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

时间:2024-06-16 07:22: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5〕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防沙治沙,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认真落实《全国防沙治沙规划》,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推动沙区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防沙治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我国防沙治沙取得巨大成就。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防沙治沙工作,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采取了更加有力的措施,我国防沙治沙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沙化土地面积开始出现净减少,由上世纪末年均扩展3436平方公里转变为现在年均缩减1283平方公里,沙区生态建设状况已从治理小于破坏进入了治理与破坏相持的阶段,有效地改善了农牧业生产条件,推进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促进了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探索了一系列改善生态、发展沙区经济的防沙治沙模式,初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防沙治沙工作机制,为推进我国防沙治沙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2.土地沙化形势依然严峻。我国是世界上土地沙化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国现有沙化土地174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8.1%,主要分布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因土地沙化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00多亿元,影响近4亿人口的生产和生活。当前,沙区的滥樵采、滥开垦、滥放牧、水资源紧缺和不合理利用等问题较为严重,防沙治沙的任务非常艰巨。
  3.搞好防沙治沙意义十分重大。防沙治沙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既是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质量的重要基础,又是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沙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的必然途径;既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迫切需要,又是增进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稳定、拓展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空间的战略选择;既是改善生态、保障生态安全的重大举措,又是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沙治沙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努力改善沙区生态状况。
  二、明确防沙治沙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奋斗目标
  4.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科学治理、合理利用的方针,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实行全国动员、全民尽责、全社会参与,加大保护和建设力度,改善生态环境,在沙区建立和巩固以林草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打好生态建设相持阶段攻坚战,促进农牧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5.基本原则。我国防沙治沙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
  ——注意发挥生态系统自然修复功能,强化保护,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
  ——严格依法防治,依靠科技进步;
  ——改善生态环境与促进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
  ——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任务;
  ——依法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6.奋斗目标。采取综合措施,全面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力争到2010年,重点治理地区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到2020年,全国一半以上可治理的沙化土地得到治理,沙区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到本世纪中叶,全国可治理的沙化土地基本得到治理。
  三、认真搞好防沙治沙布局和规划
  7.明确防沙治沙总体战略。我国沙化土地主要分布在西北、华北北部和东北西部地区,防治工作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于沙漠绿洲周围,要营建防风固沙林带、林网,保护现有天然荒漠植被和绿洲;对于半干旱沙地类型区,在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基础上,通过大力开展造林种草、小流域治理和生态移民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适度开发利用沙区资源;对于青藏高原高寒沙地类型区,要保护现有自然生态系统,采取以封育为主要方式的综合措施恢复植被,严禁不合理的开发。另外,对于黄淮海平原半湿润和南方湿润沙地类型区,要积极开展造林种草,大力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实行沙地治理与资源开发相结合。
  8.认真编制并严格组织实施规划。沙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明确逐步减少沙化土地的时限、步骤和措施。防沙治沙规划要与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省级防沙治沙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审批,市(地)、县(市)级防沙治沙规划分别由省、市(地)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经批准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切实将规划任务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和年度目标。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规划任务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四、突出抓好土地沙化预防
  9.切实保护沙区自然植被。沙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加强植被保护,杜绝“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禁止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禁止采集发菜,彻底取缔发菜及其制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禁止滥垦沙荒地、滥砍滥挖灌木。沙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禁止滥挖甘草、麻黄草等药材,在甘草和麻黄草资源分布区逐级制定保护和建设规划,在生态脆弱地区要划定禁挖区和封育区,禁止一切采挖活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中药材收购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预防森林、草原病虫害、鼠害及火灾。
  10.严格控制采伐防风固沙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采伐。对于乔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因林木老化、病虫害等原因确需进行抚育更新的,必须事先在其附近形成接替林网和林带,报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采伐。对于萌蘖能力强、需要通过平茬等技术措施促进更新的灌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采伐,须遵守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对林木更新困难地区现有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批准采伐。
  11.加强草原保护和管理。严格保护基本草地,不得擅自征收、征用、占用或改变其用途。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严格控制载畜量。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发展饲草饲料生产,改良牲畜品种。在牧区要推行草原划区轮牧、季节性休牧和围封禁牧制度。
  12.加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依法划定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生产建设活动,对确需进行的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按程序评估和审批。
  13.强化水资源管理。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合理调配江河上、中、下游用水,全面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合理确定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比例。要切实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限制高耗水、低产出的产业发展,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
  14.加快沙区生活能源结构调整。沙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生活能源问题。积极发展替代燃料,因地制宜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沼气等能源,有条件的地方应鼓励农牧民营造薪炭林。在沙区开发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时,要优先解决当地农牧民的能源需求。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能源的利用率。
  15.实行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沙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事先就开发建设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包括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对不具备水源条件,且有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灾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经批准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规定的内容同步实施生态保护和建设,搞好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搞好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因防治措施不力造成土地沙化的,有关部门要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治理,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沙化土地治理
