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朝关于改变两国贸易使用货币的换文

时间:2024-07-24 20:20: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朝关于改变两国贸易使用货币的换文

中国 朝鲜


中朝关于改变两国贸易使用货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1年4月10日)
             (一)我方去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贸易省副相尊敬的方泰律同志: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将一九七0年十月十七日中朝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一九七一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第三条规定“出口商品各自使用本国货币为计算单位”改变为“以瑞士法郎为计算单位”。
  目前每一瑞士法郎的含金量定为0.2032258克纯金。如果瑞士法郎的含金量发生变动,则截至变动之日止,未履行的合同的商品价款和银行账户的余额,均应按变动比例进行调整。
  (二)双方对外贸易机构已签订的以卢布计算的出口商品合同,应按100卢布=485.87瑞士法郎的法定比价将商品价款折算成瑞士法郎计算。折算后的货价,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自一九七一年六月一日起,双方外贸机构开出的账单和其他结算凭证,均应以瑞士法郎为计算单位。
  (三)中国银行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自一九七一年六月一日起开立一九七一年度贸易专用瑞士法郎账户。已经开立的一九七一年贸易卢布临时账户的余额,应在一九七一年七月底以前核对一致,并按上述卢布和瑞士法郎的法定比价折转瑞士法郎账户。
  (四)双方银行为办理两国间的非贸易支付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和朝鲜币账户的年终余额,应按原规定办法折算成清算卢布,然后再按本换文第二条所述比价,折算成瑞士法郎,转入贸易账户进行清偿。
  本换文应做为中朝两国政府“关于一九七一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注:由于瑞士法郎增值,目前1瑞士法郎含0.217592克纯金。卢布同瑞士法郎新的金平价为100卢布=453.79瑞士法郎。中朝两国从六月一日起,按新的金平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李   强
                           (签字)
                      一九七一年四月十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尊敬的李强同志:
  您一九七一年四月十日的来函,我已收悉。
  (内容见我方去文)
  尊敬的李强同志,我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委托确认,您来函的内容符合我们双方已达成的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贸易省副相
                          方 泰 律
                          (签字)
                     一九七一年四月二十日于平壤

推行农村联户联防和城镇社区警务防范机制的基本经验和做法

王泗友

铜梁县位于重庆西北部,幅员面积1334平方公里,总人口81万,辖33个乡(镇)、571个村、4204个社,县城所在地巴川镇辖10个居委会。重庆直辖以后,给铜梁的改革与发展带来契机,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在世纪之初,把铜梁列为渝西经济走廊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增多,综合反映的治安热点与难点比较突出。为了解决好这些问题,巩固严打成果,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以保障渝西工业、财政、文化教育“三大县”建设目标的实现。我局始终把建立防范机制作为维护稳定工作的重点贯穿于治安工作之中,局党委根据我县农村和城镇治安工作的特点,在农村实行了联户联防机制,在城区建立了社区警务室,架起了治安防范格局:

一是巩固和完善了农村联户联防体系。根据我县地域比较平坦和居住相对集中的特点,在农村地区全面建立了警民联系点和联户联防体系,以居民住户10户为单位,由户主轮流执勤实行联户联防,进行守楼护院。迄今为止,已在全县33个乡镇、571个村、4204个社中建立了联户联防户13万余户。通过打、防、管、教等综合治理手段,提高了防控违法犯罪的能力,发案数大幅度下降,违法犯罪得到了有效遏制,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

二是建立了社区警务防控机制。去年8月,我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在城区以10个居委会为单位建立了10个社区警务室、面向社会招聘了80名协警,以“一室两警八员”的形式分布在巴川城区重点单位、繁华地段、交通要道、校园周边等地,实行24小时全天候巡逻,加强了社会面的控制,增强了发现犯罪的能力,降低和减少了可防性案件的发生。自组建一年来,协警人员接处警1267起,协助捉获违法犯罪人员298名,协助破获刑事案件159起,协助查处治安案件284件,缴获各类管制刀具111件收缴赃物摩托车11辆、自行车14辆,收缴彩电、金项链等赃物折合人民币43000余元,调解各类纠纷513起。为民做好事484 件,接受咨询求助420次,协助清理实有人口63686人,协助办理暂住证3136个。警务室的建立,提高了防控违法犯罪的能力,发案数大幅度下降,一年来,巴川城区刑事案件发案335件,与警务室成立一年前426件相比下降了21•4%,治安案件发324件,与警务室成立一年前452件相比下降了28•3%。警务室的建立,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群众普遍感到:处处有警察,时时有安全,事事有回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普遍增强,在社会治安防控领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动作迅速,保障有力,为推行社区警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一)县委政府高度重视。2002年4月,重庆市局在江津召开“全市社区警务建设经验交流会”后,县公安局立即向县委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县委书记马平、县长管洪高度重视,同意了县公安局的工作方案,一方面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原政法委书记赵如均为组长、公安局长戴毅、巴川镇党委书记陈益国(现为副县长)为副组长的“铜梁县巴川镇社区警务和农村联户联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全县社区警务和联户联防工作的具体实施;另一方面从财政划拨80万专项经费,列入公安经费预算,解决协警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2002年8月9日,县长管洪一行,视察了巴川镇和平、东方、塔山等社区警务室,询问了协警人员的生活、工作、装备情况,也向市民了解了协警人员昼夜巡逻的社会效果,当得知协警人员力量不足、任务繁重的情况时,当即表示增加协警力量和协警人员的待遇,及时解决了警力不足和协警人员待遇偏低的实际困难。

