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成都市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12 09:57: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成都市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激励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工作应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事局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市人事局做好这项选拔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工作应与推荐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同步进行,每次名额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选拔工作采取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地履行岗位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一)符合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省优秀专家条件因受名额限制未被批准的。
(二)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学术造诣深,是某一学科带头人,或是获得下列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1、国家自然科学四等奖一项;
2、国家发明三、四等奖一项;
3、国家科技进步三、四等奖一项;
4、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二、三、四等奖一项;
5、部、省级科技进步特、一、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含二项);
6、成都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
7、成都市优秀新产品一等奖一项;
8、成都市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不少于二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获得的其他科学技术奖。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深,成绩显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某一学科的带头人,或获得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一、二等奖一项的主要完成人。
(四)长期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用该理论或方法教书育人成效显著,为同行所公认的。 (五)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
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第一线,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其业绩为全市同行所公认的。
(七)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有效高知名度,是某一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奠基人或带头人,或是获得省以上主管部门授予有关行业最高奖的主要完成人。
(八)职业体育教练员,其执训的运动员在奥运会、友好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获前五名`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前三名或破亚运纪录,并执训其运动员满两周年的。
(九)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所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连续三年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同行中居领先水平的。
(十)市人民政府直接提名的为我市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第六条 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被推荐人选填写《享受成都市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由用人单位报送区(市)县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
(二)各区(市)县和市级主管部门将推荐人选初审确定后,写出书面意见并附上证明材料和《申报表》报送市人事局。 (三)市人事局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当年确定的名额数,对报送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审核,提出意见,征求同行专家和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可获取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的《享受成都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荣誉证书》。
(二)其先进事迹可得到各种媒介多渠道的广泛宣传。
(三)可获得每月50元政府特殊津贴。
第八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本市范围内调入另一个单位工作的,其特殊津贴关系可接转到新单位;调出市外的,可由原单位向调入单位如实介绍其享受特殊津贴的情况。
第九条 已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又符合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或省优秀专家条件的,应在国家、省选拔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条 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每两年一次的考核制度,其考核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再列入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管理范围:
(一)在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后两年内未取得新的突出业绩,不具备本办法续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因主观原因未完成所在岗位的职责工作任务的。
(三)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第十二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停发津贴: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取消及收回已发放的津贴并收回荣誉证书。
(二)丧失必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的,取消其津贴并收回荣誉证书。
(三)未经单位同意,自动离职的,停发其津贴。
(四)因其他原因停发工资的,同时停发其津贴。
第十三条 取消或停发津贴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区(市)县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复核同意报市人事局。取消津贴的由市政府审批,停发津贴的由市人事局审批。
第十四条 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其所需经费,由成都市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员奖励基金开支。市财政要根据财力情况,向奖励基金适当注入一定的经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优秀专家及市政府认为不须列入的人员。
驻蓉中央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0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办法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办法

中科园文[2007]31号


第一条 为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信用环境,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决策和市委、市政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体系”)是指以企业信用自律为基础,政府通过信用激励政策和专业机构的配套服务,推广和鼓励企业使用园区信用产品,搭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企业信用监督和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与金融、担保机构的绿色通道,缓解企业融资难。
第三条 支持企业信用自律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用服务、信用管理和信用宣传工作。具体内容为:
(一)推广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和其他信用产品;
(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信息发布查询系统;
(三)推广企业征信、推行借款企业评级,建立企业信用融资机制;
(四)开展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信用管理制度;
(五)建立企业信用基准型评价体系和行业信用风险监测系统,为企业在融资、担保、投资、政府资助、商业往来等方面提供服务;
(六)开展企业信用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建立企业信用奖惩机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进行奖励和支持,对信用不良企业进行披露;