  16.因地制宜治理沙化土地。沙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播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积极治理沙化土地。在沙区要合理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对生态区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沙化耕地,要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并在确定退耕还林还草任务时予以优先安排,对未退耕的沙化耕地要加快农业生产方式改革,积极推行免耕留茬等保护性耕作措施;对严重退化、沙化的草原,实行退牧还草,适度发展灌溉饲草料地;对生态严重恶化的地区要有计划地实施生态移民;大力开展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搞好沙区生态建设的配套水源工程建设,发展小型蓄水节水设施。
  17.切实抓好重点工程建设。国务院林业、农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好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草原沙化防治、水土保持、牧区水利等国家重点工程和区域性治理项目,在不同沙化土地类型区建设一批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积极探索防沙治沙政策和技术模式。要严格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违规使用资金案件和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工程建设情况实行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和相关政策。
  18.落实沙化土地单位治理责任制。沙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以及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的沙化土地,要落实单位治理责任制,限期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治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责任单位的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于未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六、完善防沙治沙扶持政策
  19.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随着财力的增强,加大对防沙治沙的资金投入,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安排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时,要继续将防沙治沙作为一项重点。要安排资金用于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在沙区安排的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草原建设等项目,凡涉及防沙治沙内容的,都要按有关规定搞好防沙治沙。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拓宽筹资渠道,增加防沙治沙投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对防沙治沙重点科技支撑项目予以扶持。
  20.实行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国家对防沙治沙给予必要的税收政策支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好现行的防沙治沙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减征有关税收,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国家继续对符合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规定的防沙治沙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防沙治沙项目,有关银行要适当放宽条件,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做好各项金融服务。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有条件、有生产能力、守信用的农户通过防沙治沙、发展多种经营实现增收致富。
  21.扶持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防沙治沙。要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为各种社会主体开展防沙治沙提供条件。改革现行防沙治沙投入和管理方式,凡纳入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公益性治沙活动,经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享受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等政策。在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报账制的同时,研究探索政府出资直接收购沙区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的相关政策。征占用治理后的土地,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征占者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封禁保护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对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沙区森林资源,要以多种方式给予投资治理者合理补偿。
  22.保障治理者的合法权益。沙化土地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落实经营主体,按照签订的合同,限期进行治理。治理后的沙化土地,如涉及权属或地类变更,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保障治理者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用国有沙化土地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最高可至70年,治理后的沙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23.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在有效治理和严格保护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各种实体充分利用沙区的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要扶持一批竞争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开展资源培育、生产加工、运输贮藏和市场营销。鼓励结合农业、林业、畜牧业结构调整,以公司加农户的形式建设沙区灌木林、药材和牧草基地,实行集约经营。大力发展沙区特色种植、养殖业,积极发展加工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发展沙区旅游业及其他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沙区经济发展。
  七、加大科技治沙和依法治沙力度
  24.加强防沙治沙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加强防沙治沙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针对防沙治沙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开展多部门、多学科、多层次的联合攻关。建立健全防沙治沙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积极探索科技推广新机制,对科技推广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要健全防沙治沙重点工程建设与科技支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制度,切实将科技支撑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努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科技含量。加强对基层技术人员和农牧民的技术培训,积极培育农牧民专业技术协会和科技型企业。对长期在重点沙区县及基层治沙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级晋升、技术职务聘任及其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25.严格依法治沙。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配套规章。要加强防沙治沙执法体系建设,充实执法监管力量,明确执法责任,健全监督机制,积极配合同级人大搞好执法检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沙区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土地沙化及水土流失、非法征占用沙化土地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保护生态环境道德教育。
  26.科学开展土地沙化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沙化监测体系,科学开展监测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国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监测结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监测结果,调整并完善防治措施。对于有沙化趋势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地区,要依法制止导致土地沙化的行为,并积极开展防治。
  八、加强对防沙治沙工作的领导
  27.防沙治沙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沙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负总责。沙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全面推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将防沙治沙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纳入沙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范围。加强防沙治沙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全国防沙治沙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28.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国际合作与交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我国履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的要求,密切合作,加强履约能力建设,认真履行我国承担的各项义务。要根据我国国情,积极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我国防沙治沙事业的发展。努力开拓防沙治沙国际合作新领域,鼓励将国内防沙治沙技术向其他国家进行有偿输出和转让。
  29.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防沙治沙事业。大力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群众性防沙治沙的新机制、新办法,引导沙区群众积极参与防沙治沙。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其他社会团体在防沙治沙中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和关心防沙治沙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沙治沙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