(二)县政法委率先垂范。江津会议后,一是县委常委、时任县政法委书记的赵如均庚即带队奔赴合川、江津、北碚等地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参考借鉴;二是由政法委牵头,主持召开座谈会,召集县公安局、巴川镇政府、街道居委会、城南、巴川派出所等单位的负责人进行讨论,分析社区警务工作的可行性和组建社区警务室的必要性,在会上讨论制定了组建实施方案和步骤,并决定在巴川城区首批组建10个社区警务室。

(三)县公安局动作迅速。一是加强领导,成立了局长戴毅为组长、副局长曹邦能为副组长、相关科所队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社区警务工作,包括协警员的招聘录用、规章制度的建立、警务室位置的选择等工作;二是添置设施,局长戴毅、副局长曹邦能亲自带领治安大队、户籍科、两个城区派出所的负责人指导落实警务室的各项工作,先后为警务室制作标志、警徽、示意图等150余块,建立和完善了警务室的制度、职责,印制有关表册10万余册。

二、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明确职责,推进了社区警务工作的发展。

铜梁县局按照地域性、功能性、综合性等特点,以现代自然小区和居委会为基础,综合考虑地域范围、社区资源、市场商贸、人员流动、发案情况等因素,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决定在10个居委会中建立10个警务室。同时,驻区单位也被明确划入了社区管理范围,单位丰富的人才、物资资源与社区实现共享,社区与单位实行共建。把实施社区警务战略,融入整个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之中,同时也结合实际工作,充分兼顾人口分布、地域划分、治安状况、公安体制、警务运行等要素,不照搬一个模式,不照抄一种方法。从铜梁首次组建的10个警务室来看,主要把握了四个重点:

(一)因地制宜,科学配置社区警力。社区警力的配置,要根据社区规模、地域大小、治安状况、人口因素、警力情况、民警素质以及民警的实际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科学设置,合理配警。铜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了“一室两警八员”制,即:一个警务室,二位民警,八名协警员。并向社会公开招录了协警员80名,充实到10 个社区警务室。

(二)突出重点,明确社区民警和协警职责。铜梁县结合公安派出所工作要求,明确了社区民警和协警职责。一是收集掌握信息,及时获取和上报各类涉及稳定、治安等方面的动态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成为公安机关建立预警机制的第一道关卡。二是加强人口管理。重点抓好流动、暂住人口和重点人口的管理。社区民警要通过人口管理的规范化建设,真正做到:人口管理底数清、情况明;对社区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提供得出。三是实施治安防控。社会治安防范的第一道防线在社区。社区民警要把社区各方面的力量有效地组织起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邻里守望,对违法犯罪高危人群进行教育转化;推广各种防范措施,大力开展群防群治。以此形成制度长期坚持,构筑严密的群防群治网络,减少和控制可防性案件的发生。四是抓好阵地控制。社区警务人员对辖区内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企事业单位和要害部位,以及居民居住区、商贸区等,实行属地治安管理,协助辖区派出所搞好安全管理,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五是加强巡逻守候。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守候制度,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巡逻制度,要坚持不懈,注意抓现行、反扒窃和入室作案。尽可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六是密切警民关系。警民关系的融洽程度事关社区警务工作的成败。社区警务工作就是要通过与社区群众建立鱼水相融的关系,使群众对警察产生认同和信任感,从而关注和支持公安工作。

