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9 23:28: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0)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改进农村基层政权机关施政方式和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各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乡镇政务公开”,是指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都应向社会公开,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把行政行为和权力行使置于制度规范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四条 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实行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真实的原则。凡与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政务事项都要公开,公开的事项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真实可信。
(二)注重实效的原则。公开的事项及方式应切实可行,做到尽可能量化、科学实效、简便易行,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
(三)合法保密的原则。公开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和单位的保密事项。
(四)统一规范的原则。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都要统一规范。
第五条 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实行政务公开工作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公开的项目、内容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程度认可。
(二)方便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四)严格依法管理、审批、收税(费)、处罚,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五)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中需要公开的事项:
(一)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进展情况。
(二)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和乡统筹的执行情况。
(三)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四)乡镇集体企业、经济实体、固定资产和资源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五)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第七条 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
(一)乡村税(费)的收缴、减免、使用情况。
(二)各村由乡代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三)计划生育情况。
(四)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各村宅基地审批情况。
(六)水、电费价及收缴情况。
(七)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等。
第八条 乡镇政府各站办所应当公开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事项:
(一)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
(二)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等。
第九条 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十条 利用公开栏、揭示板等固定的公开场所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采取召开群众代表会、干部会、人民代表会等各种会议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采用下发文件、通知、制发明细表或“明白卡”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
有条件的也可利用声讯工具、触摸式多媒体电脑和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公开。

第四章 公开时限
第十四条 对救灾救济、工程发包、宅基地审批等临时性工作项目,要随时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对农业税减免、“两工一车”、财务收支等季节性、阶段性的工作项目,要按月或季度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对年度工作目标、财政预决算和乡统筹情况等时间跨度较大的工作项目,要实行半年或年末一次性公开。
第十七条 乡镇要确定固定的公开日,届时乡镇政府机关、各站办所和各村同时公开。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十八条 提报公开资料。公开项目都要明确提报部门、提报时限、提报责任和提报人,由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对公开资料进行审查,对提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审核公开资料。乡镇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对部门提报的公开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并签字,负责对公开资料把关。
第二十条 审批公开资料。经审核后的公开资料由提报部门报给乡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对公开资料调查核实无误后,再报领导小组例会讨论通过,经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公开。
第二十一条 制作公开资料。经乡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的公开资料,由办公室统一按照公开的形式、规格、字体等具体要求组织制作,然后在指定公开栏公开。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公开档案。以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为独立建档单位,由本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归档立卷,对公开的各种资料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调查结果、组织论证等有存档价值的资料都要装入公开档案。政务公开档案保管期为5年。

