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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4年12月)

时间:2024-07-22 06:05: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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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4年1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4年12月)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王立平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杨伟炎、陶西平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对待多个债权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对待多个债权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经)〔1991〕61号《关于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1〕10号文件第四条时应如何对待“多个债权人”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公司被撤销且资不抵债的,可视为该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破产财产不是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债权不仅包括已通过诉讼得以确认的债权,也包括未经诉讼确认的其它债权,对未经诉讼确认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主张无异议,即可直接参与清偿;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主张有异议,则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1〕10号文件第四条时应如何对待“多个债权人”问题的请示

(1991年5月11日) 冀法(经)〔1991〕6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执行你院〔1990〕法经上字第2号民事判决时,恰逢你院法(经)发〔1991〕10号文件(以下简称“10号文件”)下发,该文件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的公司已被撤销,有多个债权人,且资不抵债的,应当委托被撤销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照该《通知》第六条规定执行,”经初步了解,此案被执行人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况,共有11家属于同一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我院去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这些债权人中有3家的债权已通过诉讼得以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有6家已向法院起诉,正在审理期间;有2家未向法院起诉,应如何对待这些债权人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所负义务以满足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的行为,申请人的权利是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而予以确认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在申请人的权利尚未全部满足之前,而被执行人尚有可执行的财产时,应将被执行人的全部可以执行的财产在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人中按比例分割,而没有依据将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甚至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所有债权人一并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予以考虑。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务院“68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10号文件”规定精神,已进入执行程序和正在审理期间尚未结案的应一并考虑,具体办法是,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通知受诉法院尽快审结,然后由其统一按各债权人的债权所占比例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向法院起诉的债权人的债权则不予考虑。
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二种意见基本可行,但为了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应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向未起诉的债权人说明情况,如其表示放弃债权即不予考虑,如其表示主张债权向法院起诉,并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的,即应等受诉法院审结之后按最高人民法院“10号文件”统一执行。
应如何处理,请批复。


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办字〔2004〕20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四年五月九日



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



经省政府批准,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以下简称互贸区)由大黑河岛延伸到整个黑河市区(东起二环路,西至黑呼公路出口,南起机场路出口,北至黑龙江沿线,包括大黑河岛)。为了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客商参与互贸区的建设和发展,对在互贸区内进行投资或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新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一律适用24%的所得税税率。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级收入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给企业,第4年至第5年按50%返还给企业。
二、外商投资新办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项目,企业除享受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级收入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给企业,第4年至第5年按50%返还给企业。
三、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服务业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等公用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第2年至第3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按50%返还给企业。
四、兼并国有、集体企业的投资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3年内全额返还给企业。
五、放宽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对能够依法纳税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人民币的,仍可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对于整体兼并或购买国有企业的,对企业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时,可以按该宗地基准地价50%补交出让金;也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实行土地年租金制,租金比现行标准优惠20%。
七、对新上的工业项目用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按30%返还;100—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按50%返还;500—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按70%返还;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按80%返还。
八、具备条件的企业,允许直接向海关自行报关和录单;尚不具备直接报关条件的企业,代理录单的企业录单费由目前的30元人民币/单,降低为20元人民币/单。
九、在互贸区内有固定住所且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中国公民,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十、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在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期间可以择校。
十一、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指导备案制。外商投资国家允许的项目只审批可研报告(除规划、土地、基本建设等法定审批外)。
十二、中国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3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三、俄罗斯公民持有效证件可简化手续,免办签证进入互市贸易区,按暂住外国人口管理,可在互贸区的宾馆或购买、租赁房屋居住,准许居留30天。需延长居留时间或到互贸区以外中国其它地区的,应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俄罗斯公民凭有效证件可自带交通工具,免签证在海关监管下进入互市贸易区,凭本国驾驶证按照中国交通规则自行驾驶,并由本人驾驶出境。
十五、俄罗斯公民在互贸区投资兴办经营性实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记载性登记后可先行开业,1年内可免办各种手续,免交各种费用,1年期满办理正式登记注册手续。
十六、支持俄罗斯公民在互贸区开展除中国法律明令禁止项目之外的商务、劳务活动,并赋予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十七、俄罗斯公民携带进入互贸区进行交换的商品,不受数量和金额限制,应接受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十八、俄罗斯公民在互贸区购买的商品,可随身携带出境,也可由有关部门托运出境。但必须由本人或代理部门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商品通关手续。
十九、俄罗斯公民在互贸区进行交易时,可使用卢布、人民币和其它可兑换的货币。
二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黑河市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