                            国务院
                         二○○五年九月八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与《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与《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是规范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为了加强执法检查,促进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落实两个《条例》,推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开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我委根据
两个《条例》,制定了《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与《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以下简称:两个《检查评估细则》),现将两个《检查评估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检查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
下:
1、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检查评估以乡中心小学以上的完全小学、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为主要对象,其他学校是否列为检查评估对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2、检查评估应与日常体育卫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行,以学校自查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查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时,要把对体育卫生工作的检查评估作为重要内容,将两个《检查评估细则》的要点列入中小学督导评估方案,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以减轻学校接待工作的负担。
4、考虑到各地工作开展得不平衡,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有所不同,两个《检查评估细则》中各指标分值为参考分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两个《检查评估细则》中的参考分值确定各指标分值。
5、两个《检查评估细则》单独记分与评价,各计100分,评价等级均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其中优秀为90分以上,合格为60-89分,不合格为59分以下,评价等级的确认由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各地自查基础上进行抽查后予以确定。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区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如何贯彻落实两个《条例》进行规划,并督促学校按照两个《检查评估细则》要求进行自查以及分期分批地对自查“合格”的学校进行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国家教委。
7、我委将根据各地检查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不定期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对获“优秀”以上等级的学校及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取得突出成绩的地区或县进行表彰。
附件:一、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
二、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

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
--------------------------------------------------
| 评 估 | |参 考| |
| | 评估内容与标准 | | 考评方法 |
| 要 素 | |分 值| |
|-----|----------------------------|---|---------|
| 组织 |1、学校体育工作有校长负责(2分),有领导小组(1分),| 5 |查文件,向有关 |
| 机构 |主管校长熟悉学校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2分)。 | |人员调查了解。 |
| 与 |2、学校在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把体育 | 3 |查文件或工作记 |
| 管理 |工作列为重要内容(3分)。 | |录。 |
|(10分)|3、班主任能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2分)。 | 2 |询问了解情况。 |
|-----|----------------------------|---|---------|
| |4、体育器材完全达到国家或省级器材配备目录要求(3 | 6 |查器材查目录, |
| |分);体育场地建设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规定(中学有 | |场地测量、检查。 |
| |250米以上环型田径场、小学有200米以上环型田径场) | | |
| |(3分)。 | | |
| 体育 |5、体育器材有安全保证,性能合理(1分)。体育场地平 | 3 |调查了解、查实 |
| 场地 |整、整洁,设施布局合理,符合教学基本要求(2分)。 | |物。 |
| 器材 |6、体育器材、场地的管理有专人负责(1分);设置有体育 | 3 |调查了解,查登 |
| 与 |器材室(1分);每学年对体育器材的数量、品种、添置、损 | |记册。 |
| 经费 |耗都有明确的记载(1分)。 | | |
|(15分)| | |查近两年学校经 |
| |7、每年学校体育经费不少于学校经费的1%(3分)。 | 3 |费决算。 |
--------------------------------------------------

