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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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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2000年9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制定

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本市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 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国 家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 其管辖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各级计划、经济、财政、建设、工商、税务、国土、环保、金融、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审计机关负责市级重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和 竣工决算的审计,并可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各阶段实施审计。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 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将国家建设项 目委托有相应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查证。委托审计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五条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审 计时,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 财务收支实施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对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审计应当在单项工程结算审计的基 础上,对以下事项实施审计: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资金来源、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四)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 实性、合法性;

(五)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和使用情况;

(六)投资包干结余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八)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验收手续情况;

(九)对竣工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国家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结算的以下事项实施审计:

(一)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施工中发生的设计、施工变更情况;

(三)工程量的计算情况;

(四)分项工程预算定额套用是否符合规定;

(五)工程取费情况;

(六)材料实际用量情况;

(七)设备、材料的计价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国家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的以下事项实施审计:

(一)项目设计是否符合批准的规模和标准;

(二)概算或者预算编制的依据;

(三)设计概算或者预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投资以及其他费用计列情况;

(四)设计收费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对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的以下事项实施审计:

(一)变更工程量的签证是否真实或者符合国家规定;

(二)监理收费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对国家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单位的以下事项实施审计:

(一)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设备、材料采购的价格;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每年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情况,制定年度审 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国家建设 项目审计时,应当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真实、完整资料,并不得转移、隐匿、篡改 、伪造或者毁弃。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执行过程中,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前 ,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 算审批后,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三 十日内完成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意 见书;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五条内审机构对本系统的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可以参照审计机 关审计程序办理。

内审机构应当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完成后的十五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报审计机 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对内审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抽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建设单位未申请单项工程结算 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 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 单位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虚假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毁弃国家建设项目有关资料的。

第十八条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 规定的行为,由审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县(市)、区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分工,由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王宪魁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对我省2010年9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145部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等20部政府规章,修改《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等67部政府规章,保留《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58部政府规章。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本决定,并将列入修改的政府规章项目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提报省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

1、黑龙江省保留的政府规章目录

2、黑龙江省修改的政府规章目录

3、黑龙江省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1:
黑龙江省保留的政府规章目录
(共58部)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修改日期 备 注
1 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1987年5月7日 1987年5月7日 1993年11月8日
1998年1月26日
2009年1月5日 7号令
5号令
6号令
2 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 1991年9月28日 1991年10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12号令
13号令
3 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9日 1992年12月9日 2006年10月20日 7号令
4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1995年8月2日 1995年9月1日 1997年12月31日
2009年1月5日 6号令
26号令
5号令
5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1996年8月2日 1996年10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12号令
3号令
6 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1997年11月1日 1997年11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15号令
14号令
7 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 1999年12月27日 2000年2月1日 2009年1月5日 10号令
3号令
8 黑龙江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 2000年3月7日 2000年4月1日 5号令
9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 2000年3月7日 2000年4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1号令
4号令
10 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 2000年3月7日 2000年4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3号令
20号令
11 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2000年5月30日 2000年7月1日 9号令
12 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 2000年6月26日 2000年8月1日 10号令
13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2000年9月28日 2000年10月1日 14号令
14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1年2月13日 2001年3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1号令
19号令
15 黑龙江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2001年5月21日 2001年6月1日 6号令
16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5日 2001年10月1日 2009年1月5日 8号令
4号令
17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 2001年9月27日 2002年4月1日 10号令
18 黑龙江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6日 2002年3月1日 17号令
19 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 2001年12月26日 2002年3月1日 16号令
20 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2002年12月10日 2003年1月10日 6号令
21 黑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2002年12月25日 2003年2月1日 7号令
22 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 2003年5月12日 2003年6月1日 2号令
23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2003年5月12日 2003年8月1日 4号令
24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14日 2004年1月1日 5号令
25 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2日 2004年6月1日 1号令
26 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2004年10月22日 2004年10月22日 4号令
27 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2004年12月24日 2004年12月24日 8号令
28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2004年12月24日 2004年12月24日 7号令
29 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5年11月24日 2006年1月1日 3号令
30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2005年12月30日 2005年12月30日 5号令
31 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2005年12月30日 2006年3月1日 6号令
32 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5年12月30日 2006年4月1日 7号令
33 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 2006年3月22日 2006年5月1日 1号令
34 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6年10月23日 2006年10月23日 2号令
35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22日 2006年11月22日 21号令
36 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7年3月21日 2007年5月1日 1号令
37 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 2007年4月10日 2007年5月1日 3号令
38 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 2007年4月18日 2007年4月18日 4号令
3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7年8月6日
2007年8月6日 5号令
40 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07年8月7日 2007年9月1日 7号令
41 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 2007年10月24日 2007年12月1日 9号令
42 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 2007年10月24日 2008年1月1日 10号令
43 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办法 2008年6月25日 2008年8月1日 1号令
44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7日 2008年9月1日 2号令
45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2008年7月20日 2008年9月1日 3号令
46 黑龙江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 2008年10月31日 2008年12月1日 4号令
47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2008年12月18日 2009年1月1日 5号令
4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等十三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9年1月5日 2009年1月5日 8号令
49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 2009年1月16日 2009年3月1日 10号令
50 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2009年7月7日 2009年8月1日 11号令
51 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2009年8月6日 2009年9月1日 12号令
52 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
办法 2009年9月24日 2009年11月1日 13号令
53 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4日 2009年11月1日 14号令
54 黑龙江省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2009年10月29日 2009年12月1日 15号令
55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 2010年5月1日 1号令
5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0年5月14日 2010年5月14日 2号令
57 黑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2010年5月17日 2010年5月17日 3号令
58 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2010年7月12日 2010年9月1日 4号令




