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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05 16:53: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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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4〕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




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和《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房〔2004〕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家庭无房户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后,由政府向其发放补贴的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或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对租赁该产权或管理单位住房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收的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按规定享受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第四条 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管和实施。
市、区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物价、公安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最低收入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每人建筑面积11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根据住房保障面积及按照市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扣除维修费、管理费的租金标准计算发放。
最低收入家庭享受租金核减、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人建筑面积不大于11平方米。租金标准在住房保障面积内按维修费、管理费、地段差价因素收取。超出住房保障面积以上部分的租金,由产权或管理单位按本单位其他同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或适当低于商品住房平均租金收取。
实物配租的住房维修费、管理费、地段差价标准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期公布。
第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每年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下年度全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金计划,经市财政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单位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一)享受长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
(二)取得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一人户且年满25岁以上(孤儿除外);
(三)同住家庭成员中无私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等);
(四)现租赁他人住房居住。
第十条 最低收入家庭无房户申请住房保障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长沙市最低收入无房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或住房租金核减申请表;
(二)家庭户口本以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住房租赁合同》、承租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备案资料;
(五)其他应提供的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家庭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持上述证件向居住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后,对基本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核对后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并告之原因;无异议的,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应报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期10天,但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登记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材料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登记。由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向符合申请住房补贴、租金核减条件的家庭下发通知书。
第十二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为审批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住房保障资格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人口和住房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申请人、有关单位、组织与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每年的资金情况决定市区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户(人)数,对申请获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实行排队轮候。排队顺序以批准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凡获得享受最低收入住房补贴待遇的家庭,凭《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及《长沙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领取证》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委托代发的街道、社区,按月领取租赁住房补贴金。也可将补贴资金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凡获得享受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核减资格的租户,凭《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租金核减资格通知书》到产权或管理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各产权或管理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对最低收入家庭租户给予租金核减。
第十五条 针对最低收入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重残等特殊情况的申请家庭,优先办理住房租赁补贴。在有房源情况下,上述家庭可给予实物配租。实物配租住房经核减后的租金由租户自行承担,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一)原有私房无特殊原因出售的;
(二)原有私房或租住单位住房在征用拆迁中适用货币安置的;
(三)将原租住单位住房转租的。
第十七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物配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可委托有关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社区等进行。
有关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社区接受委托管理后,未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批准,不得擅自出租、转租或挪作他用。
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保障的廉租住房如遇征用拆迁,实行产权兑换,不结算差价。
第十八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实物配租家庭的租户限经批准的家庭成员居住,其租赁使用权不得继承。符合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保障条件需继续租赁的,应重新办理手续,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
第十九条 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定期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申报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及实物配租的住房。对已取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的,应当取消其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待遇,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停止核减租金,在三个月内收回实物配租住房。
第二十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或享受住房保障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资格;已骗取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享受最低收入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收回其承租的住房,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
(一)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或拖欠租金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行为的。
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责令腾退住房的,租户应在限期内腾空住房,逾期不腾退的,可依法定程序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利益的,对已批准的住房保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本市有关经济困难户住房租金减免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教育部关于调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关于调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的通知

教学[20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中共中央党校,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目前国家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段,初试科目为5门,即政治理论、外国语、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初试均为笔试(含用笔试形式表达的外语听力考试),招生单位根据当年国家的规定和本单位考生情况,确定本单位复试要求和复试方式。这样的考试科目设置和考试安排在考生人数相对不多的情况下,是可行有效的。实践证明,这对保证新生入学质量和公正、公平的选拔新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硕士生招生形势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国硕士生招生规模连年大幅度增加,报考人数也连年剧增,而且还有继续增长的趋势,这使考试的组织和管理的任务加重,难度加大。另一方面,社会及招生单位对研究生的质量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大力推进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硕士生入学考试办法的改革,通过改革进一步提高新生的入学质量,为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打好基础,同时使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简便易行。经研究决定,从招收2003年硕士生起,适当减少入学考试中初试科目的门数,同时加强在复试中对考生素质和综合能力的考察,进一步提高复试环节在保证硕士生招生质量中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硕士生招生入学考试中的初试科目由5门改为4门,保留政治理论、外国语、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各科的考试时间仍为3小时,考试方式与2002年相同。其中政治理论课、外国语的满分值各为100分,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满分值各为150分。各科目的命题单位不变。

二、初试的政治理论科目不再分文、理两种试卷。

三、初试中的统考数学继续根据招生专业对数学的不同要求分为四类(工学门类二种,经济学二种),由招生单位按照有利于选拔人才和适应培养要求的原则选定统考数学的种类。

四、将与招生专业相关度高,且体现招生单位特色的专业课调整到复试中进行。专业课的考试形式和内容由招生单位根据各专业的培养要求,结合其他知识和能力的考核统筹考虑后自定。

五、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联考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及单独命题的考试科目均按上述方案进行调整。

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减少后,复试环节对保证新生入学质量更为突出和重要。各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初试和复试考务工作,认真研究改进和加强复试工作,提出重在考察学生的素质和能力,强化复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使硕士生入学考试科目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教育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1]2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1997年起经市政府批准实行“三三制”分流的企业下岗职工(含按分流职工要求办理失业手续的人员,下同)。

第三条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现行改策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下岗职工到农村承租荒山、荒地、荒滩、池塘或承包果园、农田、滩涂,从事种植、养殖的,持下岗、失业证明和承租、承包含同,经当地工商、税务部门批准,享受当地农民同等税费政策。

第五条 下岗职工利用本人、配偶或同居父母、子女承租的公有住宅自己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住宅租金政策。

第六条 夫妻双方(含单亲家庭)为下岗职工,其子女在小学、初中就读的,免交学杂费;在高中(公费)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减半交纳学杂费。夫妻有一方系下岗职工,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经当地街道审核,其子女在小学、初中就读的,减半交纳学杂费;在高中(公费)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减交30%的学杂费。

第七条 下岗职工办理个体经营税收手续,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发票领购簿工本费、发票登记簿工本费。

第八条 享受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的各类市场,其开办者必须将不少于30%的摊位,优先租赁给下岗职工,并减半收取摊位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管理费。

第九条 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免交报名费和培训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刊播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广告,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减半收取广告费;刊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招聘洽谈会广告,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免收广告费。

第十一条 招用外来劳务工的用人单位要按比例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其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二条 劳动、工商、税务、教育、房地产、财政、农业、民政、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



20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