-------------------------------------------------
| |8、严格按照《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 | 4 |计算、调查了解。|
| |划》、《全日制普通高中课程计划》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 | |
| |课程计划》配备专职或兼职体育教师,确保每个教学班保 | | |
| |质、保量的上好每一节体育课和每一次活动课(4分)。 | | |
| 体 |9、教师做到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为人师表,无体罚和变 |10 |查教案,看课,调|
| |相体罚学生现象(2分);具有基本的体育理论知识(2 | |查了解。 |
| 育 |分);具有从事体育教学必需的基本能力,包括:口令清 | | |
| |晰、响亮,口哨运用自如,动作示范准确,语言表达清楚、 | | |
| 教 |简练,教法恰当、新颖,队列调度合理(2分);有教学总结 | | |
| |和教研能力,有组织体育竞赛和运动训练的能力(2分); | | |
| 师 |学历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分)。 | | |
| |10、每个教师每年接受不少于7天(可分散、可集中)的多 | 2 |查证书或培训通 |
|(22分)|种形式的业务培训(2分)。 | |知。 |
| |11、体育教师职务评聘充分考虑其工作特点(1分);体育 | 6 |查文件、进行调 |
| |课时费计算和其他课同等对待(2分);体育教师工作量 | |查了解。 |
| |计算包括体育课、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 | | |
| |育训练、体育竞赛,具体计算参考以下标准:每3次早操 | | |
| |或课间操计1课时,每2次课外体育活动计1课时,每次 | | |
| |运动训练计1课时,运动竞赛每全天计4课时(2分);执 | | |
| |行教育行政部门对体育教师工作服装配置及室外补贴的 | | |
| |有关规定(1分)。 | | |
-------------------------------------------------

-------------------------------------------------
| |12、学校按国家规定的中小学课程计划开足体育课(3 | 3 |查课表。 |
| |分)。 | | |
| |13、体育教学按学年、学期、单元计划进行(3分),有教案|10 |查有关教学文 |
| 体 |且包括课次、教学任务、准备活动内容及程序、教学内容 | |件,备课记录。 |
| |及程序、技术要领及难点、教学方法、保护与帮助、场地器 | | |
| 育 |材布置示意图、运动量等内容(4分),保证每项教材施教 | | |
| |前进行集体备课(3分)。 | | |
| 教 |14、体育课有课堂常规(2分),教学有一定的质量,学生 | 4 |抽查课。 |
| |注意力集中,情绪活跃,运动负荷适宜(2分)。 | | |
| 学 |15、85%的学生掌握所学知识,70%的学生基本掌握所学| 3 |抽查学生。 |
| |技能(3分)。 | | |
|(23分)|16、体育课严格考试有记载(1分)。执行《中、小学生体育| 3 |查档案、成绩册。|
| |合格标准》(2分)。 | | |
|-----|----------------------------|---|--------|
| 课 |17、学校每天保证做好课间操(早操)(3分),每周两次课| 5 |查课表,调查了 |

| 外 |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内容、场地落 | |解。 |
| 体 |实(2分)。 | | |
| 育 |18、在校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平均达标率在85%以 | 3 |查成绩册。 |
| 活 |上(3分)。 | | |
| 动 | | | |
|(10分)|19、学校每年组织学生进行1次以上的远足活动(1分)。 | 2 |调查了解。 |
|-----|----------------------------|---|--------|
| 课 |20、有体育代表队(2分),课余体育训练有计划、经常化,| 4 |查代表队名单, |
| 余 |并形成传统(2分)。 | |训练计划。 |
| 体 | | | |
| 育 |21、参加课余体育训练学生文化课平均成绩达到及格以 | 2 |比赛成绩册。 |
| 训 |上(2分)。 | | |
| 练 | | | |
| 与 |22、学校每年举行一次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一 | 4 |运动员成绩册。 |
| 竞 |次冬季越野赛(2分);能开展其他小型多样的体育竞赛 | |查竞赛次序册。 |
| 赛 |活动(1分);学校体育竞赛执行国家有关体育竞赛制度 | | |
|(10分)|的规定(1分)。 | | |
-------------------------------------------------