附件2:
黑龙江省修改的政府规章目录
(共67部)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修改日期 备 注
1 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 1987年10月13日 1987年10月13日 2006年10月20日 11号令
2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 1988年12月5日 1988年12月5日 4号令
3 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989年4月11日 1989年4月11日 1998年4月17日 4号令
11号令
4 黑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1989年9月26日 1989年11月1日 1997年12月31日 22号令
26号令
5 黑龙江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1989年11月7日 1989年12月1日 33号令
6 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1989年12月14日 1990年1月1日 45号令
7 黑龙江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8月15日 1990年8月15日 13号令
8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1991年11月14日 1991年12月1日 15号令
9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1992年6月6日 1992年6月6日 3号令
10 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1992年6月16日 1992年6月16日 5号令
11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 1992年12月5日 1992年12月5日 1998年1月26日 5号令
6号令
12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1992年12月25日 1993年1月1日 11号令
13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1993年7月13日 1993年8月1日 1997年12月31日 2号令
26号令
14 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办法 1994年7月18日 1994年7月18日 5号令
15 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1994年9月19日 1994年9月19日 7号令
16 黑龙江省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规定 1994年10月11日 1994年10月11日 1998年4月17日 9号令
11号令
17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1994年12月9日 1994年12月9日 15号令
18 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 1994年12月13日 1994年12月13日 1998年4月17日 14号令
11号令
19 黑龙江省护士管理办法 1995年2月12日 1995年2月12日 1998年1月3日 1号令
2号令
20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细则 1995年6月30日 1995年6月30日 5号令
21 黑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 1995年9月12日 1995年10月1日 1997年12月31日 10号令
26号令
22 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1995年10月31日 1995年10月31日 11号令
23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1995年11月21日 1996年1月1日 13号令
24 黑龙江省出入国境汽车运输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29日 1996年1月1日 16号令
25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6年2月8日 1996年2月8日 3号令
26 黑龙江省行政赔偿案件审理程序规定 1996年2月24日 1996年2月24日 2号令
27 黑龙江省统计调查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5月16日 1996年6月1日 6号令
28 黑龙江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1996年5月24日 1996年5月24日 7号令
29 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1996年6月11日 1996年6月11日 8号令
30 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28日 1996年10月28日 14号令
31 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 1996年10月31日 1996年10月31日 15号令
32 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1996年11月22日 1996年11月22日 16号令
33 黑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1997年1月3日 1997年2月1日 1号令
34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1997年1月3日 1997年2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2009年1月5日 3号令
10号令
7号令
35 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1997年5月8日 1997年7月1日 7号令
36 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1997年8月5日 1997年9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11号令
18号令
37 黑龙江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管理规定 1997年8月11日 1997 年9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13号令
5号令
38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16日 1998年2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2009年1月5日 17号令
6号令
1号令
39 黑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1998年5月6日 1998年6月1日 12号令
40 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1998年7月16日 1998年8月1日 14号令
41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1998年9月22日 1998年9月22日 18号令
42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11日 1999年2月1日 25号令
43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1998年11月27日 1999年1月1日 22号令
44 黑龙江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1998年12月30日 1999年2月1日 28号令
45 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1999年5月21日 1999年6月1日 2号令
46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1999年6月16日 1999年8月1日 3号令
47 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5日 1999年10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4号令
16号令
48 黑龙江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 1999年12月10日 2000年1月1日 8号令
49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00年3月7日 2000年3月7日 2号令
50 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 2000年3月18日 2000年4月1日 6号令
51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000年6月2日 2000年8月1日 8号令
52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 2000年12月18日 2000年12月18日 15号令
53 黑龙江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设施安装管理规定 2001年2月13日 2001年3月1日 2号令
54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1年3月5日 2001年5月1日 4号令
55 黑龙江省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 2001年6月6日 2001年7月1日 7号令
56 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 2001年9月27日 2001年10月1日 11号令
57 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26日 2002年3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14号令
8号令
58 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6日 2002年3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13号令
15号令
59 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 2002年9月19日 2002年12月1日 4号令
60 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2002年4月1日 2002年6月1日 2006年10月20日 2号令
12号令
61 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2002年12月10日 2003年2月1日 5号令
62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监察规定 2003年5月12日 2003年8月1日 1号令
63 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2004年7月15日 2004年10月15日 2号令
64 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 2004年8月5日 2004年10月1日 3号令
6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8日 2005年5月1日 2号令
66 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2005年12月28日 2006年1月1日 4号令
67 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2007年8月7日 2007年9月1日 6号令











