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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8:46: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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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开展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市发[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

  为了全面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提高农业信息服务水平,我部在认真总结各地开展农业信息服务经验的基础上,决定2005年在全国选择具有一定基础的6个地级和50个县级农业部门,开展“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建设工作,重点推广电话、电视、电脑“三电合一”的农业信息服务模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试点工作

  “三电合一”试点项目是通过在试点单位建设农业110综合信息服务中心,推广“三电合一”的信息服务模式,充分发挥电话、电视普及率高的优势,推进农业政策、科技、市场等信息进村进户,提高试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信息服务能力,辐射并带动周边地区农业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

  “三电合一”是各地在农业信息服务实践中探索出的成功做法,是满足农业生产经营者及时获取有效信息、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生产的大幅波动与农产品市场风险的有效方式,也是新阶段农业部门转变职能、推进科技入户、提高信息服务水平和效能的一个重要手段。对此,各地要有清醒认识,增强开展“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强领导,稳步推进试点项目实施

  2005年是“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项目实施的第一年,是为整体推进信息进村进户探索经验、奠定基础的关键一年。有关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三电合一”试点项目实施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着眼全局,统筹安排,主动协调,精心组织,增加投入,扎实推进,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项目建成后顺利运转。

  省级农业部门要确定一名主管领导主抓项目实施工作,相关处室要确定一名项目联络员,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指导工作,指导项目建设,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评估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沟通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向农业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试点单位一把手要统管项目实施工作,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项目实施的支持,筹措资金,组织专门力量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进行项目建设,按要求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度,按计划稳步推进试点项目实施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三、抓住重点,按照统一技术标准组织项目实施

  电话语音系统是“三电合一”试点项目实施的重点。试点单位要按照《2005年农业部“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实施框架方案》的要求(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和工作进度组织实施。重点内容:

  (一)地方信息资源整合和数据库建设。各试点单位要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切实做好数据资源库建设和软件开发工作,组织好信息资源的采集、分类、编写、审核和入库。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地方数据库与全国公用数据资源库的链接和信息交换, 丰富和充实本地数据资源,实现上下联动和信息共享。

  (二)试点单位语音系统相关工作内容建设。各试点单位要按照部里统一部署,组织研究制订本单位项目实施方案,统筹规划,做好硬件配备、通用软件采购和开发,协调网络通道租用等。要加强人员培训,按照项目进度安排整体推进。

  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可以先行完成项目实施任务。鼓励在搞好上述重点内容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建设内容,丰富和发展“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模式。

  四、健全制度,科学规范开展试点项目实施

  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对项目实施规范化管理。一是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规范项目实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二是建立项目进度报告制度。项目单位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完成后要向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并做好项目检查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上报的材料有:2005年5月25日前报送省级农业部门主管领导及相关处室项目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6月底前上报《试点单位项目实施方案》;9月底前上报《试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12月底前上报《试点项目验收报告》。报送方式采用电子邮件和文本文件。邮件地址:scsxxc@agri.gov.cn。联系电话:010—64193102,64193145。我部将不定期进行项目实施进度检查,并统一组织抽查验收工作。

  五、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信息服务多种实现方式

  近年来,部分地县在利用“三电合一”开展信息服务方面已有一定基础,对于已经建立了语音信息服务系统的地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进一步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提高技术含量和应用水平,丰富信息资源,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有条件的地区,应在“三电合一”信息服务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更便捷更有效的信息传播手段,进一步做好信息服务的交流互动,力争农业信息服务模式和效能有新的突破。同时,各地要继续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因地制宜,在充分挖掘常规传播手段和渠道资源的基础上,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利用,积极探索农业信息服务的多种实现方式,扩大覆盖面,全面提升农业信息服务水平。

  附件:

  2005年农业部“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框架方案

                       农 业 部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2005农业部“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框架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信息服务网络向乡村基层延伸,面向“三农”搞好信息服务,2005年,我部在全国选择了部分地级和县级农业部门开展 “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项目建设。通过推广电话、电视、电脑“三电合一”的信息服务模式,面向“三农”搞好信息服务,努力打通信息服务“最后一公里”。为指导项目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围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转变政府职能,面向“三农”,以信息服务为目的,以电话、电视、电脑为载体,以开发整合农业信息资源为支撑,以电话语音系统建设为重点,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及时、准确、权威信息服务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业信息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促进项目试点地区并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项目目标

  2005年在全国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的6个地级、50个县级农业部门试点建设“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中心,服务范围要覆盖100个县以上。项目完成后,试点地域内所有拥有电话、电视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均可通过电话、电视,及时获取农业信息,农业信息服务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工作原则

