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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3:2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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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体育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计划》(体人字[2003]254号)精神,开展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条件及程序
  详见《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办法》。
  二、有关要求
  (一)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并予以积极配合,做好高层次体育人才推荐和选拔工作。
  (二)各类高层次人才原则上不重复推荐。
  (三)请被推荐人或自荐人按照要求填写登记表,有关表格可自行下载。
  (四)请各有关单位、自荐人在2004年1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
  联系人:刘立强 李凤琴
  联系电话:67112233-2214
  传真:67140737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办法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办法

  一、选拔范围
  高层次体育人才原则上面向体育总局系统选拔产生,部分类别可面向全国体育系统选拔。(具体推荐、选拔范围见附件。)
  二、选拔条件
  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3、熟悉相关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选拔资格
  详见附件。个别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四、选拔程序
  1、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提出推荐人选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报送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自荐,并提交相关材料。
  2、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自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及评审,确定人选后报总局审批。
  3、确定培养对象,下发通知公布名单,并颁发相应证书。
  附件:1、高层次党政管理人才选拔方案(略)
     2、高层次体育经营管理人才选拔方案
     3、高层次体育外事人才选拔方案
     4、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选拔方案
     5、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选拔方案
     6、高层次国际体育组织人才选拔方案
     7、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和裁判人才选拔方案

  附件2 :   高层次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方案

  一、推荐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相关教育背景;
  2、具有较高外语水平;
  3、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4、具有丰富的产业开发和经营管理实践经验或从事相关工作;被推荐人应为现职从事体育产业经营管理的人员,且从事产业经营管理工作或相关工作的经历不少于5年,业务熟练;
  5、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处级以上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经营开发、财务管理等部门优秀负责人,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
  6、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推荐范围
  高层次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在总局系统选拔产生。
  三、推荐程序
  机关各相关厅、司、局以及各直属单位至少各推荐1名人选。

  附件3:      高层次体育外事人才选拔方案

  一、推荐资格
  1、具有大学英语或法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外语专业八级水平,具有良好的听、说、读、写、译能力;
  3、基本掌握第二外语,能进行阅读和交流;
  4、熟练掌握计算机和互联网应用技术;
  5、具有8年以上外事工作经验;
  6、任副处级或中级职称以上;
  7、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推荐范围
  高层次体育外事人才在总局系统选拔产生。
  三、推荐程序
  机关相关厅、司、局及各直属单位至少各推荐1名人选。已在国际体育组织中任职的优先推荐。

  附件4:       高层次体育科学技术人才选拔方案

  一、推荐资格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部分不设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系列可适当放宽);
  3、主持过两项以上(含两项)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一项以上(含一项)国家级科研课题;或获体育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获备战奥运科技攻关与科技服务二等奖以上。
  4、具有较高外语水平;
  5、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6、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推荐范围
  高层次体育科学技术人才在全国体育系统公开选拔。

  附件5:       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选拔方案

  一、推荐资格
  1、原则上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个别优秀人才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2、原则上具有高级教练以上职务;
  3、所执教的运动员(队)获得过奥运会前6名或单项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前三名或亚运会冠军;
  4、具有一定外语水平;
  5、能够使用计算机及互联网应用技术;
  6、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推荐范围
  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从目前奥运会项目国家队一、二线,以及省区市优秀教练员中选拔产生。
  三、推荐程序
  1、各项目中心至少推荐1名。
  2、省区市体育局推荐的人选,应由项目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

  附件6:      高层次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才选拔方案

  一、推荐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外语达到大学外语考试六级以上水平,能进行一般笔译和口头交流;
  3、熟练掌握计算机及互联网应用技术;
  4、具有10年以上体育工作经验;
  5、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推荐范围
  1、总局系统优秀副处级或中级职称以上干部,已在国际体育组织中任职的优先;
  2、地方体育局优秀外事干部,已在国际体育组织任职的优先;
  3、综合素质较高的教练员和退役优秀运动员。
  4、热心体育事业,并在国内体育社团中担任一定职务、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社会知名人士。
  三、推荐程序
  各单位均可推荐,名额不限。