附件3:
黑龙江省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共20部)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修改日期 备 注
1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 1986年12月18日 1986年12月18日 137号令
2 黑龙江省征收营运客车公路客运附加费办法 1986年11月26日 1987年1月1日 129号令
3 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1989年2月28日 1989年3月9日 2号令
4 黑龙江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规定 1989年11月6日 1989年11月1日 28号令
5 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 1989年12月15日 1990年1月1日 1997年12月25日
2009年1月7日 46号令
18号令
9号令
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现金管理法规的处罚规定 1990年12月5日 1990年12月5日 19号令
7 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31日
1992年2月1日
1997.12.31 23号令
26号令
8 黑龙江省计划免疫管理规定 1992年6月16日 1992年6月16日 5号令
9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 1994年10月11日 1994年10月11日 11号令
10 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1996年6月20日 1996年6月20日 9号令
11 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 1997年12月25日 1998年1月1日 2009年1月5日 22号令
2号令
12 黑龙江省黄金矿产开发管理办法 1998年3月30日 1998年5月1日 9号令
13 黑龙江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1999年10月9日 1999年11月1日 6号令
14 黑龙江省企业集体合同管理规定 2001年4月5日 2001年5月1日 5号令
15 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1年8月27日 2001年10月1日 9号令
16 黑龙江省城镇社区群众治安防范规定 2002年4月1日 2002年5月1日 3号令
1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4年12月28日 2005年1月1日

6号令
18 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2007年4月10日 2007年4月10日
19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2007年10月8日 2007年11月1日 8号令
20 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6日 1990年1月1日 29号令






有感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起草

来源于: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http://www.liaohai.com.cn

今年“两会”期间,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上发布消息:为了切实贯彻马凯主任和杜鹰副主任的批示,法规司组织召开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思路座谈会。看到这则消息,我感慨万千,真是惟恐天下不乱!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均属于同一位阶的两部公共采购法,都是属于规范公共采购行为的法律。但两部法律由于代表了不同势力集团的利益,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冲突和矛盾。前一部法律为巨额商业贿赂的交易提供了合法场所,后一部法律赋予采购人极大的权力而对供应商处处设置了陷阱。对此,我曾在《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中用了32篇论文,揭示并论证了两部法律所存在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在前后两部法律没有修改、统一之前,如果出台《条例》,必将使公共采购市场秩序更加混乱不堪,商业贿赂行为更加有肆无恐,部门之间的“打架”现象必将愈演愈烈。主要理由分析如下。

其一,《条例》不能解决强制招标范围和审批机关的冲突。众所周知,公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公共财政。为了使所有纳税人有公平的竞争机会,为了体现公共资金的有效利用,公开招标被规定为公共采购的主要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标范围是达到一定限额标准的采购对象,审批机关是国家和地方的发改委以及相关的行政机关。如果不公开招标,选择其它的采购方式,也需要获得这些审批机关的行政许可。根据《政府采购法》,每年公开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限额标准分别是由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部门拟定,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公布。如果不公开招标,通过其它采购方式也必须获得各级财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在两部法律没有解决强制招标范围和审批机关的冲突之前,笔者认为,《条例》的起草和出台,是不可能解决两部法律在同一个问题上的矛盾,只会加剧公共采购市场秩序的混乱。