(八)开展企业间信用互助,在条件成熟时推动企业信用互助保证基金的建立;
(九)开展企业信用年检,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考核、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四条 企业信用自律组织依照一定的标准向企业推荐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开展信用调查、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咨询等专业化信用服务,应当承诺遵守信用公约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具有良好信用的企业可以申请中关村园区产业发展资金、企业担保贷款补贴资金等公共财政资金支持。
信用中介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企业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做出综合判断和评价,为企业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第六条 具有良好信用的企业可以申请小企业扶持资金、留学人员扶持资金等公共财政资金支持。
信用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实地访谈,对企业真实信用状况进行核实并作出适当评价,出具深度征信报告;或者对企业的信用信息做核实与记载,不做评价,为企业出具园区标准征信报告。
第七条 信用评级报告和征信报告实行统一收费标准。信用中介机构应当于材料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评级报告,或者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征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和征信报告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使用信用产品的企业给予购买信用中介服务费用50%的资金补贴,对连续使用信用产品并达到一定等级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业将信用风险管理纳入企业管理,逐步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和机制。对企业内部设立信用管理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条 倡导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投资机构在为园区企业提供各类融资服务时,将园区信用产品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在业务受理过程中适当简化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建立银企互动的企业融资信用服务机制,使园区信用报告在商业银行办理企业贷款程序中作为重要参考。
在园区开展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中关村管委会对符合申请信用贷款条件的园区企业给予贷款基准利率20%—40%的贴息,贴息幅度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
信用中介机构通过尽职调查,重点对企业的行业、市场、技术发展情况做出判断和评价,并提出贷款额度的建议,出具信用报告。
商业银行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应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
第十二条 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与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合作,在园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和借款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落实对园区守信企业信贷资金支持的各项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每年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空白票据的几个法律问题
杨世峰
内容提要:空白票据是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制度的发达而产生的,由于它与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等基本法律特征相违背,因而各国立法起初并不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但随着空白票据在日常经济交往中的大量存在,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立法上的规制。本文从空白票据的概念、构成要件、效力和失票救济制度四个方面对空白票据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空白票据 补充权 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
一、空白票据的概念
 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 instrument),日本法称之为“白地手形”,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故意将票据上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空白票据包括预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据、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票据等。
在票据产生之初,各国票据法都不承认空白票据。因为承认空白票据,是与票据记载的严格性以及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相违背的。⑴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出票人有时候在出票时基于某种需要,常将其签发的欠缺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交付并授权收款人补记。如作为原因关系的债务由于其金额、清偿期尚未确定,债务人签发票据只能不记载金额和到期日,授权他人于确定时再予补记。⑵因此,各国的票据立法及其司法实践,为确保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保障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和金融事业的发展,逐渐认可了欠缺票据上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的效力,即承认或明确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
从《美国统一商业法典》第3—115条、第3—407条有关空白票据问题的规定可以看出⑶,美国承认空白票据正当补齐后的效力,与自始为完全票据的效力一样;同时,空白票据如被不正当填充补齐,注重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英国票据法》第2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⑷ 依《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0条⑸《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13条的规定,⑹虽然没有积极地赋予票据关系人签发空白票据的权利,但事实上已承认了空白票据制度的存在。《德国票据法》第10条、《德国支票法》第13条,《日本票据法》第10条、《日本支票法》第13条均作了与《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0条相类似的规定。
相比之下,我国只承认空白支票(见《票据法》第86条、第87条第1款),而不承认空白汇票和本票。且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出票行为中,在附属票据行为如背书、保证、承兑中不允许空白票据存在,即不承认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附属票据行为。由于我国票据制度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社会商业信誉还不太好,因而《票据法》对空白票据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能够理解。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外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态度的演变一样,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态度的演变也必然发生,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也必然要完善。
二、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参照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空白票据要发生法律效力,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空白票据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的票据
没有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是完全票据,不存在空白票据问题。空白票据之所以称为空白票据,其原因为出票人出票时应记载的事项未记载完全。因此,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是空白票据的首要要件。要构成空白票据,就必须有应记载事项的欠缺,至于是全部欠缺还是部分欠缺,对空白票据的构成没有影响。实践中,常见的欠缺事项有票据金额、发票日或到期日等。如果票据上欠缺的事项不是绝对应记载的事项,这种票据即使不加以补充,仍然有效。但行为人既然对此留待补充,实际操作中应适用有关空白票据的规定。
2、空白票据上已有空白授权票据行为人的签章