  附件7:   高层次竞赛组织管理人才和裁判人才选拔方案

  一、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推荐资格
  1、从事综合性体育竞赛组织管理或从事单项体育竞赛组织管理的总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或项目中心中层副职以上干部。
  2、从事竞赛组织管理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及综合协调能力。
  3、曾组织或参与组织2次以上(含2次)国际、国内大型体育竞赛工作,或参与过奥运会、亚运会或相关项目世界锦标赛等国际大型体育赛事,熟悉相关国际体育竞赛组织的业务。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外语基础,熟练掌握计算机等应用技术。
  5、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推荐范围
  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从总局系统选拔产生。各运动项目至少推荐1名。综合协调人才推荐名额不限。
  三、高层次体育竞赛裁判人才推荐资格
  1、奥运会相关项目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及综合协调能力。
  2、曾从事国内相关项目竞赛委员会或裁判管理工作十年以上,熟悉相关项目竞赛规则,熟悉相关项目竞赛的规律及发展趋势。
  3、在国际或亚洲单项体育组织技术委员会中任职的优先。
  4、曾担任过奥运会、亚运会、相关项目世界锦标赛等国际大型体育竞赛裁判工作的优先。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熟练掌握计算机等应用技术。
  6、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高层次体育竞赛裁判人才推荐范围
  高层次体育竞赛裁判人才由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推荐产生,每个运动项目至少推荐1名人选。
最高法:到底什么叫“至上”?

侍丹青


  经济危机不见底了,楼市疯狂涨价了,上海小高层倒塌了,中央高层震惊了,最高法也就出台文件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2号)。

  从这篇文章(权且称其为“文章”,因为看不出任何法律职业的色彩)中,可以很肯定地看出,最 高法已经摒弃了“司法的被动性”这种老教条的东西了,转而“为国家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文章通篇冠以“依法”的字 样,但是内容均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是否“依法”暂且不论,起码最高法已经表明了其面对当事人时自身鲜明的立场。

1. 尽力维持哪些合同的效力?

  文章第一条讲到,要“切实依法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尽可能维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效力”;第九条讲到,要“在处理小型企业租赁他人厂房、仓库等经营性用房的案件时,如果承租人因资金短缺临时拖欠租金,但企业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 要从维护企业的生存发展入手,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促成合同继续履行”。

  可以直接得出结论,政府的利益和生产型企业的利益是第一位的;与之对应,开发商和厂房业主的利益需要“依法”地让位。

2. 什么时候慎用财产保全措施?

  以前不知道财产保全措施为什么要慎用,看看文章第三条就明白了:“涉及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尽可能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发挥财产效益,为重点工程按期完工提供司法保障。”

  看来最高法为建设部等部委服务已成定局,相应地,债权人需要“依法”地承担可能
的损失。

3. 针对上海倒楼:别让购房者解除合同

  上海倒楼事件还没有彻底了结,购房者要求返还房款的事情还没有正式启动,最高法的这篇文章就 直接定性了——不要让购房者解除合同。对此,该文章第七条规定:“对于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能解除。 ”处处都是“依法”,但是这句话显然立场鲜明:不解除合同是原则,解除是例外,与法无关。

4. 都是违约,为什么彻底相反?

  文章第七条说,“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确因资金暂时困难未按时交付房屋的,要多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紧接着第八条又说,“在审理因商品房买受人拖欠银行贷款产生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都是违约,为什么前后如此相悖?

  很显然,最高法的立场在开发商和银行的边上;相应地,购房人需要在左边开发商不交房、右边银行催债的情况下,“依法”地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舍小家顾大家。

5. 一句话结尾

  如果这篇文章是其他部委颁布的,那么完全可以接受,因为行政部门确实需要讲求社会建设的效率;但是最高法写出这样一篇文章,不免让人心惊胆寒。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局委办: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株洲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株洲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加大防雷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第四条市、县气象局是当地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机构。建设、规划、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房产管理、水利、电业、信息产业管理、消防、公安、政务中心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未设防雷减灾管理机构的县、区,其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由市气象局负责。

  第五条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的单位承担,凡承担防雷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将资质证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禁止无证设计、施工和超出资质等级承建防雷工程。

  依法取得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第六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合格的防雷装置:

  (一)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者设施。

  (二)大型共用建筑、住宅区、水电站、工业园区,15米以上的水塔、铁塔、烟囱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三)财税、金融、保险、通信、医疗、电视广播、交通管理等部门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弱电设备和易遭受雷击的公共设施。

  第七条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重要物资仓库或者重大建设工程,高层建筑,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的依据。

  第八条防雷装置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防雷工程施工。

  第九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防雷装置设计。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其防雷装置施工实行全程监督与服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应按原规定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必须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组织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测,防雷装置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得拒绝检测。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检测内检资质证的单位,每年要将防雷检测报告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存档,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复查抽检,复查抽检面不得低于40%。检测防雷装置应出具检测报告,对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设计技术评价、防雷检测等技术性服务工作收费标准严格按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各有关单位应建立防雷安全制度。一旦出现雷电灾害,应及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雷击灾情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十五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防雷产品的监督、检查,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防雷产品。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六)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七条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条例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