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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3:09: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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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司法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强化建设银行业务经营的监督和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减少纠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贷款通则(试行)》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建设银行开办其他业务而与客户签订的债权文书,银行应当在合同订立后及时通知借款人到建设银行所在地公证处申办公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为保证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经公证的合同或借款人因到期未清偿借款本息而与建
行达成的还款协议中,应当明确在法律无其他规定时应优先受偿,并应在合同的其他约定条款或还款协议中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愿接受强制执行”。到期末履行的,由建行申请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三、各公证处要重视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及有关债权文书的公证。办证时,应依法严格审查有关合同及债权文书的条款和内容,着重审查借款人的资格、资信及保证、抵押、质押的真实性。建设银行申办公证时需提交的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只要符合要求,可一次备案,没有变动无需每次提交。
四、各建设银行要加强与公证部门的配合,充分运用公证手段,有效维护建设银行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司法部与建设银行一九九○年联合印发的司发〔1990〕164号文《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的通知》同时废止。



1996年1月2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制定的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制定的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制定的《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事厅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为加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管理,规范职务任 命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由任命机关依据任职通知颁发国家公务 员职务任命书,作为国家公务员所任职务的证明。

  二、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根据职务任命权限不同,分为三种,即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书;各级人民政府任命书;各级人民 政府行政机构任命书。

  三、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式样:封面为红色绸面,上面印有金色 国徽和“任命书”字样。内芯为单面胶版纸,印有“任命机关”、“任 命文号”、“任命时间”等字样。

  四、填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要求粘贴近期、正面、彩色、免 冠、二寸照片;任命机关名称、任命文号和任命职务内容由承办机关填 写;证件号码由任命机关编排。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经任命机关行政首长签名后生效。

  五、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颁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的范围 :(一)省人民政府颁发下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命书:省人民政府副秘 书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厅长 、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局长、副 局长、主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厅委管理机构、副厅级建制的办事机 构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巡视员、助理巡视 员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二)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颁发内设处(室 )及所属处级行政机构的处长(主任)及其以下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命书 。

  六、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颁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 的范围:(一)各市、州人民政府颁发下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命书:市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主任、副主任;市 、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局长、副主任;市、州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办事机构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市、州人民 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副局级建制的办事机构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局长、 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副省级市除外)及相当 于上述职务的人员。(二)市、州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颁发内设科(处、室 )及所属科(处)级行政机构的科(处)长、主任及其以下国家公务员的职 务任命书。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颁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的范围:(一)各县(市、区)人民 政府颁发下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命书: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 任、副主任;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局长、副主任;县(市、 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 任、副主任;市辖区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副省级市市辖区除外)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二)县(市、区)人 民政府行政机构颁发除本机构正副职领导及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以外 的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命书。(三)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颁发 乡(镇)人民政府及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科员、办事员的职务任命书。 八、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职务任命书,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同 级政府人事部门共同承办;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颁发的职务任命书, 由本部门负责人事工作的内设机构承办。

  九、非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命,不允许颁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 。

  十、违反本办法颁发的职务任命书,一律无效。对擅自涂改、伪造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的,将严肃处理。

  十一、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命书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统 一制作,按职务任命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发放、管理,所需经 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

监察部 民政部等


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高度重视,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实施了坚强领导,确保了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了大量专项资金,全国各族人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际社会慷慨捐助,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强大的物质保障。目前,大量救灾资金和物资集中调拨四川等受灾地区,加强对这些款物的监管,对确保灾民救助和群众基本生活,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推动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至关重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重点要制定和执行筹集、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等管理办法,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户存储、账目清楚,促进救灾款物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捷有效,堵塞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漏洞,保证救灾款物真正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

二、确保救灾款物合理使用和规范募集。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科学调度,强化监督,确保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当前尤其要严格执行中央规定的因灾生活困难群众补助金、救济粮、孤儿孤老孤残人员基本生活费和遇难人员抚慰金的发放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到落实到位,手续完备,账款相符。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合理分配的原则,保证救灾款物用于解决灾民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恢复重建灾民倒塌损坏房屋,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以及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项目等。民政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好救灾捐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按照正规渠道,向民政部门、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慈善组织捐赠款物。要加强对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捐赠和募捐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公开名称、地址、银行账号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并将全部捐赠款物及时通过上述可开展救灾募捐的部门和社会组织送往灾区,保证捐赠款物的使用符合捐赠人意愿。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募捐活动,要及时纠正。对非法募捐、骗取民众钱财的诈骗行为,要协同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打击。要对捐赠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民政部要统一发布全国抗震救灾捐赠动态,通报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援助、捐赠情况。

三、提高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效益和公开透明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管理,相互配合,确保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建立救灾款物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主动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物资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条件的都要公开招标,择优选购,防止暗箱操作;救灾款物的发放,除紧急情况外,都要坚持调查摸底、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群众知情满意。市县两级要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要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强化对救灾款物的跟踪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财政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促进建立健全救灾款物管理制度,提高救灾款物运行效率。重点查处滞拨滞留,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有关省级审计机关每周要向审计署报告救灾款物审计情况,审计署每月向社会公布阶段性审计情况。救灾工作全面结束后,向社会公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最终审计结果。

五、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纪律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要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机关和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既分工负责,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又密切合作,及时沟通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定期汇总分析有关情况,注意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要通过扎实有效的监管工作,保证救灾款物都用于受灾群众,发挥最大效益,以回应社会各界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关切,给群众交一本明白账、放心账,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受灾群众的亲切关怀,进一步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公信力,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央纪委 监 察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审 计 署

200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