第六章 保证措施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机关的政务公开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站办所的政务公开由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和各部门领导负责。上级部门直属的,由主管部门按乡镇政府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十四条 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实行乡镇政府机关和站办所政务公开列入工作目标管理之中,定期考核,把考核结果与单位“评先选优”、兑现奖惩挂钩。要把政务公开落实的情况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乡镇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乡镇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组织监督的作用,实行设立群众举报电话、举报箱、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等监督措施。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做好调查处理和解释答复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要建立健全严格的政务公开责任制和民主评议、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保证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政务公开不及时,缺项漏项,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的,对单位及有关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对政务公开不认真,工作抓得不实的有关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应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
第三十条 对搞假公开、半公开或不公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还要给予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因政务公开工作抓得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给予主管领导和上一级主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9日

蒸汽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


蒸汽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蒸汽机车(以下简称机车)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仍然是我国铁路运输基本的牵引动力。为使机务段的机车检修工作(以下简称段修)确保按照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提供质量良好的机车,以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段修工作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检修组织的积极作用。
铁道部:对全路机车检修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组织制订机车检修有关规程、规章,总结经验,督促检查;制订机车检修周期和大架修定检公里标准,审批机车大修计划。
铁路局:贯彻铁道部有关规程、规章、指示;组织制订自局有关细则、制度;制订管内洗修定检公里标准;机车架、洗修范围,段修探伤范围,配件互换范围和定量、段产品范围、段修工艺;审批机车架修及轮对修、换计划。
机务段:贯彻执行铁道部及铁路局的有关规程、规章和指示,制订具体措施、办法、全面完成段修任务。凡遇有本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章无明文规定者,机务段总工程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有权实事求是地加以处理,并报铁路局备案。如在机车交验时,与验收室意见不一致时,可先按
总工程师意见办理,将不同意见写在交验记录单上,并报铁路局核定。
第3条 段修工作必须贯彻质量第一、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段修是机车维修制度整体中的重要部分,它与大修既有明确分工,又是紧密衔接的,机务段应经常地向铁路机车工厂提供机车在运用中的情况,主动联系,密切协作,并在段修中按规定标准养护好机车。
段修中的架、洗修周期和定检公里或期限主要依据机车的技术状态及一定时期的生产技术水平制定。
段修周期和定检公里(或期限)规定为:
架修:
客运机车:
大修11万公里架修10万公里架修9万公里大

━━━━━ ━━━━━ ━━━━修
货运机车:
大修10万公里架修8万公里架修7万公里大修

━━━━━ ━━━━ ━━━━
其中FD型机车:
大修8万公里架修7万公里架修5万公里大修

━━━━ ━━━━ ━━━━
调车、小运转机车:
大修一年架修一年架修一年大修

━━ ━━ ━━

洗修:根据机车锅炉水质状况,机车运行的线路情况,机车保养,检修技术水平,由铁路局制定洗修公里标准,报铁道部备案。
为便于机车运用的调整和检修任务的平衡,机车架修公里允许按规定标准伸缩一万公里、调小机车按规定的标准伸缩三个月。机车洗修允许按规定的定检公里或时间,伸缩10%。
机车延长或不足架修公里(或时间)标准时,机务段须组织鉴定,延长公里报铁路局备案;不足公里的须报告原因,经铁路局批准,并追查责任。由于保养、检修好,机车质量好,延长架修公里的机车组、包修组要给予奖励。
第4条 段修工作应坚持以提高机车质量为中心,提高修车能力,提高定检公里标准的挖潜、革新、改造的方向实现优质、高产、低耗,提高劳动生产率。
段修工作应以配件互换修为基础组织生产,推行配件标准化、通用化和加工尺寸等级化,实现修理部件组装化,积极为扩大互换修创造条件。在互换修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专业化集中修,并推行科学先进的检修作业线,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实现机械化,文明生产、安
全生产。
第5条 坚持机车包修负责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在段修生产的各个工艺流程中,积极采用经济、科学的方法,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做到生产有计划,检修有范围,操作按工艺,标准按规程,质量有检验,工作有评比。保证段修有严密而协调的生产秩序,不断提高机车质量。
经过架修的机车,在正常运用和养护维修的情况下,承修段应负责在规定的范围内,保证规定的使用期限。规定范围以外的要保证一个洗修期。铁路局制订包修、包赔、包换的制度和办法。
第6条 检修人员要树立为运输生产服务的观点;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积极钻研技术,从生产实践出发,学用结合、求实效、练就过硬的修车本领。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基本技术规定和限度,主要适用于人民、胜利、前进、建设、解放、FD、KD7、JF68种机型。对其它机型,凡规程中的规定能使用者,按本规程执行,不能使用者,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精神,由铁路局制定专门的技术标准作为修车和验收的依据。
第8条 本规程是机车段修和验收工作的依据。限度表与规程条文有同等作用,必须严格执行。限度表中的“原形”,指设计尺寸,即带有公差的设计尺寸,使用时应按设计图或国家规定的公差执行。设计图修改时,应按修改后的设计尺寸执行。

第二章 段修工作管理洗修作业
第9条 机车在完成规定的洗修公里或使用期限后应进行洗修,洗修作业的基本原则:
一、洗炉,洗净锅炉内水锈、泥垢和火室内烟垢,提高锅炉传热蒸发效率。
二、根据机车主要部件的定期轮检计划,进行有计划的检修。
三、贯彻预防为主,在保证各主要部件正常磨耗,热力技术状态良好,洗修间机车不发生机破、临修的前提下,力争费用少,停时短。
四、机车包车组日常保养过程中,自力不能消除的不良处所,在洗修中应得到整修。
五、在洗修作业中,必须认真执行工艺,广泛实行配件互换,不断提高机械化作业程度。
第10条 洗修计划
