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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6:59: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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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3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交通厅是主管自治区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汽车出入境运输、交通战备工作由交通厅管理。
(二)转变的职能
1.除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和大中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交通厅不再直接管理项目的立项审查、评估、评优等事项;除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外,交通厅不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评价、推广等事项。
  2.交通行业有关培训、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等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
  3.交通企业集团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调整和企业经营性项目的投资、生产计划、运输班期调整等生产经营权交给企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交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及重要专用公路的建设、养护、路政等组织管理。
 (四)指导我区交通行业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建立完善信息服务体系,维护全区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组织交通规费稽征;负责汽车维修市场、车辆技术检测;汽车驾驶学校、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六)贯彻执行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七)负责并指导自治区交通行业财务、审计、统计工作;协同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行业价格、税收及有关方面的经济政策。
 (八)指导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和职工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区交通行业成人及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自治区公路交通治安保卫工作。
 (九)负责交通行业的法制宣传、交通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指导利用外资、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负责全区交通战备工作;管理和指导自治区港航监督和船舶检验工作。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交通厅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工作。组织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文件;负责文秘、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档案管理、机关财务、计算机网络、会议组织、安全保卫及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交通行业思想政治、宣传和指导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体改法规处
 负责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交通法规、组织研究和起草交通行业政策、规章,制定交通行业法规实施细则;负责交通行业普法、依法治交、行政复议等法制工作;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结构调整和交通企业改革工作。
 (三)综合计划处
 组织拟定全区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行业统计、预测、信息引导工作;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维护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市场、道路客货运输市场(汽车维修市场、出租车客运市场)、公路养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负责公路交通规费征稽、公路养护、路政、路产、收费公路、高等级公路的管理;负责公路口岸运输、汽车出入境管理。
 (四)财务处
 负责管理专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信贷以及交通建设项目融资、引资、利用外资等有关财务工作;负责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指导全区交通行业财务会计工作。
 (五)组织人事处
 负责厅属单位基层组织建设;按照规定管理厅机关及厅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劳动安全与劳动保障工作;负责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指导交通行业职工队伍建设;指导驾驶员培训工作。
 (六)审计处
 负责全区交通行业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对交通基础建设项目和交通专项资金运作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对厅属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指导交通行业内部审计。
 (七)科技教育处
 拟定全区交通行业科技、教育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进科研、教育体制改革,负责交通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交通行业标准和计量工作;指导交通行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团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指导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编制6名(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名。
  四、人员编制
  交通厅机关行政编制56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6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按规定设立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12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修志人员单列事业编制4名,全额预算管理。
  五、事业单位和编制
 (一)成立自治区交通战备办公室,县级,列事业编制5名,领导职数2名,全额预算管理。负责全区交通战备工作。
 (二)自治区交通厅机关服务中心,相当正县级,核定领导职数3名,事业编制37名,其中全额预算管理14名,自收自支23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自有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招牌是否属于户外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自有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招牌是否属于户外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自有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招牌是否属于户外广告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或事业单位)在自有临街楼房设置大型招牌,《关于对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1990〕60号)中已明确其属于广告管理范围。对此类广告,应按照《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及户外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2000年3月21日
律师如何为聚众淫乱罪辩护?


如何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员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有关聚众淫乱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释义]
聚众淫乱罪,指为首聚集三人以上的多人或者多次参加,集体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构成本罪的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的人,其他人不作犯罪论处。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说明]
一、本罪系从原“流氓罪”分解而来。
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正常自然人均可构成,但只对其中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处刑。


作者简介:
1、本文作者唐律师系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多年来为全国各地大量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积极有效的辩护。不少犯罪嫌疑人经辩护后,减轻了刑事责任。联系电话:13366687472(北京)。
2、作者唐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的实践工作的同时,积极进行法律业务理论研究,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学术成果:编写《刑事辩护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硕士毕业论文《共同侵权十论》被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收录(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编著《企业并购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副主编);编著《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2003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2004年1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编);应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的邀请,参与该社高等学校教材《法律基础》的编写工作(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参编);先后在国内权威的《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多篇。