依据票据法基本原理,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空白票据实际上是持票人在取得票据后补填票据绝对应记载事项后,原已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依填充的事项确定票据义务的一类票据。票据如无行为人的签章,即不能确定票据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空白票据的签发可以欠缺票据法上所规定的其他任何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但绝对不能没有出票人签章。⑺ 空白票据所指的签章一般是指票据出票人的签章, 但亦不排除承兑人、背书人以及保证人的签章。
3、空白票据行为人必须授予他人空白票据补充权
所谓补充权,是指补充票据上欠缺的事项使之成为完全票据的权利。票据作为文义证券,要求出票人就票据权利义务内容形成较为完整的意思并经票据记载内容体现出来,如果出票人没有形成完整的意思,就不能产生票据的相应的效力。空白票据上的补充记载权本应属于票据行为人,但为便于票据流通和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行为人可将该补充记载权事先授予后手持票人。只是出票人已形成意思,但将其意思的表示授权他人在票据上行使时,法律才尊重出票人的意思而承认其效力。当然,填充的内容应是由出票人与其授权的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如果出票人并未授权而是由于自身的过错使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则构成不完全票据,而非空白票据。
4、空白票据行为人必须将空白票据交付于持票人
与一般票据的构成一样,空白票据也以交付为必备要件。如果空白票据在交付前因丢失或被盗,使之违背行为人的意愿而流通时,其解决办法适用与完全票据相同的规定。即对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可以以欠缺交付为抗辩理由对抗恶意持票人;而对善意持票人,则行为人须负签章的票据责任。
三、空白票据的效力
如何确定空白票据的效力问题,是空白票据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前所述,各国票据法及国际票据公约普遍重视关于空白票据的效力问题。概括起来,空白票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空白票据的转让效力
空白票据经补充权人进行必要的补充之后,即成为完全票据,随时可以进行自由转让。但是,在对必要记载事项进行补充之前,空白票据能否进行转让?在允许发行空白票据国家的票据法里,对空白票据的转让不加以限制。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很明确。由于票据的文义性,无法判断已经补充完全的空白票据究竟是在何时进行的补充,是在背书转让前进行的补充,还是在背书转让后进行的补充。但是,对何时进行的补充的判断并不影响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实践中,承认空白票据背书转让的效力,对于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认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归属,却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不承认空白票据背书转让的效力,将为举证带来极大的困难,从而导致合法持票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⑻有违票据法的立法本意。因此,笔者认为,空白票据可以依法转让和流通。
2.空白票据在补记完全前的法律效力
空白票据补充权未行使之前,票据因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为未完成票据,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票据义务人无法判断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内容,因而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持票人不得行使未补充的空白票据上的有关权利:依空白票据的承兑提示或者付款提示,应属于无效提示,不发生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提示的效力。付款人可以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并且不发生迟延付款的责任;以空白票据提示,也不能认为已经履行了追索权的保全手续,在发生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也不能要求前手背书人等票据义务人履行追索义务;而且,即使是在之后对空白票据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其补充的效力也不能溯及至未补充前所为的票据提示,只能依补充完成后所进行的提示,确认其所发生的法律效力。对出票人而言,空白票据一经交付给持票人,便不得要求返还票据,也不能擅自撤回补充权或变更空白票据的相关内容。
3.空白票据在依授权补记完全后的效力
空白票据的补充权依授权行使后,空白票据便成为完全票据,补充后的完全票据具有与自始完全票据同样的法律效力。票据义务人不得以原来没有记载完全为由对抗持票人,也不得以补充的事项不符合原订合同而对抗持票人。
4.空白票据在补充权滥用后的效力
滥用补充权是指补充权人未严格依据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进行补记填写空白票据的行为。补充权滥用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补充权人超越授权补记范围:二是补充权人未被授权的意思而进行的补记;三是补充权人的不作为。⑼
在滥用补充权的情况下,不计完成的空白票据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对此,《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0条、《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13条、《德国票据法》第10条等都作了相类似的规定。据此,空白票据补充权滥用时,其效力主要有三项:(1)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对取得票据时无恶意也无重大过失的善意持票人,出票人不能以补充权滥用为由进行抗辩;(2)可以对抗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持票人取得票据时知悉补充权滥用的事实,或应当知悉但因重大过失未能查知从而取得票据的,出票人可以滥用补充权并附加恶意或重大过失为由对其抗辩;(3)可以对抗滥用补充权人。补充权人滥用补充权之后,又成为该空白票据持票人的,出票人可以滥用补充权为由对其抗辩;补充权人滥用补充权之后将空白票据交付他人的,授权人(出票人)可基于授权而对其追究民事责任。这属于票据基础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⑽
四、空白票据丧失后的补救制度
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的相关规定滞后于现实经济的发展,不符合国际上票据立法的趋势。“承认各种空白票据的效力,允许授权补记事项范围的扩大”是《票据法》的必然发展趋势。目前我国对票据丧失后的补救制度有三种:提起诉讼、挂失止付与公示催告。但空白票据丧失后是否可以适用完全票据丧失后的三种制度,学界争议较大。笔者认为,空白票据丧失后,不能提起票据诉讼,但是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
(1)空白票据丧失不能提起票据诉讼。 提起票据诉讼是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同时也是票据权利的行使手段。空白票据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法律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实际上是承认出票人预定的效力,即按出票人意志将空白票据补充记载完整后才允许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在空白票据补充完成之前,持票人不得据以行使票据权利。因此,空白票据不具备票据行使的条件,空白票据丧失时,不能提起票据诉讼(但失票人以出票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重新补签票据时则不应禁止)。
(2)空白票据可以挂失止付和申请公示催告。 笔者认为,既然空白票据的效力为法律所承认,出票人可以依法签发空白票据,则应该规定空白票据的失票人挂失止付和申请公示催告制度,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空白票据丧失的挂失止付:空白票据丧失后,在未经提示付款前,失票人根本无法知悉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因而失票人无法在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将票据的记载事项填写完全,但失票人应将空白票据的号码、特征、丧失的原因等填写清楚。未能填写的事项,如金额、出票日等,以提示付款的第三人补记完全后的票据内容为准,付款人据此履行支付义务。同时,如果未记载付款人的空白票据丧失,由于无法确定付款人,因而无法通知付款人为挂失止付。这是例外情况。
空白票据丧失的公示催告⑾:空白票据丧失的公示催告与一般票据丧失的公示催告有所不同。首先,虽不能背书转让但未记载收款人姓名或名称的空白票据丧失,仍应允许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因未记载收款人姓名或名称的空白票据,交付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根本无须以背书方式转让,因此可能落入善意第三人之手,应允许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而一般的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则不能申请公示催告。其次,空白票据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遭受侵害,而不是为了直接实现票据权利,因此法院的除权判决中也只须写明丧失的空白票据无效即可,而无须也无法再判令付款人向失票人支付票款,因为如前所述,在空白票据补记完整前是不能行使票据权利,请求付款的。第三,由于空白票据未记载完整法定应记载事项,公示催告的申请、法院申报权利的公告以及宣告空白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中,不可能完全写明票据的全部应记载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