-------------------------------------------------
| 体质 |23、有学生体质状况的测试数据(4分),肺活量体重指数 | | |
| 状况 |高于本省平均水平(3分),学生耐力指标高于本省平均 |10 |查资料并进行评 |
|(10分)|水平(3分)。 | |价。 |
-------------------------------------------------
注: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直评为“不合格”:
(1)不按国家要求开设体育课;
(2)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3)学生在校期间,除不可抗拒因素,身体健康严重受损。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给予加分:
(1)体育代表队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正式比赛中取得前6名〔国家级(加3分)、省
级(加2分)、市级(加1分)〕;
(2)教师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教研活动中提供示范课〔省级(加2分)、市级(加1
分)〕;
(3)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的
特色体育项目竞赛活动(加1分);
(4)学校体育工作近两年内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
分)、市级(加1分)〕;
(5)学校体育教师近两年内科研论文获奖〔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
(6)学校有体育馆或游泳池(各加1分)。
3、被评估内容如未完全达到标准要求,由评估组织者酌情减分。

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
--------------------------------------------------
| 评 估 | |参 考| |
| | 评估内容与标准 | | 考评方法 |
| 要 素 | |分 值| |
|-----|-----------------------------|---|--------|
| 组织 |1、学校卫生工作有校长负责(2分),有领导小组(1分), | 5 |查文件,向有关 |
| 机构 |主管校长熟悉学校卫生工作的政策法规(2分)。 | |人员调查了解。 |
| 与 |2、学校在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把卫生 | 3 |查文件或工作记 |
| 管理 |工作列为重要内容(3分)。 | |录。 |
|(10分)|3、班主任能教育和督促学生讲究卫生(2分)。 | 2 |询问了解情况。 |
--------------------------------------------------

--------------------------------------------------
| |4、教室的采光照明符合《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 | 3 |抽查。 |
| |标准》,平均照度不低于150LX(3分)。 | | |
| |5、黑板无裂缝、无反光、无眩光(3分)。 | 3 |抽查。 |
| 条 |6、课桌椅符合《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3分)。 | 3 |抽查 |
| |7、学校能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3 | 3 |实地考察、询问 |
| |分)〔或要求学生自带饮用水(2分)〕。 | |了解情况。 |
| 件 |8、有自来水的学校平均每教学班有一个水龙头〔无自来 | 5 |实地考察、查目 |
| |水的学校能为学生提供简陋的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能 | |录与实物。 |
| |为学生提供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3分);平均每40名 | | |
| 与 |男生,每25名女生有一个厕所蹲位,男厕所小便池相应 | | |
| |配套(2分)。 | | |
| |9、学校有卫生室(600学生以下的学校有卫生箱)(2分);| 5 |实地考察、查目 |
| 经 |卫生室设备按国家教委《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施配备 | |录与实物。 |
| |目录》或省级有关规定进行配备(卫生箱有可处理一般疾 | | |
| |病、创伤的医疗器具和药品)(3分)。 | | |
| 费 |10、学校将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3 | 3 |查近两年经费决 |
|(25分)|分)。 | |算。 |
|-----|-----------------------------|---|--------|
| |11、学校在编制额度内,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配 | 5 |核实后计算,询 |
| 校医 |备专职或兼职卫生技术人员(3分),合理解决卫生人员 | |问了解情况。 |
| 与 |的技术职务和待遇(2分)。 | | |
| 保健 |12、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 | 2 |查证书。 |
| 教师 |技术职务)或兼职卫生人员接受过专业培训(2分)。 | | |
|(10分)|13、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8小时(可集中、可分 | 3 |查培训通知。 |
| |散)的多种形式的培训(3分)。 | | |
--------------------------------------------------

--------------------------------------------------
| |14、小学、初中每周保证0.5课时的健康教育课或小学、 | 3 |查课表及教学计 |
| 健 |初中以外的学校每学期开设健康教育讲座(3分)。 | |划。 |
| |15、健康教育课教学按计划进行(2分);有符合国家规定 |10 |查教学计划与教 |
| |的教材(2分);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具、挂图(2分);有规 | |案,清点教具、挂|
| 康 |范的教案(2分);教师授课质量高(2分)〔或小学、初中以 | |图,抽查健康教 |
| |外的学校健康教育讲座质量高(5分),开设心理咨询(5 | |育课(或讲座)。|
| |分)〕。 | | |
| 教 |16、学生个人卫生做到头发整洁、无异味、无头虱(2分); | 8 |抽查学生。 |
| |手洁、指甲勤剪(2分);面、耳、颈干净(2分);衣服、鞋帽| | |
| |整洁、无异味(2分)。 | | |
| 育 |17、坚持眼保健操制度(1分);利用宣传栏、家长会、班 | 2 |调查了解,查记 |
| |队会、广播、卫生小报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宣传卫生 | |录。 |
| |保健知识(1分)。 | | |