机车洗修旬(周)计划应在旬(周)开始前两天,由机务段运用工程师(技术员)会同洗修技术员,根据洗修公里标准,机车主要技术状态和主要设备的通过能力编制。经机务段长批准后,报分局机车调度;分局机车调度和机务段值班员负责按计划扣车。
第11条 严格贯彻包修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洗修机车必须固定包修组,不得串组修车。严格按计划、按范围,按检修登记簿(机统28)、按工艺、按标准检修;要贯彻落实洗修作业的各项制度,作业前要进行复检,修程要有台帐记录。
包修组对包修机车的质量负主要责任。按需要组内可分为蒸汽、机械、摇连杆、走行等小组,每人都有固定的包修部分;但包修组的钳工应熟悉组内其他部分的工作,在实际作业过程中,根据需要实行联劳协作。
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一个包修组可以日洗修二台机车。
第12条 机车洗修必须严格按照检修范围进行。机车洗修范围由铁路局根据零、部件的磨耗量及安全装置的检修期限制定。
洗修轮检表是按计划进行洗修的基础。机车洗修轮检表由机务段编制或由铁路局组织管内同机型的机务段共同编制。
编制轮检表的要求:各部件在轮检期内不发生故障,各次洗修的工作量力求均衡,相互关联的配件应纳入同一轮检次数内。
编制洗修轮检表的依据应包括:检修范围,定检公里标准,部件安全使用期限,配件互换范围和探伤范围。
第13条 洗修技术作业过程表是合理、经济地进行洗修工作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入库、减温、洗炉、上水、灌汽、点火、交车等进度安排,同时,应规定锅炉、蒸汽、机械、摇连杆、走行及有关的专修组的开工和完工时间,并保证在洗修包修组开工前洗完炉和下班前将机车
交接完。
洗修技术作业过程表由机务段总工程师组织按轮检表的分类,分别编制,报铁路局备案。
第14条 洗修作业程序及制度:
一、洗修48小时登记:机务段值班员负责通知洗修机车司机,在洗修48小时前,将本次定检范围外的不良状态,登记在机车检修登记簿(机统28)内,于机车洗修前一日汇报会前送交检修主任审批。
二、定时入库:机务段根据机车交路及设备情况规定洗修机车入库时间,由运用值班员掌握按时入库,并负责将机车及时地送入库指定的检修线。
三、入库交接:洗修机车落火后,由洗炉组负责按规定检查汽压、水位、灰层、锅炉状态须符合要求,与乘务员办理交接,记入温水洗炉记录簿内。
四、复检:由检修主任负责组织各工长会同司机长、驻段验收员及有关技术人员按分工进行开工前复检,复检后确定修程。
五、开工会:由工长负责在开工前根据当日工作任务向全组布置工作重点及注意事项。
六、解体检查:充分发挥每个工人,特别是高级工的主动性,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不良处所,安排好计划进行整修。
七、洗修汇报会:由检修主任主持,各工长及技术、运用、验收、化验、材料有关人员参加,确定当日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检查总结前一天工作完成情况,安排布置次日洗修重点工作。机务段长应经常参加指导汇报会,不断改进洗修工作。
八、部分验收:主要部件检修后,须经工长、驻段验收员及司机长验收。需要部分验收的项目,由机务段会同驻段验收室共同确定。
洗炉验收:由验收员、司机长、化验人员、热力工程师(技术员)、洗炉工长参加,评定洗炉质量和水锈厚度,并作记录。
安全装置验收:锅炉安全阀、易熔塞及压力表须由有关工长、驻段验收员及司机长验收,并记入规定的检查登记簿内。锅炉安全阀、压力表及汽压表蒸汽止阀的铅封由机务段长指定专人负责。
九、机能试验交车:机车落成点火起汽后,各有关工长会同司机长、驻段验收员进行汽、水、风、电等部件机能试验。确认质量良好后,由洗修工长向驻段验收员办理交验手续,并填写交验记录。洗修工长及时通知运用值班员,按驻段验收员签收的时间转为运用机车。
十、完工会:交车后,洗修工长应征求驻段验收员及司机长的意见,并组织全组人员总结经验,进行评比,以便不断地改进工作。
十一、包修组对承修的机车,应建立机车检修记录,记载主要部件的尺寸、状态及更换情况。
洗修中发现下次洗修时需要更换的配件,洗修工长要会同洗修技术员提出订料单,注明规格尺寸,交有关部门备料。
第15条 机车乘务员参加洗修工作的人数由机务段长规定。参加洗修的乘务员受洗修工长领导,须及时完成规定的自检自修,给油保养、探伤配件清扫等作业。
架 修 作 业
第16条 机车完成规定的架修公里或规定的使用期限时,应进行架修。架修的基本要求:
一、机车轮对及走行部、机械部主要部件应恢复基本技术状态,汽缸、汽室汽密状态良好,配汽均匀。各轴负荷分配正确,不偏、不热,机车行驶平稳。
二、机车锅炉消除裂漏,清除水锈、泥垢,锅炉燃烧和蒸发效率及烟箱气密状态良好,安全装置显示正确。
三、广泛推行配件互换,按范围进行检修,严格执行工艺规定。
四、按架修技术作业过程表组织有关工组密切协作,均衡地完成架修任务。推行部件组装化,提高修车机械化水平,力争缩短停时,提高月产量。
五、架修机车实行保修制度,对属于架修责任未达到保证期限的配件,承修段要负责保修或承担经济损失。
第17条 架修计划:
机务段在每年度前八十五天编出分季的年度计划,每季度前四十五天编制出分月的季度计划报铁路局。
季度架修计划经铁路局审查平衡后于季度开始三十天前下达到承修机务段,同时通知到委修机务段。
委修机务段应于月度开始前二十五天,将架修机车不良状态书寄到承修机务段。
承修段于每月开始前十五天,召集有关人员审查不良状态书,并编制架修施工月计划表,经机务段长批准后于月度开始十天前报铁路局,并通知各委修段及机车调度。
委修段须将机车架修前一次洗修时,新发现的不良状态,填写补充不良状态书,及时通知承修段。
第18条 机车架修范围由铁路局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架修范围应包括:
一、推出轮对进行检修。
二、检查锅炉状态,并抽出全部过热管进行检修,在锅胴下部抽出不少于两根的小烟管,检查烟管状态及水锈厚度。
三、检修汽缸、车架和煤水车等主要部件,修复机械、走行及转向架等不良部分。
四、解体检修三机两泵、制动机、锅炉附件及各止阀。
第19条 为实现检修工作现代化要因地制宜地将零散、单一操作改变为按流水、综合地解体、组装、加工的工艺装备。各机务段要逐步实现解体、组装作业的机械化和架修段实现动轴箱、平楔铁加工,烟管、过热管、摇连杆、鞲鞴十字头检修等作业线。
第20条 架修技术作业过程表,是组织各工种有计划,均衡地完成架修任务的重要组织措施。应由机务段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并报铁路局备案。
架修技术作业过程表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整备入库、减温洗炉、上台、解体、出轮、进轮、锅炉试压、下台、点火、验收、交车等主要环节的作业时间、顺序和必要的工作人数,并明确规定主要部件加工的交接时间。
第21条 认真执行架修工艺规程。铁路局要组织编制车架动轴箱、平楔铁、摇连杆、鞲鞴十字头滑钣、导轮转向架、从轮转向架、煤水车转向架、轮对、阀调整、弹簧调整等主要架修工艺,经铁路局机务处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机务段要组织有关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进行学习,不
断改善工艺装备,保证工艺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22条 架修作业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检查互换配件:检修主任或负责检修计划调度人员在进车前一天,组织有关工长、检查互换大配件完成情况。
二、定时入库:架修机车由局、分局机车调度负责组织按计划日期和时间到段。机务段值班员负责将机车及时送入库内。
三、入库交接:架修机车到段后,承修段检修主任指定专人检查有火状态,并与司机办理交接手续。
四、机车冲洗:架修机车到段后,须冲洗清扫干净,再入库减温洗炉,同时须将内火箱、烟箱、煤水车水箱内部彻底清洗后,送入架修台位。机车解体后,动轴箱、弹簧装置等配件须进行清洗。车架须清扫干净。
五、互换大配件交接:机车解体后,由架修工长按规定的时间向配件组工长办理互换大配件交接手续,并做成记录。
六、解体检查确定修程:机车解体后,由检修主任组织有关工长、司机长、驻段验收员、技术人员等进行解体检查,召开修程会,参照不良状态书,确定修程。根据修程,调整架修技术作业过程表。如有延误进度,要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按计划交车。
七、部分验收:架修机车部分验收项目由铁路局规定。凡属部分验收的项目须经架修工长、司机长、驻段验收员验收后才能组装。
八、落成检查:架修机车落成后,架修工长、司机长、驻段验收员进行机车无火状态检查,避免有火整备后再发现问题返工。
