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总局和日本国邮政省关于建设中国和日本国之间海底电缆的协议
中国电信总局 日本国邮政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总局和日本国邮政省关于建设中国和日本国之间海底电缆的协议
(签订日期1973年5月4日 生效日期1973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总局和日本国邮政省,为适应随着中日两国间睦邻友好关系的发展而增大的通信需要,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建设中日两国之间海底电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商定,在中国和日本国之间,共同建设一条具有足够电路容量的海底电缆,供中日两国间通信使用,同时,也积极为对方沟通与其他国家的通信。
第二条 关于上述海缆的建设,中方由上海市电信局为承建单位,日方由国际电报电话公司为承建单位。
双方认为,上述两承建单位根据本协议缔结具体的建设和维护协议是适宜的。
第三条 上述海缆建设的费用(包括海洋调查费用、海缆、增音机、均衡器、海缆终端设备及供电设备等的费用),由两承建单位各负担一半。海缆建成后,资产所有权也各占一半。电路的使用,由两承建单位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具体协商确定。
第四条 关于海缆的登陆地点,由两承建单位互相协作,经过技术调查后,尽快地协商确定。
第五条 有关海缆建设的海洋调查、设计、施工,均由两承建单位共同实施。
第六条 上述海缆建设,自两承建单位缔结建设和维护协议后,在三年左右时间内建成并交付使用。
第七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一九七三年五月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总局局长 日本国邮政大臣
钟 夫 翔 久野忠治
(签字) (签字)
海轮进江通信联络暂行办法
交通部
海轮进江通信联络暂行办法
(77)交信字957号
一、海轮(包括远洋国轮)进入长江后,在通信设备具备条件时,应插入长江通信网路进行通信联络。通信联络应参照《长江电台工作细则》办理。
二、进江海轮如无法与长江岸台沟通联络时,船、岸间来往电报可由上海海岸电台(XSG)经长航上海电台(XSG2)转递。经转岸台收到电报后,应迅速转递。
三、进江海轮的工作时间与守听:
1.海轮进江后,船舶电台工作时间与海上相同。但配一名报务员的,应增听长江岸台14点和23点的通报表。
2.进江海轮应按时守听有关岸台的通报表和抄收汉口台的通。电。在长江各港停泊时,仍应按时抄收汉口台通电。
3.海轮如在12点前进入长江,应在前一天21点开始抄收汉口台通电;若在12点后进江,应从当日10点开始抄收。
4.长航通电如需进江海轮抄收的,均应加注进江海轮通电代号(J)。
四、海轮靠泊长江各港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开机与长江各船、岸电台联络。如因工作急需,可开机与上海海岸电台(XSG)直接联络。
五、海轮在南京、武汉等港锚泊时,为便于与港口调度联系,可用甚高频无线电话进行联络,联络方法按《水运无线电话规则》办理。在港口无线电话设备未配备前可用无线电报联系。
六、海轮进江后,如发生遇险或遇有特殊情况,应参照《长江遇险紧急通信暂行办法》办理,将电报发往就近长航分局和港口调度。长江任一岸台收到遇险、紧急电报后,应及时转给海轮所属单位调度和长航总调。凡配备晶体频率的海轮,仍直接与上海海岸电台(XSC)进行遇险通信。
七、进江海轮应遵守长江通信秩序,服从岸台指挥,长江各岸台对进江海轮在通信联络上应给予方便和照顾,以保持通信畅通。长江各岸台的呼号,频率、工作时间和联络办法如有变更,由长航通信总站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八、今后海轮进江均按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