(三)明确责任,逐步建立并完善运行机制。建立一个功能齐全、制度完善、责任落实、保障有力的社区警务室,必须建立包括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内容在内整套规章制度。铜梁县城区社区警务室在组建之初,县局党委就要求治安大队为牵头单位,以降低发案、减少漏管失控、增强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总原则,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采取倒查措施,对工作认真的社区警务人员实行表彰奖励外,优先评优评先,提拔重用;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社区警务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直至追究责任。奖惩分明,既增强社区警务人员的积极性,又增强社区警务人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此外,适时开展警务督察,及时纠正不作为和违法行政行为;还把社区警务工作同年终目标管理规考核结合起来,把警务室的“软”指标变为“硬”任务。

三、管理督促有力,培训教育得当,充分体现了这支队伍忠于职守、乐于奉献的敬业精神。

一是管理、培训、教育与时俱进。在招聘协警的问题上,铜梁县局始终坚持重政治素质、重现实表现、重工作作风,制定统一的录用标准,坚持在年龄在30岁以下、高中文化程度以上、热爱治安工作、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复员退伍军人优先录用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通过筛选,招聘录用以后,由县局治安大队组织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民警进行为期一周的法律知识授课和体能训练,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和规章制度,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同时,坚持在工作中教育,在教育中考核,在考核中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还经常采取明查暗访,奖惩逗硬,增强协警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是协警拒利诱、拒腐蚀、抓获犯罪嫌疑人。

2003 年7月11日凌晨4时许,东方社区警区警务室协警何代贵等人巡逻至中南路老东门口时,发现有两名男子形迹可疑,遂进行尾随跟踪,发现二男子窜至解放东路实验小学一居民巷内翻爬窗台,用手电向室内查看,协警便上前盘查。二男子自知盗情败露,撒腿便跑,协警队员何代贵在追赶跌倒摔伤的情况下,仍然猛追不放。该犯见逃跑无望,便从身上掏出600元现金撒在地上,边跑边对后边追赶的协警求饶:你把地上的钱拿去,放我一马。我协警队员不为金钱所动,仍将其抓获并扭送到派出所,并将从地上拾得的600元现金如数上交给当时值班领导。经审查:二男子系四川省岳池县新民镇农民尹修全、肖天顺,当晚正准备撬窗入室盗窃时被协警抓获。

2003年7月27日晚8时30分许,家住广东省番禺市灵山镇的陈金泉到我县办事,不慎将价值1000多元的手机遗失在其乘坐的出租车上,该陈举目无亲,报着试一试的心情,来到附近的东方警务室报警求助,东方社区警务室协警根据陈提供的出租车牌,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寻找,将遗失在该车上的摩托罗拉手机找回。事主见手机失而复得,对我协警队员连声称谢,执意将100元酬金交到协警室。我协警队员再三拒绝未果后,及时将100元现金上交城南派出所。