九、一次提票交验:由司机长和驻段验收员在点火起汽或试运后一小时内一次提票,各有关班组须及时修复不良处所,检修主任确认质量良好后,向驻段验收员办理交车手续。承修段驻段验收室须向有关部门发出交车电报。
十、架修落成会:交车后,架修工长应征求驻段验收员和司机长的意见,并组织全组人员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十一、架修机车试运时,须有驻段验收员和机务段长指定的人员参加。试运距离单程不少于三十公里。正向行驶时,应达到机车构造速度。若区段线路允许速度低于机车构造速度时,应按线路允许速度行驶。
经铁路局批准,不试运直接牵引列车时,机务段须指定专人添乘不少于三十公里。
第23条 参加机车架修的乘务员应不少于两班。开工前,由司机长负责向承修段驻段验收室报到,提出参加架修人员名单。架修时,在架修工长的指导下,参加铁路局规定范围的作业。交车后,由承修段会同驻段验收室对机车保养状态和乘务员在架修期间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和考勤
表一起寄送所属机务段。
第24条 架修机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交接:
一、机车送修时,须有火回送。并不得拆换任何配件。
二、送车乘务员应按洗炉作业规定进行整备作业,并与洗炉组办理交接。
三、架修机车自交车时起,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离开承修段。并将填写完了的机车履历簿及验收记录由接车司机签收带回。
配 件 互 换
第25条 配件互换是提高质量、实现工艺修车、缩短停修时间、组织均衡生产的有效措施。
配件成组互换,可对零部件实行等级加工、批量生产、充分发挥机械效率,为修旧利废、节约原材料,组织专业化生产创造条件。
为实现配件互换检修,机务段检修车间除设架、洗修综合组外,应按机车零部件的分类,组成蒸汽、机械、走行、锅炉、水泵、制动、电机、压油机、加煤机及给水预热装置等专修组、配件组和备品组。
互换配件应由技术较高的机车钳工修理,并配齐质量良好的各种配件试验装备,上车前要经过机能试验。等级加工的零部件要集中管理,建立领用及保管制度和质量验收制度。
配件互换须纳入架、洗范围,根据需要逐步扩大互换品种。
第26条 配件互换范围由铁路局制定。制定的原则:
一、要贯彻配件的通用化、标准化,认真执行国家和部颁标准。
二、有利于缩短架、洗修停时,提高检修效率。
三、有利于执行检修工艺,提高检修质量。
四、有利于架、洗修组内平行作业和辅助加工的均衡生产。
第27条 机务段每年要根据机型、任务量、配件修复周期的变化,本着少占用国家资金的原则,查定一次互换配件的储备定量,报铁路局批准后,及时进行补充或调整,保证架、洗修互换的需要。互换配件报废时,要及时进行补充。
第28条 铁路局要根据部定配件生产供应范围,积极组织配件生产,发展专业化、集中修,使机务段的配件生产逐渐减少。凡局管内各机务段所生产的相同规格及品种的配件,铁路局要逐步集中起来,由一个单位生产,供应各段。
铁路局配件厂,须把机务段集中生产的配件,纳入生产范围,供应机务段的需要。
机务段配件生产范围,由铁路局根据配件厂和机务段的技术设备条件按下列原则制定:
一、机务段生产的配件主要是利材性的和个别零小配件。
二、部、局配件厂生产的配件均应为成品或半成品。
三、商品性零配件和五金类,如螺栓、螺母、开口销及管子零件,机务段不应生产。
第29条 互换配件生产程序:
一、拆卸:由架、洗修组负责拆卸,按规定时间、地点,办理交接手续。
二、修理:须按工艺标准,按修复周期计划及时进行修复。
三、检验:配件修理过程中要认真执行班组之间、工序之间的自检和互检制度,组装后须经专职人员进行检验。需要进行性能试验的配件应在试验台试验,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
四、保管:经验收合格的配件由专修组、备品组或配件组送交互换配件保管地点保管,不便于集中的大型配件,可存放指定的适当地点。
互换配件应设专人管理,应做到:
1.掌握良好配件保有量,作好互换配件周转记录。
2.经常保持配件整齐、清洁、完整。
3.由专人将互换配件及时送到架、洗修组工作地点。
五、安装:由分工拆卸的小组负责进行安装。
第30条 机务段检修车间负责计划调度的技术人员(定员根据任务确定),要切实做好互换配件和段制品配件检修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合理安排各种机械机床加工。加工顺序是:有火机车配件、架、洗修现车配件,互换配件、段制配件,其他及外委配件。
一、大型配件修复月计划和小型配件互换月计划,应根据机车架、洗修月计划,互换配件修复周期,洗修机车配件轮换周期编制。
二、段制品月计划,根据库存定量要求补充的数量、技革、工具及外委加工项目编制。
三、利材月计划,根据机务段利废范围,利废材料来源和利材组生产能力编制。
以上三种月计划应于月度开始前五天编出,经机务段长批准后,于月度开始前三天下达到班组。
四、为保证计划的实现,负责计划调度人员须做到:
1.及时掌握大型互换配件修复进度和小型互换配件保有量。
2.做好日班计划,安排好机床加工、锻冶等有关工组的工作进度,保证月计划任务的实现。
第31条 各种机械机床加工须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要主动配合架、洗修机车进度,按计划完成配件加工任务。
二、积极采用新技术,不断革新刀具、卡具、量具。按加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三、加工的配件须符合图纸、检修工艺的要求。要经济合理地使用有色金属和原材料。
四、贯彻负责制,实行定机、定人、定活的制度,要精心保养设备,充分发挥其效率。
质 量 分 析
第32条 机务段要贯彻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负责制,正确掌握机车技术状态,积累技术资料,按规定填写各项检修记录、机车履历簿及表报,并经常组织技术人员学习国家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部颁标准和各项技术纪律,要认真做好年、季、月度检修质量分析和机破、临修、
超范围修等专题分析。通过分析,制定技术组织措施;总结交流先进技术经验;针对生产关键,开展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活动,不断提高机车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同时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第33条 机务段必须建立质量分析制度。质量分析分为定期分析和专题分析。
年、季、月度检修质量定期分析由机务段长主持,有关工人、干部、验收、技术人员参加。主要内容应包括;检修任务和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机车质量和生产运输、技术安全以及有关技术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
机务段的年度、季度分析在年度、季度后15天内报铁路局。
专题分析的主要内容是:机破、临修、超范围修、重大返工修和当前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机破分析由机务段长或总工程师主持;临修分析由技术主任主持;超范围修及重大返工修由检修主任主持。
机务段技术室应于月后5天内,按大修、架修、洗修、机破、临修、超修、重大返工修等项质量情况,做好分析总结,经机务段长审查后报铁路局。
段 修 工 艺
第34条 提高机车检修质量和效率,必须有先进、科学的操作工艺。机务段总工程师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深入生产实践,总结和推广先进工艺。不仅架修、洗修、专修各部件要制定工艺,按工艺操作;浇铸、锻制、机械加工、热处理等也要制定工艺。所有工艺都必须经过科学试验
和生产实践的验证,主要工艺须经铁路局机务处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编制工艺时要求:
一、符合本规程的基本技术规定、限度和国标、铁标、图纸等有关技术条件。
二、简明实用、通俗易懂、操作简便、安全,同类部件力求通用。
三、勇于创新,总结经验,不断地改进工艺装备及工具,广泛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努力改善生产条件,合理使用劳动力,节约原材料。
第35条 贯彻工艺的基本要求:
一、全体检修职工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工艺,做到能操作、会检查、熟记担当工作的技术要求。
