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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国家银行债权在债权关系上国家银行与其他机关团体或私人均应同等清偿的通报

时间:2024-06-04 00:50: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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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国家银行债权在债权关系上国家银行与其他机关团体或私人均应同等清偿的通报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国家银行债权在债权关系上国家银行与其他机关团体或私人均应同等清偿的通报


1951年7月2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

查前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来函,关于如何保护国家银行的债权问题,曾提出了八项意见,我们除将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意见,分别加以说明,以司三通字第16号通报外,其中第七项问题,即债务人同时欠国家银行与私人债务,应如何清偿问题。经我们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及法制委员会研究,以人民银行为国家企业机关,在债权债务问题上,应与其他机关团体或私人同等处理,不应因照顾外来机关团体的债权而有所歧异;更不应认为“银行是经营部门,收入大,资金不缺,吃亏有弥补来源,少收回一点没有关系”。如债务人的财产足以偿还其全部债务,则无问题;如债务人的财产不足偿还其全部债务,除工资税款应优先偿付外,损失应由各债权人按比例分担。至债权人中如有军事机关,其债务人之财产又是军事上需要的供应品,而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足偿还其全部债务时,则亦应按比例分担,不应在债权上有所歧视;但为照顾军事机关对军用供应品的急需,在不影响债权间之同等权利下,可由该军事债权部门折价收购原应分与其他债权机关之物资,以示优异。
以上原则,希即切实执行。


盗窃下水道井盖
---------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16日凌晨4时许,某市市民吴某和王某经过事先蓄谋,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某市景德路附近,将路面上铺设的5块下水道井盖拉起,抬上电动三轮车,准备盗走贩卖。就在两人盗窃得手准备离开时,被夜间巡逻的民警发现,两人当场被抓获。后经相关部门价值评估,被盗的5块下水道井盖价值人民币925元。
下水道井盖被盗是全国各地城市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由于下水道井盖被盗而引发的伤亡惨剧,时时见诸媒体。据说各地政府为下水道井盖被盗事件伤透了脑筋,在防盗方面采用了各种高科技手段,但仍然不能防止被盗事件的大量发生。下水道井盖被盗,从表面上看是一件小事,但预防下水道井盖被盗却是件大事。如何来预防下水道井盖被盗?无论是对下水道井盖进行技术改造,还是强化对废旧品收购的管理,都是预防下水道井盖被盗的重要因素。但充分发挥法律的预警功能和威慑力也是很重要的。
二.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吴王二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第3条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所以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吴王二人盗窃下水道井盖的附近,就是该市某中学400多名学生早晚停取自行车处,如果不是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二人,极有可能发生学生或行人失足掉入的伤亡惨剧,所以二人采用盗窃路面市政设施的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 下水道井盖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权的体现。从表面上看, 井盖作为市政工程设施被广泛运用于道路交通上,这种在使用过程中的“财产”除了体现一种财产权外,更重要的展现其使用属性,对其使用属性的危害,侵犯的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权力,而是其“使用属性”所体现的一种社会关系。道路是一种公共交通设施,盗窃道路上的下水道井盖,实际上就是破坏了道路,破坏了交通设施。这种盗窃行为侵犯的是一种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但由于下水道井盖被盗,给公共交通安全留下了实际的危害,随时都有可能导致现实的损害后果,这种由于盗窃者的盗窃行为,造成公共交通安全处于一种危险状态的现象,是刑法上所规定的危险犯,应当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应按照刑法第117条规定处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因为下水道井盖被盗,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则应当依照刑法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具体分析
在对待下水道井盖被盗的问题上,我们一直历来把盗窃下水道井盖的行为,仅仅界定为盗窃行为,从而运用惩处盗窃行为的规定,来处罚下水道井盖盗窃者。这种处罚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强化了其侥幸心理,使得重新犯罪现象大量发生。因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一般要求具备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因而难以达到成立犯罪所要求的标准,从而使犯罪分子逃脱了法网。所以,第一种观点有些机械。而第三种观点却有些牵强,因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交通设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本案却不存在以上主观故意。而第二种观点恰恰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所以,对于盗窃下水道井盖的行为应依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罪行相适应,也才能真正起到打击犯罪的目的。

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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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日星期四

浅析上海现行供用电合同的不足及完善
吴忱学

【摘要】从1999年《合同法》颁布至今,供电部门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本文旨在对上海现行的供用电合同的分析,根据有关法律,探寻其中的瑕疵及其修改建议。随着供用电合同制度日趋完善,供用电合同为维护供电人与用电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积极的作用。
【关键字】供用电 合同 权利 义务

1.前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供电企业和客户之间已迅速由原来的行政管理关系向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转变,迫切要求用新的手段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为供用电双方提供了维护各自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依据。依据该法规定供用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供电方与用电方就设立、变更、终止供用电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民事协议。由于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的特殊性,其供应者往往相对固定,其供应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其合同的主要条款对不同的居民客户或不同的非居民客户来说也大体相同。因此,在实际的供用电合同签订中,供电方都制定出一个合同范本,针对不同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填写、改动即可。
由于供用电合同的格式化,在供用电合同的订立、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规定得相当具体和全面。但我们同时也发现:随着《合同法》的不断深入实施。《电力法》及其相关法规的相对滞后,必须制定新的相应的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供用电合同的格式文本也将会作较大的修改,以使供给方和客户方的权利义务配置得将会更合理。我现就将上海现行的供用电合同的瑕疵综述如下:

2.居民客户供用电合同的探讨
居民客户对供电部门来说其面广量大,需求雷同,供电方式简单,更由于其本身特殊性。如住宅小区的居民客户,是由房产开发商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供电部门无法在供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居民客户,一般使用背书合同。对于背书合同,目前尚无统一的概念。现行的背书形式有电费帐单“发票联”背面的“客户须知”(当电费帐单送交客户后,如客户没有异议,视为该合同成立)和散户居民用电申请书背面的“居民用电申请须知”两种方式。
2.1居民用电客户的权利义务
为研究现行居民背书内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首先,我先将居民客户的权利义务罗列如下:
居民客户权利:
(1)居民客户有依法使用电力的权利。
(2)居民客户有权要求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供电的连续性,计划停电应事先通知。
(3)客户有权拒绝交纳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外的其他不合法费用。
(4)因电力运行事故给居民客户造成损害的(除客户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所致外),客户有权向供电企业请求损害赔偿。
(5)居民客户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怀疑时,可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的权利。
居民客户义务:
(6)居民客户对供电企业的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提供方便。
(7)居民客户负有按规定合法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不得扰乱正常供电、用电次序,不得窃电的义务。
(8)居民客户有按时交纳电费的义务。电费依据是上海地区电价和供电部门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居民客户逾期交费的,需缴付违约金。
2.2分析现行的居民背书合同的内容
(1)现行电费帐单“发票联”背面的“客户须知”内容的欠缺。 ①“发票联请保存壹年,以备核查”对该条文,我个人持保留看法。我翻阅了电力法体系所有的条文,没有找到其出处,这就比较令人担忧其法律依据的可靠性。我也观察了电信公司帐单的背书,电信公司要求客户将帐单保存二年。这就让人感到有一种垄断行业定条款的随意性。对于这点问题,我建议:在上海地区供电营业细则中加入该条文,以确保该条文的严肃性和严密性。
②从“发票联”背书的内容来看,其内容对居民客户的义务多于权利,那么该项须知的权利义务对等性就值得疑问。在实际工作中也给现场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如居民客户对供电企业提供的表计准确性怀疑,由于背书的欠缺遗漏,居民客户不知有校验的权利,给营业、用电监察的解释和电费的回收带来了诸多不便。我建议:将“居民客户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怀疑时,可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的权利”告之客户很有必要。 ③对因电力运行事故给居民客户造成损害的(除客户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所致外),客户有权向供电企业请求损害赔偿这项权利也很有告之的必要。并且应同时告之:对于该类事故,上海电力公司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以确保整个“客户须知”权利义务的平衡。
(2)散户居民用电申请书背面的“居民用电申请须知”内容的不统一。上海现行的散户居民用电申请书背书内容的不统一,甚至有的供电分公司的散户居民申请书没有背书内容。现将我个人草拟的“居民用电须知”如下: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居民客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制定如下条款请遵守:
①居民用电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交纳有关费用,由供电企业装表计量向居民客户收取电费。 ②在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向居民客户连续供电并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事故时,快速到达现场组织抢修。 ③居民客户应按时交纳电费,逾期不缴按日收取电费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一;跨年度按日收取电费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三。逾期并经催缴后仍未缴清电费和违约金的客户,供电公司将按拖欠电费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由此可能造成的后果由欠费户负责。 ④供电企业安装在客户处的电能计量装置属供电企业资产,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周期更换及管理。客户不得私自装拆电表、私自启封印、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等行为均属违章用电,违者按违章用电处理。 ⑤客户对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怀疑时,可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并交校验费。供电企业委托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校验后将结果通知客户。如计量误差在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校验费不退;如误差超过允许范围,除退校验费外,并按规定退还多收的或补收少收的电费。 ⑥客户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增加容量、暂停用电、移表、销户等事宜,请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部门办理手续。 ⑦电力是商品,盗窃电能是违法行为,供电企业对窃电客户按《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处理,除停止供电外,并追究窃电户经济责任。 ⑧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害的(除客户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所致外),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处理。

3.分析现行的高、低压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采用格式条款而订立的合同。由于供用电标的物电能的特殊性,供用电合同完全适用格式合同的要素。上海电力公司目前使用的是三种格式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100KW以下、100K以上)和高压供用电合同。
3.1高、低压供用电格式合同主要包括的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2)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3)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4)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5)合同的有限期限;
(6)违约责任;
(7)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从实践中看,供用电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等信息。合同必须如实记载供电方和用电方的名称、姓名、地址等确切信息。这样便于供电方对合同的履行,同时也方便以后合同纠纷的处理。
(2)电力。这是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是指供电方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向用电方保证持续而稳定地供给电能、用电方所消耗的电。
(3)供电质量。供电质量主要包括频率的质量、电压的质量和供电可靠率三方面。这就是指供电电压和频率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或合同的约定,即供电的电压与频率是否与约定或规定相符,电力供应的时间是否有可靠保证。
(4)电费及其付款方式。是指用电方按用电数量和供电企业的电费收取标准向供电方支付的用电费用及其支付电费的方式。在电费这一条款中,应明确计费容量、电价、电度计量方式、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支付方式等项内容。
(5)供电设施维护管理。为了保证供用电合同的顺利运行,供电方和用电方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供用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责任问题和产权问题。这就将作为确定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谁,就由谁承担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