|(25分)|18、学生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2分)。 | 2 |抽查学生。 |
|-----|-----------------------------|---|--------|
| 公 |19、学生每日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 | 2 |查课表。 |
| 共 |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2分)。 | | |
| 卫 | | | |
| 生 |20、学校环境卫生有专人负责,有定期检查制度(1分); | 7 |实地检查,查制 |
| 与 |教学用房与宿舍地面无烟头、无纸屑,墙壁无污迹,窗明、 | |度。 |
| 常 |桌椅净(2分);校园无乱丢废弃物,无痰迹,无污水洼,无 | | |
| 见 |乱写乱画(2分);厕所清洁,有消毒措施,无乱写乱画,粪 | | |
| 病、 |池加盖(2分)。 | | |
| 传 | | | |
| 染 |21、学校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 | 2 |调查了解。 |
| 病 |全和卫生防护措施(2分)。 | | |
| 防 | | | |
| 治 |22、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有管理制度与措 | 4 |实地调查、查体 |
|(15分)|施,食堂环境整洁(2分);炊管人员无传染病,每年进行 | |检记录。 |
| |一次体检(2分)。 | | |
--------------------------------------------------

--------------------------------------------------
| |23、学生体质健康卡片健全,学生每1-2年一次体质健 | 4 |查体检记录及统 |
| 健 |康检查(2分);对学生体质健康检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 |计资料。 |
| 康 |(2分)。 | | |
| 状 |24、学校有常见病、传染病防治计划(1分);至少针对九 | 7 |查计划与安排, |
| 况 |种常见病中的六种采取防治措施(每种常见病有1-2项 | |抽查统计均值。 |
| |具体措施)(3分);四种以上常见病发病率低于本省平均 | | |
|(15分)|水平(3分)。 | | |
| |25、有学生缺课率统计(2分),缺课率低于5%(2分)。 | 4 |查统计资料。 |
--------------------------------------------------
注: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直评为“不合格”:
(1)小学、初中不按国家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
(2)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3)近两年内发生过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给予加分:
(1)为学生提供营养配餐(加2分);
(2)健康教育教师近两年内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提供示范课〔省级
(加2分)、市级(加1分)〕;
(3)学校卫生工作近两年内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
分)、市级(加1分)〕;
(4)学校卫生人员近两年内科研论文获奖〔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
3、被评估内容如未完全达到标准要求,由评估组织者酌情减分。



1998年3月20日

关于印发海口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口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经2010年12月1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海口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海口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或因病致贫问题,根据《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琼府办〔20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为海口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量力而行原则。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三)简便易行原则。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四)分类救助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医疗救助工作采取“政府 主导,民政主管,社会参与和慈善援助”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六)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原则。加强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形成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区政府职责

  1. 成立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统计局等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城乡医疗救助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2. 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原则上救助对象超千人的配备2~3名工作人员,安排的工作经费不低于5万元,千人以下的配备1~2名工作人员,安排的工作经费不低于3万元,确保医疗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3. 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医疗救助政策。

  (二)市、区民政部门职责

  1. 市民政部门应会商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各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2.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核定、审批工作。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职责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城乡医疗救助入户调查、公示、审核、报批等服务工作。

  (四)有关部门职责

  1.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救助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提供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设施目录。

  3.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并制定管理办法。

  4. 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条 医疗救助应充分利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增加医疗救助管理功能模块,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

  第三章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海口市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五保供养证》的五保供养对象。

  (三)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相关证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四)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特困家庭的重病人员及市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或原始诊断证明的费用。

  (二)器官移植的费用。

  (三)跨年度累积的医疗费用(上一年度年底产生的医疗费用,累积时间不超过本年度上半年的除外)。

  (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的费用。

  (五)计划生育费用。

  (六)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含夫妻打架)、吸毒、酗酒、赌博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交通肇事或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费用。

