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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时间:2024-07-08 06:35: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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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年第8号)(04-07-07)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已经2004年6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四年七月七日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用word格式下载:
http://www.circ.gov.cn/policy/8haoling.doc
http://www.law-lib.com/law/doc/85643.doc



附件1: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说明

一、本规程中的行政许可事项遵循以下受理、审查程序: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受理机构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文回执和列明材料名称的清单。
(四)受理机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本规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本规程规定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的,经应当作出决定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六)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有关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的许可事项未列入本规程,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三、本规程施行前实施的中国保监会规章与本规程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程。本规程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新公布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国保监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修订本规程,并予以公布。


附件2: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简明目录

一、保险机构
项 目
1、保险公司筹建审批
2、保险公司开业核准
3、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审批
4、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5、保险公司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6、保险公司变更出资人、股权转让审批
7、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修改章程审批
8、保险公司的解散或者破产审批
9、保险公司解散或撤销时资产协议转让方案审批
10、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时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审批
1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
1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1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1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1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筹建审批
1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核准
17、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18、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解散、破产审批
19、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
20、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2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22、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23、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审批
24、外资保险公司开业核准
25、外资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26、外资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27、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破产审批
28、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
29、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30、外国财产险分公司撤销审批
31、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包括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更换首席代表和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32、境内保险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入股、收购)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
33、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股份转让审批
34、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


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人资格及从业资格
项 目
1、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3、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4、外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5、财产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资格核准
6、人身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资格核准
7、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资格核准
8、保险公司总公司精算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9、保险公司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10、保险公司总公司资金运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11、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三、保险经营
项 目
1、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审批
2、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
3、人身保险条款费率审批
4、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5、保险公司拓宽资金运用形式审批
6、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
7、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审批
8、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四、保险中介
项 目
1、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审批
2、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审批
3、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4、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5、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6、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7、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8、保险经纪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和出资额、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9、保险公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10、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1、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2、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3、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14、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15、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16、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
17、保险代理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18、保险经纪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19、保险公估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20、外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21、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22、外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1998]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规定,截止1997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决定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1998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



建标函[2005]1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节能要求,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2005年4月4日,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以下简称《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做好《标准》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确保该标准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对贯彻执行《标准》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建筑能耗已占全国能源消耗近30%。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缓解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建筑节能的技术依据和准则,是实现建筑节能的技术基础和全面推行建筑节能的有效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不予验收。因此,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就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公共建筑量大面广,占建筑耗能比例高,公共建筑节能推行的力度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建筑节能整体目标的实现。推行公共建筑节能,关键是要加强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确保公共建筑节能标准中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标准》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并抓出成效。

  二、大力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一)要结合本地的特点,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或采取其他方式,广泛宣传《标准》的地位、作用及其重要意义,扩大《标准》的影响,提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节能意识以及贯彻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二)要切实加强《标准》培训工作,确保《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掌握。自2005年5月15日起,我部将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集中组织2-3期师资培训,为各地开展《标准》培训活动提供师资力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不少于10人。各地也应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并于2005年5月20日前报我部人事教育司和标准定额司,确保年内使本地区从事公共建筑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以及管理等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普遍轮训一遍。

  三、切实加强《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公共建筑节能标准不仅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强,而且涉及面广、推行难度较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依法行政,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确保《标准》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一)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凡新建的公共建筑项目,必须符合《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74)的要求,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备案管理,对不符合《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公共建筑项目,不得予以备案。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检查结果应及时上报我部。上报时间及内容要求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