实践证明,铜梁县局推行社区警务工作是有益的,也是成功的。只有合理安排社区警务工作,并与当前各项公安工作、队伍建设等任务有机结合、统筹兼顾、科学组织,实行规范化建设,才能真正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同时,铜梁县局将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教育驻区警务人员时刻牢记并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平,塑造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真正做到让人民满意,真正提高社区工作质量,更好地为铜梁县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铜梁县实现“渝西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三大县”目标,创造稳定的发展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1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和加强政务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现就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开展试点工作是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有效举措。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对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建设服务型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县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县级政府作出,直接面向群众的政务服务大多数由县级政府提供,县级政府能否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整体水平。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的有效举措,有利于保证政务公开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更好地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促进县级政府依法行政、阳光施政。
  (二)开展试点工作是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县级政府结合实际,勇于探索,不断加强电子政务应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强化政务服务,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但是,这项工作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差距,突出表现在政务公开内容不够全面,政务服务水平不高,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有关工作的项目和标准不统一、运行不够规范,实际效果不能满足各方面需要,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有关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需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规范,循序渐进地推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开展试点工作,不断推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取得新成效。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为载体,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逐步实现政务服务均等化,全面提高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四)基本原则。强化为群众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突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际效果;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统筹协调,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针对不同区域和城乡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有计划、分步骤予以推进。
  (五)目标任务。在全国选择100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用一年左右时间,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充分利用平台全面、准确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实时、规范办理主要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并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为在全国全面推行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三、实施步骤
  (六)确定试点县(市、区)。各省(区、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协商确定试点县(市、区)(名额分配见附件1),并于2011年10月底前报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所选试点县(市、区)要具有代表性,具备一定电子政务工作基础,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较好。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扩大试点范围。
  (七)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试点县(市、区)要全面梳理、清理并严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编制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报市(地)和省(区、市)两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于2012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编制、公布的目录必须包括《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见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目录》)中所列事项,并针对每类事项的不同特点相应明确每个事项包含的具体内容。
  清理、规范行政职权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进行。要摸清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的行政职权底数,对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职权予以取消。将依法确定并审核确认的行政职权编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名称、内容、办理主体、依据、条件、期限和监督渠道。在优化运行流程基础上,针对每项行政职权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在办理主体内部明确办理的岗位、权限、程序和时限等,为在电子政务平台上运行、开展电子监察打好基础。行政职权中的行政处罚事项暂不纳入电子政务平台办理,但要进行清理、规范,细化、量化裁量基准,明确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列入目录并予以公布。
  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要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细化相关内容,切实增强公开的全面性和实效性。便民服务事项要做到依据充分、主体明确、流程清晰,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群众需求,在《基本目录》所列事项基础上进一步扩充。
  (八)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试点县(市、区)要建立、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平台由电子政务网络、政府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应用及数据服务中心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等组成。要加强规划设计,整合信息化建设资源,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网站和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基础设施,结合集约化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对现有电子政务平台进行调整、升级和改造,满足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应用需要。没有统一电子政务平台的县(市、区),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电子政务平台的功能和性能要通过国家专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预防腐败局要联合编制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施指南,加强对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指导。
  (九)加强电子政务平台的应用。试点县(市、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在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方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在平台上全面、准确发布目录中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将目录所列行政职权纳入平台的业务系统办理,通过平台的乡镇(街道)窗口终端办理便民服务事项,并使电子监察覆盖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各个环节。要加强对平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规避平台,确保平台充分使用。鼓励逐步将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电子政务平台进行监控。
  (十)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效果。各地区要针对试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工作机制、平台建设和制度规定。要加强电子政务平台运行和办事效能的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于2012年8月前后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提出下一步在全国全面推行的意见。
  四、有关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试点任务。要加强培训,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政务公开意识、政务服务水平和电子政务应用能力。
  (十二)明确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指导试点地区梳理、规范本系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编制、财政和法制等部门要加强相关工作指导和项目审核,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做好电子政务平台的应用设计、平台构建、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要加强资金保障,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对中西部地区试点县(市、区)给予补助。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检查评估,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要将试点工作与加强业务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

附件:1.试点县(市、区)名额分配表
   2.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附件1:

试点县(市、区)名额分配表

序号 省(区、市) 名额
1 北京市 3
2 天津市 3
3 河北省 4
4 山西省 3
5 内蒙古自治区 3
6 辽宁省 4
7 吉林省 3
8 黑龙江省 3
9 上海市 3
10 江苏省 4
11 浙江省 4
12 安徽省 4
13 福建省 4
14 江西省 4
15 山东省 4
16 河南省 4
17 湖北省 4
18 湖南省 4
19 广东省 4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4
21 海南省 3
22 重庆市 3
23 四川省 4
24 贵州省 2
25 云南省 3
26 西藏自治区 2
27 陕西省 2
28 甘肃省 2
29 青海省 2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2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
合计 100


附件2:

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共385项)

第一类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65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事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社会捐助、彩票公益金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6.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17.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18.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19.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20.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1.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2.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23.城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24.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管理和使用情况;
  25.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6.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7.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28.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29.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0.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2.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4.农村饮水安全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5.农村沼气推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6.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7.测土配方施肥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8.粮食直补管理和使用情况;
  39.农资综合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40.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41.农作物良种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42.畜牧良种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43.退耕还林(草)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4.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4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6.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7.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8.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2.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3.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4.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5.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6.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7.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8.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9.家电下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0.汽车摩托车下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1.廉租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2.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3.公共租赁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4.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5.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类 行政职权事项(295项)

  发展改革工作
  1.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许可;
  2.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3.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外商投资项目(工业类)核准;
  4.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5.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教育工作
  6.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7.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审查;
  8.转学、休学手续办理;
  9.职业培训以外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10.职业培训以外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公安工作
  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1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1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17.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
  18.临时身份证办理;
  19.公民户口的分户登记、立户登记;
  20.建立集体户口登记;
  21.依法服兵役、出国定居、死亡、失踪等人员户口注销;
  22.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23.户口迁移登记;
  24.刻制公章备案;
  25.娱乐场所备案;
  26.旅馆变更登记备案;
  2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变更备案;
  28.互联网服务、使用单位备案;
  29.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中的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备案;
  30.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31.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32.机动车登记;
  3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抵押登记;

  民政工作
  34.社会团体成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3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36.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37.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38.收养登记;
  39.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定;
  40.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核定;
  41.老年(优待)证核发;
  42.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定;
  43.临时救助待遇核定;

