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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时间:2024-07-08 10:14: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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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文办发〔2005〕38号)

各司局、国家文物局, 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中办发[2005]12 号) 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行文化部政务公开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推行政务公开是践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我部文化市场、艺术考级管理等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他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等评奖工作始终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有关文化工程严格按程序操作,有关基建工程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我部局级干部任免公示和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逐步制度化、规范化;调整了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政府网站建设,按照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文化部政府网站上增加了许多政务公开的内容;我部专门在办公厅设立了新闻信息处,制定了新闻发布的规章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文化工作的新闻信息。政务公开的推行,拓宽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文化行政行为的监督。



当前,我部政务公开工作尚不能完全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些工作人员政务公开的意识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单位政务公开制度不够健全,程序不够规范,工作不够落实。这些问题影响了我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实施,不利于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行使。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对我部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司局要切实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 进一步把政务公开工作抓紧抓好。



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



推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和发展群众的文化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文化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文化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文化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所有公开事项,既要充分反映实际情况又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按照有关程序,对应当公开的事项,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文化体制改革是我部中心工作之一,必须坚持“两手抓、两加强”。无论是繁荣文化公益事业,还是发展文化产业,都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改革举措,接受群众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更是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支持。无论是行政审批,还是行政许可,无论是文化立法,还是文化行政执法,均要遵循有关的制度和程序。推行政务公开的最终目的,是使政务公开成为我部实施的一项基本制度,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三、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审批程序、方式方法



(一)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我部中心工作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1. 行政许可项目公示工作。我部现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7 项,其中文化市场司16 项、教育科技司1 项。具体项目为: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设立港澳与内地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设立港澳投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港澳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台湾与大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设立台湾与大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演出经纪机构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审批;文艺表演团体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参加本团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自行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审批;进口音像制品审批;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批;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审批。按照《文化部行政许可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及时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2. 有关文化工作的政策法规、部门规章、重要规划、重大工作部署。



3.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的评奖工作。要继续严格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加评奖透明度,向社会公开评奖程序、评委身份、评奖结果和评委评语。按照专家、群众、主管人员三结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评出的侯选名单在媒体上公示。通过以上程序,确定获奖名单。



4. 重大文化活动的公开情况。如中国艺术节、重大节庆文艺晚会、“三下乡”慰问演出、 “相约北京”联欢活动等。



5. 重大文化工程的评审工作及进展情况。目前我部重大文化工程主要包括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国家清史篡修工程、国家昆曲艺术抢救保护和扶持工程、送书下乡工程、中华再造善本工程等。



6. 文化市场监管举报、处理、整改公示工作。



7. 公开选拔任用干部工作。



8. 政府采购制度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确保政府采殉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率。



( 二) 政务公开的审批程序



我部政务公开工作的审批程序如下:



1. 各司局负责确定需要向社会公开的行政业务事项,并经司局负责人审核后提供给办公厅;



2. 办公厅( 含办公厅授权或委托的单位) 负责对拟公开的行政业务事项进行审核;



3. 办公厅在审核中认为属于重大事项的,报请部领导审批;认为属于一般事项的,由办公厅( 含办公厅授权或委托的单位) 审批;



4. 办公厅( 含办公厅授权或委托的单位) 负责统一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



( 三) 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



1. 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 应向社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我部中心工作、热点难点问题, 可征求我部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充分发挥其智力优势。



2. 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健全文化新闻发布制度是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手段,其宣传方式也比较容易被群众所接受。我部新闻宣传工作由办公厅归口管理,办公厅主任为新闻发言人,根据部长授权,代表文化部对外发布新闻,各司局协助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凡制定的文化政策法规、作出的重大决定以及实施的重要举措等应及时组织宣传报道。要及时准确地向境内外新闻媒体提供文化信息, 及时向新闻界披露重要或突发事件以及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情况,为公众提供畅通的信息渠道。



3. 加强文化部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电子政务是新形势下推行政务公开最权威、最广泛、最快捷的方式和手段。要重点建设文化部政府门户冈站, 主要是:整合文化部系统网上资源, 做好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制订我部网站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作为我部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办公厅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相关制度



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



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 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 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要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我部政风建设的范畴,定期组织群众对我部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时间是否高效, 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各司局的责任。可以将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办公厅和驻部监察局对政务公开事项要进行全程跟踪, 严格履行督促检查、行政监察职责。对工作效果不明显、走过场的,要严肃批评, 限期整改;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侵 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要严肃查处,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 党组统一领导, 办公厅组织协调,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的要求, 成立文化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加强对我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各司局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 切实加强领导, 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司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司局的政务公开工作。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各司局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司局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评检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齐抓共管, 相互配合,形成推动我部政务公开深入开展的整体合力。



要加强人员培训、学习交流, 为推行政务公开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 不断增强工作人员开展政务公开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与此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 营造推行政务公开的良好氛围, 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积极参与我部政务公开的实践活动。



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我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文化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文化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层级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 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



文化部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直属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 参照本《意见》精神, 制定各自推行政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并报办公厅备案。办公厅和驻部监察局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铁路装卸作业组织管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装卸作业组织管理规则

