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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声明

时间:2024-07-19 02:42: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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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声明

水利部经济调节司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声明



  声  明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以下简称"两定标准")已由水利部、财政部正式颁发(水办[2004]307号),"两定标准"单行本已经水利部、财政部授权,由黄河水利出版社正式出版,相应配套材料及使用指南"两定标准"编制组正在编写之中。请需要"两定标准"及其配套材料的各有关单位直接与黄河水利出版社或"两定标准"编制组联系。未经授权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印出版,如有侵权行为,我们将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水利部经济调节司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人事部


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会 [2004]25号



为适应会计工作需要,在总结多年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基础上,经财政部、人事部研究,现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调整问题
将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合并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科目不变。调整后,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3个科目。从2005年度起,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将按照调整后的3个科目进行。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仍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二、考试科目衔接问题
为保证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科目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05年度,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在2004年度考试中,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的考试;虽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也可报名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二)2004年度未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05年度报名时须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三)参加2005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两个科目考试的合格成绩,仅在当年有效。自2006年度起,停止原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
(四)2005年度首次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科目考试的人员,按照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进行。
三、考试成绩管理问题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四、港澳居民参加考试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允许港澳居民参加内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复函》([2004]港办交字第170号)精神,对符合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重新修订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并用于2005年度的考试。
(二)2005年度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原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可继续按照2004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复习备考。
(三)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要求,并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
本通知自2005年起施行。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 人事部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的相关规定,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现就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甜品站,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二、餐饮主店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所属的甜品站进行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甜品站纳入饮品店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范围。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为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和审批机关。在餐饮主店附近开设甜品站的,由餐饮主店提出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及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申请。
  核发的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栏中标注“饮品店(甜品站)”,备注栏中标注“餐饮主店位于××××(具体地址)”。核发变更的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中标注“含×个甜品站”。
  在餐饮主店内开设的甜品站,不另行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除提交《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餐饮主店配送管理制度、甜品站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甜品站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五、甜品站的选址,除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要求外,应设在室内,且为独立区域,与餐饮主店的距离原则上不得超过800米,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平方米。
  甜品站应按照食品进入和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能防止食品发生交叉污染。
  六、甜品站应具有给排水条件,设置清洁流动水源,并设有洗手设施。
  甜品站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由餐饮主店负责。
  七、甜品站冷藏、冷冻、恒温等设施设备的数量和结构应满足不同种类食品分开存放的需要,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八、甜品站的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排水,设备、工具和容器,食品贮存场所、废弃物暂存设施等,应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三类许可现场核查相关要求。
  九、甜品站销售的食品,应由餐饮主店配送,并建立配送台账。甜品站不得自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配送应使用封闭的恒温或冷冻、冷藏设备设施,确保食品在配送过程中不被污染。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对甜品站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办甜品站,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