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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

时间:2024-07-04 01:37: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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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

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


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
1992年1月27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

档案馆是国家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是提供利用档案资料,为社会各方面服务的中心。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档案馆事业的建设。195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就明确要求国家档案局根据国家集中统一与分级负责管理档案的原则,对全国档案馆建设进行全面规划。同年,国务院转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目前档案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安排的报告》曾提出了全国档案馆建设的初步方案。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档案馆事业迅速建设发展起来。但是,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总方针的实施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社会各方面对档案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原已建立的我国单一的国家档案馆结构,已不能完全适应国家对各类档案的安安保管以及开发利用的需要和档案馆事业的发展需要。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国档案馆网的结构,使一切具有研究价值和查考价值的重要档案,得到妥善的保管和有效的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点发展原有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则下,根据需要适当建立某些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档案馆,把国家档案馆网建设成为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关系协调、管理科学、具有安全保管与充分开发档案信息能力、为社会各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的有机整体。
根据上述原则,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馆的具体设置与布局方案如下:
一、各级国家档案馆
各级国家档案馆,是归口中央或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与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文化事业或科学技术事业机构。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1.综合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划或历史时期设置的,收集和管理所辖范围内多种门类档案的档案馆。
(1)在中央设置3个综合性档案馆。
中央档案馆 收集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群众团体中央机构、派出机构及边区政府形成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公司)和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政协全国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全国性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和民主党派中央机构移交的档案。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收集管理明、清两朝及以前各朝代中央机构形成的档案。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收集管理民国时期(辛亥革命成立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及其政府、汪伪政权)中央机构形成的档案。
(2)在地方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立综合档案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地、州、盟)、县(旗、市、区)档案馆,收集管理本级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和本级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有关档案。
省辖市的市属区是否设置永久性档案馆由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专门档案馆
专门档案馆指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的档案馆。
(1)在中央设置4个专门档案馆。
中国照片档案馆(已建立),收集管理全国范围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照片档案原件或复制件。
中国科学技术档案馆(待建立)。收集管理国家级科学技术成果、全国重点工程项目、重点引进项目的档案或档案复制件。
中国文学艺术档案馆(待建立)。收集管理中央直属艺术团体、全国著名文学家、艺术家及中央各部门所属出版单位形成的有关文学艺术档案或档案复制件。
中国声像档案馆(待建立),收集管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音、像出版,影视制作单位形成的音像档案及各电影制片厂汇交的影片、录音、录像档案或档案复制件。
(2)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特大城市设置哪些专门档案馆,按照重点加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则,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3)大、中城市设置城市建设档案馆,收集管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档案及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及有关资料。
二、部门档案馆
部门档案馆是中央和地方某些专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收集管理本部门档案的事业机构。
1.根据国家外交、安全工作的特殊需要,分别设置外交部档案馆、安全部档案馆,收集并永久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可设置本部门档案馆。收集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其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在本部门档案馆保存50年后向中央档案馆移交。
3.某些形成专门业务和科学技术档案数量大的中央专业主管部门,经部门领导批准,国家档案局同意,可成立本部门档案馆,收集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和资料,但其在先例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党政领导和行政管理等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要按规定
向中央档案馆移交。
4.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特大城市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设馆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重点加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则,统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
按国家统一标准确定的大型企业和部分建立时间长的中型企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企业领导批准,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成立企业档案馆,收集管理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教委直属的院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成立档案馆,收集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设置哪些档案馆,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军委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实施。
以前制定的文件,如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六、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国家档案局。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依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六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1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市鉴定委员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县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1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1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
(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是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5年以上,只有1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条 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八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1个女孩,经县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只生育1个女孩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1人);
(四)在深山村定居5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
(五)经公安部门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条 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1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按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女方年龄在28周岁以上,并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
(二)再婚夫妻,女方已满24周岁,男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且已年满4周岁的。
第十二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切奖励。
再婚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2个或2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存活子女)的,应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停止发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规定要求再生育1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十三条 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和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后,不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或不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其生育第二个子女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十四条 因违反《条例》规定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得因离婚、子女死亡或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减免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罚款和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和罚款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条例》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章 生育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
制定人口计划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且必须以符合《条例》规定的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人数为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执行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适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进行严格的考核,落实奖惩。
第十八条 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人民政府,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把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采取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在育龄人员自愿的基础上,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加强计划生育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医疗、妇幼保健单位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起3日内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提倡优生。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形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双方患病,应对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对患病者采取绝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条 凡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生育1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生育2个或2个以上子女的育龄人员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经鉴定女方不适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双方均不适宜采取绝育措施的,应使用其他有效的
避孕药具。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定期为育龄人员提供生殖健康技术服务。
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条 接受绝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施行复通手术。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公民与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或公民所在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费按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列支。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
(一)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一对夫妻按规定有2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1个子女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个或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第二十七条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部。
第二十八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单位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是城市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三)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四)是农民的,由乡镇、村依照有关规定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
第二十九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给予以下优待: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三)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四)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5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休假其间,是国家公务员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照发。农民接受节育手术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按照《条例》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对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粮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户,深山村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到村、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计划内生育的双胞胎或多胞胎,不视为计划外生育,也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计划外生育的双胞胎或多胞胎,按1个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所在地居民年人均收入”,对非农业人口和居住在城市(镇)的流动人口是指统计部门发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居住在农村的农业人口是指本乡镇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6月13日省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00年12月4日
新时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思考