其二,《条例》不能解决公共采购主管机关的冲突。我国前后颁布实施的两部法律均为公共采购法,前一部法律侧重于工程采购,后一部法律不仅适用工程,也适用于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实施后,六年来,由于没有统一的主管机关,大多数情况下采购人、主管机关、监督机关都是同一主体,由此而来,相关的权力主体和社会中介机构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导致我国公共采购领域里普遍存在商业贿赂、“黑箱操作”,从中央到地方,众多的高级官员纷纷栽倒在“工程”上。《政府采购法》实施后,统一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管机关,也就是我国各级财政机关。但前后两部法律在主管机关方面还是存在着严重的抵触,前一部法律规定相关部委及其所属机构管辖各自的公共采购,即分散采购。后一部法律则以集中采购为主。为此,部委之间纷纷出台本部门的行政规章,从而造成部门之间的规章相互“打架”,导致公共采购监管疲软和执行不力。由于《条例》仅仅是一部行政法规,其内容不得与两部上位法相冲突。如果《条例》明确了主管机关,那么《条例》的内容必将与《政府采购法》相抵触,其结果必将加剧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

其三,《条例》不能解决信息披露渠道的冲突。不论是哪个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均要求公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所有采购信息必须通过国家权威媒体进行统一披露,从而避免黑箱操作,使所有供应商都有平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使所有社会公众都能够监督公共资金的使用。我国前一部法律规定,公共采购信息披露媒体由国家发改委指定,《政府采购法》则规定由国家财政部指定。根据两部法律,两个部委都各自指定了三家以上的公共采购信息披露媒体。其中有的公共信息披露媒体完全掌握在私营的招标公司手中,使公权为私权谋利提供了方便。由于两部法律分别授予两个部委相应的公共权力,导致实践中的公共采购信息管理混乱。所披露的信息和媒体,没有哪个机关能够实施有效的监管。《条例》如果出台,也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不能排除两部法律分别授予有关部门对公共采购信息的监督权力,只会加剧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

其四,《条例》不能解决公共采购执行机关的冲突。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之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机关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是分散采购,有自行采购的,也有委托招标公司代理采购的。这种采购体制犹如一盘散沙。采什么,购什么,权力完全掌握在个人手中。《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可以代理各级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这在国外的公共采购领域里是非常罕见的。在这种体制下,所有的工程都是通过招投标进行的,但几乎所有的工程都存在着商业贿赂。厅局长的一句话就可以决定工程的归属,其根源就在于前一部法律。《政府采购法》实施后,原先的分散采购开始以集中采购为主,即各级政府采购中心(非营利机构)统一执行各采购人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任务。后一部法律虽然削弱了公共权力,明确了监督权力,但由于前一部法律允许获利为目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公共采购业务,从而两部法律执行采购任务时存在着严重的冲突。笔者认为,《条例》的起草和出台,只会加剧两部法律在同一问题上的冲突,其结果是重新回到分散采购模式,在此情况下,商业贿赂更将不可避免。而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必将走向萎缩。

其五,《条例》不可能解决评标专家制度的缺陷。根据《招标投标法》,不论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无论采购人是政府还是所属机关,最终中标的供应商可以由招标公司聘请的专家来确定。招标公司本身是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专家的费用又是招标公司给付的,专家们不可能完全站在第三者的公正立场来客观评审、确定适格的中标供应商。招标公司又是采购人聘请和委托的,为了源源不断的代理业务,不可能不听从采购人的意见。虽然法律规定,采购人不能在专家推荐之外确定中标人,但由于受聘专家受控于委托人,而招标公司受控于采购人。采购人决定招标项目给谁,招标公司不得不听从。在这种体制下,国家重大投资项目最终究竟谁中标,最终谁能够中标,完全是掌握权力的个人说了算。法律所存在的这种严重缺陷,为公权与私权的合谋提供了法定的交易机会。从而也使巨额商业贿赂有了合法的交易场所,无以数计的厅局长颠倒在工程领域里就是强有力的例证。所以,《条例》的出台不可能解决前述法律本身的缺陷。

根据上述,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在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采购对象的界定范围、对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的适用前提和条件、对于公共采购的主管机关和执行机关以及监督机关、公共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同一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方面面都存在着严重的冲突。总而言之,《条例》的起草和出台是解决不了两部法律所存在的系列矛盾,也解决不了部委之间的利益之争,更不可能对减少商业贿赂活动有任何的帮助。


作者:谷辽海
2006年04月12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