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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台湾同胞捐赠管理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9 10:25: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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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台湾同胞捐赠管理的实施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发〔2003〕42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台办关于加强台湾同胞捐赠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台湾同胞捐赠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台湾同胞捐赠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全市台胞捐赠的管理,规范我市台胞捐赠工作,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审批手续的通知》精神,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捐赠、受赠范围和原则
(一)捐赠是指台湾同胞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国家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捐赠款物,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文教卫生、科技以及公益福利事业等行为。受赠人是指接受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福利机构和其它民间组织。
(二)对台胞捐赠的款物,应坚持捐赠自愿、接受自用、专款专用、不带任何附加条件的原则。严禁劝募、索要。
(三)鼓励台胞捐赠现金和必需的生产资料,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兴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技等公益福利事业。
二、受赠报批手续
市、县(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是同级政府负责审批接受台胞捐赠的行政主管部门。受赠单位接受台胞捐赠,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县(区)台办申报。
(一)接受台胞捐赠,受赠单位应填写《舟山市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申报表》,并附捐赠人的捐赠书,如捐赠人不愿出具捐赠书,应由受赠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二)县(区)受赠单位向县(区)台办申领并填写受赠申报表,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县(区)台办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台办审批。市直属部门或单位由受赠单位直接向市台办申领申报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台办办理审批手续。
(三)人民币在10万元以上资金或价值10万元以上物资,由市台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人民币在10万元及10万元以下资金或价值10万元及10万元以下物资,由市台办直接审批,报市政府备案。
(四)审批机关应在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受赠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提出审核意见或作出决定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延期审核、审批的原因,但最长不得超过5日。捐赠单位临时捐赠的,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应按规定及时补办受赠申请、报批手续。
(五)捐赠建设性项目如需地方资金配套的,在申报前应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捐赠物资进口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捐赠保护和管理
(一)捐赠的款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坏。必须在受赠批准书所规定范围内使用捐赠款物。捐赠项目或款物的使用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并经县(区)以上台办批准后,才能实施。
(二)受赠单位收到捐赠款物后,应开具收据,登记入册,
并报同级台办备案。
(三)台湾同胞将在我市投资经营的合法利润,捐赠用于兴办我市公益福利事业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退还捐赠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四)捐赠项目的确定和选址既需尊重捐赠人意愿,又要遵守当地总体建设规划,注意合理布局。项目建设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50万元以上的捐赠大项目,当地台办及主管部门要成立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受赠项目的筹备、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督等工作。
(五)捐赠人对其捐赠兴办的公益福利事业项目可以留名纪念。要求以姓名命名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各种基金会。捐赠、受赠过程中防止出现“中华民国”、“一中一台”、“一边一国”等政治问题。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假借捐赠名义进行逃汇、套汇、逃税、走私等违法活动。
(七)受赠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捐赠项目或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工作,设立专门财务制度,单独建立相关档案。各县(区)台办和市属受赠单位每年年终需向市台办上报本年度台胞捐赠工作情况。
(八)县级以上台办负责台胞捐赠的管理工作,对台胞捐赠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舟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如何处理的批复

1991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王安明与王志方、王志元父子为析产一案二审期间王安明死亡应如何结案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上诉人王安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并通知王安明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在中止诉讼满6个月不参加诉讼,即按终结诉讼处理
此复


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广告经营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对未经登记,非法从事广告经营,并在经营中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99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