  1、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2、需求导向,整合资源。以农业生产经营者急需的实用科技信息、市场信息为重点,整合其他涉农信息资源,丰富信息内容,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

  3、因地制宜,科学实用。根据试点单位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条件,系统设计要科学、实用,易于扩展升级。

  二、实施内容

  “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模式,主要是通过电话、电视、电脑三种信息载体有机结合,实现优势互补,互联互动。利用电脑网络采集信息,丰富农业信息资源数据库,为电话语音系统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信息资源;利用电话语音系统,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咨询和专家远程解答服务;利用电视传播渠道,针对农业生产经营中的热点问题和电话咨询过程中反映的共性问题,制作、播放生动形象的电视节目,提高信息服务入户率。

  项目主要实施内容包括电话语音、电脑网络、电视节目制作三个系统和全国公用数据库。

  (一)电话语音系统

  电话语音系统是“三电合一”建设的核心。实施的主要内容:

  1、购置安装系统所需设备和软件。主要有语音卡、计算机、人工坐席设备、数据库软件、语音控制软件、语音合成软件等。

  2、建立支持语音服务的农业实用科技信息数据库,编印信息电话查询目录。

  (二)电脑网络系统

  建立满足电话语音系统和信息采集、发布需要的电脑网络系统。主要实施内容为:建立能够容纳3-8个终端的局域网,配备相应的电脑和软件系统,主要有网络交换机、电脑、互联网接入设备、信息采编软件等。

  (三)电视节目制作系统

  充分利用其他支持协作单位来完成这一系统的建设工作,将农民反映的共性、热点问题制作成电视节目,在当地电视台设置固定的农业栏目定期播出。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可建立较为完善的集摄录、编辑制作于一体的制作中心。

  (四)全国公用数据库

  全国公用数据库建设主要包括数据资源库建设和数据采集与交换系统软件开发。公用数据资源库以实用科技信息为主,兼顾市场供求和政策法规信息;数据采集与交换系统软件是连接公用数据库、地方“三电合一”信息服务中心及农业部现有应用系统的枢纽。公用数据资源库为地方电话语音系统提供共享信息,各地“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中心,通过数据采集与交换系统软件连接公用数据资源库,达到信息上下联动和信息共享的目的。全国公用数据库建设由农业部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三、电话语音系统功能

  建成后的电话语音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数据管理功能

  能够提供多用户信息录入,能够进行信息管理,如添加、删除、修改等操作,能够定期备份数据库,并能够通过备份恢复系统数据。

  (二)数据交换功能

  能够从全国公用数据库下载信息,并存入本地数据库;能够根据公用数据库设计要求,定期上传本地信息。

  (三)咨询服务功能

  重点实现有人工辅助的语音咨询服务(114的方式),同时支持专家在线咨询功能,并实现具有多种导航方式的自动语音咨询服务,如按照语音提示层层深入的方式、编印信息号码薄的方式等。

  (四)统计分析功能

  能够对信息咨询内容、来电时段、区域和话费等情况进行统计,统计结果自动生成报表,能够反映出某一时段内的重点咨询内容。

  (五)录音记录功能

  系统能够以录音的方式记录用户需求。

  (六)语音自动合成功能

  实现文本到语音的自动合成,同时兼容人工录音。

  (七)软件升级功能

  软件便于升级,升级后能够与原有系统兼容。

  考虑到电话、电视、电脑在农村加速普及,项目覆盖面将逐步扩大,在软硬件设计方面,要充分考虑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扩展性,为项目持久发挥效益提供技术保障。

  四、进度安排

  2005年“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项目实施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从2005年4月至6月底。各试点单位按照农业部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研究本单位“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实施方案;研究设计地方数据库分类标准及构架;根据全国公用数据库数据交换与采集系统软件设计技术路线,研究本地数据库软件功能及技术路线;协调网络通道租用、号段资源分配及农话费用、做好硬件和通用软件采购和开发等准备工作,为启动“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从2005年7月至9月底。组织地方信息资源的采集、分类、审核和数据入库;组织电话语音系统软件采购或开发;编印信息资源号码薄,组织开展信息服务人员对相关软件的使用、系统维护以及数据资源交换等技术培训;进行“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系统试运行。

  第三阶段:项目验收阶段。2005年12月底之前。验收工作采取两级验收的办法。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验收标准对各试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实地验收,农业部在各省(区、市)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核查、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今年是实施“三电合一”信息入户的第一年,是为整体推进此项工作探索经验、奠定基础的一年。有关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主动协调,切实把“三电合一”试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组织力量认真建设,切实抓出成效,力争发挥最大效益。

