 人民出版社
《共产党宣言》 马克思、恩格斯著 人民出版社
《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 恩格斯著 人民出版社
《列宁全集》(1-60卷中文第2版) 人民出版社
《列宁选集》(1-4卷) 人民出版社
《国家与革命》 列宁著 人民出版社
《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 列宁著 人民出版社
《毛泽东选集》(1-4卷1991年第2版) 人民出版社
《毛泽东著作选读》(上、下册) 人民出版社
《矛盾论》 毛泽东著 人民出版社
《实践论》 毛泽东著 人民出版社
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著作
《周恩来选集》 人民出版社
《刘少奇选集》 人民出版社
《朱德选集》 人民出版社
《邓小平文选》(1938-1956) 人民出版社
《邓小平文选》(1975-1982) 人民出版社
《邓小平同志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人民出版社
《陈云文选》(1926-1949) 人民出版社
《陈云文选》(1949-1956) 人民出版社
《陈云文选》(1956-1985) 人民出版社
《李先念文选》(1935-1988) 人民出版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的大会上的讲话》
(江泽民同志讲话) 人民出版社
《宋庆龄选集》 人民出版社
三、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重要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人民出版社
《中国共产党章程》 人民出版社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
历史问题的决议》 人民出版社
《中国共产党历史》(上)(1921-1949) 人民出版社
《中国共产党历史大事记》(1919-1990) 人民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 人民出版社
《十法一例汇集》 人民出版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的重要文件》 人民出版社
四、中国语文工具书及其它工具书
《中国大百科全书》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辞海》(1-3册)或(缩印本) 上海辞书出版社
《辞源》(1-4册)或(合订本) 商务印书馆
《现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
《新华字典》(重排本) 商务印书馆
《汉语大字典》 湖北、四川辞书出版社
《汉语大词典》 汉语大词典出版社
《新编小学生字典》 人民教育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集》 地图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省地图集》 地图出版社
《世界地图集》 地图出版社
《新英汉辞典》 上海辞书出版社
《汉英词典》 北京外语学院英语系编 商务印书馆
《大俄汉词典》 黑龙江大学俄语系词典编辑室编 商务印书馆
《汉俄词典》 上海外国语学院汉俄词典编写组 商务印书馆
《现代日汉大词典》 宋文军主编 姜皖成主编 商务印书馆

附:关于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满足广大读者最基本的阅读需求,由新闻出版署颁布常备书目,作为指令性计划,下达各有关出版社、新华书店、书刊印刷厂和印刷物资部门执行。
一、常备书目的主要范围: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经典著作,中国共产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著作,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重要文献,思想理论教育读物,中外文学、历史著作,基本的中国语文工具书和其它工具书。
二、列入常备书目的图书,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新华书店中心门市部要全部陈列,保证供应;其它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新华书店的中心门市部要大部陈列,保证供应。自治区首府新华书店应补充相应的民族文版。
三、列入常备书目的图书,出版社要及时作出安排,印刷厂要优先印制,印刷物资部门要保证纸张和其它物资的供应,并保证要有较高的出书质量。
四、列入常备书目的图书,发货店要及时收货、发运,对销售店的添货,要及时、优先办理;承担常备书销售任务的门市部必须认真做好陈列、销售和添货工作,保证常备常销。
五、列入常备书目的图书,出版社和发货店要做好备货工作,社店双方共同储备;常备图书由新华书店包销,进、发实行包销折扣;出版社可以办理零售和邮购,但不得搞批发。
六、各地新闻出版局要加强对常备图书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督促和检查,把这项工作作为有关出版、印刷、发行、物资部门承包和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奖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