二、检修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按工艺修车,不断地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工艺,使各项工艺达到合理、科学、先进的要求。
三、按规定的数量及规格配齐工艺装备,并进行定期校验及维修,经常保持其完好状态。工艺装备要力求质量好、重量轻、体积小,操作简便。
四、经常开展观摩表演,评比竞赛活动,交流推行工艺的经验,建立工艺记录,定期组织检查与分析工艺执行情况,不断地提高工艺水平。
技 术 教 育
第36条 机务段在搞好生产的同时,必须狠下功夫抓好技术教育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开展技术练兵,苦练基本功,不断提高检修人员的科学文化和技术水平及操作熟练程度。
要做到:
一、建立日常技术业务学习制度和制定学习计划。检修工人技术业务学习时间每月不能少于16小时;任课教师要落实。技术业务知识的测验及考试成绩,教育室要建立档案。
二、机务段要组织对现有工人普遍进行技术训练,有条件的检修工人脱产进行短期技术业务的轮换学习,并按规定配备教员。
三、新工人必须经过技术业务知识和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担当工作。
四、对技术熟练,工作认真负责的技术骨干,准许按《铁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规定越级参加考工,合格者发给相应的等级合格证。

第三章 基本技术规定

锅 炉 部
段修时,需彻底冲洗锅炉水锈、泥垢。检修后锅炉不裂不漏;燃烧及烟箱气密状态良好;安全装置作用良好,显示正确。
第37条 洗炉作业需符合下列规定:
一、落火:
1.落火时,严禁大清炉、大上水、大开送风器、大开炉门。
2.落火后,不许向锅炉内注水;汽压为5~6公斤/平方厘米;水表水位为3/4以上,炉床应留有100~150毫米厚度的灰层。并关闭炉门、灰箱、风户;烟筒加盖,锅炉滑台给油。
3.大气温度低于10℃时,机车落火或落火后入库,应采取防止冷风侵袭锅炉的措施。
4.机车乘务员与洗炉人员共同检查锅炉状态,并办理交接手续。认真填写交接记录。
二、放汽、减温:
1.放汽时间:前进、FD不少于1.5小时,其他不少于1小时,放出的蒸汽应设法回收利用。
接减温管前,应开放水阀,排出锅炉底圈泥垢。放汽终了时,锅炉水位不得低于水表最低水位。
2.减温时,进出水温差不超过30℃,但锅炉有缺陷时(由机务段确定)不超过20℃。
减温终了时,用净水冲洗过热管内部,防止积存锈垢。
3.减温过程中,锅炉水位不得低于水表最低水位。出水温降低到40℃以下时停止减温,开始放水。
4.减温和洗炉时,库内温度不低于13℃。
三、洗炉:
1.锅炉出水温度为50℃以下时,方可打开烟箱门和炉门进行清扫烟垢。清扫后,内火箱各钣应达到90%以上见铁。
2.锅炉放水至顶钣露出水面时,即应开始冲洗顶钣,卸下全部洗炉堵、打开入孔或汽包盖,进入锅胴,对锅胴内部顶钣及拱砖管进行除锈,并依次冲洗。
洗炉用水的最低温度不低于20℃。
洗炉带出水口压力为6~8公斤/平方厘米。自动洗炉时其压力不少于12公斤/平方厘米。
3.洗炉后,要达到炉内无软泥,无异物。
四、上水、点火:
1.点火前,炉床上应铺满50毫米以上厚度的炉渣。
2.自然点火时,需向锅炉内注入40℃温水,水表水位应为20~25毫米,点火时间不少于1.5小时。
3.无火始动时,先用蒸汽预热锅炉,汽压在3~4公斤/平方厘米时进行喷缸,然后再向锅炉内注入90℃以上的热水,水表水位在5~10毫米,汽压达到6~8公斤/平方厘米时,开始点火,点火时间不能少于30分钟。
4.点火过程中火不满炉时,不得大开送风器并防止发生炉鸣。
第38条 在厂修间隔中间,可根据水锈厚度,做一次酸洗。酸洗时按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39条 内火箱各钣及炉撑的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修时,局部膨出(三个炉撑间隔)须在5毫米以内。波浪形膨出须在4毫米以内,超过时切换或挖补。
二、侧钣的挖补,其高、宽均不少于三个炉撑间隔,同向的焊缝间隔不少于两个炉撑间隔。炉角的挖补每侧至少须带有一个炉撑。
三、机车在洗修后灌汽点火时,许可堵塞不超过2根,在洗修间许可分散的堵塞不超过5根折损的炉撑,下次洗修时予以修复。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许可有两根并列堵塞炉撑(摇炉座处除外)。
四、架修时,炉撑孔的裂纹连续不超过五个间隔或累计总数不超过十五个间隔时,许可焊修。
五、内火箱钣环形及放射形裂纹应消除后焊修。但孔径不得超过44毫米。如扩孔后仍有残存的裂纹且不超过二条时,许可焊修。
六、架修时炉撑警告孔应清扫,洗修时按轮检期清扫。
第40条 烟管、拱砖管及过热管的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根烟管或过热管焊接时,不超过五段;每段不短于100毫米。烟管管端的缩口部分应符合设计尺寸。每组过热管的焊口应尽量错开。
二、拱砖管焊接时,须在两端平直部位,管头长度应为100~300毫米,并用新料。
三、不许焊接修拱砖管上的裂纹和磨耗,但拱砖管体上,在火箱两端沿焊波交界处的裂纹,长度不超过圆周长的1/3时,允许焊修一次。
四、烟管、拱砖管及过热管组装前,须施行30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并做锤击检查。
五、架修时,烟管组装后,须经不低于8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不漏再圈焊。圈焊时,炉内须注满20℃~30℃的温水。若分散不超过15根烟管圈焊时可以不注水。
过热管组装后,须施行不低于4公斤/平方厘米,保持5分钟的水压试验。
第41条 锅炉检修后,遇有下列条件之一时,须做锅炉定压保持5分钟的水压试验,并记入机车履历簿内:
一、切换或挖补锅炉钣面积不超过30个炉撑时(包括挖补炉口);
二、焊修管钣孔或炉撑孔间连续超过两个间隔的裂纹;
三、焊修火箱炉口的裂纹或内外火箱各钣弯曲部100~300毫米长的裂纹;
四、在一块钣上,焊修炉撑数量在50~100根,或不超过火箱内炉撑总数15%时;
五、抽换全部大小烟管及挖补炉角时。
如锅炉检修中超出上列范围时,须进行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
进行水压试验时,须装监督表。
第42条 架修时,根据委修段的申请和机车燃烧状态,校对烟筒与废汽口中心,并须检查烟箱装置试验烟箱气密,达到状态良好,不泄漏。
第43条 锅炉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表的汽、水通路畅通,并符合设计尺寸。
水表安装后,须按锅炉顶钣标示牌校对最低水位指示标及水表最低水位,符合下表(表略)尺寸。
二、蒸汽压力表的蒸汽管及止阀通路须畅通。检修后的汽压表及其止阀须在全开状态下加铅封。
各压力表每三个月至少检修校对一次。
三、易熔塞浇铸后,须施行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保持5分钟的水压试验。
洗修时,易熔塞须卸下检查试压,并留印迹。每三个月至少重新浇铸铅锡合金一次。
+3
易熔塞在顶钣上的突出量为26 毫米。如机车
-0

履历簿中记载有管钣折缘高出顶钣5毫米以上时,须相应增高易熔塞的突出量。
四、锅炉安全阀须调整:第一阀在超过定压0.2公斤/平方厘米时,开始喷汽;第二、三阀在超过定压0.4公斤/平方厘米时,开始喷汽。回座时,锅炉蒸汽压力较喷汽时压力的降低:第一阀不得多于0.5公斤/平方厘米;第二、三阀不得多于0.7公斤/平方厘米。检查合格
后须加铅封。
洗修时,锅炉安全阀每三个月至少解体检修一次。
机 械 部
机械部检修后,汽缸、汽室汽密状态良好,配汽均匀,各部件组装后不蹩劲,不热,油路畅通。
第44条 汽缸汽室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汽缸、汽室套须压装,其压装的压力按套的外径计算,每100毫米为6~12吨,压装后须削旋。
二、架修时,汽缸套内径与其前端扩大部的直径差不小于6毫米。
三、汽缸、汽室套削旋后,其工作面的光洁度应达到■5以上。
四、架修削旋汽室套时,其中间扩大部应按设计直径差同时削旋。
第45条 鞲鞴、十字头、滑钣检修后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修时,汽缸鞲鞴涨圈槽宽,按下列尺寸堆焊恢复(铸铁鞲鞴除外)(表略)。
二、鞲鞴杆锥体部与十字头镶入孔的接触面、十字头圆销锥体部与销孔的接触面均须在80%以上。
三、架修时,鞲鞴和十字头组装后,须符合下列要求:
1.十字头两内侧面至鞲鞴杆中心线的距离差,须在0.5毫米以内;
2.十字头圆销孔中心线与鞲鞴杆中心线同一水平面上的直角差须在0.2毫米以内;同向上下位移须在0.5毫米以内;
3.滑槽两内侧白合金摩擦面与滑钣纵中心线不平行度须在0.2毫米以内;其同向偏移不大于0.5毫米;
4.鞲鞴体轮中心至十字头圆销孔中心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须在3毫米以内(摇杆小端是滚动轴承式时除外)。
四、架修时滑钣安装后,须符合下列要求:
1.滑钣纵中心线与汽缸实际中心线的偏倚:双滑钣前端或后端均不大于0.5毫米,单滑钣前端或后端均不大于1毫米。
2.滑钣纵中心线与汽缸中心线的同向错移:双滑钣不大于3毫米;单滑钣不大于1.5毫米;但不平行偏差须在0.5毫米以内。
3.滑钣的工作面与汽缸实际中心线前后端高度差;双滑钣上下各须在0.2毫米以内;单滑钣须在0.6毫米以内,但点火后的修正量除外。
4.矩型滑钣偏段磨,侧面不大于0.5毫米,平面不大于0.3毫米(由边缘向内10毫米处测量平面)。
五、双滑钣前后端须各有一块基本垫,前端应留有不少于3毫米的调整量,调整垫钣前后均不得多于四块。基本垫厚度不薄于1毫米。
六、滑钣安装螺栓松缓时,应更换新品;螺栓孔不良时,必须用绞刀校正。螺栓装入时应留有不少于10毫米的打入量(前进型滑钣前安装螺栓除外)。
七、滑钣上的汽缸盖线的刻印应清晰正确。双滑钣应在汽缸后盖及滑钣架上,打汽缸中心线水平方向的基准刻印。
第46条 阀动装置检修后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阀杆锥体部和阀装置各销锥体部的接触面不少于70%。
二、经调直或加工的阀动各杆,其销套孔的中心距较设计尺寸的偏差,须在0.5毫米以内,但吊杆及偏心杆除外。
三、架修时,阀十字头导框与汽室中心线的偏差:上下不大于0.5毫米;内外不大于1毫米。
第47条 阀调整须符合下列要求(运转整备状态):
+-
一、导程较设计尺寸的偏差,须在 毫米以内;
+0.5
前进或后进的四个导程差,须在0.5毫米以内。
二、回动机手把在中心位置时,滑块在月牙钣中心(左右侧月牙钣滑块中心差不大于1毫米),回动机十字头位于前、后行程的设计中央,偏差不大于8毫米。
第48条 摇连杆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摇连杆弯曲2~7毫米冷直,超过7毫米热直,调直后须探伤检查。
二、摇连杆套及肘销套的压装压力,按套的外径计算,每100毫米应为6~12吨。
三、摇连杆套突出量,须保证各杆组装后,杆头纵中心线与曲拐销中心一致。架修后,摇连杆套瓦内侧突出量的数据,必须填写在履历簿二部的有关部位。
四、摇连杆各套孔的直角差,须在0.15毫米以内。
五、连杆距较设计尺寸的偏差,须在0.3毫米以内。
六、连杆肘销的锥体部与连杆肘销孔的接触面须在80%以上。
第49条 机械部各主要零、部件有下列情况时,不许焊修:
一、鞲鞴:
1.鞲鞴毂部的裂纹和鞲鞴杆上任何部分;
2.鞲鞴体上两裂纹在同一直径上或环形裂纹长度总和(包括已焊过的裂纹)超过该裂纹处圆周长40%;
3.鞲鞴体毂孔裂纹消除后直径扩大量大于5毫米。
二、十字头:
1.十字头叉部圆根处的裂纹超过该处断面40%;
2.扁销孔向外发展的裂纹,超过该处断面的40%;
3.吊式十字头圆销孔向下发展的裂纹,超过该处断面的40%;
4.圆销孔向任何方向发展的裂纹,其长度超过由孔边到裂纹发展方向边缘距离的50%;
5.圆销孔与鞲鞴杆安装孔间的裂纹,其长度超过肩部宽度的50%;
6.禁止向鞲鞴杆安装孔和圆销孔内焊装套;向十字头上焊装或圈焊栽丝。
三、阀动各杆叉部及尾部的裂纹超过该处断面25%时。
四、阀杆,阀动各杆身及月牙钣体上的裂纹和硬伤(阀杆的尾杆除外)。
五、摇连杆体上的裂纹及硬伤;
六、连杆尾部、叉部和孔内的裂纹超过该处断面35%时。
七、摇杆大端框上的裂纹及大小端框圆角处的裂纹。
走 行 部
走行部检修后,各轴负荷分配正确,不偏不热,机车行驶平稳,无打音。制动传动装置作用良好。
第50条 车架、轴箱、平楔铁检修后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修时,托钣与车架镶装部的接触面局部间隙:垂直面用1.0毫米的塞尺检查,深度不大于10毫米;斜面用0.3毫米的塞尺检查深度不大于10毫米。托钣与车架的紧余量为4~10毫米。
二、架修时,平楔铁组装后前后滑动面应相互平行,其与动轴箱前后滑动面的局部间隙不得大于0.3毫米。
三、楔铁紧余量(楔铁在紧固状态其下端与轴箱托钣距离):架修时为8~30毫米;洗修时为8~50毫米。
四、架修时,自动调整楔铁的弹簧在自由状态下其调整套上平面与弹簧筒体上平面应齐平,或高于弹簧筒体上平面2毫米以内。
五、动轴箱轴瓦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1.轴瓦压装压力为15~35吨。
2.轴瓦白合金凸出量:顶部应为0.2~2毫米;前后带油量处均应为0~0.2毫米。
3.架修时,轴瓦与轴颈的带油量,应在轴颈中心向上15毫米处测量,单侧应为:主位0.1~0.4毫米。他位0.2~1毫米。轴瓦端面应打上轴中心及轴中心向上15毫米的刻印线。
4.架修轴箱组装时,检查轴瓦与轴颈的接触角度:用0.1毫米塞尺检查,主位不少于140°,他位不少于120°;接触面不少于80%。
5.架修时,轴箱内侧面与轴瓦内径面的直角差不大于0.5毫米。轴箱弹簧鞍槽与轴箱滑动面的直角差不大于1毫米。轴箱滑动面与轴箱中心线的不平行和轴箱前后滑动面的不平行,均不大于0.2毫米。
六、架修时,主动轴实际中心与基准中心的偏差;主动轴左右直角差;各动轴距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同位左右轴距的偏差;均不大于0.5毫米。
第51条 架修时,转向架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轮单轴转向架:
1.心盘中心至尾销孔中心间的距离(A)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尾销孔中心至导轮轴端中心的距离左右相差(B与B1之差);心盘中心至轮箍内侧面距离的相差(C与C1之差);均须在2毫米以内。
注:尺寸(A)准许按现车实际尺寸调整。
2.轮缘顶部至构架水平基准线的垂直距离,左右相差应在3毫米以内,但弹簧自由高与负荷高的差,左右不同数应扣除计算。
3.摇鞍足与摇鞍座接触须良好,用0.5毫米塞尺检查,不得有贯通间隙。
二、导轮双轴转向架
1.轴箱导框中心的对角距离A与A1之差,须在3毫米以内。
2.心盘中心至前后导框纵中心线的距离,B与B1之差,须在1毫米以内。
3.前后导框纵中心线不平行偏差(C与C1之差)须在2毫米以内。
4.左右轴距D与D1之差,须在5毫米以内。
5.四角高度差:左右须在3毫米以内;前后须在6毫米以内。
三、从轮转向架
1.尾销孔中心至从轮轴端中心的距离左右相差(A与A1之差),应在2毫米以内。
2.轮缘顶部至轴箱上平面的垂直距离,摇鞍式转向架为轮缘顶部至构架水平基准线的垂直距离左右相差(B与B1之差),须在3毫米以内。
3.轴箱中心至轮箍内侧面的距离左右相差(C与C1之差),须在2毫米以内。
4.摇鞍式转向架复原装置组装后其左右侧高度差不大于4毫米。构架纵中心线至左右摇鞍足中心线距离差不大于3毫米。
四、煤水车转向架:
1.两轴转向架四角高度差:左右不大于4毫米,前后不大于6毫米。
2.同一转向架同位左右轴距差,不大于5毫米。
3.拱架式转向架的对角线距离相差不大于3毫米。
第52条 架修时,弹簧调整后,车架上平面至轨面的距离,前后之差不大于20毫米,左右之差不大于10毫米(前进、FD型不大于15毫米)前不得高于后;各位弹簧及均衡梁的倾斜不大于20毫米(前进、FD型不大于35毫米)。
第53条 车钩及中间缓冲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钩在锁闭位置时,钩锁往上的活动量在5~15毫米,钩锁与钩舌的接触面须平直,其高度不少于40毫米;钩体防跳凸台和连结杆(钩锁销)的作用面须平直;高度磨耗量不能超过1毫米。钩舌与钩体上下承力面应接触良好。
后钩组装后,钩尾端与从钣应贴合,其局部间隙用1毫米的塞尺检查,塞入长度不大于70毫米。允许加一块垫板。
二、运转整备时,车钩中心至轨面的高度:架修时为835~880毫米;洗修时为815~890毫米。
三、楔铁式中间缓冲器架修时,应用样板检查,滑铁、滑铁套、滑铁座的弧度,两端允许有不大于3毫米的间隙。(组装后,中间缓冲器斜铁在紧固状态时,滑铁与滑铁套,滑铁套与滑铁座的局部不贴合间隙不能在滑铁套中部。)
四、中间缓冲器加垫时,其垫板厚度不小于6毫米,长度不能超过体长;数量:架修不多于二块,洗修不多于三块。
第54条 走行部各主要零部件,有下列情况时不许焊修:
一、牵引杆和安全杆体和销的裂纹;
二、均衡梁的裂纹超过该处断面的30%;
三、弹簧鞍上的裂纹超过裂纹处断面的50%;
四、车钩