  (八)因整形、矫形、增高、减肥、保健、美容等非正常疾 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城乡医疗救助的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医疗救助采取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居家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五种方式。

  年救助封顶线 8000元。特殊情况,经区城乡医疗救助协调小组批准,救助金额可以适当提高,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 20000元。

  第八条 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的救助对象是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救助名单,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所需经费经财政部门审核 后,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账户划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

  第九条 门诊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重点是针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无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五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

  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总额情况确定门诊医疗救助金额,再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情况确定核发一定的救助金。

  年度个人门诊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

  第十条 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是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人员,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原则上60%的救助资金用于住院医疗救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6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年救助封顶线;其中城市“三无”对象及农村五保对象个人自付部分,给予100%救助,但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年救助封顶线。个别超过年救助封顶线的五保对象 的个人自付部分,酌情从五保供养经费中的统筹资金中支出,严格审批。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救助对象患有重大疾病无钱治疗的,经区民政局入户调查核实,可实施医前救助,医前救助最高限额在年救助封顶线的30%以内确定。对同一救助对象实施的医前、医中、医后救助金额累计不得 超过年救助封顶线。

  第十一条 居家医疗救助。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救助对象患慢性病或特殊病种长期住院疗效不佳且医疗费用过高,经医疗救助对象或其亲属申请,可采取居家治疗的方式予以救助。居家医疗救助经区民政局会同所在镇政府(街 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相关人员入户核实,可视情况进行病 中分期或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在年救助封顶线的40%范围内确定。

  第十二条 临时医疗救助。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救助对象以外的其他困难人员,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过高,酌情给予医疗救助,救助金额在年救助封顶线内,并且不超过个人自付部分的30%。

  各区每年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 救助资金总额的20%。

  第十三条 核定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本地医保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及新农合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卫生材料目 录标准以外支付的费用。

  (二)患者所在单位应该或已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各种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五)民政部门已实施的医疗救助费用。

  区民政部门对医疗费用凭证及相关资料审核有异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协助核查。

  第五章 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门诊医疗救助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住院医疗救助程序。依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建立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信息共享、监管统一、结算同步。住院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定点医疗机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和医疗救助可报销金额内减收住院押金,救助对象只需交纳个人自负部分住院押金,出院实行一站式费用结算“一单清”。救助对象出院后凭以上证件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报销后,直接在医疗救助窗口办理医疗救助,窗口按第十条规定的救助比例和标准给予救助。

  第十六条 居家医疗救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医疗救助对象或委托人持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市以上医疗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向村(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报《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村(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在村(社区)公示3天。

  (三)无异议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十七条 临时医疗救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或委托人持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市县以 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等材料,向村(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报《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村(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派出专人对医疗救助材料进行调查,提出初审和审核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接到上报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医疗救助资金;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转诊、急诊、急救办理程序。对因转诊、急诊、急救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出院后凭有关资料先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报销,再凭经办机构出具的结算清单到区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区民政局按规定比例予以救助。

  第六章 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一)上级拨付的城乡医疗救助专用资金。

  (二)本级财政部门年初预算安排资金。在年初财政预算中,以上年度城乡人口为基数,按每人5元标准安排救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5.5∶4.5的比例共同负担。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

  (六)本年度医疗救助资金如出现缺口,经市政府同意,可 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补足。

  第二十条 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 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一)由市财政局在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 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二)各区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门诊救助、大病救助、居家救 助和临时救助明细台账。

  (三)市财政局预算安排资金和上级专用资金及其他各种资金要及时从财政划拨至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当年资金结余转入下年使用。

  第七章 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门诊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镇卫生院承担;住院救助原则上由镇级以上医院承担。

  第二十二条 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各区民政、卫生部门选定,并向社会公开医疗机构和各项优惠政策。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设立济困门诊和济困病房。医疗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到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应适当减免挂号费、诊断费、治疗费、检查费、床位费、手术费、药品费等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医疗救 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取消其 不少于三年的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各类社会团体,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口市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海府办〔2006〕25号)和《海口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海府办〔2006〕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