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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销售〈中国明星有奖卡〉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时间:2024-06-16 13:09: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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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销售〈中国明星有奖卡〉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销售〈中国明星有奖卡〉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苏工商〔1996〕66号请示收悉。经对有关部门的调查,认定销售《中国明星有奖卡》属于违法行为,可按国务院国发〔1991〕68号和国务院国发〔1993〕34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复。



1996年4月1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萍乡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颁布日期  20020515

实施日期  20020515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
  第三条 萍乡市“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奉献奖、突出奉献奖、特别奉献奖,分别奖励无偿献血五次、十次、十五次及以上的个人。
  第四条 萍乡市“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单位;捐款1千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1千元以上的个人;常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各界人士。
  第五条 萍乡市“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奖励连续二年无偿献血率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0%的单位及其组织者。
  第六条 由萍乡市献血办、萍乡市卫生局、萍乡市中心血站等有关部门组成“无偿献血表彰评奖初审小组”,负责将所报评奖材料初审后提交市献血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评定。
  第七条 萍乡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萍乡市“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的获得者。对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银、铜奖)奖励标准者,将上报卫生部进行表彰。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萍乡市范围内无偿献血的个人及团体。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附则 献血量的计算方法为:全血二百毫升按一次计算,四百毫升按二次计算,成份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四次计算。
  无偿献血数量可累加计算。奉献奖获得者在当年获奖后未再次无偿献血者,则不再参与以后评奖。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四十次、三十次、二十次的无偿献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