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商检局关于改进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考核工作的几点意见

时间:2024-07-12 15:19: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商检局关于改进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考核工作的几点意见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改进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考核工作的几点意见

((89)国检监字第44号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经贸厅(委、局),机械(农机、仪表、汽车)、轻工厅(局、总公司),国防科工办,乡镇企业局,各地商检局,有关检测单位:

  为改进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考核工作,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防止不正之风,经商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机电部、轻工部同意,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质量许可证考核组要力求精干,成员最多不要超过五人。以检测单位为主的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考核组,由检测单位二至三人、商检局和工业主管部门各一人组成,以商检部门为主的机电产品考核组和其它商品的考核组,由商检局二至三人、工业主管部门和外贸部门各一人组成。

  二、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在有效期内,当地商检局或检测单位至少复查两次。复查可以不搞考核组方式,尽量采取平时的突击抽查。也可以与当地商检局日常检验结合起来进行。

  三、质量许可证的颁发,一般不再举行颁发证仪式,经批准后可随时发给企业。

  四、已经过生产许可证考核、国际标准验收、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等,质量许可证考核内容及要求相同的合格项目,在有效期内,可不再重复检查。

  五、参加质量许可证考核工作的有关检测单位、各地商检局、各级主管部门、外贸部门、受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商检局(87)国检监字第251号文件制定的《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严肃处理。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府发 〔2006〕17 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旅游公共厕所管理,树立良好的旅游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旅游公共厕所是指旅游沿线国家专项投资兴建的以及车站、加油站、购物点、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配套的厕所。

  第三条 各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旅游公共厕所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阿坝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旅游公共厕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旅游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旅游、国土、交通、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辖区旅游公共厕所相关事项实施监督、指导、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旅游公共厕所设施的义务,禁止有损旅游公共厕所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县域内主要交通沿线旅游公共厕所的规划编制工作,并做好规划的评审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旅游公共厕所规划的选址定点应当符合《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阿坝州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阿坝州道路交通规划》。

  第七条 旅游公共厕所的建设由州、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设费用主要由县人民政府解决。

  第八条 旅游沿线所有旅游公共厕所应有专人管理,保持整洁、设备完好,实行免费使用;旅游公共厕所日常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公共厕所所在地县财政负责解决。

  第九条 未经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沿线擅自修建公共厕所,违者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损坏旅游公共厕所设施设备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其它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九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 建设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税务总局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3亿,占总人口的11%;预计2020年将达到2.4亿,占当时总人口的16%左右。养老服务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老年人最值得尊敬和爱戴,也最需要关心和帮助。中华民族素有敬老、尊老的传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方面呈现出日益增长的需求。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问题,关心老年人的需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认真解决老年人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有利于保持家庭关系稳定和睦,促进老年群体与其他群体和谐相处,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利于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提高全体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政策措施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一)进一步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为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的老年人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提高服务质量。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发展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
  (三)鼓励发展居家老人服务业务。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镇)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对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的机构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五)促进老年用品市场开发。制定鼓励措施,引导企业开发、生产老年人特殊用品,促进老年用品市场发展,满足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
  (六)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加快培养老年医学、管理学、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加强岗位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认真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组织或促进制定建筑设施、卫生条件、质量标准、服务规范等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促进养老服务业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要鼓励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中介组织,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沟通企业与政府联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和完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