1.车钩钩体上横向裂纹,扁销孔向尾端发展的裂纹;
2.钩体上距钩头50毫米以内的砂眼和裂纹;
3.钩体上长度大于50毫米的纵裂纹;
4.耳销孔处的裂纹,超过该处断面的40%时;
5.上、下钩耳间(距钩耳25毫米以外)的纵、横裂纹超过30毫米时;
6.钩腕上裂纹超过腕高20%时。
五、车钩尾框上的横裂纹及扁销孔向后发展的裂纹;
六、钩座尾销孔的裂纹;
七、煤水车上下拱钣的裂纹、腐蚀、磨耗;轴箱托钣、拱架柱螺栓孔的裂纹(拱钣端头及FD型轴箱托钣上的裂纹除外)。
轮 对
轮对检修后,必须彻底消除松缓、裂纹等缺陷。曲拐销及偏心曲拐销位置应正确。轮箍外形及内侧距离应符合规定。
第55条 轮对检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修时,轮对组成后要求:
1.轮箍内侧距离为1353±3毫米。
2.轮箍外形用样板检查其偏差:踏面不超过0.5毫米,轮缘高度减少量不超过1毫米,轮缘厚度减少量不超过0.5毫米。
段修时,曲线半径小于300米区段,第一动轮轮缘厚度允许较设计尺寸减少3毫米。
3.轮箍削旋后直径差:同轴位左右相差在1毫米以内,各动轮间相差在2毫米以内。削旋轮箍时,许可在轮箍内侧面上,留有两处总长度不超过400毫米深度不超过1毫米的黑皮。在轮缘的外侧面上由轮缘顶部量起,须在10~18毫米的范围内,许可留有深度不超过2毫米、宽
度不超过5毫米的黑皮。
4、新轮箍的厚度,允许较设计尺寸增加5毫米。
二、镶装轮箍时要求:
1.轮箍组装前内径面须探伤检查。
2.轮网外径圆锥度在0.2毫米以内;椭圆度:客运机车动轮在1.2毫米以内;货运机车动轮在0.8毫米以内。导、从、煤轮在0.5毫米以内。
3.轮箍烧装时,轮网直径每1000毫米须留有1~1.5毫米的紧固量,轮箍须均匀加热至350℃以内。
4.轮箍加垫的厚度不超过1.5毫米,垫钣不多于一层,总数不多于四块,每块长度不少于300毫米,相邻两块间的距离在10毫米以内。
5.机车动轮轮箍薄于40毫米,导、从、煤轮箍薄于37毫米时不许加垫。
三、洗修时轮对各部必须作外观检查,轮缘厚度不少于23毫米,踏面磨耗不大于7毫米,踏面擦伤深度不大于1毫米,滚珠轴承踏面擦伤深度不大于0.7毫米可以使用。
四、架修时,车轴及曲拐销镶入部须用超声波探伤检查;轴径及曲拐销的外露部分用电磁探伤检查。
五、处理或焊修轮对裂纹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轴颈、曲拐销上的横裂纹经削旋消除后可以使用,轴身上的横裂纹经铲除后的深度动轴在4毫米以内;导、从、煤轴在2.5毫米以内可以使用。
2.焊修轮辐的破损及裂纹:辐条:不得超过5条,辐钣:不得超过圆周的30%。
3.焊修轮毂边缘向毂孔发展的裂纹,不得超过该处断面的25%。
4.焊修轮毂孔与曲拐销毂孔之间的裂纹,不得超过该处断面的25%。
5.不许用单弧自动焊堆焊轮缘,或用手工电弧堆焊客运机车轮缘。
机车主要附属部件
锅炉止回阀、暖汽减压阀、放水阀、调整阀、三机两泵、风闸检修后须做性能试验,保证作用良好。
第56条 锅炉附件检修后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止阀检修后,开关灵活,不漏泄,其开度和通路不小于设计尺寸。
二、锅炉止回阀、放水阀检修后须施行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不得漏泄,阀开度符合要求,作用良好。
三、在采暖期,暖汽减压阀检修后,须进行试验;暖汽软管施行1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3分钟,不得漏泄,软管的外径膨胀超过8毫米或有局部凸起时,不得使用。
四、调整阀须开关灵活,不漏泄,阀的开度须符合限度要求。
五、禁止圈焊直通锅炉的丝扣根部或堆焊铸铁各阀及座的丝扣部分。
第57条 压油机及其附件检修后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油机试验时,摇把转速保持在10~12转/分,高压止回阀压力调整到:使用汽缸油为锅炉定压加3公斤/平方厘米;使用车轴油为8公斤/平方厘米。
每百转出油量:冲杆开度3.5毫米时,不少于9.5毫升。
冲杆开度7.8毫米,不少于22.5毫升。
二、压油机组装后,用手摇动须转动圆滑,小拨头在下行程极端时,冲杆向下须有0.5毫米以上的移动量,在左右极端时,窜孔与小拨头之间须有0.2毫米以上的间隙。
三、模片式高压止回阀须做锅炉定压加3公斤/平方厘米的给油试验,降1.5公斤/平方厘米以内回座,并须做锅炉定压的反压试验,不得漏泄,合格后加铅封。
双阀式高压止回阀须做锅炉定压的反压试验和5公斤/平方厘米的给油试验,不泄漏。
双球止回阀应进行22公斤/平方厘米的反压试验,保持1分钟,不得漏泄。
四、低压止回阀须做0.5公斤/平方厘米的给油试验和2公斤/平方厘米的反压试验,不泄漏。
五、四路分油器须做给油试验,压油机每百转各出油口的出油量之差,不超过3毫升。
六、压油机的全部油管接头须净口安装,机体上的油管接头按规定位置连接。
第58条 发电机和导线检修后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发电机的性能须符合下表的规定(表略)。
二、发电机在试验时,不得有漏泄,不得因震动自行移动,调速器作用灵活,在额定负荷全部接入或去掉时,发电机须在10秒钟内恢复正常。
三、架修时,电线路须全部检查,其导线的绝缘电阻:导线与机体间在1MΩ以上(有机车自动信号的在2MΩ以上);导线与车体、导线与导线间在0.2MΩ以上(有自动信号的在0.5MΩ以上)。洗修时
不得有漏电现象。灯头、开关状态良好。
四、导线管内的导线不得有接头或焊接,不许使用铝质及单股铜芯导线。
第59条 加煤机检修后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动机空转试验:汽压在0.4公斤/平方厘米以下,转速不低于300转/分(FD型不低于100转/分),连续试验30分钟以上,各摩擦部分的温度不超过50℃。
试验时不能有漏汽、漏油现象,不能有打音。
二、加煤机装车后,打开最前一块输煤钣,汽压在1.5公斤/平方厘米以下(FD型大喉管须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内,小喉管在3公斤/平方厘米以下)须正常输煤。
三、安全阀压力调整到6.5公斤/平方厘米,并加铅封。各止阀及管系均不得泄漏。
第60条 风泵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鞲鞴杆及变向阀杆须探伤。
二、总风缸压力达到2公斤/平方厘米(131复式风泵为4公斤/平方厘米)时,全开蒸汽止阀,工作状态必须正常,不得有打音。蒸汽压力达到11公斤/平方厘米,总风缸风压由2公斤/平方厘米增至6.5公斤/平方厘米,充满1000升容积的总风缸(包括管系容积)所需
充风时间:
240单式在4分钟以内;
131复式在1分30秒以内。
150D复式在1分12秒以内。
第61条 水泵和管系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温在35℃,出水背压高于使用压力1公斤/平方厘米的条件下,汽压为4~6公斤/平方厘米时能注水;汽压在13~15公斤/平方厘米时,出水量不少于下表规定(表略)。
二、架修时,送水管应清除水锈:蒸汽管及送水管须净口安装。
第62条 给水预热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汽压4~6公斤/平方厘米,水管压力0.1~1.5公斤/平方厘米时,冷水泵出水量须在350升/分以上。
二、汽压在10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热水泵往复冲程不多于44次/分时,出水量须在18吨/小时以上,其测定出水时间不得少于2分钟。
三、联合试验时,冷水泵落后于热水泵起动的时间,不多于热水泵的3次往复冲程。
四、试验时各处不泄漏,热水泵作用中没有捣盖音响。
五、架修时送水管、递热器预热管、废汽管须清除水锈及油垢。
第63条 动力回动机、风闸等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力回动机检修后,手把由一端至另一端的时间应在7秒钟以内,回动机十字头的自动量在3分钟内不超过5毫米。
二、单独制动阀、自动制动阀、分配阀、给气阀、减压阀、调压器等检修后,须在试验台试验,性能良好;装车后须符合运用要求。
三、总风缸及风管路应定期冲洗;总风缸风压8公斤/平方厘米时,制动管系及总风缸的总漏泄,每分钟不超过0.2公斤/平方厘米。
四、架修或洗修每隔3个月,制动软管须以6~7公斤/平方厘米的空气压力在水槽内试验,保持1分钟不得漏泄(表面或边缘发生的气泡逐渐消失者可使用);再以10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2分钟不漏泄。软管外径不得有局部膨出。