  (二)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农业信息服务是以服务农民为主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在资金投入方面,主要依靠当地政府,中央给予适当的扶持引导。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及项目建成后的正常运转,有关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保证项目实施的工作条件和相关管理经费。

  (三)吸纳社会力量参与试点建设

  “三电合一”农业信息服务试点项目实施单位,要充分吸纳有关协作单位参与试点建设工作。要重视与电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在网络通道租用、号段资源分配及电话费用等方面,争取电信部门的支持。要加强与广电部门合作,充分利用当地广电部门资源,将农民急需的科技、价格、供求等信息和电话咨询中反映的共性、热点问题制成电视节目,在当地电视台设置固定的农业栏目定期播出,提高信息服务入户率。

  (四)建立工作制度,规范项目管理

  为确保试点项目顺利推进,试点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一是定期报告制度。试点单位要定期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省级主管部门定期向农业部报告进度情况;二是制订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点单位要严格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

  (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运行效果

  为确保项目运行效果,要加强信息服务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系统的操作维护技能。


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洪昌

  2009年6月5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利用城区河流水生动物资源,维护公共秩序,丰富市民文化娱乐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区河流,包括洛河、伊河、瀍河、涧河流经本市城市区的部分及新区水系(含各种人工湖)。

  在本市城区河流进行垂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区河流的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或者机构分工负责:

  (一)农业部门的渔政管理机构负责城区河流水生动物养护及垂钓管理工作;

  (二)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城区河流周边道路(含桥梁)上与垂钓行为相关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三)建设部门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城区河流沿岸与垂钓行为相关的市容环卫和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四)水利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及城区河流的具体管理机构配合渔政管理机构做好垂钓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环保、园林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与垂钓行为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渔政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区河流的鱼类进行科学养护,适时投放鱼苗、鱼食和药剂。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鱼苗。

  第五条

  渔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区河流的具体管理机构合理确定禁钓区、禁钓期。

  禁钓区、禁钓期应当通过发布公告和设置公示牌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渔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垂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工作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

  垂钓者在城区河流进行垂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意安全,不得在晚上9时至次日早晨6时垂钓;

  (二)保护资源,不得使用联体钩、串挂钩等方法垂钓,不得下网捕捞;

  (三)爱护公物,不得损坏河岸的树木、绿地、彩砖及其他设施;

  (四)讲究环保,不得向水域和河岸乱扔废弃物;

  (五)服从管理,不得阻挠渔政管理机构、城区河流的具体管理机构等相关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对城区河流的依法维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禁止下列垂钓行为:

  (一)在禁钓区、禁钓期内垂钓;

  (二)占用城市道路(含桥梁)垂钓;

  (三)驾船入河垂钓。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项以及第八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由渔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建设、环保、园林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机构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构成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垂钓管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5-09

教财〔2005〕10号


  高等学校收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高等学校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几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措施:一是经国务院批准,连续四年保持学费标准的基本稳定;二是为提高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教育收费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分别于2002年和2004年,建立起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三是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逐步将学校收费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四是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统一使用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五是在不断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治理高等学校乱收费的工作力度,建立了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的措施,组织了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经过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的共同努力,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对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和高等学校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仍然存在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在国家规定之外擅立收费项目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亟待研究和解决。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严格规范收费项目

  2005年,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

  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费、高收费。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预科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收费标准收取;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

  高等学校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改按学分制收费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学费标准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

  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的,必须严格按照1996年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规定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程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生当年所交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要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教学。不得以改按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出台除学费外的其他收费项目,如“注册费”等。

  三、严格规范热门专业收费

    各高等学校热门专业数量一律稳定在2004年的水平。各校热门专业只能在总数量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状况等因素合理地确定热门专业,并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通过将一般专业改名为热门专业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简单规定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与一般专业相比的上浮比例。为提高教育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国家将研究制定普通高等学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核定办法,指导各地合理制定不同类别学校和不同专业学费标准。

  四、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高等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教材费等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动时,要及时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中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六、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资金管理

  各地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收入管理。学校收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的学费等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学校收费资金,严禁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学校收费资金。

  七、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

  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不按国家规定和招生简章中注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在学校招生中巧立名目搞乱收费的,要坚决追究学校一把手的责任,出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八、切实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

  各地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当前,要特别重视加快推进按新机制、新政策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高等学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同时,高等学校要教育学生树立诚信意识,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学生,在认真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后,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促使这类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

  各地有关高等学校收费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