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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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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2年12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2年12月24日)

批准任命:
周克用、谢礼顺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有维、王德山、田爱成、刘重阳、李锦春、张振泰、傅斌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成少江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邓图、特木尔宝力道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仙峰、成少江、特木尔宝力道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郑守之、林林、张松凯、周东光、周斌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宪辉、张武云、祝蕴绪、曹子魁、周东光、高守民、秦戍甲、王立志、慕玉臣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苑名扬、唐羿、徐儒年、谢荣和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枫林、苑名扬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刘名榜、安克南、曾KUN、萧建波、沈振林、高雷、张庆中、李强、单更生、苏云波、常久通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钱惠民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应恭、阎燮昌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免去:
陈克光、姜梅五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张德荣、易长华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刘峰、葛宝林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常布础、杨增寿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进口旧服装是否可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进口旧服装是否可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倒卖进口旧服装是否可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浙工商检〔199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85)工商209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61号以及海关总署(86)署货字第859号文件的规定,旧服装属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对倒卖进口旧服装的行为,可以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罚;对为倒卖进口旧服装提供方便条件的,可以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进行定性
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91年6月21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政〔2008〕25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七日








安阳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程序规定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申购条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市区的北关区、殷都区、龙安区、文峰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有城镇户籍的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满3年以上(含丧偶、离异的单亲家庭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军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符合低收入、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标准;上述标准的界定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房管、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化管理;
  (三)以前未申购过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过单位福利分房或单位集资建房。
  第五条 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住房面积的分摊以申请人户口本登记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并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中已购买过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过单位福利分房、单位集资建房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成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购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第九条 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回所租或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章 申购核准程序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资料进行初审、复审和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复核、公示和确认。
  第十一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登记。申请人凭户口薄、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领取《安阳市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申购材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复审。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时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四)公示确认。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审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复核并在有关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个人和组织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确认申请人的购房资格并予以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持购房资格证明以公开摇号、轮候等方式参加选房。
  第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购表、身份证及户口薄,其中户口薄未注明婚姻关系的还应提供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的住房情况证明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房产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四)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申请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物价部门审定的销售价格统一进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部门确认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已经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申购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条件等方面发生变化的,所在区街道办事处应如实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报告情况进行复核,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申购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擅自改变其用途、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