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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吉林省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

时间:2024-07-23 02:3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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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吉林省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吉林省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


(2004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4]8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批准吉林省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吉政文[2004]145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吉林省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精神,进一步补充完善《方案》和相关配套改革办法,以利于基层操作。

二、要严格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要完善税改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得到全面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妥善处理乡村债务和农业税费尾欠,全面落实和完善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政策,切实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

三、要切实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控,加快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要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抓紧制订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完善并严格执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继续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各种名目的乱收费。进一步完善涉农收费制度,严格划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杜绝政府部门、垄断行业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严格操作程序。

四、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为契机,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管理制度和体制创新,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有力保障。认真研究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机制和新方法,为在全国逐步取消农业税提供经验。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

  请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抄送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备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5〕2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

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

  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 二○○五年五月八日)

  2004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四平市开展了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受到了国家的肯定和当地群众的好评,在全省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近日,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确定我省以省为单位纳入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范围。为确保扩大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确保扩大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在农村开展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农村工作的高度重视,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推动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逐步解决、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措施、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要广泛开展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按照中宣部、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广泛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活动的通知》(国人口发〔2005〕23号)要求,加强新闻宣传、社会宣传和基层宣传。要认真开展好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百日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提高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知晓率。

  二、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范围

  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执行吉人口字〔2005〕13号),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安排专项资金,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按照国家要求,以省为单位扩大试点的省份,2005年最多只能扩大到90%的目标人群,2006年全部推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在全省县(市)和部分城区开展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各类开发区2005年暂不纳入试点,这些开发区可由当地自行安排试点。

  三、切实加强奖励扶助资金管理,抓好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即将出台的《吉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坚持奖励扶助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全面开展试点的县(市),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州、县(市)四级财政按50%、30%、10%、10%(延边州为80%、12%、4%、4%)的比例共同负担。自行试点开发区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30%,其余70%的经费由市、开发区解决(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2006年全部推开时,按规定比例承担。

  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奖励扶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按规定的承担比例落实好各级应配套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上级补助资金、本级配套资金和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所需必要工作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对奖励扶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按时将奖励扶助资金拨付到发放机构。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准确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和数据资料。各级农村信用社要规范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程序,按规定程序设置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保证发放渠道畅通,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建立起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管理运行机制。要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按照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形成多层次、多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对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工作要负全责,对奖励扶助资金进行全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各级监察部门要实行群众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过程中各种举报案件线索进行收集、分析和查处。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人受理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举报,并为群众的咨询和查询提供服务。

  要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层层公示、群众举报、见面座谈、行风测评、计生协会民主参与等形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试点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资金不落实、资金管理使用等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取消试点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松散型联营等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松散型联营等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松散型联营等问题的请示》(工商函〔1992〕2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经济合同法》第三条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之间的“松散型”联营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无论联营企业之间或非联营企业之间都不得相互利用营业执照或利用他人的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松散型”联营的企业应在各自经核准登记的经营
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或个人违反法规利用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中构成投机倒把的,应当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定性处罚。
三、关于罚没物资的收购处理问题。应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字2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