五、单独制动阀在缓制位置时,制动缸鞲鞴行程须符合下表尺寸(表略)。
制动缓解后,各闸瓦中部不得与轮箍接触;制动防护装置须安装牢固。
六、撒砂装置检修后须作用良好,每根砂管撒砂量应调整到2~4公斤/分,有分砂管者按累计计算。
七、调压器的灵敏度:总风缸的空气压力达到定压时,风泵停止运转。(风泵空捣每分钟不能超过12次)总风缸内空气压力下降0.2~0.3公斤/平方厘米时风泵应恢复运转。
运及其它
第64条 架修机车落成后,在第一次运行30公里或第一个停车站时,各轴和摇连杆瓦套的温度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轴在顶针孔处测量:导轴不高于60℃;动轴不高于55℃;从、煤轴不高于75℃。
二、摇连杆瓦套在套边处测量不高于60℃。
第65条 为提高部件的耐磨性,下列部件须热处理、表面硬化、镀铬或采用耐磨材料:滑钣、十字头圆销、鞲鞴杆(汽缸、风泵、热水泵)、阀杆、月牙钣、滑块、汽室涨圈阀动各杆的销和套、均衡梁座和闸瓦托吊的套、牵引装置的销和套、转向架各销和套、弹簧和制动传动装置的
销和套。
第66条 架修机车须按规定涂印识别标记及标志。
涂漆时颜色规定为:前后缓冲梁红色;机车及煤水车轮箍外侧面白色;动轮心红色;其它轮心黑色;轮箍弛缓标记黄色;机车及煤水车外面黑色;司机室内橙黄色。



1980年7月14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用人单位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梧政办发[2006]42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用人单位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用人单位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梧州市用人单位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欠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超过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欠薪预警监控主要针对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政府将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发出警示,并强制其补发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欠薪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经委、建设与规划、监察、公安、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欠薪的监控管理
第六条 除以下情形外,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属于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期: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立即支付;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在工资支付日的5日前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一致,或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在延期支付开始之日起5日内,主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情况并提出处理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进入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期的用人单位应在欠薪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通过日常巡视、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调查核实用人单位的欠薪行为,并列入预警监控名单。
第八条 对列入预警监控名单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视其欠薪情况,分别列入专门的监督和警示,实施重点监察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列入预警监控名单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发出预警通知书。用人单位在接到预警通知书后10日内,应制定工资补发计划,通告本单位工会及职工,并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补发计划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补发时间,工资补发计划的期限不得超过预警期。预警期1至3个月,在预警期内,用人单位要按月报告工资支付情况。
预警期不影响劳动者行使投诉举报或申请仲裁的权利,在预警期内劳动者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期内需要招用新员工的,应在招工简章中向劳动者说明当时的工资支付情况。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拖欠本单位劳动者工资人数达本单位总人数30%以上,或拖欠的工资总额达本单位应发工资总额30%以上,或因拖欠工资引发劳动者10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实报告生产经营状况、清欠工资计划,每15日报告工资支付情况及清单,直至全部偿付拖欠的工资。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设立专门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五)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有意转移财产、有意回避、逃匿的;
(六)其他影响劳动者工资发放的情形。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传播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将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诚信的重要内容,记录在用人单位的信用档案。对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检时应当督促用人单位如期支付工资,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活动时,发现用人单位有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至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欠薪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理:
(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
(二)拖欠劳动者工资后未按规定如实报告的;
(三)新招工时在招工简章中未如实公布欠薪情况的;
(四)超过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期而未完成补发计划的;
(五)处在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期内,用人单位购置非生产必须的汽车、住房等,公款高消费活动、公款外出旅游和出国(境)考察的;
(六)两次以上(含两次)列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支付预警监控名单的。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但国家和自治区对此类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