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努力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积极构建科学、有效、完善的治安防控体系是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新课题。根据调查研究,笔者撰文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公安机关以保障和服务全市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己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创新“网格布控、立体防控、联动防范”的治安防控新格局,积极探索打、防、管、控相结合的防控新模式,提升了全市治安防控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了平安建设,确保了经济发展战略的贯彻和实施。
(一)整合防控资源,构筑了全方位的治安防控体系
一是以交通要道、重要部位和治安复杂区域为重点,深化网络布局,加大物防力度,建立警务室、治安岗亭,点、线、面结合,减少了违法犯罪的发生。二是以控制流动人口为重点,悉心布控,全方位排查,对旅馆、网吧、娱乐等行业场所实行实名登记,发现抓捕了一批违法犯罪嫌疑人。三是以整合联防队员、治安协管员、保安员等人防资源为重点,发挥社区和村屯等基层群防组织的辅助作用,创新防控巡逻机制,组建党员志愿者义务巡逻队、楼房联防组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对村屯、小区楼院、校园周边进行巡逻看护,构筑了全方位的治安防控体系。
(二)突出技术防范,增强了科技防控能力
一是强化了对重点区域的技术防控。建立公安局指挥中心视频监控室,对市区重点部位安装了?个视频监控探头,实施全天候监控。今年,又新增?个视频监控探头和?个出城卡点,市区重点区域、部位达到全覆盖。二是加强了基层技防建设。采取政府、社区、居民三方出资的办法,组织居民安装楼宇防盗门、声控灯,加强了居民小区技防设施建设。三是突出要害部位的技术防控。以党政机关、金融、商店、企业、学校等要害部位为重点,安装了防盗报警器和监控系统,实现了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机结合。目前,全市要害部位安装室内外电视监控系统?套,防盗报警器?个,科技防控能力大幅度提高。
(三)完善防控机制,提高了防控体系的运转水平
一是以110指挥中心为依托,建立高效的巡逻防控指挥机制。通过无线寻呼系统实施全方位警务调度,实时掌握巡逻民警和防控力量的分布情况,将各类警情直接指挥到110警车、交警和社区民警,确保了警力跟着警情走。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准确掌握案情,合理分布警力,实现警力规模、投向与警情相一致。三是落实值班备勤工作制,最大限度提高见警率,确保昼夜时时有民警执勤。四是创新巡防机制,大力开展“地网工程”建设,巡警大队采取车巡与步巡相结合的方法,对市区24小时全天候巡逻,预防了发案,抓获了现行。
(四)坚持从严治警,提高了防控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是开展“阳光执法”,推行警务公开,增强了治安防控工作的透明度,提升了群众对巡警的满意度、对社会安全感的评价认同。二是围绕提高基层巡逻组织的整体素质,指导各乡镇及单位加强巡逻防控队伍建设,健全巡逻组织,建立巡逻考评机制,开展业务指导,提高了群防群治防控能力和效果。三是以提高群众满意率、发案率、见警率为内容,设立巡逻防控考核项目,绩效考核,奖优罚劣,调动了巡警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了治安防控队伍素质的不断提升。
二、存在问题
(一)个别单位对防控体系建设重要性认识不足,巡逻防控效果还不理想。
(二)巡警配备不足,防控投入不够,视频监控有盲点,小区物防建设不完善,农村技防薄弱。
三、几点建议
(一)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科学谋划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要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目标,站在社会管理创新的高度,充分认识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创新防控方法,提升防范水平,增强做好防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站在确保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牢固树立科技防控意识,探索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新经验,加大防控投入力度,搞好“天网、地网”工程,增强工作的创新性和实效性;要站在维护和促进全市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科学谋划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积极构建防控大格局,努力实现人防、物防、技防齐头并进,以防促打,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的能力和水平。
(二) 围绕平安创建活动,积极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要以平安创建活动为载体,把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格局中加以研究和落实,制定全市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长短期规划,积极构建治安防控体系。要以交通要道、重要部位和治安复杂区域为重点,整合城市报警与视频监控系统,构筑“天网工程”,实施全方位监控。要以点、线、面相结合,警务室和治安岗亭为依托,深化网格防控布局,建立一支以巡警为主导,以协警为主体,以群防组织相配合,专兼联动,动静结合,机动迅捷的人防队伍,实施网格化巡逻,提升防范水平,建设“地网工程”,构建起覆盖全市的防控大格局。
(三) 围绕“四轮驱动”发展战略,全力保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要围绕服务于招商引资、大项目建设,落实报警、监控设施,扩大技防覆盖面,为缓解警力不足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要围绕服务于农村产业发展,加大农村技防力度,做好农村“三大户”(种植户、养殖户、富裕户)的报警防范工作。要完善老城区“亮灯工程”,严把新区防控设施投入使用验收关,消除防控盲点,提升报警防控科技含量,促进物防和技防建设的协调发展。要把报警、视频监控和人防(专职保安)建设纳入新建小区设计总体规划,建立安保设施验收合格入住制度,全力保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四) 围绕构建“防控大格局”,稳步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要立足建立打、防、管、控一体化防控大格局,争取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大投入力度,统筹财力物力,更新警务装备,提高快速出警果断处置能力。要强化警务室和治安岗亭规范化建设,警力下沉,夯实基础, 能动执法,提高见警率。要加强与网络运营商的协调,搞好城市报警与视频监控系统的整合换代升级,全面提升技防水平。要加强巡警力量配备,建立一支由公益岗位人员组成的专业协警巡逻队伍。要整合农村义务季节性巡逻队,探索有偿巡逻防范新模式。要强化对党员志愿者联防队伍、治安协管员队伍、保安队伍的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提高防控能力,稳步推进防控大格局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