1986年7月30日,铁道部

第1条 铁路装卸工作是运输生产的重要环节,在铁路运输中占有重要地位,其能力大小,机械化程度,作业效率,安全和劳动质量都将直接影响铁路运输的效率和质量。装卸工作同时又是铁路运输服务的窗口,其服务质量也直接关系到铁路的声誉。因此,各级领导对装卸组织工作必须重视,应注重研究并改进装卸作业的组织管理,不断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关心职工生活,充分调动装卸职工的积极性,努力扩大装卸能力,确保装卸作业安全,提高装卸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优质高效地为铁路运输服务。
第2条 各铁路局、分局、车站(车务段)的装卸管理机构,应实行专业管理,加强对装卸工作的领导。
第3条 铁路装卸是铁路内部的“工附业”,必须建立独立经济核算制度,并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装卸部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一定要有安全承包的内容,应以定额管理为基础,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和组织分配,在摆正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下,搞好按劳分配。
第4条 铁路装卸作业系指在铁路车站、货场内装卸火车、汽(马)车、船舶和出入库(经铁路局批准实行库外承运和交付的车站)搬运作业。有余力时也可到站外向社会提供装卸搬运劳务。
大中城市和运量较大而稳的车站,装卸作业应由铁路专业装卸队伍(即国家劳力计划内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担任,配备定员,运量较小或不稳定的车站可以委托非铁路专业队伍承办装卸作业(简称委外装卸,委外装卸的组织管理办法由部另定),但凡集中办理危险品的车站以及中转零担货物、涉外物资、贵重品、尖端保密货物等较多的车站,装卸作业则应由铁路专业装卸队伍承当。
第5条 向旅客、发收货人提供装卸劳务的车站,由车站使用“装卸费收据”、“实额收据”核收,发送零担货物的装费也可在货票上核收,在月份过后十日前由分局收入检查室与分局装卸财务办理清算,每月可以预支不超过上月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向铁路内部单位提供路内装卸作业,凭车站监装卸人员签证的“装卸工作单”由分局装卸部门向分局财务科或决算站段办理清算手续。
有条件的车站、可经铁路局批准后,由装卸部门自行组织人员核收装卸费,以减少互相清算手续。
第6条 应根据各车站的货物品类,运量和运输特点合理地配备人力和装卸机械,为减轻装卸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效率,应不断地扩大装卸机械作业范围。
第7条 装卸工人必须服从车站统一生产指挥,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货场管理制度,车站应组织均衡装卸车作业,根据运输规律、装卸能力和劳动定额核定作业时间,按核定的时间完成装卸任务。
装卸派班工作应执行“先路工,后委外,先机械,后人力”的原则。
第8条 为保障装卸作业安全,在铁路装卸机械作业区内,车辆的进出、装卸都必须由车站组织指挥,外单位的人员和机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区内作业。
第9条 装卸调度员根据各站作业情况,可以调动装卸工人到外站助勤,凭调度命令乘坐旅客列车(特快及国际列车除外)或货物列车,但应有专人领队,并保证安全。


凭调度命令可以在本、局管内免费回送者外站助勤必需的装卸机具,随机维修用具、材料、备品等(不包括配属调转或修理)。
第10条 车站、车务段应按月填报装卸工作报表,由分局汇总报铁路局,铁路局按季报部。
第11条 使用农民轮换工应按(85)铁劳人字47号文件和铁劳(1986)397号文件执行。但机械作业时,必须由铁路专业装卸工人担任司机。
第12条 应经常进行理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装卸职工自觉做到“尊客爱货,严守纪律,文明装卸,优质服务”。应有计划地定期组织技术学习和业务培训,加强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不断提高装卸队伍的素质。
凡新工人(含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该工种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未接受此项教育并考核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13条 为保证铁路装卸能力,必须稳定装卸队伍,严格控制抽调装卸工人从事非本职工作和将装卸工人改职调出装卸部门。
第14条 装卸职工要遵章守纪,文明生产,严格执行“六不准”(一不准乱扔乱摔货物;二不准偷、吃、拿运输物资;三不准敲诈勒索货主;四不准刁难货主;五不准乱收费用;六不准在货场买货主的东西),以维护路风路誉。
第15条 各级装卸管理机构应不断地改善劳动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订主要货物品种的装卸工艺、货物堆码标准、作业标准,实行标准化作业,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劳动定额管理,不断提高装卸质量和效率。
第16条 装卸工组应在货运员指导下进行装卸作业,在装车、卸车和堆码的各个过程中都必须加强作业安全与质量检查,并严格交接验收制度,监装卸货运员确认达到质量标准,或按各自责任划分的规定,由货运员签发“装卸工作单”,并以此作为货运与装卸之间质量责任划分的依据。
第17条 各铁路局、分局、站(段)要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单位、班组和个人之间的文明装卸竞赛评比活动,大力表彰先进。
铁道部每年进行一次全路文明装卸标兵和先进班组命名表彰。各局要组织好评选,并按要求将推荐名单报部。
第18条 各铁路局要根据社会物质文明的进步和客观条件的变化,不断地改善装卸职工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提供就餐、饮水条件和专用值班间休室,浴池等。间休室应配备卧具及附属设施的标准,由各局自定。
(附件略)


商业部关于颁发《冷藏库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程(暂行)》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颁发《冷藏库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程(暂行)》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为了适应我国冷藏加工工业迅速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切实做好制冷装置安全技术工作,我们组织了有关方面的技术人员,对目前商业系统制冷机器、设备性能和技术装置的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参阅了国外有关的标准资料,重新制定了《冷藏库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程(暂行)》。现将《规程(暂行)》及随文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们。
1960年,商业部食品局制定的《冷藏库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程》同时终止。

冷藏库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程(暂行)

(1985年2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确保氨制冷装置的安全运行,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制冷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商业系统冷藏库氨制冷装置的设计、安装、操作、维修和管理。商业系统各有关单位和企业所制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专业技术标准、技术条件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服从于国家的有关规程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