  司法行政工作
  44.公证机构变更(初审);
  45.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
  46.公证员任免(初审);
  4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
  48.法律援助条件审查;
  49.法律援助机构执业机构确定;

  财政工作
  50.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设立许可;
  5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5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
  53.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
  54.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55.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审核;
  56.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核定;
  57.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58.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审定;
  59.生育保险待遇核定;
  60.劳动用工书面审查;
  61.劳动集体合同审查;
  62.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
  63.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
  64.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6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审核;
  66.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67.社会保险登记;
  68.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
  69.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70.社会保险费征收;
  71.企业职工在职转退休办理;
  72.企业年金备案;
  73.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国土资源工作
  74.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75.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76.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77.县级登记颁证的采矿权审批;
  78.耕地开垦费收取;
  79.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
  80.土地复垦费征收;
  81.土地闲置费征收;
  8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83.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
  84.土地登记;
  85.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环境保护工作
  8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8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88.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
  89.污染物排放许可;
  90.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91.排污费的征收;
  92.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工作
  9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9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9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9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9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98.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99.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100.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101.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102.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审批;
  10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10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105.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106.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107.古树名木迁移审查;
  108.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审核;
  109.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110.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11.利用城市地形图有偿服务费收取;
  112.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113.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11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批准;
  115.在规定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挖掘城市道路批准;
  116.廉租住房保障复核;
  117.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
  118.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权登记;
  119.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
  120.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异议登记;
  121.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122.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123.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124.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12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12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2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备案;
  128.商品房现售前备案;
  129.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130.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131.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32.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备案;
  13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3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35.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136.对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交通运输工作
  137.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38.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39.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40.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4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14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审批;
  143.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审批;
  144.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145.公路护路林更新砍伐许可;
  146.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147.铁轮车、履带车、超限车辆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公路行驶审批;

  水利工作
  148.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
  149.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150.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及开发补偿费征收;
  15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52.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15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5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55.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156.水利工程水费征收;
  157.水资源费征收;
  158.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审核;
  159.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16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农林工作
  161.林木采伐许可;
  162.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163.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164.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165.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166.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67.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及证书核发;
  168.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169.育林基金征收;
  170.植物检疫行政许可;
  171.木材运输行政许可;
  172.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初审);
  17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174.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费征收;
  17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176.执业兽医注册;
  177.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178.乡村兽医登记;
  179.兽药经营许可;
  180.动物诊疗许可;
  181.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182.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183.拖拉机注册登记、号牌、行驶证核发;
  184.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185.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号牌、行驶证以及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186.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
  187.农村土地承包调整审批;
  18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
  189.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
  19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

  商务工作
  191.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192.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三资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审批;
  193.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三资企业解散、清算审批;
  194.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文化工作
  195.内资娱乐场所设立及变更许可;
  196.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及变更许可,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197.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19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及变更许可;
  199.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
  200.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201.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202.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203.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印刷企业设立;
  204.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205.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206.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
  207.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卫生工作
  20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209.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21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21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212.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21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214.执业医师注册;
  215.护士执业许可(初审);
  216.医疗广告审查(初审);
  217.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审核;
  21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19.再生育(服务)审批;
  220.社会抚养费征收;
  22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22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223.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对象确认;
  22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

  税务工作
  225.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26.增值税征收;
  227.消费税征收;
  228.企业所得税征收;
  229.车辆购置税征收;
  230.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31.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取;
  232.税收保全;
  233.减税、免税;
  234.出口退(免)税;
  235.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236.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237.营业税征收;
  238.企业所得税征收;
  239.个人所得税征收;
  240.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
  241.印花税征收;
  242.资源税征收;
  243.土地使用税征收;
  244.土地增值税征收;
  245.房产税征收;
  246.车船税征收;
  247.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
  248.社会保险费征收;
  249.契税征收;
  250.耕地占用税征收;
  251.减税、免税;
  252.退税;
  253.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25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55.企业登记;
  256.集团登记;
  257.企业年检;
  258.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259.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260.个体工商户登记;
  261.户外广告登记;
  262.动产抵押登记;
  263.个体工商户验照;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
  26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26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核发、换发及年度验证;

  广播电影电视工作
  266.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核(初审);
  267.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初审);
  268.乡镇、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初审);
  269.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初审);
  270.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审批(初审);
  271.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变更许可;

  体育工作
  272.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备案;
  27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7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275.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包括有储存设施的)许可证核发;
  276.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277.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78.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79.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280.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28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28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83.重大危险源备案;
  28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统计工作
  285.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初审);

  档案工作
  286.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粮食工作
  287.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288.跨地区粮食收购活动备案;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